第三講:出埃及的前奏(三)
作者:盧俊義牧師 日期:2010-08-12 11:41
第四講:出埃及的前奏(四)
作者:盧俊義牧師 日期:2010-08-12 11:40
第五講:讓我的百姓走吧
作者:盧俊義牧師 日期:2010-08-12 11:39
第六講:心硬帶來災難(一)
作者:盧俊義牧師 日期:2010-08-12 11:38
第七講:心硬帶來災難(二)
作者:盧俊義牧師 日期:2010-08-12 11:37
第八講:心硬帶來災害(三)
作者:盧俊義牧師 日期:2010-08-12 11:36
第九講:走出埃及邁向自由
作者:盧俊義牧師 日期:2010-08-12 11:36
第十講:獻上最好的感謝上帝
作者:盧俊義牧師 日期:2010-08-12 11:35
第十一講:自由之路不好走
作者:盧俊義牧師 日期:2010-08-12 11:34
第十二講:甘甜與苦水
作者:盧俊義牧師 日期:2010-08-12 11:33
第十三講:多的不剩,少的不缺
作者:盧俊義牧師 日期:2010-08-12 11:32
第十四講:連連埋怨
作者:盧俊義牧師 日期:2010-08-12 11:31
第十五講:分擔事工
作者:盧俊義牧師 日期:2010-08-12 11:30
第十六講:潔淨的心面對上帝
作者:盧俊義牧師 日期:2010-08-12 11:29
第十七講:說十誡(一)
作者:盧俊義牧師 日期:2010-08-12 11:28
第十八講:說十誡(二)
作者:盧俊義牧師 日期:2010-08-12 11:27
第十九講:信仰與生活(一)
作者:盧俊義牧師 日期:2010-08-12 11:26
經文:出埃及記廿一:1—36
在前面二講,我談過有關十誡的信息,緊接著十誡之後的就是一些與生活聯繫在一起的規例。我們可以用現代人的話這樣說:十誡就好像是一部憲法,從憲法衍生出許多相關的法律條文,這些條文就是我們現在所讀的經文。我們可以看到從這裡開始往後的經文幾乎就是在記錄這方面條文,用來指導以色列人民在信仰和生活上的行為準則。這些信仰上的規例,大多與禮儀有密切關係。
而在生活上方面,則是與人的相處關係緊密,特別是在倫理道德上。如果我們細心地看這些法律條文,就會發現它應該不是在曠野的時代所完成的,因為在曠野的時代以色列人民還在漂流的當中,生活極為不穩定。會有這些法律條文的出現,應該是在進入迦南地後,為了維持一個族群的社會生活秩序,而訂立這些社會共同生活的規則。當然其中有些是在曠野生活中已經開始在實施的,但大部分則是容納了許多他們過去累積的經驗,以及從其他地區民族的社會生活規範取得模仿版本。例如他們在埃及的生活經驗,以及他們從迦南當地人民中取得的精華等作為藉本之用。
另一方面,我們應該也有一個基本認識:這些條文表面看起來是猶太人的東西,但卻與我們今天作為一個基督徒在信仰生活上有很好的信息可學習。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所讀的經文內容:
第一至六節:「要向以色列人民頒佈下列條例。如果你買一個希伯來人作奴隸,他必須為你工作六年。到第七年,他得以恢復自由,不必付任何贖金。如果他成為你的奴隸時未婚,走的時候就不能帶走妻子;如果他成為你的奴隸時已婚,他就可以帶妻子一起走。如果妻子是主人給他的,而妻子為他生養兒女,那女子和他的兒女都屬於主人;他必須獨自離去。倘若那奴隸聲明他愛主人和自己的妻子、兒女,不願自由離去,他的主人就必須帶他到敬拜的場所,在那裡讓他靠著門或門框站著,用鑽子在他耳朵穿一個孔。這樣,他就要終身服事他的主人。
我們注意一下,在第一和第二節中,現代中文譯本在第一節用「以色列人民」,第二節用「希伯來人」。而和合本聖經在第一節是用「百姓」,第二節用「希伯來人」。不論是用「以色列人民」,或是用「希伯來人」,其意思是一樣的。就好像和合本聖經用「百姓」在指「希伯來人」或是「以色列人民」一樣。
我在講創世記的時候已經有說過,當外族人在說「希伯來人」的時候,這句話本身就含有很濃厚的輕視意味在裡面,因為那表示「希伯來人」是一種尚在到處漂流,生活不安定,居無定所的族群(參考創世記卅九:14、四十一:12),甚至當約瑟在埃及被法老王任命為首相,他的兄弟與他相會時,仍不得與埃及人同桌共食(創世記四十三:32),因為在埃及人眼中的「希伯來人」就是次等民族。他們自己很少自稱「希伯來人」,大多是外族人對以色列民的稱呼。只有在與外族人對談時,他們會自稱是「希伯來人」(創世記四十:15,出埃及記五:3、七:16、九:1)。
我們可以將第二至六節用來比較申命記第十五章十二至十八節,就會發現申命記的記載已經有了很大的不同;
申命記出埃及記十二節:如果有以色列同胞,無論男女,賣身作你們的奴隸,已服事你們六年,到了第七年,你們必須釋放他,讓他自由。二節:如果你買一個希伯來人作奴隸,他必須為你工作六年。到第七年,他得以恢復自由,不需要付任何贖金。
十三節:你們釋放他時,不要叫他空手出去。
十四節:你們要慷慨地把上主賜給你們的羊、五穀、酒等給他。
十五節:你們要記住,你們在埃及做過奴隸;上主—你們的上帝釋放了你們,所以我今天這樣命令你們。三節:如果他成為你的奴隸時未婚,走的時候就不能帶走妻子;如果他成為你的奴隸時已婚,他就可以帶妻子一起走。
四節:如果妻子是主人給他的,而妻子為他生養兒女,那女子和他的兒女都屬於主人;他必須獨自離去。
十六節:如果你們的奴隸因為愛你們和你們的家庭,不願離開你們,要跟你們住下去,
五節:倘若那奴隸聲明他愛主人和自己的妻子、兒女,不願自由離去,
十七節:你們就要把他帶到家門口,用鑽子在門上穿他的耳朵。這樣他就終身作你們的奴隸。對待女奴也用同樣的方法。
六節:他的主人就必須帶他到敬拜的場所,在那裡讓他靠著門或門框站著,用鑽子在他耳朵穿一個孔。這樣,他就得終身服事他的主人。
十八節:你們釋放奴隸的時候,不要心裡不情願;畢竟他服事你們六年只拿一般雇工所得工資的一半。你們這樣做,上主就會事事賜福給你們。
從上表內容我們可以很快地看出,申命記和出埃及記載記錄上有不同的重點。申命記很強調對奴隸的憐憫,原因是以色列人民也曾經有過在埃及當奴隸的苦難經驗(申命記十五:15),應該從過去的經驗來取得教訓,否則那些苦難經驗對他們的意義就會失去。所以,法律條文中加重了主人對奴隸應有的責任—慷慨(十五:14),而且是要慷慨得很心甘情願(十五:18)才可以。
出埃及記的記錄上則是比較重視在主僕二者之間的互動關係,清楚區別甚麼是屬於主人應盡的責任,甚麼是屬於奴僕應該得到的產業。再者,申命記這段記事將男女都看為同一等位對待,但是出埃及記則是男女有別(七節);因此,從第二至六節是屬於男性奴隸的,第七至十一節是屬於女性奴隸的。而且出埃及記加重主人對奴隸的所有權,也就是在進入奴隸生活後,奴隸所擁有的都屬於主人的產業。這樣的規定使得主人對奴隸有了控制權,讓那些想離開主人的奴隸,因為有妻兒繼續留在主人家,打消了離開的念頭。但是申命記將這樣的規定給予修正了過來。
第六節說到對那些不願離去,而願意終身服事主人的人,要帶他到「敬拜的場所,在那裡讓他靠著門或門框,用鑽子在他耳朵穿一個孔」。這裡說「敬拜的場所」,在和合本聖經譯文是用「審判官那裡」,這個「審判官」原來的意思是指上帝而言。但是這個「上帝」的用詞也可以視作複數,因此,現代中文譯本用「敬拜的場所」,是指任何用來敬拜上帝的地方之意。為甚麼要這樣做?申命記並沒有特別說一定要去敬拜的場所,但是出埃及記則強調一定要先去敬拜的場所才可以,乃是因為出埃及記認為這種主僕之間的關係,若是要達成永遠,就必須有上帝的見證才算數,因此,要一輩子留在主人家,就必須先去發誓,就像以色列人民跟上帝立永遠的約一般,然後才帶回家去倚靠在門或門框邊,在耳朵上打孔,也就是鑽耳根洞。
這種鑽耳朵的作法也有另一種作用,就是為了配戴名牌作記號,就像以前美國黑人在白人奴役的時代,被白人在他們身上燒疤痕作記號一樣。另一方面,「鑽耳朵」也是在表示服從之意,是會永遠聽從主人的話。不過我們已經可以從這裡看出,這種法律規定是在進入迦南地之後延伸出來的,因為有門或門框,都是定居迦南地之後的事了,在曠野根本就沒有門或門框可言。
第七至十一節:「如果有人把自己的女兒販賣為奴,她不能像男奴一樣得以恢復自由。倘若買她的人本來娶她為妻,後來卻不喜歡她,就得讓她的父親贖回她;主人不能把她賣給外族人,因為他已經對她失信了。如果有人買女奴給自己兒子,就得待她像待自己的女兒一樣。若有人娶了第二個妻子,他對第一個妻子必須像以前一樣供給食物、衣服,和性的需要,不可減少。如果他對第一個妻子不履行這三項義務,應該讓她自由離去,不可向她索取任何補償。」
這一段是專為女奴而立的規例。我在前面已經講過,申命記是男女都一樣,但是出埃及記是男女有別。我們也看到在這段經文中,主要說出了以色列人民續妾的背景,為的是要讓續妾的事有一個明文的規定。這裡看到主人可以從女奴中選出喜歡的當作妻妾。對女奴惟一的保障就是她可以被贖回去,但是條件是在主人不再喜歡她的時候。這裡所說的「被贖回」,原文並沒有像現代中文譯本所說的是被「父親」贖回,只說被贖回,不過在這裡也同時強調「主人不能把她賣給外族人」,意思是指必須是主人所熟悉的人才可以,這是為了保障這個女奴不至於被轉賣淪為娼妓,讓家裡的人找不著。
我們注意第八節的「失信」這字眼,和合本是用「詭詐」,是比較清楚。意思是主人如果沒有依照原來所說的方式對待娶為妻妾的女奴,那麼主人就會失去擁有這位女奴的權利。
第十二至廿七節:「凡打人致死的,必須處死;如果不是故意殺人,而是一時失手,他可以逃避到我指定的地方去。如果有人蓄意謀殺,就必須處死;縱使他逃到我的祭壇前,也不能免。
「凡毆打父母的,必須處死。
「凡綁架人,把他販賣為奴,或留下作奴隸的,都必須處死。
「凡咒罵父母的,必須處死。
「兩人打架,一方用石頭或拳頭打傷對方,但未把對方打死,可以不受懲罰。如果被打的人因傷臥床,但以後能夠起來,扶杖出門行走,那打他的人必須賠償他時間上的損失,並負責把他治好。
「凡用棍子擊打奴隸,無論男奴或女奴,以致奴隸立刻死亡的,必須受罰。如果奴隸過一兩天才死,主人就不必受罰;他在財產上的損失就是他的懲罰。
「如果有人因打架而撞傷孕婦,以致孕婦喪失胎兒,但沒有其他傷害,那人必須賠償;賠款數目應由受傷婦人的丈夫提出,而經判官批准決定。如果孕婦本人受傷害,那人就得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灼傷還灼傷,以創傷還創傷,以鞭痕還鞭痕。
「如果有人擊打男奴或女奴的眼睛,以致打壞了一隻眼睛,他必須釋放那奴隸,做為損失眼睛的賠償。如果他打掉了奴隸的牙齒,也必須釋放那奴隸,做為損失牙齒的賠償。」
這一段是我們甚為熟悉的經文,談到人與人之間有關暴力衝突的解決方式。而且我們發現解決的方式是用「報復」的,例如在第廿四、廿五節就很明顯說出報復的基礎。但是我們在馬太福音讀到耶穌基督對這種看法頗有意見。在耶穌基督的看法裡是要用寬恕的愛包容對方加諸予我們身上的迫害。因此,耶穌基督這樣說:
「不要向欺負你們的人報復。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讓他打吧!有人拉你上法庭,要連外衣也給他吧!假如有人強迫你替他背行李走一里路,就為他多走一里吧。有人向你要東西,就給他;有人向你借些甚麼,就借給他。」(馬太福音五:39—42)
在古老的諺語中就有這樣的話說:
「不可說:『他怎樣待我,我也怎樣待他!我要報復!』」(箴言廿四:29)
「你的仇敵餓了,就給他吃,渴了,就給他喝。你這樣做,會使他臉紅耳赤,羞慚交加,上主也要報答你。」(箴言廿五:21—22)
這些話可以說出耶穌基督與箴言書作者,對以色列人民這種法律規定提出不同的觀點。因為報復只會帶來更多的傷害,惟有寬恕才能消除仇恨。
從第十二節、十五至十七節等經文,我們看到連續四個死刑,包括殺死人(指蓄意謀殺)、毆打、咒罵父母,以及綁架人作奴隸等。其實這些都可以在十誡的誡命中看出來;例如第五誡命說「要孝敬父母」,人如果毆打、咒罵父母就已經與孝敬父母的誡命違背得太遠了。而第六誡說「不可殺人」,指的就是蓄意的殺人。第八誡說「不可偷竊」,其範圍應該是包括綁架別人變賣為奴隸,將所得據為自己的財產。而第十誡說「不可貪心」,很清楚的說到是包括貪愛別人的奴婢。因此,我們可以說這幾節其實就是對十條誡命的進一步的細節解說,其餘的也是一樣,是對所造成的傷害規範出補償條例。
第十三至十四節所說的比較特別,乃是非蓄意殺人的可以逃避懲罰。這種逃避懲罰的方式就是跑到「庇護城」去,那是要「使因過失殺人的人可以逃到那裡,躲避被殺者的親戚前來尋仇」用的城池(民數記卅五:9—15,申命記十九:1—7)。只是對那些蓄意殺人的人,要由誰去執行,或是判定死刑,則有不同的說法;在民數記第卅五章說執行的方面,是由死者的「至親要親自處死兇手」(民數記卅五:19),而審判是交由「會眾」,這會眾至少要有兩個人以上才算數(民數記卅五:30)。但是申命記則說要交由城裡的長老負責,他們扮演著「審判官」的角色,祭司也負責這樣的責任(申命記十九11—21)。
第廿八至卅六節:「若有牛牴死了人,就得用石頭打死牠,但牠的肉不可吃;牛的主人不必受罰。倘若那頭牛常常牴傷了人,而牛的主人屢次受警告,仍然不把牛拴好,以致牛牴了人,那頭牛要用石頭打死,而牛的主人也得處死。如果牛的主人被判以罰款抵命,他必須照規定的數目繳納。如果牛牴死男童或女童,也得按照上述辦法處理。如果牛牴死男奴或女奴,牛的主人必須償還奴隸的主人三十塊銀子,而牛要用石頭打死。
「如果有人揭開井蓋,或是挖了井而不把井口蓋好,以致牛或驢掉進去,他必須拿錢賠償牲畜的主人,而死了的牲畜歸他。如果有牛牴死了另一頭牛,雙方要把活著的牛賣了,平分賣牛的價錢,同時平分死牛的肉。倘若其中的一頭牛向來好鬥,牛的主人卻沒有好好地拴著牠,他必須拿一頭活牛賠償對方,而那頭死牛可歸他。」
這段經文全部談的都是人與牛之間的關係。牛在當時是生產的工具,牠不只是經濟價值而已,也代表著一種重要的生產力、交通工具。牠象徵著主人的能力,也代表著主人的社會地位。因為牛隻多的人,表示財富多;而財富的多寡總是與社會地位成正比。
第廿八節說牴死人的牛,其肉不可以吃,原因是該隻牛是屬於有「罪」的牛,因為罪使該牛變成一隻「不潔淨的牛」,因此其肉不可以吃。
第卅二節說到奴隸可用三十塊銀子作賠償生命,從這裡可以看出奴隸在當時就是一種財產,和一般人的生命價值不太一樣,就好像牛隻等牲畜的損傷,可以用價錢來作賠償一樣(卅三至卅四節)。
我們也從這段經文看到以色列人民已經很進步地到將當時最有生產動力的牛,建立了主人的連帶責任,不能因為是牛,主人就可以規避應負的懲罰。就像今天我們在看汽車等這樣的交通工具一樣,車主要負連帶責任,這是使人對自己的生產器具負有管理的責任和義務。
這段經文給我們帶來幾個思考的問題:
一、即使是奴隸,也是人,就應該給予人的尊嚴,和對其生命的尊重。
我們看到幾千年前的以色列人民,因為曾經在埃及做過奴隸,因此,透過這種慘痛的經驗,在他們的法律中就很注意對奴隸的問題。雖然我們所讀的這段出埃及記經文裡,仍可看出他們對奴隸制度有多種不好的剝削,比如從主人家裡奴隸中娶來的妻子,和生出來的孩子,都要歸屬於主人所有,用這種方式控制男性奴隸工作滿六年時出走,而女奴卻不可以離開。但是,我們也同時看到後來的申命記就已經有了很大的轉變,他們不但不分男女奴隸,且對奴隸的離開給予足夠的生活費用,不可以讓他們白白空手的離開,必須是心甘情願地讓奴隸離開。不因為甚麼理由,只因為那是上帝將以色列民族從奴隸的埃及地拯救出來的緣故。用這種方式來回應上帝對以色列民族的愛,因上帝的愛就是一種拯救、赦免的愛。
今天在我們社會裡,表面上看起來是很自由,其實我們的社會到處都有奴隸的現象出現;例如我們仍然有許多的女子被販賣為娼妓;有許多原住民因為家裡貧窮而被賣為「奴工」,工作的場所沒有好的衛生以及安全的環境。甚至我們看到今天的孩子在讀書,特別那些在準備升學考試的學生,說實在的,有時看起來他們就像升學壓力下的奴隸一般,沒有早上,沒有晚上,也沒有假日,結果我們看到他們是升學了,但卻對生命感到哀傷,他們並沒有因為考上學校而發現生命的新意義,相反的,他們感到茫然。
另一方面,在我們社會的許多角落裡,也會發現許多人,他們的經濟生活非常困苦卻被人忽略了。這種忽略是種帶有歧視的忽略,我們很少將他們看成是跟我們一樣有生命尊嚴的重要性,有作為一個人的生命價值。例如:植物人、殘障人士等等,在我們社會總是很快被我們疏忽。尤其是在這些族群中,如果他們的經濟狀況欠佳的話,際遇就會更悽慘。
我們應該從所讀的這段經文中來反省這個信息:只要是人,就是上帝所關心的對象,我們應該要尊重他們,給予他們必要的幫忙,讓他們的手永遠有足夠生命的需要,讓他們的心中存有生命的期盼,使他們的生活也能因為我們在基督裡的愛而有活力。
二、報復,不會為我們帶來任何利益,只有在愛的寬恕裡,我們才會看到生命的意義和力量。
這段經文裡有很清楚的報復條文,我們當然知道那是古老時代人類社會很普遍的行為準則,但即使是在今天也可以從我們的社會行為中找出許多這樣的例子,像美國豈不是常常用報復的手段對待那些在政治上和她不同調的國家?而黑道的火拼就更不用說了。一般人常常會設法用計謀陷害別人,特別是針對那些曾經陷害過別人的人,總是會在有形與無形中要找出報復的機會。但是,我們知道,報復,只會帶來更多的仇恨,不會為我們的社會帶來和平,也不會為我們的社會生活帶來和諧。只有在愛的寬恕裡,人才會發現、體會到真正的平安是甚麼,也只有在愛和寬恕的裡面,我們才會感受到生命的力量和意義。
耶穌基督就是對這種古老的報復行為—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腳還腳、以生命賠生命的法律條文很不以為然。因此他告訴我們不要這樣做,而是要要從「愛我們的仇敵,為迫害我們的人禱告」(馬太福音五:43—48)來著手,這樣才正確。
今天的社會之所以會亂成這個樣子,主要的原因就是報復心太重了。看,我們從小讀書到長大,就是在讀怨恨、仇殺這類的東西,我們的整體教育都在教導我們人民要恨共產黨,要殺死共產黨,直到解嚴(一九八七年)之後好幾年的現在,才稍微改變這種非常錯誤的教育思想。其實,今天我們的社會之所以會這麼亂乃是跟過去這種錯誤的教育內容有密切關係。因為我們一直在教仇恨、殺戮,導致年輕的一代就在父母這種思想行為中長大起來,恨過來、殺過去,就有許多年輕人在無意識中,將所不喜歡的對象當作「萬惡的共產黨」看待,恨他、殺他,結果殺戮的風氣充滿了我們生活四周,這豈不是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這就是報復的結果。國民黨長久以來就是這樣子在統治我們台灣,這樣教導台灣人民,這是很大的錯誤!我們不應該繼續這樣下去。
我們要努力從頭開始,用愛來接納共產黨人,因為這是政治意識型態的問題。我們也清楚知道中國共產黨政府一直想要拼吞我們台灣,但我們愛台灣,所以很不喜歡他們的作法。耶穌基督告訴我們要為這樣的仇敵禱告,我們要因為他們的迫害祈求上帝的憐憫,賜給我們有能力、智慧、信心更加愛台灣,讓他們因為我們的愛、堅決不移的愛受感動,改變他們對我們不尊重的態度。
我相信,這個世界只有愛才會長存下去,不論這個世界如何改變,惟一能繼續生存下去的,就是愛,因為上帝就是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