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福音第十八章

馬太福音第十八章8~9節記載耶穌說:「如果你的一隻手或一隻腳使你犯罪,把他砍下來,扔掉。缺手缺腳而得永恆生命,比手腳齊全而被扔進永不熄滅的烈火中好多了……。」這是耶穌對信徒的命令嗎?這不是很殘忍嗎?有人遵從嗎?
這兩節與馬太福音第五章29~30節是相同的話,但在第十八章這裡多了一樣,就是腳。自古以來,沒有人因為讀了這兩段聖經,就把自己的眼睛給刨出來,或是把手腳砍下來的。讀者應該清楚耶穌是用這種方式(雖然是有誇大用詞)讓聽眾更容易記住他的教訓。重點在強調必須排除所有一切導引人犯罪的可能性。眼睛、手、腳等都可以將之看成是人生命最重要的東西,但並不是生命的全部。在我們的生命中也有許多被我們看成是非常重要的「關係」或「事物」,就像我們的眼睛、手、腳一樣那樣貴重到不能分離,甚至是缺一不可。但耶穌強調如果這些足以造成我們犯罪而離棄上帝的教訓時,我們寧可放棄,以免因為珍惜這些而導致我們離棄了上帝之道,那就得不償失了。

馬太福音第十八章18節:「所以,我告訴你們,你們在地上所禁止的,在天上也要禁止;你們在地上所准許的,在天上也要准許。」請說明其意。

第18~20節,是接續前面經文第15~17節,很可能是早期教會添上去的經文,應該不是耶穌自己說的,因為耶穌的時代尚未有所謂的「教會」出現。有「教會」這樣的信仰團契形成是耶穌復活以後的事。
再者,這句話與第十六章19節耶穌應允彼得的句子相同,因此,很可能早期教會運用這句話在教會中,為的是鼓舞早期信徒,讓他們知道成為耶穌的信徒是多麼的有福氣,因為可以享有被上帝「揀選」的特殊恩典(參考創世記十二章3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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