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福音第二十五章

馬太福音第二十五章14~30節,關於三個僕人的比喻,耶穌並未提到萬一有人賠了錢,怎麼辦?就像教會的錢,我從報上看到英國的教會有人拿去買股票,可以嗎?
比喻的重點不是在「賺錢」或是「賠錢」,重點是在有沒有將主人交代的事盡責任,這才重要。沒有盡主人交代的責任去做,就先想到「萬一賠錢」,是推卸責任的想法,很類似第三個僕人找了一大堆理由來搪塞他將錢埋在地裡的態度相同。

不可以,因為信徒奉獻的錢不是用來「賺錢」的,是用來作宣教事工的。用不完就應該知道與需要的宣教單位分享。

馬太福音第二十五章31~46節記載關於最後的審判,主分別出山羊和綿羊的依據是:「我餓了,你們給我吃,渴了,你們給我喝;我流落異鄉,你們收留我;我赤身露體,你們給我穿;我害病,你們照顧我;我坐牢,你們來探望我。」如此看來,綿羊得救的原因似乎是因著「善行」。許多佛教徒也相當熱心於社會關懷的工作,這些人在審判時是否可靠自己的善行得救?而基督徒及教會則會因此加重社會工作、善行?
請注意第二十五章37~38節,這些人在做這些微小的好事時,連自己都忘了,因為他們並不是為了要得救而做這些事,他們是盡本分做「應該」做的事,這一點和為了累積「功德」才去做好事、行善等行為是有極大的差別。人想用自己的努力得救是枉然的,因為得救是上帝白白的恩典(參考羅馬書三章23節)。但是,去做幫助別人的事,特別是幫助那些軟弱的人,則是基督徒應該有的信仰責任。

佛教徒是否會因為善行而得救?這已經不是我們所能回答的範圍,因為這是屬於上帝的權柄,上帝自己會決定。問題是:佛教徒會行善,基督徒不會行善時,那怎麼去傳福音和見證上帝在基督裡的慈愛?這一點才是我們要好好反省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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