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可福音第十四章

十四章3節
馬可福音記載的這位婦人,是否已經認清眼前的時局,知道耶穌即將受難?或者是單純的表現對於耶穌敬愛、奉獻之心,而打破珍貴的玉瓶倒油在耶穌身上?

福音書的作者一再告訴我們,真正認識耶穌的人,不是跟隨在他身邊的門徒,也不是宗教領袖,而是那些當代社會最被瞧不起、疏忽的人,例如路加福音第七章3~10節記載的那位羅馬軍官,他是聽到耶穌的事,就相信耶穌有能力可治好他僕人的病。又如馬可福音第七章24~30節記載的那位外邦的女人,她也是聽到耶穌的事,就相信耶穌能夠醫治她女兒的病。這些都是外邦人,在猶太人心目中是與得救無緣的人,因為他們認為外邦人是不潔淨、不認識上帝的人。再者,我們也看到猶太人對女人很藐視,但患血漏病長達十二年的女人,卻因為聽到耶穌的事,就相信只要摸他的衣裳必定會得到醫治(馬可福音五章27~28節)。這個用極珍貴的純哪噠香油膏耶穌的女人是否真的知道耶穌即將受難,我們並不清楚。但耶穌卻認為她這樣做,乃是為了他的「埋葬先做準備」(馬可福音十三章8節)。我個人倒是認為她是感謝耶穌對她的愛而奉獻的成分比較高。

馬可福音第十四章3~9節,有關一個女人帶香油膏在耶穌身上的事,和在路加福音第七章36~50節所記載的,是否同一件事蹟?若是,在時間上二者完全不同;一是在耶穌開始傳道不久,另一是在耶穌即將完成傳道任務的尾聲。若不是,為何在路加福音沒有記載像馬可福音所說的:「普天之下,福音無論傳到甚麼地方,人人都要述說她所做的事,來紀念她。」何況路加福音的作者說他作此書是經過「仔細查考」,且「按照次序」寫的,該不會疏漏這個重要的事才對。

這個事件在四本福音書都有記載,因此可以說是同一個事件。正如馬可福音的作者所說記錄下這句話:「普天之下,福音無論傳到甚麼地方,人人都要述說她所做的事。」確實不錯,早期教會相當普遍流傳著這個事蹟,否則不會四本福音書都將之收錄起來。問題是每一本福音的作者收集資料和編寫福音書時,都會有自己的編寫目的和用意。同樣的資料,不同作者編寫出來的也會不一樣。馬太、馬可等二本福音書都將之收編在耶穌受難之前夕不久,而路加福音則是將之編輯在耶穌傳福音過後不久就發生的事,是耶穌受邀在一位法利賽人家中吃飯的時候。路加編輯在這地方,有意突顯罪人遇到耶穌之後,都會知道感恩,但是猶太人,特別是那些領袖階層的人,往往是得到的恩典最多(請注意馬可福音提供的資料,指出這位請吃飯的人是患痲瘋病得醫治的西門家裡,而路加福音記載這位請耶穌吃飯的是法利賽人,他的名字也叫「西門」路加福音七章40節),卻經常忘記了上帝的救贖和赦免的恩典(可參考路加福音十七章11~19節)。但約翰福音則強調事件是發生在伯大尼馬大的家,馬利亞拿來這樣珍貴的香油膏耶穌,為的是感謝耶穌使她的兄弟拉撒路從死裡復活起來。

路加福音的編輯一直有一個明顯的主軸:罪人的悔改和上帝的赦免。因此,同樣的一個資料,在作者路加手中變成一個「有罪的人」。而設宴席款待耶穌的是法利賽人,重點就在這裡:一個自以為義的人,和一個謙卑認罪的人,兩人同時出現在耶穌面前,成為鮮明的對照。將這個故事比照路加福音第十八章9~14節,一個法利賽人和一個也是被認為是罪人的稅吏到聖殿祈禱的比喻,有異曲同工之妙。

十四章43節
耶穌受難為何要由猶大親嘴做暗號?那些經學教師也認識耶穌,因為他們見過他,為甚麼要經過猶大來認出耶穌呢?

根據馬可福音第十四章43節的記載,這些來抓耶穌的人是屬於「祭司長、經學教師,和長老派來的」人,他們可能就是聖殿的警衛隊(參考約翰福音十八章3節)。而根據約翰福音第十八章3節的記載,來抓耶穌的人還包括了一隊羅馬兵同行,而這些人可能並不認識耶穌。再加上那是深夜的時刻,地點又是在客西馬尼園的偏遠地方,因此猶大用「吻」作記號,為的是避免抓錯了人。如果再參考約翰福音第十八章1~8節,就會知道耶穌還和這些要抓他的人有過一陣的對話,耶穌是問他們要找誰?這些來抓的人說是要找「拿撒勒人耶穌」。可見他們並不認識耶穌。

馬可福音第十四章51~52節:「有一個青年,身上只披著一塊麻布,跟在耶穌背後。他們抓他,可是他丟下那塊布,赤著身子逃跑了。」這段話有甚麼含意?

請注意第50節說「這時,所有的門徒都離棄他(耶穌),逃跑了」這句話。當門徒都離棄耶穌的時候,突然有一個不知名的青年出現在耶穌面前,沒有人知道他是誰,也不知道為甚麼會出現這個人。有三個可能:其一,他就是本書(馬可福音)的作者,他見證了門徒離棄耶穌的事實。另一個可能,他是住在耶穌被逮捕之地的附近,夜晚被吵雜的聲音吵醒而起來看個究竟,結果被那些抓耶穌的人誤認他也是和耶穌同夥的人,差一點也被牽連抓去。三是他可能也是十二位門徒中的一位,想要出來阻擋那些要抓耶穌的人,但差點也被抓。

馬可福音第十四章57~58節:「後來有幾個人站起來,作假證控告耶穌說:『我們聽見他說:我要把這座人手建造的聖殿拆了,三天內建另一座不是人手建造的聖殿。』」雙引號裡的話語是引用約翰福音第二章19節耶穌所講的話。應該不是謊言。如何才對?

固然不錯,在約翰福音第二章19節確實有記載這句耶穌所說的話,但大家都知道當時沒有人會將他這句話當真,因此,才有約翰福音作者很在意地進一步解釋說:「其實,耶穌所說的聖殿是指他自己的身體。」(二章21節)而這樣的解釋也已經是早期教會內一直有人在提出這樣的問題時,作者所作的回答。

另外一點,也因為耶穌說「三天」,這個時間任何一個人都無法接受與瞭解,因此,約翰福音才有第20節的進一步記載猶太人的反問句:「這聖殿用四十六年才造成,你能在三天之內重建它嗎?」因為猶太人和羅馬政府都知道,這裡所說的「四十六年才造成」並不是第二次聖殿的重建,而是在主前十六年左右,大希律王擴建耶路撒冷聖殿,使之比猶太人第二次重建聖殿(從巴比倫被擄之地回鄉,請參考以斯拉記第四至六章)的規模大出二至三倍,這項擴建工程直到耶穌的時代還尚在持續中。想一想,單單擴建就用這麼多年,要拆毀它恐怕也不是耶穌一個人的能力可及。羅馬將軍提多(Titus)在主後七○年派兵攻入耶路撒冷城拆毀聖殿時,所動用的兵力就高達七千人之多。

因此,當猶太人拿這句話來控告耶穌時,這就是為甚麼在他們當中會引起爭論之因,因為他們有人知道耶穌所說的那句話並不是像那些控告者所說的意思。換句話說,那些控告者當中,有人並不希望他們要讓羅馬政府接納他們對耶穌判處死刑時(因為猶太人沒有判處死刑的權,參考約翰福音十八章31節),所提供的理由是那樣地模糊、不具體,導致彼拉多不受理。其實這也是為甚麼他們用這個理由控告耶穌時,彼拉多根本就不受理這個理由。因為羅馬政府只要一聽說有人要用三天重建耶路撒冷聖殿,第一個反應一定會搖頭,甚至會斥責猶太議會用這樣的理由提出來,不是亂搞,就是作假。這樣對猶太人議會的形像也會有很大的損傷。後來彼拉多會一再表示查不出耶穌有任何罪狀,因為他無法接受有人能夠用「三天」的時間可以做到這件事。

為甚麼馬可福音第十四章62節提到耶穌受審時,原本一直保持沉默的耶穌,在大祭司問他「你是不是基督,是那位該受稱頌的上帝的兒子」時,卻要回答,因而使他們判他有罪?

在看這個問題時,比較一下馬太福音第二十六章62~63節就會更清楚。原先耶穌也是拒絕回答任何問題。後來大祭司再一次對他說:「我指著永生上帝的名命令你發誓告訴我們,你是不是基督、上帝的兒子?」(馬太福音二十六章63節)馬太福音這段記載很重要,因為依據猶太法律規定:當法官以「我指著永生上帝的名」發問題的時候,就必須回答。這表示審問的人和受審的人,都承認上帝是公義的主,以祂作為審判官。因此,如果耶穌再拒絕回答,那就表示耶穌拒絕承認上帝是公義的審判者。

不過,我們要注意的是:當大祭司說他是「指著永生上帝的名」發命令時,他的意思是他用「詛咒」的嚴肅態度發出問題。那問題就出在這裡了,這些宗教領袖一再用上帝的名審問,卻同時一再地用「假見證」者來陷害耶穌(馬可福音十四章57節),尤其是在馬可福音第十五章11節記載「祭司長煽動群眾,竟要求彼拉多為他們釋放巴拉巴」,請注意,在這裡他們是用「煽動」來擾亂彼拉多的審判,這就構成了一個嚴肅的問題:他們乃是「濫用上帝的名」(十誡的第三誡,參考出埃及記二十章7節),就像他們用「假見證」陷害耶穌(馬太福音二十六章59~60節),是違反十誡的第九誡一樣。
評論: 0 | 引用: 0 | 閱讀: 11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