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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中提到「律法」、「法律」、「誡命」、「律例」、「典章」等,其意義是否相同?有甚麼關係?


基本上可以這樣了解:「誡命」,指的就是十誡,這是所有的「法律」、「律例」、「典章」等的基礎。而十誡就是以第一誡「我以外,不可敬拜別的上帝」(出埃及記二十章3節)為基本,其它九條都是從這一條引伸出來的。同樣的,所有的「法律」、「律例」、「典章」等就是以十誡引伸訂定的。
  所謂「律法」指的就是「法律」,意義都相同。在現代中文譯本都是用「法律」,和合本則是用「律法」。
  「律例」是指處理比較細則的事情,例如人和人之間發生糾紛的問題(參考出埃及記十八章16、20節),不過有時候「律例」也是指法律說的(參考詩篇八十一篇、一一九篇62、171節)。
  「典章」,通常都是與祭典、禮儀方面有關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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