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第二十章

第二十章
十誡中的第三誡說:「不可濫用我的名;凡濫用我名的人,我──上主、你的上帝一定懲罰他。」請舉這個誡之具體例子。
例如:有人在選長執或教會機構代表時,四處拉票,然後在開票後,如心所願時,就祈禱說「感謝上帝,我們都按照你的旨意,選出你忠實的僕人」等類似這樣的祈禱文,根本就是濫用、褻瀆上帝的名。因為是自己做的事,卻說那是出自上帝的旨意。有人為了達到欺騙錢財的目的,卻說要「榮耀上帝」這樣的名義斂財,更有人講道的時候,動不動就說「這是上帝說的」,但卻沒有聖經經文的背景,而是自己認定的意思。把自己的意思當作上帝的意思,這樣的態度都與這個誡命的禁令有關。

又例如「一九九五年閏八月」的事件,就是有人到處以「上帝的啟示」來說這是上帝要毀滅台灣人,是上帝的啟示,說這樣的話、傳這樣的話語,都是在濫用上帝的名。
比較嚴肅的來說,沒有真心實意的祈禱,就是濫用上帝的名!

許多基督徒對主日很隨便,下雨……就「不想來」了。上帝雖給我們自由,沒有定「誡命」,非守主日不可。但若用十誡中上帝關於守安息日的吩咐,勸人(基督徒)當「紀念主日」,守為聖日,可否?
守主日為聖日,這是自有基督教會以來,就一再勸告基督徒應該遵守的信仰準則。第一代的信徒在這方面總是非常嚴謹遵守。承受上帝豐富恩典之後,第二代、第三代的基督徒往往忘了為甚麼要守主日為聖日的信仰規律。不過,我還是相信:有一天,上帝會將這些恩典從這些漠視祂恩典的人的身上連本帶利的收回去。因為藐視上帝的恩典,從參加聚會的態度之事上就可以看出來。這種藐視的態度,包括傳道者沒有盡心、盡力的教導信徒也有密切關係。

許多人去當兵時,因有基督徒認為第六誡中有「不可殺人」而拒絕上戰場。但為了遵守世間的法律,是否也因此而會被詛咒?如何處理會好一點?
在台灣拒絕當兵的是「耶和華見證人會」的會友,他們不僅是以「不可殺人」的理由拒絕當兵,也因為「不可流人的血」而拒絕在身體有病需要開刀時接受輸血。這是信仰上的認知不同,我們要尊重他們在信仰上的堅持。許多國家因為這緣故讓這些信徒改服「社會役」,台灣現在已經有了這樣的法律,也是很大的進步。

針對罪的認定,我不清楚。請問作假見證是否是指在法庭上才算罪?若是有人無中生有來醜化別人而美化自己,這種人有必要回應並向他保證自己的清白嗎?

基本上,在出埃及第二十章16節十誡之第九誡是說:「不可作假證陷害人。」並不是單指在法庭上而已,而是包括任何時候、地點都在這規範之內。意思是說不可欺騙、以不誠實的方法陷害別人。耶穌在登山寶訓的教導中說:「你們說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再多說便是出於那邪惡者。」(馬太福音五章37節)使徒保羅對於說話的事,這樣勉勵說:「我們要以愛心說誠實話。」(以弗所書四章15節)
對於這種無中生有醜化別人的事,有必要揭穿他的謊言,讓更多人知道誰最會亂講話,這樣,在團體裏就不會有流言亂飛。這是我個人的看法。我一再強調,學習當基督徒的第一步,就是從誠實開始,因為只有這樣才能見證心中有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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