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埃及記第二十二章

出埃及記第二十二章25節指出,「借錢給我子民中的任何窮人,不可像放債的人索取利息。」現在社會經營銀行,民間標會,是否有抵觸此條例?
可將此節經文比較申命記第十五章1~3節:「在每七年的末一年,你們豁免債戶的債務。這條例規定:凡借錢給以色列同胞的債務,不可追討,因為上主親自宣布了債務的豁免。外國人的債務你們可以追討;但是對自己的同胞,無論欠你們甚麼,都不可追討。」另外,第7~11節也說:「在上主──你們的上帝賜給你們的土地上,無論哪一城,如果發現有貧窮的同胞,你們不可自私不幫助他。相反地,你們要慷慨,把他所需要的借給他。不可因為安息年快到了,就不借給他;你們心裏不可存著這種惡念。如果你們不借,他向上主控訴,你們就有罪了。不可自私,要慷慨施與,上主就會賜福給你們。你們居住之地常會有貧窮的同胞,所以我命令你們,必須向貧窮和有需要的同胞伸援手。」箴言第十四章31節:「欺壓窮人等於污辱創造主;憐憫貧寒就是敬虔的行為。」

以上的經文幫助我們思考一件嚴肅的事:信仰是要比現實社會生活規範還嚴謹、層次還高。猶太人社會之所以沒有乞丐,原因就是在此。在我們的社會無法做到借錢不索取利息,至少在教會裏,應該看成是自己人,不要有借貸的行為,也不要有標會。若有人在生活上的需要確實有困難時(請注意,我說的是生活需要,可不是說要做生意、投資),不但借錢給這樣貧困的人不可索取利息,還應該隨時主動幫助他才對,這是基督教信仰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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