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二十四章

利未記第二十四章16節說:「凡褻瀆上主的人必須處死;全會眾要用石頭把他打死。無論是以色列人或在以色列的外僑,若有人詛咒上主,必須處死。」這和耶穌在約翰福音第八章1~11節中,為那位犯姦淫罪的婦女解圍時,對那些宗教領袖及眾人所說的:「你們當中誰沒有犯過罪,誰就先拿石頭打她。」是否有抵觸的地方?意即是沒有人有權利來拿這顆上帝所應許的石頭?
這是很不一樣的經文背景。舊約聖經記載以色列人法律中有三種罪是必須用石頭打死作為懲罰的死刑:a.褻瀆上帝,b.藐視聖殿的權威,c.犯姦淫罪。即使在耶穌的時代,這樣的死刑依舊具有相當的權威。耶穌當時提出這樣的問題時,有幾個背景必須先弄清楚:一是這些經學教師和法利賽人帶來的這位女人,是「在行淫時被抓到的」,但只有抓來女的,卻沒有抓來男的,這和申命記第二十二章23節所記載的:「如果有人在城裏跟別人的未婚妻通姦,你們必須帶兩人到城外,用石頭打死。」或是第22節:「如果有人跟別人的妻子通姦,被人抓到,兩人都該處死,這樣,你們就除掉了以色列中的這種惡事。」不相符。換句話說,他們只抓女的,卻放走男的,顯然這其中必定有詐。

二是耶穌並沒有說這個女人沒有犯罪,也沒有說她是冤枉的,而是要她以後不要再犯罪,這可能和她確實有犯這樣的罪有關。但關於犯罪的事,耶穌已經讓我們知道:犯姦淫罪,和犯「假見證」都同樣是十誡中的禁令,人常常撒謊做「假見證」,卻不覺得有罪,甚至會找出許多理由來合理化自己撒謊陷害別人的行為,但這樣的態度和心中沒有上帝是同樣的嚴重。

三是透過這個事件,耶穌已經在提醒我們:不要隨便以法律條文來處理人生命的問題,因為生命的改變不在法律,而在於愛。用寬恕的愛,遠比用嚴苛的法律更能改變一個人,也會更有效地嚇阻人犯罪的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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