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福音第六章

約翰福音第六章54節,耶穌說:「吃我肉,喝我血的,就有永恆的生命。」這話連門徒都覺得難接受。耶穌為甚麼不講得「白話」一點?再者,耶穌這話又是希望人們做到甚麼?

這確實是個問題,對當時的門徒來說是造成很大的困擾,即使在今天對許多非基督徒來說,要了解耶穌這段話也是很難。對耶穌的門徒來說,基本上會遇到的困難是:猶太人禁止吃帶有血的肉(創世記九章4節、申命記十二章23節)。因此,當耶穌說「吃我肉、喝我血」的時候,他們的反應是:這是不可能的事,因為血所代表的是生命(參考創世記九章4節,利未記十七章11節)。

我們可以這樣瞭解:古代獻祭時是將牲祭的一部份,例如內臟等取出獻在祭壇上,將之燒掉,其它的部份帶回家吃。表示吃的人已經和神明有了緊密的關係,不可分離。

也因為血代表的是生命,且有贖罪的意思。利未記第十七章11節:「動物的生命在於血,因此上主命令要把所有的血倒在祭壇上,為人民贖罪。血就是生命,能夠贖罪。」這樣看來,耶穌這段話有深層的意義:他是用生命為人贖罪。而人必須把自己的生命與他結合在一起,才能得到贖罪的功能。這樣就可以瞭解:一個人若要信耶穌,就要用嚴謹的生命態度來信,不是隨便,而是要將耶穌和自己的生命看成是連結在一起。這樣他獻祭在十字架上的救贖功能,才會在我們的生命裡發出力量。使徒保羅說:「如果我們跟基督合而為一,經歷了他的死,我們同樣也要經歷他的復活。」(羅馬書六章5節)耶穌是透過解釋生命的基本要義,來教導那些為了五餅二魚神蹟的問題來找他的群眾,也同時要告訴門徒更深一層的生命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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