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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十二章

利未記第十二章1~5節,產婦潔淨禮的條例,生男與生女潔淨期間有差別;生男的,產後要七天,再加上等三十三天。生女的,產後要十四天,再加上等六十六天才潔淨。這算不算是重男、輕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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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十三章

利未記第十三章和申命記第十四章,都有記載許多關於食物上的禁令。現今的時代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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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十六章

利未記第十六章8~10節、20~22節、26節等都有記載把羊歸於「阿撒瀉勒」。這「阿撒瀉勒」是指什麼?阿撒瀉勒是不是具有人格性的神祇或鬼魔?或者牠是以色列人或其他民族的一種古老傳說中具有人格性的存在?如果是,怎麼會被允許放在對耶和華獨一神的信仰(聖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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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十九章

利未記第十九章5節:「你們不可歪曲正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討好有權勢的人。」長老教會一直強調要照顧弱勢族群或團體,但是聖經這裏說「不可偏護窮人」,有無衝突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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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二十一章

利未記第二十一章16~23節說,身體有殘障的人,不得成為祭司向上帝獻祭,這樣的條例是否有欠公平?依該段經文所述的殘障者,並非是他們本身有犯罪造成的。上帝是否有不同於我們的特別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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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二十四章

利未記第二十四章16節說:「凡褻瀆上主的人必須處死;全會眾要用石頭把他打死。無論是以色列人或在以色列的外僑,若有人詛咒上主,必須處死。」這和耶穌在約翰福音第八章1~11節中,為那位犯姦淫罪的婦女解圍時,對那些宗教領袖及眾人所說的:「你們當中誰沒有犯過罪,誰就先拿石頭打她。」是否有抵觸的地方?意即是沒有人有權利來拿這顆上帝所應許的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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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二十五章

利未記第二十五章1~7節提到安息年時,在第5節說「連自然生長節食的穀類都不可收割;連未經修整而結出的葡萄也不可摘」,但卻在第6~7節卻又說「自然出產的土產要給你們作食物」、「土地自然出產的,你們都可以吃」,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豈不是很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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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二十七章

利未記第二十七章29節記載,獻給上主的人,不能贖回,必須處死。上帝何以同意以人的生命獻給祂為祭?這是否和當地的異教風俗有相似之處,而誤導了祂的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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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第一章

民數記第一章5~16節,和第20~46節,記載以色列家族的排列,其中迦得支族的登列順序先後不同。請問這有何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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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第十章

民數記第十章31~32節,既有雲彩引路,摩西何需嚮導?這段可能是後來加入的資料,好像多餘。還是表示神的應許以外,尚需要人的智慧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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