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二十一章

利未記第二十一章16~23節說,身體有殘障的人,不得成為祭司向上帝獻祭,這樣的條例是否有欠公平?依該段經文所述的殘障者,並非是他們本身有犯罪造成的。上帝是否有不同於我們的特別看法?
這是非常好的問題。基本上我們要有這樣的瞭解:他們的看法是,上帝是神聖的,因此,對神聖的上帝表示敬意,必須用最好的禮物才能相配。所以,他們在聖幕中所用的東西都是最好的,包括燈臺的油、香料等,都必須用最上等的材料製造,而且規定這種最上等的材料只能用於獻祭給上帝,一般人絕對不可以用(參考出埃及記三十章22~38節)。同樣的要求也用在獻祭的祭品中,絕對不可有任何殘缺的牲畜。這是一種「心意」上的表現方式,就是要用最好的獻給上帝。

從這裏就延伸出另一個問題:怎樣的人才可以成為代表者帶大家獻禮物給上帝?很自然地,想到的就是從人認為最美麗、最英俊、最優秀等等這類的對象中選取。身體有殘障者,在古老的時代,都會有一種觀念:是上帝對人的懲罰造成的(參考約翰福音九章1~2節)。這種觀念在早期社會相當普遍。跟今天的社會在人權高漲的時代,看人的問題有很多不同的觀點是不一樣的,包括今天政府也規定,公共建築物必須設置殘障者的坡道,以及設置殘障者專用停車位等等,都是古代的人所無法想像的。因此,利未記這個規定也讓我們清楚,雖然利未族人一出生就是「祭司」的角色,但是,並不是每個人都有權利,而是必須經過篩選,至少在身體上沒有任何外觀上的殘缺,之後才能成為祭司。他們是用這樣的方式,來凸顯獻祭的事是相當重要,絕對不可以隨便或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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