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講:如果我撒謊

經文:馬可福音十四:66—十五:15

 

        馬可福音在第十四章54節已經有了一個伏筆,說彼得混入了大祭司的府邸,在庭院裡跟警衛們一起烤火。現在這段經文則是詳細地記載彼得三次否認他和耶穌基督之間師徒關係的經過。

        在第十四章2731節的經文,記載耶穌基督和門徒們一起守逾越節晚餐時曾告訴過彼得,說他會有三次「不認」耶穌基督是他的老師或曾和耶穌基督有過一起四處傳揚上帝國福音。那時彼得聽了之後,還信誓旦旦地回應耶穌基督說:「即使我必須跟你同死,我也絕不會不認你!」(馬可福音十四:31)而我們現在所讀這段經文則是告訴我們,耶穌基督所說的預言應驗了,彼得果真在最危險的時刻,和其他門徒們都落跑了(參考馬可福音十四:50),然後,當有人指認他就是和耶穌基督同夥的,他也否認了。

        因為彼得這件否認和耶穌基督之間的師徒關係,成為後來基督教會一個很重要的教訓材料,在歐美許多地方,有些教會甚至在禮拜堂門口出入的地方,豎立著一支高高的鐵桿,上面有一隻公雞,用這種方式來提醒信徒們:要記得,不要在禮拜結束離開教會後,就不敢公開承認自己是耶穌基督的信徒。

        很多人喜歡談彼得三次不認耶穌基督的事件,都會在有意無意間,把彼得說得很懦弱、膽小等類似帶有鄙視的話。但是仔細想想,當時的彼得其實是很勇敢的,且是令人敬佩的。在那種情況,他還想辦法進入大祭司的院子裡去,不論他進去是像約翰福音第十八章15節所記載,跟另一個與大祭司熟悉的門徒進去,或是用其它的方法使自己可以混入了大祭司的院子裡,我們都可以從這裡看出他這樣的行為,是在冒著生命的危險。因為當時在客西馬尼園抓拿耶穌基督時,大家都嚇跑了。可是彼得卻在這時候,又跑回來,且是想要明白耶穌基督被抓了之後,到底是送到哪裡去?當他知道是移送到大祭司官邸來審問,他又想要知道審問的經過。他當然知道,進到大祭司官邸的庭院,萬一被發現了,不就等於是自投羅網一樣。

        再者,彼得混入了大祭司的庭院裡,至少他見證了這些猶太人領袖們抓拿耶穌基督是在夜間,且是移送到大祭司官邸審問,不是先羈押耶穌基督在拘留所,隔天才審問。這些都足夠見證這些猶太人領袖們做了違反法律的事。我們今天可以看到有關逮捕耶穌基督,且移送到大祭司官邸審問,以及判處死刑等這些詳細資料,其實就是跟彼得的口述有密切關係。若不是有彼得混入了大祭司官邸探知整個審判過程,我們可能無法得知這份珍貴的資料。

 

        現在讓我們來看所讀這段經文的內容:

 

第六十六至七十二節:

66那時候,彼得還留在下面的院子裡。有大祭司的一個婢女走過來,67看見彼得在烤火,就定睛瞧著他,說:「你也是跟拿撒勒的耶穌一夥的。」

68彼得否認說:「我不知道,也不懂得你在說些甚麼。」說著,他就避到前院。就在這時候,雞叫了。

69一會兒,那個婢女又看見他,再對站在旁邊的人說:「這個人是他們一夥的!」70彼得又否認了。

又過了一會兒,那些站在旁邊的人再次指著彼得說:「你沒有辦法否認你是他們一夥的,因為你也是加利利人!」

71彼得就賭咒說:「我不認識你們所講的那個人!如果我說的不是實話,上帝會懲罰我!」

72就在這時候,雞第二遍叫了;彼得這才起耶穌對他說過的話:「雞叫兩遍以前,你會三次不認我。」彼得就忍不住哭起來。

 

這裡沒有詳細述說彼得是怎樣掩遮自己的臉,或是怎樣的打扮。但這裡開始就說有一個大祭司的婢女,她認出彼得就是跟耶穌基督同夥的人。為甚麼她會認識彼得跟耶穌基督是同夥的人?我們很難知道。唯有這樣猜想:耶穌基督在耶路撒冷聖殿傳上帝國的信息時,可能她曾看過彼得和其他門徒就跟在耶穌基督的身邊,參與協助傳福音的工作。

依照約翰福音第十八章18節的記載,彼得是因為天氣冷,他和大祭司官邸的警衛和僕人一起在烤火取暖時,被指認出來的。這可能是因為炭火的亮光照出了彼得的臉,才使他被認出來的。

但就在彼得被認出來的時候,他趕緊否認外,馬可福音作者在這裡說彼得第一個反應動作,就是隨即離開他們,自己避到前院去。但就在這時候,雞叫了,這是第一次雞叫。若是彼得有警醒,注意到雞叫的聲音,就應該會想起耶穌基督給他的警告。可惜,彼得沒有注意到。而這時的雞叫,也讓我們知道天就快要亮了。

第二次到第三次,在四本福音書的記載都不同,特別是彼得第二次被認出來的記載,馬可福音說是同樣的那個婢女再次指認出來。但在馬太福音是說另外一個婢女發現他,路加和約翰這兩本福音書都說有其他的人看出彼得的身分,就指出彼得是和耶穌基督同夥的人。比較特別的是馬太福音在第二次記載彼得是用發誓的語氣說:「我根本不認識那個人!

第三次,在四本福音書都說其他的人出來指認彼得的身分,特別是第三次和前兩次不同之處,是這次馬可和馬太這二本福音書都強調說,彼得講話的口音被認出來是加利利人,不但如此,這兩本福音書也都記載彼得說自己若是有撒謊,願意接受上帝的懲罰。

約翰福音的記載更是明確,說那位被彼得拿刀子削掉耳朵的大祭司僕人馬勒古親人,看見了彼得就認出來,說他客西馬尼園看見彼得。

其實,從連續三次否認耶穌基督的事上,我們可以想到一點:若是彼得真的想要離開那地方,當他第一次被指認出來的時候,就可以趁機逃離了。但他沒有,而是繼續留在當地,而且接連兩次都被指認出來,他雖然都否認了,可是他依舊滯留在那些人當中。從這裡可以看出他內心的矛盾和衝擊,掙扎非常大。他既想要停留在大祭司院中,想要了解到底整個案情發展的結果。但又怕被指認出來,可能會為自己帶來被捕的危險,這點從約翰福音第二十章19節的記載可明白,在耶穌基督被釘死在十字架後,門徒們相聚時,連門窗都是緊閉的,「因為他們怕猶太人的領袖」。

路加福音的筆法很傳神,作者路加特別在第廿二章61節記明說,當雞叫了那時,耶穌基督也同時「轉過身來,注目看彼得」,這樣的筆法吐露出彼得不僅是混在警衛中,且是進入在審判庭中的人群裡,也因此,他才有辦法記下所有整個詢問的過程,以及這些警衛在羞辱耶穌基督的情景。作者路加這樣的寫法也說出了特別之處,那就是彼得的醒悟過來,是因為耶穌基督注目看他,才使他想起耶穌基督曾對他預言過會否認的事。

就如同耶穌基督所預言的,就在彼得第三次用發誓的方式否認他和耶穌基督的關係之際,雞第二遍叫了,而此時天也亮了。但這一叫,也叫醒了彼得被黑夜蒙蔽的心。前三本福音書都描述醒悟過來的彼得,為了這樣的事痛哭難過。同時,福音書的作者也用這種方式說明耶穌基督的預言應驗了,而我們看到在所有門徒當中,最堅強的彼得跌倒了,且是跌得非常重。

 

第十五章一至五節:

第二天一早,祭司長匆忙地跟長老、經學教師,和全議會商議,定好了他們的計畫。他們把耶穌綁起來,押走,交給彼拉多。2彼拉多問他:「你是猶太人的王嗎?」

耶穌回答:「這是你說的。」

3祭司長控告耶穌許多事,4彼拉多就再盤問耶穌說:「你看,他們控告你這許多罪狀,你不答辯嗎?」

5耶穌仍然一言不發;彼拉多非常詫異。

 

前面有提起過,猶太人的法律有規定,夜間是不能審問囚犯的。這些猶太人領袖自己帶頭做違法的事,在深夜通宵審問耶穌基督到天亮。此時,是太陽剛出來的破曉、清早時刻,可能是深怕被民眾發現他們夜審耶穌基督這種違法的行為,因此,趕緊要將耶穌基督移送到彼拉多處,好遮住他們違法的行為。

這裡一開始就說這些猶太人領袖已經確定好計畫,就是要藉著彼拉多讓耶穌基督判處死刑。約翰福音在這時候有很清楚地描寫整個過程,說:

 

「他們從該亞法的府邸把耶穌押到總督府。那時候天已破曉。猶太人的領袖沒有進總督府裡面去,他們要在節期裡保持潔淨,為了要吃逾越節的筵席。於是彼拉多出來,問他們:『你們拿甚麼罪名控告這個人?』他們回答:『如果他沒有做壞事,我們不會把他帶到你這裡來。』彼拉多對他們說:『你們自己把他帶走,按照你們的法律審判他好啦。』他們說:『可是我們沒有權判人死刑。』」(約翰福音十八:28—31

 

請注意約翰福音作者在這裡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幾則重點:

一是彼拉多問他們要用甚麼罪名來控告耶穌基督?

這點若是在比較一下路加福音第廿三章1節的記載,就可知道他們控告耶穌基督的罪名是:「我們發現這個人煽動我們的同胞,反對我們向皇上納稅,又自稱是基督,是王。」這兩項罪名都是非常政治性的。反對向羅馬皇帝納稅,表示不承認羅馬帝國政府,這就是叛亂。因為反對納稅,耶穌基督自稱是王,是猶太人的拯救者。而我們前面才讀過這些猶太人領袖曾設計一個是否要納稅的問題來問耶穌基督,他的回答是:「把凱撒的東西給凱撒,把上帝的東西給上帝。」(馬可福音十二:17)耶穌基督並沒有煽動民眾抗稅啊!這點經過彼拉多親自審問過後,也當面跟這些猶太人領袖說,他實在查不出耶穌基督有犯過他們所控告的任何罪名(參考路加福音廿三:14)。

二是他們一面做違法亂紀的事,一方面又想要保持「潔淨」好吃逾越節筵席,這種心態實在是非常虛偽。

就像先知以賽亞在斥責他那時代的以色列人民所說的:「你們舉手禱告,我不聽;不管你們有多少禱告,我都不聽;因為你們雙手沾滿了血漬。」(以賽亞書一:15)他們一面做違法要害死人的事,然後又想要保持「潔淨」的雙手吃逾越節的神聖筵席,他們怎麼會吃得下呢?好奇怪啊!

三是當時拉多以為他們是在聖殿逮捕耶穌基督的。

因為在這段逾越節期間,耶穌基督白天都在聖殿教導民眾,彼拉多心想很可能是耶穌基督講了惹怒太人領猶袖們的話,才會把他抓起來。彼拉多並不想過問他們的宗教事務,才會回了這句「按照你們的法律審判他好啦」。但他們卻露出真正的用意,就是要判處耶穌基督死刑。若是耶穌基督果真在耶路撒冷聖殿犯了猶太人宗教事務的罪責,他們是可以逕自審判的,就像司提反被打死的事件一樣,那是發生在聖殿的事。但耶穌基督並不是在聖殿被他們抓到的,也沒有所謂宗教上足以判處死刑的罪。否則他們不必用耶穌基督「煽動」人民反對向羅馬皇帝納稅的罪名。

從以上這些要點,就可看出馬可福音在第1節這裡,說這些猶太人領袖們要把耶穌基督移送到彼拉多的法庭去之前,就已經「定好了計畫」,就是一定要讓彼拉多判處耶穌基督死刑才可以。

現在彼拉多問耶穌基督說:「你是猶太人的王嗎?」彼拉多這句話問得非常直接,他是在問耶穌基督是否要叛亂,自己起來當猶太人的王來反抗羅馬帝國?這種問題就是政治的問題,並不是像大祭司說的是信仰上「說了侮辱上帝的話」。他們是逼自己火燒到眉頭,問不出一個足以定耶穌死罪的罪名來,因此只好由大祭司判定耶穌基督說了褻瀆上帝的話。但即使是這種褻瀆上帝的罪,也無法讓彼拉多接受判定耶穌基督死罪。因此,他們只有一個方法,就是控告他叛亂。

但這也夠諷刺的,如果耶穌基督果真有叛亂的行為,一定會被經學教師、法利賽人等這些猶太人領袖視為猶太人的英雄,怎麼可能又替羅馬政府逮捕抓來控告他呢?這是不可能的事。但現在管不了這麼多了,只要能致耶穌基督死地,甚麼罪名都好。

就像在大祭司府邸的審問一樣,現在在彼拉多這裡,耶穌基督也一概拒絕回答。因為跟虛偽者對話,等於也是在自我羞辱一樣。也因為耶穌基督不為自己辯護,這讓彼拉多更覺得甚為詫異。當面臨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法庭中,大家都會據理力爭,可是耶穌基督卻是拒絕回答,或是為自己作任何辯護。

 

第六至十五節:

6每逢逾越節,彼拉多都照民眾的要求釋放一個囚犯。7剛好有一個人名叫巴拉巴,跟一些在暴亂中殺人的叛徒關在一起。8當群眾集合,要求彼拉多按照慣例為他們辦這件事的時候,9彼拉多問他們:「你們要我為你們釋放猶太人的王嗎?」10其實彼拉多明明知道,祭司長是出於嫉妒才把耶穌解來交給他的。

11可是祭司長煽動群眾,竟要求彼拉多為他們釋放巴拉巴。12彼拉多再次問群眾:「那麼,你們所稱為猶太人的王那人,我該怎麼樣處置呢?」

13他們更大聲喊叫:「把他釘十字架!」

14彼拉多問:「他做了甚麼壞事呢?」

他們更大聲喊叫:「把他釘十字架!」

15彼拉多為了討好群眾,就釋放巴拉巴給他們,又命令把耶穌鞭打了,然後交給人去釘十字架。

 

除了路加福音外,其它三本福音書都有記載說每逢逾越節,都有個慣例,就是釋放一個囚犯,這就像我們今天的時代所說「特赦」一樣。但已經無法查出到底這是甚麼緣故造成的,很有可能這是羅馬帝國統治者的一種統治手腕。因為猶太人叛亂的頻率高,且在逾越節、五旬節、住棚節等這種大節期中,耶路撒冷城人口會暴增到十倍之多,在管理、控制上非常不容易。因此,有個可能就是羅馬統治當局給猶太人幾種政治上的特別優惠,例如給他們保持猶太教的信仰自由;擁有聖殿的治外法權,意思是凡是在聖殿範圍內發生的案件,猶太人的法庭可以審理;在民間貨幣的流通上,可使用聖殿發行的代幣;每年逾越節期間可以釋放一位囚犯給他們等。

在逾越節期間釋放一個囚犯,這可能是為了要讓猶太人在這節期中保持穩定秩序,不要出亂子,這樣,他們無論向彼拉多要求釋放誰,他都照辦。其實,羅馬政府也不是省油的燈,當然知道怎樣應付猶太人這種要求,他們平時就會抓幾名涉嫌叛亂的份子起來關著,等著他們在逾越節時,為了要救他們眼中的英雄——羅馬政府的叛亂犯,猶太人領袖們只好盡力地約束自己的同胞守秩序,得以用交換的方式救出一個叛亂犯出來。

四本福音書都讓我們看到彼拉多似乎很同情耶穌基督,有意要釋放他。甚至馬太福音作者還說彼拉多不想判處耶穌基督死刑,於是還演了一幕洗手。福音書作者說彼拉多在這個時候,主動提起要釋放一個囚犯給他們。

注意這個剛好被抓進牢裡等待處死的死刑犯,名叫「巴拉巴」。如果我們對照一下馬太福音第廿七章1617節,就會發現馬太福音作者寫出巴拉巴的全名是「耶穌‧巴拉巴」,意思是「救主巴拉巴」。從這個名字來看,就很快會聯想到他可能就是個出名的叛亂集團的份子。就像馬可福音在第7節所提到的,說這位巴拉巴是跟「一些在暴亂中殺人的叛徒關在一起」。因此,當彼拉多問是否要釋放耶穌基督給他們時,他們很快就回答說要釋放巴拉巴。因為他在民間的心目中,就是個民族英雄,敢參與抵抗羅馬帝國政府。

馬可福音作者提供很重要的資料,就是第10節記載的,作者說彼拉多清楚知道祭司長之所以會把耶穌基督移送到他手上審理,並不是因為耶穌基督有犯甚麼該死的罪,而是因為「嫉妒」的緣故,才將耶穌基督解送過來的。會讓彼拉多有這樣的了解之因,很可能是在幾天前,耶穌基督和他的門徒,以及跟隨者進入耶路撒冷城時,民眾夾道且高聲喊叫著表示他們的歡迎。但這樣的場景看在這些宗教領袖的眼裡,確實很不是滋味。如今,這些猶太人領袖將耶穌基督帶來給他審判,又拿不出甚麼明確理由,除了是「嫉妒」之外,還能有甚麼理由呢?

「嫉妒」,這可說是犯罪的源頭。創世記第四章記載該隱之所以會把弟弟亞伯殺害,其實也是因為嫉妒的心使然。嫉妒會使人失去理性,也會使人作出錯誤的決定,甚至會用不擇手段的方法,達到自己想要的目標。

馬可福音作者很有意思,認為真正在煽動人民的,並不是耶穌基督,而是這些祭司長。他們夾雜在民眾當中,用耳語就把釋放巴拉巴的信息傳遍在民眾當中。當民眾強烈要求彼拉多釋放巴拉巴時,對彼拉多來說,這可是一件很嚴肅的事。因為巴拉巴不僅是叛亂,而且在叛亂中還參與殺人的惡行,這對羅馬統治者來說,這種人通常是抓到馬上就會處死。如今民眾竟然會要求釋放這個巴拉巴。這可真的讓彼拉多感到很不舒服。因此,他給民眾多一些時間考慮,希望民眾會想起過去他們曾擁擠在耶路撒冷聖殿聆聽耶穌基督傳講的信息,會想起他們曾在幾天前才擁擠在耶路撒冷城門口,夾道歡迎耶穌基督入城的情景,他希望用這種方式來改變他們要求釋放巴拉巴的念頭。

但彼拉多失敗了!不但這樣,當他問民眾要怎樣處置耶穌基督的時候,他萬萬沒有想到民眾竟然是說要將耶穌基督給釘十字架。他還特別提醒民眾知道,耶穌基督就是他們控告時所謂的「猶太人的王」。不論彼拉多說甚麼,他的努力是失敗了,因為他越問民眾,民眾喊叫釘耶穌基督在十字架的聲音是越大。約翰福音第十九章15節記載猶太民眾甚至喊出「只有凱撒是我們的王」,這是無法想像得到的。因為猶太人恨不得用抗稅來表達他們不屑成為羅馬帝國的臣民,連聖殿的奉獻都不准用羅馬帝國製造的錢幣了,怎會說出這種「只有凱撒是我們的王」這種話來呢?這一定有原因。難怪馬可福音作者會說,彼拉多清楚知道猶太人領袖是因為「嫉妒」才想辦法要陷害耶穌基督。現在作者在第15節這裡用「彼拉多為了討好群眾」這句話,來說明彼拉多最後決定放棄查不出有罪可判的耶穌基督給予無罪釋放。路加福音作者則是用民眾的「呼喊終於得勝」(參考路加福音廿三:23)這句話,來說明彼拉多屈服民眾的聲音。

就這樣,耶穌基督被彼拉多宣判帶去釘十字架,而將巴拉巴給釋放。

 

現在讓我們來想想這些經文帶來的信息:

 

一、我們是耶穌基督的信徒,不要隨便發誓。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

 

        我們看到彼得確實是很關心耶穌基督被抓到大祭司府邸去審問的事,因此,他才會排除所有的困難,想盡辦法進入大祭司府邸的院子裡,混在警衛和僕人當中烤火取暖。沒有想到還是被人認了出來。彼得並不是一個懦弱的人,他是個勇敢的門徒。他雖然一而再地被人認出來是和耶穌基督同夥的,但他卻是一再地否認這種師徒之間的關係。原因有可能是他很想要等到整個審判的結束才離開,因此,只要可以繼續停留在大祭司府邸的院子,他就會停留下來,結果連謊言都出口了,甚至發誓表明自己說的是實話。可是,說出來的卻是謊話。既然要發誓,就要誠實,否則就不要發誓。何況他發誓時還把上帝也拉來當保證人,這點更糟糕。

        十誡的第三誡說:

 

不可濫用我的名;凡濫用我名的人,我——上主,你的上帝一定懲罰你。」(出埃及記二十:7

 

另外,聖經在利未記第十九章12節告訴我們,說:「你們不可指著我的名發假誓,侮辱了我的名。我是上主——你們的上帝。」這幫助我們更清楚了解,為甚麼十誡的第三誡會說「不可濫用上帝的名」,原因是經常有人會動不動,就把上帝的名抬出來,用上帝的名發假誓、作不誠實的保證,這種行為等於是在羞辱上帝的名一樣。因為上帝是神聖不可辱的,祂不喜歡人這樣做。

        耶穌基督在山上寶訓中這樣勸勉他的門徒說:「你們說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再多說便是出於那邪惡者。」(馬太福音五:37)我們不太清楚彼得為甚麼在第三次被指認出來時,會發假誓來說自己跟耶穌基督並沒有任何關係。不但這樣,他還將上帝拉進來當他發假誓的保證人。設若是他所發的誓言是真的,那倒還好。可惜,他發的誓言是假的,而用的是上帝的名,這才是很危險的一件事。

        我常說學習當基督徒的第一步,就是要誠實,這是最基本的。因為誠實是在說明我們心中有上帝。欺騙,就是留給撒但一個很大的活動空間,可以藉此控制著人,使人離棄上帝的教導,甚至去做陷害他人的事。

 

二、用假造的罪名來控告、審判他人,都是在殘害、撕毀上帝的形像和尊嚴,因為上帝是用祂自己的形像造人。

 

        當耶穌基督被猶太人最高議會派出警衛逮捕,並且召開臨時議會審問他時,就已經是收買人來作假見證,並且捏造許多罪名要入他於死罪,但都沒有成功。後來大祭司在無計可施之下,竟然用他褻瀆上帝的名,判他死罪。即使如此,他們還是沒有判人死罪的權柄。就在他們將耶穌基督移送到羅馬統治者彼拉多手上去審問時,他們依舊是想盡辦法要將耶穌基督害死,而他們採用的手段就是一再用莫須有的罪名控告耶穌基督。

        路加福音第廿三章2節、5節等,都記載說這些猶太人領袖控告耶穌基督「煽動」猶太人民不要向「皇上納稅」,並且還說耶穌基督「藉著傳教,在猶太全境煽動民眾」,從加利利開始,沿路來到耶路撒冷。其實,耶穌基督不但沒有這樣,他還曾勸告當時的猶太人要愛欺負他們的羅馬人。當時的統治者羅馬政府,允許羅馬軍隊強拉猶太人為他們做義務工,甚至會動輒奪取猶太人的衣物,甚至毫無理由的鞭打他們,對於這些毫無理性的行為,耶穌基督的態度很不一樣;他勸勉大家不要跟這種人爭吵(參考馬太福音五:38—42),他甚至說要「愛你們的仇敵,並且為迫害你們的人禱告」(參考馬太福音五:44)。因此,說耶穌基督煽動人民用抗稅來敵對羅馬政府,這不會是耶穌基督的教訓。

        路加福音很清楚地說,彼拉多有三次對這些控告耶穌基督的人說:「他究竟犯了甚麼罪呢?我查不出他有該死的罪狀。我要叫人鞭打他,把他釋放了。」(路加福音廿三:22)可見彼拉多審查詳細,就是查不出有任何足夠判處耶穌基督的罪。為了要滿足他們的需要,他甚至可以用「鞭打」來滿足他們的慾望,但卻也不被這些執意要害死耶穌基督的猶太人領袖們所接受。可惜的是,後來彼拉多懼怕猶太人「激起暴動」(參考馬太福音廿七:24),為了要討好被猶太人領袖煽動到情緒相當激昂的群眾,只好「照著他們的要求宣判」(參考路加福音廿三:24)耶穌基督釘十字架的死罪。

        類似這種製造虛假的罪狀羅織人於罪的事,也一再發生在台灣司法界,過去戒嚴時代,特別是1950年到1987年期間的戒嚴時代案例更多,即使是解嚴之後也一再發生。最有名且是虛造許多不實罪名、發生在19791210日的高雄「美麗島事件」是個例子,而發生在19881231日的拆毀吳鳳銅像案也是;該案子中警察逮捕四個人,其中包括林宗正牧師,並將之移送嘉義地檢署法辦並遭到起訴。但所起訴的四項罪名都是假造的,連打人的警察,都會反控拆毀銅像的人士打警察。今天我們看到政府公開為「美麗島事件」被關的人平反,就可看出當時參與譴責、打壓的達官顯要,以及參與司法裁判的法官們,都成為捏造他人罪名、入人於罪的幫兇。我必須很坦白地說,聖經告訴我們這種作假證的事,是上帝所厭惡的行為,因為做這種事,等於是在羞辱上帝用祂的形像造人的榮耀。作為一個耶穌基督的信徒,我們要特別小心,千萬不要重蹈耶穌基督時代,那群猶太人領袖所犯的這種惡劣行為。

 

三、不要濫用群眾的力量來達成我們的私慾,而應該善用群眾的力量改造我們逐漸惡化的社會,達成上帝拯救的愛。

 

        這些猶太人領袖真的是絞盡腦汁,非要把耶穌基督害死不可,他們除了在最高議會一再找證據要控告耶穌基督可致死的罪,連收買人作假見證都出籠(參考馬太福音廿六:59,馬可福音十四:56),但還是一樣無法將耶穌基督害死。最後他們勉強地將耶穌基督移送到彼拉多之處,就算他們用耶穌基督煽動人民叛亂當作控告的理由,連彼拉多也聽不下去(參考路加福音廿三:14)。這時候,他們果真像台灣俗語所說的「見肖轉生氣」,就如同彼拉多所知道的,這些猶太人領袖是因為「嫉妒」的緣故,才會想盡辦法挑唆、煽動民眾,非要把耶穌基督殺死不可。因此,他們煽動民眾,要求將耶穌基督釘死十字架。

        我們知道羅馬帝國的十字架之刑,只用來處置叛亂犯,或是在社會上造成極大不安的暴徒,就像和耶穌基督同時被釘死的兩位暴徒(參考馬可福音十五:27—28),他們就是被羅馬帝國統治者認為對社會治安危害甚大(參考路加福音廿三:40—41),因此,也被判處釘十字架之刑。但耶穌基督並不是叛亂犯啊,因為連彼拉多連續查證多次,也承認查不出有任何該死的罪狀啊(參考路加福音廿三:22)!

        約翰福音作者提供給我們一個資料,或許這是民眾逼使彼拉多放棄自己的堅持之因,那就是民眾曾對原本想要釋放耶穌基督的彼拉多高聲呼喊說:「你釋放他,你就不是皇上的朋友!誰自命為王,誰就是皇上的敵人。」(約翰福音十九:12)並且祭司長們是帶頭進一步高聲喊著說說:「只有凱撒是我們的王!」這真的是無法想像的一句很震撼性的話啊!原因是祭司長屬於撒都該派的,不是希律黨派。他們和法利賽人雖然在信仰上的認知有差距,但基本上,他們對猶太人    應該獨立建國的理念是相同的。但現在為了要除掉耶穌基督好保護自己的利益,因為耶穌基督連他們固守的地盤耶路撒冷聖殿,都敢當眾掀開他們羞恥、醜陋的惡行,若不除掉他,往後更難維護既有的利益。

        但這是昧著良心做害人的事,絕對不會是上帝所喜悅的行為。尤其是害死他人的性命,這更是違背了十誡第六誡所禁止的「不可殺人」。上帝一定會看,會注意他們暗中所策劃的這些惡劣行為。

        今天身為基督徒的我們,應該要注意一件事:我們不是要運用群眾的力量來達成自身的利益,也不要運用群眾力量去殘害別人的生命,好來滿足個人的私慾。若是我們有能力帶動群眾,請記得,上帝要我們去做的,就像先知彌迦所說的:「上主已經指示我們甚麼是善。他要求的是:伸張正義,實行不變的愛,謙卑地跟我們的上帝同行。」(彌迦書六:8)。

        若我們有能力,就應該帶動民眾的力量來改造我們的社會,帶領我們的社會走向公義、和平的社會,使我們的社會更趨完善,使我們的社會能處處體會到上帝拯救的愛。這樣,我們的社會、國家才會活潑,充滿著生命力。

                                               (講於20104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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