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講:說十誡(二)

經文:出埃及記二十:1—21

有人喜歡將十誡分成兩大部分來看,認為第一至四誡是屬於人對上帝的回應,第五至十誡是屬於人和人之間的關係。
我在前一講已經講過,十誡的基本誡命乃是在第一誡—我以外,不可敬拜別的神明。若缺少了第一條誡命,在基督教信仰上來說,其他的誡命就不再具有甚麼特別的意義了,因為第一誡都沒有了,說其他的誡命,其基礎是很模糊的,只會更加使其他誡命成為一般的道德規律,或是成為一般宗教信仰的規則而已。先知何西阿轉述上帝的話這樣說:

「這地不忠不信,人民不承認我是上帝。他們背誓、撒慌、凶殺、偷竊、姦淫;他們不斷地犯罪,血案累累。」(何西阿書四:1—2)

這清楚說明了人對上帝不忠、不信,其結果就是犯罪累累,甚麼事都幹得出來。使徒保羅也這樣說:

「他們不敬拜永生的上帝,反而去敬拜偶像,就是那些仿照必死的人、飛禽、走獸、昆蟲等形狀所製造出來的。
所以,上帝任憑他們隨著心裡的慾念做下流的事,彼此玷污自己的身體。」(羅馬書一:23—24)

「既然人認為不必承認上帝,上帝就任憑他們存著敗壞的心,做那些不該做的事。」(羅馬書一:28)

看,人若心中沒有以上帝為主,以上帝為中心,沒有以上帝為第一要義,那麼其他惡劣的事就會連續出現了。這也就是為甚麼我說過十誡就是以第一誡做基礎的原因。這第一誡就是表明上帝就是創造的上帝,是獨一無二的上帝,它所要求的是人對上帝要絕對忠誠不二的心志。這就是申命記第六章五節的要求—你們要全志、全情,和全力愛上主—你們的上帝。人的生命中必須以上帝為第一,失落了這一點,其他的都是虛假,因為心中沒有上帝的人,甚麼事都會做得出來。

這並不是像一般人所說的基督教是個排他性的宗教,認為基督教的上帝不允許有其他的信仰存在。確實是這樣,基督教所說的信仰是對上帝絕對忠誠,但這並不表示上帝並不愛其他族群的人,或是說沒有信基督教的人上帝就不愛他,或是在其他宗教信仰中沒有上帝等等,類似這種說法並不正確。我們應該有比較正確的說法是:基督教的信仰告訴我們只有一位上帝,這位上帝是創造的上帝,祂是一位愛所有人類的上帝。祂愛基督徒,也愛非基督徒。他愛好人,也愛不義的人(馬太福音五:45)。因此,若將基督教的上帝解釋為具排他性的上帝,這是錯誤的了解。我們應該有比較寬闊的心胸來看十誡,就會發現基督教信仰明確告訴我們:上帝是一位創造的上帝,萬物的生命從祂而生,由祂創造,祂是獨一無二的上帝。因此,基督教的信仰是說只要敬拜這位上帝,不要去敬拜別的神明,因為敬拜別的神明,將會使上帝大大生氣。

現在讓我們來看所讀的這段經文:

第四至六節:「不可為自己造任何偶像;也不可仿造天上、地上,和地底下水中的任何形像。不可向任何偶像跪拜,因為我是上主—你的上帝;我絕不容忍跟我對立的神明。恨惡我的人,我要懲罰他們,甚至到三四代的子孫。但愛我、遵守我命令的人,我要以慈愛待他們,甚至到千代子孫。

這裡的偶像是指用石頭或木頭來作材料雕刻出來敬拜的對象。會這樣指明的原因乃是他們當年在埃及當奴隸時,時常跟著埃及人做這種雕刻偶像的事情,且跟著他們主人去敬拜這些用手雕刻的偶像神明。而在迦南地的人民也是如同埃及人一樣,時常用雕刻的偶像作為敬拜的對象,因此,這裡所用的「不可為自己造任何偶像、也不可仿造天上、地上,和地底下水裡的任何形像。不可向任何偶像跪拜,因為我是上主—你的上帝」,這句子就是依據這背景提出。但是,我們知道早在出埃及時用這樣的句子大家可以明白,不過後來在被俘虜去當奴隸時,他們深深體會出偶像應該不是僅指那些可見、可摸的事物。先知的運動中更進一步地將這偶像提昇到:人的內心若對上帝不忠誠,就是心存另一種偶像的意思。先知以賽亞這樣說:

「誰能跟上帝相比呢?
他像甚麼,你們能描繪嗎?」(以賽亞書四十:18)

他又說:

「鑄造金屬偶像來崇拜是沒有意義的!崇拜偶像的人總有蒙受恥辱的一天。造偶像的也是人,並不比別人高明。讓他們都來,在我面前對質;他們都要驚慌羞愧了。」(以賽亞書四十四:10—11)

我們從這些先知的話中可以看出,偶像不僅是指可見、可摸的,而是更進一步說到那些引導人去敬拜偶像的祭司人員,或是被偶像化者,如國王或其他有權勢者在內。

我們要注意這一條禁令說出一個重要的內涵:人不可能利用對偶像的敬拜,達到使神靈降臨在偶像身上的目的,因為上帝絕對不允許有對立的神明存在!

「恨惡我的人」,這是說人用拜偶像來取代對上帝的忠誠,或是用別的神明來與上帝對抗。例如亞哈王用巴力神明來對抗耶和華上帝一般(列王記上第十八章)。人離棄上帝,已經就很糟糕了,還要再用別的神明要對抗上帝的救恩,那實在更難得到上帝的寬恕了。

「愛我、遵守我的命令的人」,這句話是與前一句「恨惡我的人」相對的。愛上帝、遵守上帝的命令的人,就是以上帝為主的人,這也就是耶穌基督所說的上帝國(天國)的意思。我們注意這裡說到以上帝為主的人,上帝會用慈愛對待這樣的人直到千代子孫,與「恨惡上帝」的人被懲罰到三四代相比,上帝的慈愛、恩典是遠遠超過祂的怒氣。

第七至十一節:「不可濫用我的名;凡濫用我名的人,我—上主、你的上帝一定懲罰他。

「要謹守安息日為聖日。你有六天可以工作;第七天是分別歸我的安息日。這一天,無論是你、你的兒女、奴婢、牲畜,或僑居的外族人,都不可工作。我—上主在六天裡創造了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但在第七天休息。因此,我—上主祝福安息日,定為聖日。

這裡所說的「濫用」是指以非正當的名義、手段為藉口,達到各人的私慾。例如與鄰人爭吵,然後用上帝的名詛咒鄰人;或是為了偷竊,用上帝的名去祝福竊盜的行為能順利完成;或藉用上帝的名作假證來陷害別人。例如列王記上第廿一章所記載有關拿伯葡萄園的故事就是個例子。換句話說,如果要用上帝的名字,就必須依照事實說話,不可以有假藉的行為或念頭。通常以色列人有一個認知,若要用上帝的名行事,無論是說話或作任何事,都將因為上帝的名的緣故,而與人的生存發生直接的關係(撒母耳記上二十:13)。耶穌基督將上帝的名詮釋最好的一段話,就是告訴當時的猶太人不要隨便指天、地來起誓,因為無論天或地,都與上帝有直接關係。他說:「你們說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再多說便是出於那邪惡者。」(馬太福音五:33—37)

猶太人一直有個傳統,就是因為上帝的神聖,恐怕連名字都用錯了,導致污衊了上帝的聖名,或是使上帝的名受到損害,因此,他們都不敢直稱上帝的名,通常會用「天」來表示。馬太福音書也因為這樣,在記載耶穌基督傳福音的記事上,都用「天國」來代表「上帝國」(馬可和路加二本福音書是用「上帝國」)。

第八至十一節是關於第四誡—守安息日。我在前一講已經說過,出埃及記在記述的守安息日,與申命記第五章所說的守安息日之內容不太一樣。原因是申命記是在他們已經進入迦南地後,因為發現人民逐漸忘淡守安息日的重要性(阿摩司書八:5),因而在誡命中特別加以強調。再者,他們因為經歷出埃及入迦南的經驗,使他們體會到出埃及乃是以色列人整個民族生命再生的意義,因此,守安息日成為他們回應上帝愛他們整個民族的一種表達方式。出埃及的經驗在以色列人民來說,就是等於民族重新再造一般。因此,用「新創造」的觀念帶入原有創造,同時也表明出他們是從奴隸的束縛中解脫出來,由沒有生命意義的生存中,開始一個新的生命。

另一方面,出埃及記用創造來述說守安息日,也是在表明出埃及時,是以信靠那位創造的上帝—創造宇宙萬物的上帝,做為他們生命的倚靠。因此,守安息日也是在對這位創造的主表明:順服祂的帶領,以祂為主之意。申命記則是在強調歷史經驗的生命意義。

有人說這一條守安息日的誡命,早在他們出埃及入曠野的時候就已經開始執行,因為摩西交代以色列人民撿拾嗎哪的時候,就很清楚地說「到第六天,他們撿取雙倍的食物」。理由是第七天是「獻給上主的安息聖日」,即使要找食物,「甚麼也找不到」,因為上帝在這一日看為聖日,休息不工作(出埃及記十六:22—30)。

值得注意的乃是這一誡與第五誡的「要孝敬父母」,這兩誡是十誡中僅有的用肯定「要」這個字,其他的誡命都以否定的開頭語「不可」。

第十二節:「要孝敬父母,好使你在我要賜給你的土地上享長壽。

比較申命記第五章十六節的寫法:

「要遵照我的命令孝敬父母,好使你事事順利,在我要賜給你的土地上享長壽。」

申命記顯然非常清楚地說到孝敬父母乃是上帝的命令,沒有個人的理由可以改變這條規律。再者,這一條誡命是帶有應許、祝福的誡命。其實,這條誡命也是人生活中的一個實際經驗;一個家庭若是不和諧,生活就會痛苦。與父母的關係若是被破壞,結果往往是連串的循環,因為自己的下一代也會與本身相對抗,所謂報應就是如此,因為孩子總是從父母的身上學習成長,不會孝敬父母的孩子,不會有孝敬的孩子。

這一條誡命的另一個特色,就是說祝福與土地有密切關係,也與生命的生存相結連。我們常常會聽到這樣的說法:土地就是人生命的母親。因此,對土地要有愛,就如同對父母要有愛一樣。這條誡命已經很清楚地說到,孝敬父母是使人在土地上得以享長壽的途徑。這樣並不表示孝敬父母的人都會長壽,而是表明了生命的聖潔意義。因為人的生命是從上帝而來,上帝是透過父母來來延續人類的生命,使人的生命因此充滿活力。因此,孝敬父母也是在表示對上帝創造的回應,所以長壽在這裡也可以解釋為滿足、豐盛、有意義。

第十三至十七節:
「不可殺人。
「不可姦淫。
「不可偷竊。
「不可作假證陷害人。
「不可貪圖別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愛別人的妻子、奴婢、牛驢,或其他東西。」

第六誡的「不可殺人」,比較正確的翻譯是「不要殺害」。因為原來的「殺」字之後並沒有受詞。這樣看來,「不可殺害」所指的範圍就比「不可殺人」的含意廣闊得多。因為前者涵蓋了對生物的態度在內。聖經一直給我們很清楚的觀念,就是生命是來自上帝的創造和賞賜,因此,殺害生命等於是對上帝創造的破壞。當該隱殺害亞伯時,亞伯的血就從地上發出聲音,直接向上帝控訴該隱殺害的行為。同樣的,將生活環境給予破壞也是一種「殺害」的行為,應該也是在被禁止之內。

另一方面,這裡所說「不可殺人」之誡命,是指蓄意性的、有預謀的,是存心要這樣做而言。申命記第十九章就記載有關「庇護城」的事宜,讓那些因為誤殺人生命者,可以得到生存,免於遭受報復的機會。不過這條誡命是否也適用於戰爭的範圍,就有待大家的討論了。

「不可姦淫」,這是第七誡。一般來說大家容易了解姦淫是指男女之間不正當的性行為而言。聖經中記載出名的淫亂故事不少,包括所多瑪城和蛾摩拉城的事件、羅得和他的女兒之間的亂倫事件(創世記第十九章)、猶大與媳婦塔瑪的事件(創世記第卅八章)、大衛王和拔示巴的事件(撒母耳記下第十一章)和一位正在行淫時被逮到的女人(約翰福音八:1—11)等,這些記事都直接指出與淫亂有關。

不過我們要注意的是耶穌基督對姦淫有很不一樣的看法。他說:「看見婦女而生邪念的,在心裡已經跟她犯姦淫了。」(馬太福音五:28)這種看法很清楚地是從肉體的範圍將之提昇到心靈的層次。而他曾對他那時代的社會做了「淫亂、邪惡」的評價,使得淫亂一詞不只是停留在人的肉體上,更是在宗教信仰上回歸到原來的第一誡的範圍內,那就是對上帝不忠,等於犯了「信仰姦淫罪」一樣,因為聖經給我們一個信仰上的了解,上帝跟我們人的關係,就像丈夫和妻子的關係一樣,先知的書信充滿了這樣的教訓(以賽亞書第五十四章,耶利米書三:14,何西阿書二:2—5)。人若對上帝不忠,就如同夫妻彼此之間有不忠實的情形發生一樣。

「不可偷竊」,這是第八誡。這一條誡命應該是跟第十誡相關連的,而第十誡是與人的貪心有密切的關係。人會偷竊通常是出於貪心的緣故,這不僅是只在物品上的貪,也要從心中的思考、動機來看。因為上帝是看人的內心,不是看人的外表,正如耶穌基督強調心中有姦淫念頭一樣。

「不可作假證陷害人」,這是第九誡。若仔細看這一誡,也是與第一誡的「絕對忠誠」、第三誡的「不可濫用我(上帝)的名」有關連。因為當第一誡說對上帝要絕對忠實時,就是說不得有任何欺騙的行為。因此,耶穌基督說發誓在信仰上是沒有意義的,因為人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這就是沒有撒謊。人若撒謊,等於認為上帝不存在,或是認為上帝不再鑒察人內心的念頭。這樣也是指著人的內心沒有上帝,卻假藉著上帝的名字到處招搖行騙。而更危險的地方,就是用欺騙的方式造成他人受害,這就不只是欺騙、不誠實而已,甚至是害人性命了。因此,有人說這一誡也涵蓋了第六誡的「不可殺人」在內。也是為了防止有人作假證陷害人,申命記特別要求必須至少有兩個人以上的見證才能成立(申命記十九:15)。但是,即使是如此,人若是心中沒有上帝,也是會找出兩人以上作假證陷害別人。列王記上第廿一章拿伯的葡萄園之故事,說到亞哈王的妻子耶洗碧就是用「兩個流氓」作假證陷害拿伯,然後奪娶了他的葡萄園,上帝為此大大生氣。為了陷害耶穌基督,「祭司長和全議會設法找假證據控告耶穌,要置他於死地」,最後也是利用兩個人作假證誣告耶穌基督(馬太福音廿六:59—62)。司提反也是因為被人用假證陷害而死(使徒行傳六:11—15)。心中沒有上帝的人,作假見證陷害別人是不會害怕的,因為他們不相信有上帝。但信上帝的人,不會這樣做,因為他知道上帝不喜歡。

第十誡是跟貪婪有關;我在前面已經說過,其實這一誡也是和第八誡有關連。貪心,這是人的軟弱,也是人的一種罪惡記號。我們可以不用多做解說來詮釋所謂貪婪的意義。但我們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不可貪婪」的另一層意義,就是要知足和知道關心貧窮人的需要。出埃及記的故事裡,有一段非常出名的記事,就是當以色列人民行走在曠野缺少食物時,上帝要摩西告訴以色列人民撿拾嗎哪和鵪鶉,上帝要摩西特別交代以色列人民,只要撿拾每人、每天的量即可,因為「撿多的不剩,撿少的也不缺」(出埃及記十六:18)。貪心的人會多撿,知足的人會依照上帝的話去行,這種人也是心中有上帝的人,他會相信上帝所說的每一句話。

出埃及記在第十誡這裡所記載的順序,與申命記第五章廿一節有一點不太一樣。申命記這樣說:「不可貪戀別人的妻子;也不貪圖別人的房屋、土地、奴婢、牛驢,或其他東西。」我們看到妻子是排在首位,然後才是房子、土地。一般的看法是申命記因為是被俘虜後的作品,在被俘虜的時代是沒有自己的房子、土地,也不知道甚麼時候才可以得到釋回,因此,妻子的地位和重要性比任何其他外在之物更實在且迫切。這與他們在迦南地方擁有自己的房子之價值觀念不太一樣。初入迦南時代,他們尚且感受不出土地的重要性,但是在被擄的時代,深深感受到擁有土地的必要性,在此回憶到從前在埃及祖先們的經驗,因此,申命記也列入了土地的公平性。

第十八至廿一節:人民聽見了雷轟和號角聲音,看見閃電和山上冒出的煙,都非常害怕,遠遠地站著。他們對摩西說:「請你向我們說話,我們必定聆聽;若是上帝向我們說話,恐怕我們會死!」

摩西回答他們:「不要害怕;上帝出現是要考驗你們,使你們時時服從他,不致犯罪。」可是人民仍然遠遠地站著;只有摩西上前,靠近上帝所在的密雲。

我們在第十九章十六節就已經看到這種「雷電交加,一朵密雲在山上出現,號角聲大響。營裡的人民聽到了都發抖」記事。現在我們看到在摩西轉達上帝的誡命後,仍然是「雷轟和號角聲音」,也「看見了閃電和山上冒出的煙」,可見這種異常的天象景觀已經持續一段時間了。使他們非常害怕的原因可能是因為「上帝用雷回答」(十九:18—19)的緣故吧。

第十九節也是對第十九章九節上主對摩西所說的話的一個驗證:「我要在密雲中降臨,來找你,使我的子民聽到我跟你的談話,從此都相信你。」

第二十節可以說是對上帝頒佈十誡的一個註解,摩西告訴以色列人民,上帝之所以要頒佈十誡,乃是為了要使他們「時時服從他(上帝),不致犯罪」。基本上我們仍然要將十條誡命回歸到第一誡,也就是人若心中真的有上帝,尊上帝為大,以順服的心來回應上帝的愛,那麼人就不致於犯罪了。

這段經文可以讓我們來思考幾個問題:

一、過聖潔的信仰生活,就是從我們的心中尊主為大開始。

我們看到十誡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建立以上帝為中心的信仰,這也就是耶穌基督在宣揚上帝國信息時的基本信息內容。如果我們忽略了以上帝為中心的信仰,即使我們說更多的神學理論,讀了許多有關聖經的書籍,贏得了人間一切的美名,或是一再標榜如何的敬拜、讚美、禁食、祈禱、靈恩力量、對人間有施捨等也是枉然。因為這些都必須建立在一個基本前提上,那就是以上帝為大,尊上帝為我們生命的主,除了上帝以外,我們的心中沒有其他的神明、偶像可以取代。要達到這樣的境界,我們必須如同申命記的作者所說的:要以全心、全情,和全力愛上主—我們的上帝。

今天我們的社會顯得很混亂,雖然我們的經濟生活已經比起三十年前好出很多倍,大家在物質生活上可說是相當富裕了。但是,我們也承認今天台灣社會是一個靈性生活很貧乏的地區,這也就是我們總會一再呼籲所有信徒一起來「重建台灣人的心靈」的一個主因。為甚麼我們的總會要這樣呼籲?為甚麼我們要重建台灣人的心靈生活?至少有一個基本原因,就是今天台灣人的社會生活很墮落!我們看,連賣檳榔都要用那些穿衣服很少的少女來招攬顧客,色情生活的氾濫、賭博風氣的興盛、貪婪的政治風氣和雛妓販賣行為的猖獗等,都說出我們的社會病了,並且是很嚴重!有這樣的現象,只有一個基本原因:我們台灣社會已經失去以上帝為中心的生活態度,導致我們的同胞缺少聖潔的生命觀。我們應該重新回到基本的信仰點上來反省,從我們的信仰生活的基礎上開始先建立以上帝為中心的生命觀,在這一基礎上發展出我們的信仰,這樣我們才會認識到真正基督教信仰本質的真諦。

二、人如果真的心中有上帝,尊主為大,他會隨時注意上帝是否喜歡他的言行舉止。

基本上在基督教的信仰裡是說上帝喜愛人類,不論是甚麼人,做甚麼事業,只要是人,上帝都會喜愛他。這樣說並不表示上帝就隨便讓人去放縱,就如同使徒保羅所說的,上帝會放縱一個人,乃是那個人已經不承認上帝了,或拒絕上帝的救恩,上帝才會放縱他。否則,無論是甚麼人,無論他的家世背景是甚麼,都是上帝所喜愛的對象,因為上帝不是以人的外貌取人,乃是以人的內心所思、所想的來評斷人。因此,一個真正以上帝為中心的人會隨時隨地在意他的言行舉止是否合乎上帝在聖經裡的教訓。他不會因為自己喜歡就去做,而是隨時隨地在反省:我這樣做,是否為上帝所喜歡?我這樣做,是否有合乎聖經的教訓?他會先思考這樣的問題。這一點也是我們要努力來學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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