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廿九講:真實的信仰沒有恐懼

使徒行傳廿五:23—廿六:32

使徒保羅不僅有羅馬公民的身分,而且是一出生就有了(使徒行傳廿二:28b),因此,這些羅馬總督或是指揮官對使徒保羅請求要上訴到羅馬皇帝那兒不敢掉以輕心,因為使徒保羅所請求的是一個羅馬公民的基本權利。使徒保羅的案子自發生後,之所以會拖延了這麼久,是因為他的案子不屬於政治性的,而是宗教性的。對羅馬統治者來說,他們對猶太宗教性的問題並不熟悉,或是說並不感興趣,但是對亞基帕王,則應該不陌生,因為他是主管耶路撒冷聖殿和任命大祭司的官員。或許更貼切的說法是,這些羅馬官員並不想介入猶太人的宗教事務,我們從羅馬政府允許猶太宗教當局對耶路撒冷聖殿嚴格限制外邦人進入,且猶太人在耶路撒冷聖殿有自治權,就可看出他們對猶太人宗教事務,是採取保留的態度,讓猶太人有完全的自主權。

現在所讀的這段經文,是使徒保羅面對亞基帕王和其他重要官員時所做的信仰告白。這是他最後一次為信仰辯護,也是第二次敘述自己從迫害基督徒,到歸信耶穌基督的經過。

現在我們來看看所讀經文的內容:

第廿五章廿三至廿七節:第二天,亞基帕和貝妮絲大排儀仗,浩浩蕩蕩地進入大廳;跟他同來的有各指揮官和城裡的顯貴。非斯都一聲令下,保羅就被帶進來。非斯都說:「亞基帕王和在座各位!請看這個人;他就是所有猶太人在這裡和耶路撒冷向我控告,要求處死的。但是,我查不出他犯了甚麼該判死刑的罪;而且他既然要向皇帝上訴,我決定把他解去。只是關於這個人,我並沒有具體資料可以奏明皇上,因此我帶他到各位面前來,尤其是亞基帕王面前,好在查明案情之後有所陳奏。因為依我看,解送囚犯而不詳具案由是不合理的。」

這裡說要審判使徒保羅時,總督非斯都也許是為了要讓亞基帕王滿意,用「大排儀仗」的場面迎接亞基帕王等人「浩浩蕩蕩地進入大廳」。這看起來似乎很有架勢,但審判使徒保羅不是政治案件,而是宗教案件,審問宗教案件用這樣的排場,對真正屬於宗教範疇的人來說是沒有意義的,只會讓人感到虛張聲勢而已。

第廿四至廿七節這段經文是總督非斯都向所有在場的官員陳述他審問使徒保羅後的看法。主要的有兩點;其一是他查不出使徒保羅有甚麼「該判死刑的罪」,再者,對於將使徒保羅案件上訴羅馬皇帝,他沒有具體的資料可附呈上案。

第廿五節是很重要的一節,因為這是總督非斯都對使徒保羅案件所做的公正說明:「我查不出他犯了甚麼該判死刑的罪。」彼拉多在審問耶穌基督之後,對那些控告他的猶太宗教和民間領袖也說這樣的話:

「你們把這個人押到我這裡來,控告他煽動人民;我在你們面前審問他,卻查不出他犯過你們所控告的任何罪狀。連希律也查不出他有罪,把他送回這裡來。可見他沒有甚麼該死的行為。我要叫人鞭打他,然後把他釋放了。」(路加福音廿三:14—17)

就像我在前面一講說過的,其實總督非斯都是可以當場開釋使徒保羅的,因為既然查無罪證,就可以照羅馬的法律判決此案。但他又不願意,也許是因為想討好猶太人,或是因為現在亞基帕王已經參與此案審問,他寧願做個順水人情,讓他高興。

第廿六章一至十一節亞基帕對保羅說:「准你為自己申辯。」

保羅就伸手申辯:

「亞基帕王啊,我今天得以在你面前,為猶太人所控告我的一切事申辯,實在覺得萬幸!更可幸的是你對於猶太人的規矩和爭論的問題都很熟悉。因此,我求你耐心垂聽我的申訴。

「我自幼至今是怎樣的一個人,猶太人沒有不知道的。有生以來我就生活在本國人民當中,居住在耶路撒冷。如果他們肯為我作證,他們知道我從起初就屬於我們宗教中最嚴格的法利賽派。現在我站在這裏受審,是因為我對上帝向我們祖先所應許的存著盼望。這應許是我們十二個支族的全體同胞,日夜敬拜上帝盼望得著的。王啊,正是為了這個盼望,我才被猶太人控告!可是,你們這些猶太人為甚麼不相信上帝使死人復活是一件可能的事呢?

我從前也相信應該盡力反對拿撒勒人耶穌。我在耶路撒冷就這樣做了。我從祭司長得了權柄,把許多信徒抓來坐牢,不但這樣,他們被判處死列,我也贊成。此外,我在各會堂多次對他們用刑,強迫他們放棄信仰。我非常厭恨他們,甚至到國外的城市去迫害他們。」

第廿六章最主要的內容是使徒保羅在亞基帕王和總督非斯都及其他官員面前所做的辯護。由第一至十一節使徒保羅的申辯中,主要的有下列幾點:

一、使徒保羅表示自己是受過最嚴謹訓練的法利賽派之背景(屬於出名的經學教師迦瑪列門下的人,使徒行傳廿二:3),因此在宗教信仰上不是有問題或亂來的。

二、他之所以受審於此,乃是因為期盼復活,這個復活的盼望是自古以來上帝就對祖先所應許的。換句話說,使徒保羅表明自己並未獨創新觀念,更不是異端,因為這盼望復活的信息是承傳自祖先。而且所有法利賽派的人都相信死人復活的信息(使徒行傳廿三:6—9)。

三、保羅反而不了解,為什麼這些控告他的猶太人不相信上帝會使死人復活。依使徒保羅的看法,死人復活才是上帝最奇妙的創造。但是猶太人相信上帝以祂的話創造天地萬物,卻無法相信上帝能夠以祂的話使死人復活,真是奇怪啊!

從第九至十一節中使徒保羅述說自己曾犯過同樣的錯,但明白表示這種行為是無知的:使徒保羅並沒有隱藏迫害教會的錯誤行為,他清楚自己那段迫害教會,是出自狂熱的宗教信仰,結果只是突顯出自己的無知。對自己這樣的分訴,其實是在告訴亞基帕王和其他在場的官員:現在那些猶太人領袖對他的控告,正好與他當年迫害基督徒的錯誤行徑如出一轍!

我們可以從這裡學習到一個重要的功課,就是真正悔改的人,絕不會刻意隱藏曾經犯錯的事,而是清楚表明自己有過的錯誤,承認自己的軟弱。我曾說過使徒保羅雖然受審,卻不為自己辯護。即使辯護,也是為自己所做的福音事工辯護。他一直努力的一件事,就是見證耶穌基督的復活。

第十二至十八節:「有一次,我帶著祭司長給我的權柄和命令往大馬士革去。王啊,約當正午,我在途中看見一道光,比太陽的光還要強烈,從天空照射在我和同行的人周圍。我們都仆倒地上。我聽見一個聲音,用希伯來話對我說:『掃羅,掃羅!你為甚麼迫害我?你像牛用腳踢主人的刺棒,反而傷了自己。』我就問:『主啊,你是誰?』主說:『我是你所迫害的耶穌。起來,站著。我向你顯現,是要指派你作我的僕人。你要見證今天所看見有關於我以及將來我所要指示你的事。我要從以色列人和外邦人手中救你出來,差遣你到他們中間去。你要開啟他們的眼睛,使他們從黑暗轉向光明,從撒但權勢下歸向上帝,好使他們因信了我而蒙赦罪,並且在上帝的子民中有他們的地位。』」

這段經文是使徒保羅描述曾經在大馬士革的路上的經歷,復活的耶穌基督親自向他顯現,並且差派他到外邦人中去見證復活的信息。

在第九章作者路加曾記述使徒保羅在往大馬士革的路途中,遇到復活的耶穌基督的情景。那時他是拿著大祭司給他的「權柄和命令」要去搜捕基督徒(九:1—2),途中遇到復活的主耶穌向他顯現,使他後來的一生完全改變,從迫害教會,到開拓教會;從捕捉基督徒,到引導人皈依基督耶穌的名,這段過程是使徒行傳的重要記錄。

第廿二章則是使徒保羅面對那些在耶路撒冷聖殿抓他,並且要殺害他的人,然後向耶路撒冷城指揮官呂西亞要求,讓他有機會對自己同胞說話時所作的見證。在描述這段大馬士革的經歷時,他特別提起一位名叫亞拿尼亞的人,這人的醫治使他因看見大光而失去的視覺得以恢復,並且強調自己受呼召,為的是要到外邦傳揚復活的信息。但卻也因為這樣的說法,使得耶路撒冷城的群眾因為無法接受,而起了極大騷動幾乎失控。

現在這一章是使徒保羅第二次作自我表白,描述自己歸信復活的主耶穌之經過。

如果我們將這段經文比較前面第九與第廿二章所記載的,仍然會發現不同的地方;這裏說有道強烈的光,這光勝過太陽的光,照射在使徒保羅和與他同行的人身上,但前面第九與廿二章兩處都只說使徒保羅自己被光照到。既說大家都被強光照到,因此是所有同行的人都仆倒在地上。

再者,這裏說有聲音在叫使徒保羅,而且特別註明是「用希伯來話」說的,這一點在前面都沒有提及。最大的不同的是在這裏附加了一句話,說使徒保羅迫害教會,就像「牛用腳踢主人的刺棒,反而傷了自己」,這句話原本是一句極為通俗的希臘俚語,意思是指自討苦吃。用在這裡,則是指使徒保羅四處逮捕基督徒入獄,或殺害基督徒,不但對他沒有幫助,而且增加他往後心靈上的負擔。這也是使徒保羅後來在寫給哥林多教會的書信中所說的:「為了使我不至於因得到許多奇特的啟示而趾高氣揚,有一種病痛像刺糾纏在我身上,如同撒但的使者刺痛我,使我不敢驕傲。」(哥林多後書十二:7)其實,這根刺有一部份因素與他過去曾迫害基督徒的事件有關。

另一方面,使徒保羅很清楚地說明,他的宣教使命是直接來自復活的耶穌基督,而且宣教的對象包括以色列人和外邦人。為的是要使人因相信耶穌基督而得以與耶穌基督同復活,就如同由黑暗進入光明(如果死是代表黑暗,復活就是光明之意)。

第十九至廿三節:因此,亞基帕王啊,我沒有違背從天上來的異象。我先在大馬士革和耶路撒冷,然後在全猶太和外邦人當中勸勉他們必須悔改,歸向上帝,所作所為要符合他們悔改的心志。為了這個緣故,當我在聖殿裏的時候,猶太人抓住我,想要殺我。可是,直到今天,我蒙上帝幫助,能夠站在這裏,向所有高貴和低微的人作見證。我所說的也就是先知和摩西所說將要發生的事,就是基督必須受害,並且首先從死裏復活,向猶太人和外邦人宣佈拯救的亮光已經臨到。」

第十九節「我沒有違背從天上來的異象」是一句相當有力的話。使徒保羅用這句話表明當年在大馬士革路上的經歷乃是來自天上的啟示。也因為有這個異象的啟示,他後來在各地的工作,就是為過去迫害基督徒的錯誤、罪過徹底反悔,並且在所到之處勸人悔改歸向上帝。要注意的是,使徒保羅的悔改是與實際行動相配合的,就像他遇見復活的主耶穌後,馬上改變過去的態度,不再迫害基督徒,而是相反的,積極為基督的復活作見證。

請注意第廿二、廿三節,這兩節可以說是使徒保羅這篇見證最為重要的證詞;因為在這證詞中,他特別強調耶穌基督的復活就是猶太人所深信的摩西和先知們預言要發生的事。換句話說,整本聖經所應許的已在耶穌基督身上發生了,即他就是先知與摩西所預言那即將來臨的拯救者,因著復活而帶來拯救的信息。看,使徒保羅仍不忘再次說明復活乃是整個信仰生命的中心信息。

第廿三節可以比較以賽亞書第四十二章六至七節,先知以賽亞的預言中有這樣的話說:

「我—上主呼召你,賜力量給你,
使你在世上主持公道。
我要藉著你跟世人立約;
我要使你成為萬國之光。
你將開盲人的眼睛,
領被囚的人出監獄,
使黑牢中的人得見光明。」

先知以賽亞所預言上主的僕人的角色和工作,豈不正好是使徒保羅在述說的復活之耶穌基督?他就是拯救世界的亮光,這光是給全人類的,不僅僅是猶太人,也包括外邦人。而將這光傳到外邦人中,就是使徒保羅所努力要達成的,他一再強調自己受呼召就是為了此事。

第廿四至卅二節:保羅這樣為自己申辯;非斯都大聲對他喊叫:「保羅,你瘋了;你的大學問使你神經失常了!」

保羅說:「非斯都大人!我並沒有發瘋;我所說的話是真實無偽的。王也知道這些事,所以我對王大膽直言;相信每一件事王都注意到了,因為這些事是人人都知道的。亞基帕王啊,你相信先知嗎?我知道你是相信的!」

亞基帕對保羅說:「你想用幾句話就會說服我作基督徒嗎?」

保羅回答:「無論話多話少,我向上帝所求的是你和所有今天在這裏聽我說話的人都會像我一樣,只是別像我帶著這些鎖鍊!」

於是王、總督、貝妮絲,和其他的人都起來。他們退出之後,彼此說:「這個人並沒有犯甚麼該死或該囚禁的罪。」亞基帕王對非斯都說:「要是這個人沒有向皇上上訴,他早就被釋放了。」

這位新上任的凱撒利亞總督非斯都聽到使徒保羅說到這裏已經受不了了,於是大聲對使徒保羅說他的「大學問使他神經失常了!」我一再說過,使徒保羅是個很有學問的人,他受過嚴謹的法利賽派訓練,辯才絕對無礙。這位羅馬官員說使徒保羅「神經失常了」,且是因為他的「大學問」導致的,可見使徒保羅的觀點使他覺得很難接受,且近乎無法用一般的經驗法則去判斷。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猶太人與羅馬人在信仰上的絕對差異;因為猶太人相信獨一創造的上帝,羅馬人則認為人的能力是一切的源頭。總督非斯都的這句話也可以反應出當時羅馬官方對使徒保羅的看法,或是對基督徒的觀點。在他們印象中的基督徒必定如同「神經失常」的人一般,雖然常被逮捕入獄,他們不但不害怕,反而常在監牢中唱詩讚美上帝,即使將他們釘死在十字架,或是丟入競技場與凶猛的野獸搏鬥致死,依舊前仆後繼,毫不畏懼。

使徒保羅在給哥林多教會的信裏這樣寫著:

「猶太人要求神蹟,希臘人尋求智慧,我們卻宣揚被釘十字架的基督。這信息在猶太人看來是侮辱,在外邦人看來是荒唐。可是在蒙上帝選召的人眼中,不管是猶太人或外邦人,這信息是基督;他是上帝的大能,上帝旳智慧。」(哥林多前書一:22─24)

正是如此,包括羅馬人在內的外邦人,他們實在無法想像一個被釘死在十字架上的耶穌基督會成為那麼多人,甚至是成千成萬的人所信奉的對象,且一再說耶穌基督復活了!這是多麼難以理解的事!無怪乎這些羅馬官員無法接受使徒保羅的說法,覺得那簡直是荒唐至極、不可能的事。

但使徒保羅馬上用堅定的語氣回答總督非斯都,表明自己並沒有發瘋。然後他轉向亞基帕王,反問亞基帕王相不相信先知,若相信,則應該了解先知的預言。使徒保羅在第廿六節強調:「這些事是人人都知道的。」是指亞基帕王不應該逃避有關復活這件明確、真實事,且他作為一個管理耶路撒冷城和猶太地區的官,不可能不清楚猶太人在信仰上的認知—即使是不相信耶穌基督的人,也不否認猶太宗教信仰上對復活的肯定。

在第廿八節,亞基帕王並沒有反對使徒保羅所說的信息或是辯詞,不過他提醒使徒保羅別想說幾句話就說服他作基督徒。其實這不會是使徒保羅的意思,使徒保羅曾在許多地方宣教,為主得到很多人,但是,他一再給教會的書信中表明:信仰乃是一輩子的事,只作一個信耶穌基督的人,和成為一個實實在在的基督徒,二者之間有很大的距離。

使徒保羅最可愛的地方就在此;即使在接受審判的場合,仍然不忘傳福音。他甚至對審判他的人存著祈禱的心,希望有一天這些官員也能成為福音的使者,就像他一樣,由迫害者成為福音傳播者。

從第三十一、卅二節可以看到這些官員共同的觀點,就是使徒保羅並沒有甚麼可議處的罪過,這是他們對使徒保羅事件的總結,因此依理這案子應該結束了才對。但使徒保羅並不尋求釋放,他仍盼望上羅馬皇帝的法庭。如果要說使徒保羅「神經失常」,應該就是這一點了:可以得到釋放,他卻拒絕了,硬是要上訴到羅馬帝國更高層的法院去。這是為甚麼呢?第廿三章十一節記載,復活的主站在使徒保羅旁邊對他說:「你要有勇氣!你已經在耶路撒冷為我作了見證,你同樣必須在羅馬作見證。」這可以說是他成為基督徒以來最大的職志,就是在羅馬皇帝面前為復活的基督作見證。他所以要這樣做,很有可能是欲透過這樣的機會,消除羅馬政府對基督徒的敵視,因為猶太宗教領袖已經使羅馬政府對基督徒產生了敵意,這樣的敵意對基督徒造成的生命傷害極大。也或許是希望藉這機會,讓羅馬統治當局知道,猶太人與基督徒之間的緊張關係並不是來自政治性的問題,而是宗教信仰上的認知差距造成的。從使徒保羅所寫的羅馬書第十三章規勸基督徒對統治者心存敬意的說法,可以了解他對羅馬政府其實還存有一個盼望,就是對基督徒有善意的回應。

現在讓我們來想想所讀這段經文帶來的信息:

一、真實的信仰會讓握有世上權柄的人也會心生膽寒、恐懼。

使徒行傳第廿六章是審理使徒保羅事件的結束。從第廿一章記載他在耶路撒冷聖殿被抓,到他被移送至凱撒利亞接受連番審問,使徒保羅始終保持一個基本的態度:面對那些對他生死握有決定權的羅馬官員,他沒有懼怕,也沒有低聲下氣求饒,相反的,最後還「大膽直言」的對亞基帕王提出質問,要他回答到底相不相信復活的事實。他的羅馬公民身分原本可以使他得到更好的待遇,但是他沒有利用這樣的特權,若要說有,就是他要用這樣的特權上訴到羅馬皇帝面前,但這也是為了要替基督徒的信仰作辯護,而不是為自己的好處。更可貴的是,他每次都掌握機會,在這些羅馬官員面前,或是在控訴他的猶太人領袖面前,傳揚耶穌基督復活的信息,為復活的信息辯護,因為這樣,這些握有權柄的羅馬官員做出一個結論:他是個無罪的人。當他繼續認真且用嚴肅的態度為信仰辯護時,凱撒利亞的總督非斯都幾乎受不了,而大呼使徒保羅是個「神經失常」的人,而亞基帕王則害怕繼續聽下去會受徒保羅影響而改變信仰。
使徒保羅這樣的信仰態度就是我們要學習的功課!

在咱台灣教會歷史上常見的許多例子是,基督徒面對在政治上握有權勢的人,或是在社會上有影響力的人,或是財力雄厚,能在金錢上大力支持,供應的人,往往會低聲下氣,成了沒有原則的人。似乎信仰對之只是生命的點綴品,權勢、財力、社會地位的重要性都遠勝過信仰。但是,教會歷史也告訴我們,越是對這樣的勢力妥協的基督徒,越被這些有勢力的人輕看、藐視,甚至對基督徒這種卑躬屈膝的態度嗤之以鼻!看,今天的教會裡不是時常有財大氣粗的信徒在囂張?豈不見常常有人夾著自己在政治上,或是社會上的地位,想對教會的決策,甚至信仰的事進行干擾?確實是這樣!一九七○年代這樣的事時常發生在咱長老教會裡,特別是在一九七七年當總會發表「人權宣言」的信仰告白後,不少具有這樣身分背景的信徒對總會進行干擾的工作。尤其使我們難過的,是從一九七五年開始,總會刊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信仰告白」草案後,前後十年的時間裡,許多這類「有身分」的信徒,一再對總會準備擬定的「信仰告白」進行阻擋。

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有些傳道者面財力雄厚,或是高社會地位的信徒時,在他們面前不是噤若寒蟬,就是虛偽地恭維,連最基本的聖經信息都消聲了!但是坦白說,妥協在這些權勢下的傳道者,在那些人眼中不但被貶得地位很低,甚至被瞧不起。因此這樣的教會、這樣的傳道者都不能說是真實的基督信仰者。

也是一九七○年代,在中美洲的薩爾瓦多,因為軍事政府對人民的欺壓相當厲害,把貧困的人民當奴隸般對待。許多天主教神職人員開始投入生命,關懷這些被欺壓的人民,後來連樞機主教羅美諾(Romero)也表示意見。軍政府害怕樞機主教帶動教會關心,派殺手利用樞機主教在主持彌撒的時候,在教堂裡把他暗殺了。軍政府為甚麼要這樣做?原因很簡單,因為恐懼、害怕真實的基督教信仰。但是,殺害樞機主教並沒有解決問題,反而成為使信仰更加堅定的一股趨動力。薩爾瓦多軍政府後來瓦解,跟那次的事件有密切關係。

我們應該再次思想使徒保羅的言行,學習他對信仰執著堅定的態度,因為只有這樣才能見證出復活信仰的真實力量,使這些用政治勢力,或是握有軍事力量,或是財大氣粗的人心生膽寒、畏懼。因為真實的信仰是來自復活的力量,而這力量是上帝創造的神蹟啊。

二、真實的信仰絕不刻意隱藏自己所犯的過錯,而是坦承並且改進錯誤。

使徒保羅被送去審問後,他曾連續兩次坦然地表白自己是個曾經迫害基督徒的「劊子手」,並且很清楚地說明自己歸信耶穌基督的經過。他提出自己嚴謹的身世背景,為的是突顯出自己過去錯誤之嚴重。他讓自己的同胞及羅馬官員明白自己過去的錯誤行徑,並且見證是因上帝的憐憫才使他有機會見證福音。坦白說,要像使徒保羅這樣勇於述說自己的錯誤,並不容易,除非有真實的信仰品德。

偉大的教父奧古斯丁最偉大的地方,乃是他沒有把自己過去淫亂之事掩藏。他讓大家知道自己是怎樣從淫亂生活中走出來,悔改皈依耶穌基督。

真正悔改的人是不會刻意隱藏自己的罪惡的,因為他知道得救的恩典是上帝在耶穌基督裡最奇妙的愛,而這奇妙的愛已經遮蓋了他過去所犯的罪。

到教會參加信仰團契,並不是要炫耀自己的生活多麼高尚、有品德,或是多麼「偉大」。到基督的教會最需要學習的功課,就是知道自己是個有罪的人,是個犯過罪的人,而會來到教會,是因為渴慕耶穌基督的救恩的緣故。如果沒有這樣的認識,就失去加入信仰團契的意義了。真實的信仰會幫助我們學習知道自己的錯失,並承認自己的過錯,且更進一步地將之改過。


(講於一九九九年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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