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講:在基督裡的家庭關係

經文:以弗所書六:1-9


    在前一講我說過使徒保羅在他那相當「男性中心」的時代,還會提出夫妻應有的相對性關係和責任,已經是非常不容易了。有許多人對他在用詞上是以妻子要「順服」丈夫,和丈夫要「愛」自己的妻子,這種說法相當不能接受。可是我們不要忘記,當使徒保羅在說「順服」的時候,是用「心甘情願」地角度在談妻子對丈夫的態度。「甘願」,並不是一般人可用理性去分析的。我們豈不是時常看到父母為了要栽培孩子,常會說的一句話:「為了孩子,做牛、做馬,甚至是為孩子死,也甘願。」我們看到這一次「九二一大地震」,有一對醫生的夫妻,就是用自己的身體抱著他們的兩個還是稚齡的孩子,保護著他們。結果夫妻都死了,孩子都活了起來。有人會這樣問:「這樣對嗎?這兩個孩子如今變成了孤兒,往後的生活怎麼辦?誰照顧他們?」類似這樣的問題一定很多。但真正的愛,不是這樣想的。真正的愛是在生命最危險的時候,也寧願放棄自己,「甘願」地付出一切,甚至是「甘願」奉獻出生命。這種「甘願」的心,使徒保羅用「順服」這樣的詞來表達。


    同樣的,使徒保羅說「作丈夫的,你們要『愛』自己的妻子」,這個「愛」字,他用希臘文「agape」的動詞「agapao」。這個「agape」的「愛」字,指的是犧牲的「愛」,是無條件的,沒有代價的。換句話說,這樣的愛,是不能用任何數字比擬的。我們一定聽過許多有關男女愛情的故事,在這些故事中,最令我們感動的是男女雙方都願意以生命作為代價,爭著「甘願」為對方獻上生命,以表示他們對對方無比的「愛」。要特別注意的是,使徒保羅就是用這個「agape」的「愛」字,在表達耶穌基督對人類的「愛」。我們說這種「愛」是「無比的愛」,因為耶穌基督為了要拯救人類,甚至是犧牲在十字架上。因此,作丈夫的,要對妻子有這樣的「愛」。


    其實,我們如果稍微注意一下,就會發現使徒保羅在說作妻子的要「順服」丈夫,以及作丈夫的要「愛」妻子時,無論是「順服」或是「愛」,其基礎都是一樣的,都是建立在「甘願」的根基上。如果夫妻相處在一起,沒有「甘願」的心境和意念,很容易發生夫妻婚姻生活的問題。


    在家庭的生活中,使徒保羅先從夫妻生活的關係談起,然後他談到有關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最後他談到有關主人和僕人之間的問題。就像我在前面一講所說的,使徒保羅談夫妻關係,是先從妻子的角色談起,然後談丈夫。現在談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時,也是先談子女,之後才談父母。說主人與僕人的關係時,也是先從弱者僕人說起,然後才說主人。


    現在讓我們先來看看這段經文的內容:

第一至三節:
1.作女兒的,你們要聽從父母;這是基督徒的本分。
2-3.「要孝敬父母,你就事事亨通,在世上享長壽。」這是第一條帶著應許的誡命。

    我們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看這段經文;一、當使徒保羅在談及子女對父母的本份時,最基本的基礎也是在第五章廿一節所說的:「你們要彼此順服,因為你們是敬畏基督的。」順服,是家庭生活的基礎。無論是誰,在家庭裡生活中的第一要義,就是從「順服」的心開始學起。二、他是以上帝頒給以色列人民的十條「誡命」作基礎,談及子女「聽從」父母的意義和責任。要注意的是,使徒保羅在這裡用的「聽從」,和他在談夫妻彼此「順服」的意思相差很多。當他在說妻子「順服」丈夫時,也同時用「agape」的「愛」來平衡。因此,夫妻的關係是「彼此順服」,是相對性的。但是在談及兒女的關係時,並不是這樣,而是用更強的詞-

「聽從」。這個字有上、下之間的關係。

是下階的人在聽上階的人講話,他說這是因為信耶穌基督的緣故。我們知道在路加福音書中,記載耶穌年紀尚且還小的時候,「事事都順從」他的父母(路加福音二:51)。當他被釘在十字架上快去世的時候,他還是特地交代門徒,將自己的母親馬利亞交給門徒照顧,後來有位門徒「接耶穌的母親到自己的家裡住」(約翰福音十九:27)。我們要學習的是耶穌基督的榜樣。


    為甚麼使徒保羅會用這樣的詞?這對今天的青年來說,很難接受。今天的青年人總覺得父母有義務和責任「聽從」他們的「話」。越來越多的家庭生活指導者也提起父母要注意,不是要孩子「聽從」,而是要父母先聽聽孩子的聲音。我們知道,在使徒保羅的時代,孩子就像是父母的財產。父母要怎樣對待孩子,孩子是毫無置啄餘地的。因為在羅馬文化的社會裡,父母的權力是絕對的。這種情形在早期的民族中也甚為普遍。例如在中國的古代文化裡,就是有所謂「廿四孝」的故事。我們一定聽說過有些「廿四孝」的故事中,說孩子割自己的肉熬成湯給生病的父母喝。這在今天來看,簡直是非常不人道的事。有的故事說,為了父母要吃魚,在下雪的日子,孩子只好去坐在已經結冰的池塘上,等冰融化了,才釣魚煮給喜歡吃魚的父母。類似這樣的故事在當時社會看成是「廿四孝」之一的行為,如果發生在今天,我相信很快會被政府社會局的社工人員告進官府去,甚至將父母對孩子的監護權剝奪掉。在波斯的時代,生下的孩子如果身體有殘缺,父母往往會將之丟棄,因為他們認為這樣的孩子只會增加生活的負擔。在他們的看法裡,生孩子是為了要增添生存的力量,如果不能幫助生存,生下的孩子就沒有意義。其實這樣的生命觀在台灣的早期社會也是普遍存在。想想看,一直到近代,我們的社會還有販賣孩子的案件發生,例如販賣孩子當妓女。也許有人會說,這是因為我們對原住民社會的歧視才造成的。但請不要忘記,販賣女孩子當妓女的,並不只是原住民,在平地的漢人中也有。我服兵役(服憲兵役)的時候曾處理過好幾次這樣案例。


    再者,使徒保羅在這段經文中,特別提起十誡中的第五誡:「要孝敬父母,好使你在我要賜給你的土地上享長壽。」(出埃及記二十:12,申命記的寫法顯然有了差別,說:「要遵照我的命令孝敬父母,好使你事事順利,在我要賜給你的土地上享長壽。」申命記五:16)他不僅引用這條誡命,甚至進一步地解釋這條誡命說:「這是第一條帶著應許的誡命。」我們知道在上帝頒發的十條誡命中,前面四條誡命都是談及人和上帝之間的關係,從第五條開始,談到人和人之間的關係。而在談及人和人的關係時,只有這一條說是有上帝賜福的誡命,其他都沒有。摩西在頒發給以色列人民十誡之後,更進一步提到孩子對父母應該有的態度,包括:

「凡毆打父母的,必須處死。」(出埃及記廿一:15)

「凡咒罵父母的,必須處死。」(出埃及記廿一:17,利未記二十:9)

在申命記,甚至有明文規定對那些頑劣不化的孩子可以嚴刑對待:

「若有人有頑劣忤逆的兒子,雖然屢次懲戒,他仍然不服從父母,父母就要帶他到本城長老們面前接受審判。他們要對長老們說:『我們的兒子頑固忤逆,不聽從我們,整天酗酒放蕩。』城裡的居民就要用石頭打死他。兩們可以除掉你們中間的這種惡是。以色列人民都會聽見這是而懼怕。」(申命記廿一:18-21)

不但是法律規定,甚至在公眾的場合中,祭司也要向人民宣布這樣的話:

「不孝敬父母的,要受上帝詛咒。」


然後會眾要大聲回答說:「阿們!」(申命記廿七:16)耶穌基督曾對那些企圖利用宗教理由逃避對父母責任的猶太人有很嚴厲的譴責。原因是有法利賽人和經學教師常常教導民眾,如果為了要奉獻,而錢不夠的話,可以將原本要供養父母的錢拿來奉獻,因為獻給上帝的,比供養父母更重要。但是,所謂奉獻給上帝,其實是獻祭在聖殿中,而這些獻祭在聖殿中的錢物,都是屬於祭司的。因此,耶穌基督很生氣地指責他們這樣的教導是:「等於拿你們傳授給別人的傳統來抵銷上帝的話。」(馬可福音七:6-13)


    從以上的例子來看,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使徒保羅在強調:作為一個基督徒,一定要將父母看成是自己生命的一部份,絕對不能馬馬虎虎。因為這是上帝的命令。


第四節:4.作父親的,你們不要激怒兒女,要用主的教導來養育栽培他們。

    這一節要先注意的是「父親」,所代表的是「父母」之意。當要求孩子的時候,使徒保羅也談到身為父母應該有的責任有兩點:一是不要激怒孩子,二是要用主的教導來養育栽培孩子。


    這裡所說的「激怒」,在希臘文是由「para」和「orgizo」這兩個字合併在一起的。「para」的意思是指「不正常、不正當」之意。「orgizo」這個字,是指發怒、生氣的意思。兩個合起來,就是指:以不正當的方法,或是不合理的方式,使人生氣、發怒。這樣我們就明白,使徒保羅勸為人父母的,不要用不正當的方式,或是不合理的方法,導致孩子生氣、發怒。


    使徒保羅同時進一步地指出,身為父母的,必須「要用主的教導來養育栽培」孩子。我在前面已經提過,使徒保羅談到孩子對父母有責任時,是用上帝頒賜給的十條誡命來勸勉子女。現在他勸勉父母要用「主的教導」來栽培養育孩子。請注意,使徒保羅不是說要用「權威」、「傳統」,或是甚麼大的理論,而是說「主的教導」。所謂「主的教導」非常清楚的,是指「聖經-上帝的話」。整本聖經教導給我們的就是:一、要愛上帝,二、要愛別人。而這兩點並不是用講的,而是需要實際行動才能達成。因為教育,絕對不是用口說的。特別是在信仰的事上更是需要以實際的行動來見證。


第五至八節:
5.作奴僕的,你們要戰戰兢兢,專心服從世上的主人,像事奉基督一樣;
6.不只在他們注意的時候這樣做,想討他們的歡喜,而是作為基督的奴僕,要從心裡來遵行上帝的旨意。
7.你們要甘心樂意地盡奴僕的本分,像是在服事主,不是服事人。
8.要知道,無論是奴僕或是自由人,主都要照個人的好行為報答他。


    讀到這裡,我想有人曾聽過批評使徒保羅對待奴隸的觀點,是採取「允許」這種制度存在的態度,說使徒保羅不但沒有採取反對的態度,還勸當奴隸的人要順服主人,因為在第七節他說奴隸要「甘心地盡奴僕的份」。我想我們應該有這樣的瞭解:使徒保羅生活在他的文化、社會環境中。他不可能跳脫他生存的環境,因為他是一個人,一個受過嚴謹的法利賽學派教育長大的人。在他的時代裡,養奴隸被看成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在當時,奴隸就像是「貨物」一樣,可以從市場上購買回來。這樣的景況不只在使徒保羅的時代,一直到一百年前,黑人在美國的社會也是一樣被看成是「奴隸」,也是在市場上買賣的「貨物」。有一本相當出名的書-根(Root)。由黑人作家      所寫的。書中很詳細描寫他的祖先怎樣被白人抓到市場上去拍賣的情景。後來這本書也被編成電視連續劇,曾在咱台灣造成轟動。


    由於奴隸制度在古代社會是普遍存在的,因此,聖經也有關於對待奴隸的法律規定。摩西的法律這樣寫著:

「如果有以色列同胞,無論男女,賣身作你們的奴隸,以服事你們六年,到了第七年,你們必自由。你們釋放他時,不可讓他空手出去。你們要慷慨地把上主賜給你們的羊、五穀、酒等給他。你們要記住,你們曾在埃及做過奴隸;上主-你們的上帝釋放了你們,所以我今天命令你們。」(申命記十五:12-15)


「要向以色列人民頒佈下列條例。如果你買一個希伯來人作奴隸,他必須為你工作六年。到第七年,他可以恢復自由、不必付任何贖金。如果他成為你的奴隸時未婚,走的時候就不能帶走妻子;如果他成為你的奴隸時已婚,他就可以帶妻子一起走。如果妻子是主人給他的,而妻子為他生養兒女,那女子和她的兒女都屬於主;他必須獨自離去。倘若那奴隸聲明他愛主人和自己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離去,她的主人必須帶他到敬拜的場所,讓他靠著門或門框站著,用鑽子在他耳朵穿一個孔。這樣,他就要終身服事主人。」(出埃及記廿一:1-6)


「如果你有同胞窮得賣身給你作奴隸,不可把他當作奴隸看待。要讓他向雇工一樣住在你那裡、服事你到禧年。到了禧年,他和他的兒女都要離開裡,回他自己的家族,到他祖先的土地去。以色列人是我的僕人。我從埃及把他們領出來;他們不可再被賣為奴隸。你不可虐待他們,卻要敬畏你的上帝。你若需要奴婢,可以向鄰國去買。你們也可以買那些住在你們中間外僑的兒女和他們在你們土地上出生的家屬。這些人可以作你們的產業,你們可以把他們留給子孫,使他們終身服事你們的子孫。但是你們不可虐待以色列同胞。」(利未記廿五:39-46)


「假如住在你們中間的外僑逐漸富有起來,以色列同胞卻逐漸窮困,以致把自己買給外僑或他的家族,賣身以後,他仍有權被贖。他的兄弟、叔柏、堂兄弟,或其他近親都可以贖回他。要是他有了足夠的錢,也可以把自己贖回。他要跟他的買主議定贖價。他們要從賣身為奴時算起,算到禧年,按照雇工的工資議定贖價,而他必須根據剩餘年數的多寡償還贖價。買主要把他當作年年雇用的工人一樣看待,不可虐待他。如果他未能依照這方法得自由,到了禧年,他和他的兒女都應該被釋放,恢復自由。因為以色列人是我的僕人;我領他們出埃及。我是上主-你們的上帝。」(利未記廿五:47-55)


    從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很清楚看到一件事:不能有終身不能贖回的奴隸,而且不可虐待奴隸,因為以色列人民曾經在埃及當過奴隸。因此,在第七年,也就是「禧年」之時,一定要釋放奴隸。且必須讓奴隸有「伴手」可以帶回去。如果有親人因為貧窮賣身為奴,近親有責任替他贖回來。


    我們從這裡可以看到使徒保羅在談奴隸的事時,有一個基本要件是:這些奴隸是因為貧窮而賣身的。因此,他必須因為自己需要生活、而主人出錢買他,也有「資助」他的用意。這就好像是「以工代金」的關係一般。再者,他要當奴隸的人,必須盡忠在他的本份上,因為工作是為了回答上帝造人時的愛,而不是為了要討人的喜歡才做。

第九節:9.作主人的,你們也要好好地對待奴僕,不要威嚇他們。要知道,你們和你們的奴僕同有一位在天上的主人;他要用同樣的標準對待每一個人。


    這也是使徒保羅最特別的地方,他在勸勉人的時候,都不會忘記聖經的教訓。就像在前面我已經提過的,作為奴隸的主人,不可以虐待奴隸,因為摩西的法律寫得很清楚,以色列人曾經在埃及當過奴隸。因此,不可以把奴隸當作奴隸看待,要對待他們像「雇工」的人一樣。表面上看起來,奴隸就是奴隸,不是自由的人。雇工的人是可以拿到工資的,且可以隨時辭掉工作離開。但是奴隸不能享有這樣的權利。可是,使徒保羅卻要求當主人的,必須有這樣的信仰,雖然不一定讓奴隸有工資或是隨時可以離開,但至少不可以虐待他們。因為對待奴隸的心是由上帝在審判。換句話說,對待奴隸也是一項「工作」。當奴隸在工作時,他是否真實的心在做,他必須面對上帝的審判。而當主人的人,如果沒有良善的心對待奴隸,也是要面對上帝的審判。善待奴隸,就是在為上帝的愛作見證。


    現在讓我們來想想這段經文帶來的信息:

一、從孩子的言行舉止中,可以看出父母對子女教育樣式。

    我們看到使徒保羅在談到家庭中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時,他並沒有特別強調哪一方要負擔比較重的責任。他強調兒女對父母有孝敬的責任,且孝敬父母乃是在回應上帝的教訓。同樣的,他也要求當父母的,必須用上帝的話語來教導孩子。換句話說,無論當子女或是當父母,都是以上帝為人生命的中心,我們為父母所做孝敬的事,等於是為上帝在作;同樣的,教導孩子認識上帝的話,就等於是在為上帝工作一樣。


    今天台灣社會犯罪年齡越來越低,青少年犯罪的案件越來越高,讓人很感慨到底甚麼地方出問題。我一直覺得真正的問題是,今天的台灣人心中根本沒有上帝,才會有這樣的問題發生。因為沒有上帝,生命就失去了方向,不知道生活的準則在哪裡。我們可以從很多個層面來看咱台灣社會的家庭或是學校教育的問題,但是,我想不論我們用甚麼角度看問題,都有一個共通的基礎,那就是父母與孩子之間的關係才是最根本的。我讀過一篇非常感動的故事,是說到有一為日本宣教師的事蹟。故事是說:

    日本有一位宣教師名叫宮崎  亮的醫師,他受過很好的醫學訓練,畢業後就志願到非洲的奈及利亞去投入醫療服務和傳道的工作。是屬於日本基督徒醫療傳道協會的會員。他到非洲去一年後,就因為過渡勞累患了肺結核病回到日本。可是,他心中還是一直掛念著在非洲的工作。在經過一年的休息後,他身體恢復了健康。然後,他繼續進修,且調養很好的身體。他有很好的醫學訓練,但是卻又想回到非洲去。因此,當他準備結婚的時候,就對人家說:「要跟我結婚的人,就必須跟我到非洲去。」(這使我想起建造台南烏山頭水庫的日本工程師八田與一先生。他有一年回去日本,對想與他結婚的對象也是提出這樣的要求:「我要結婚的對象,是要跟我到台灣去的人。」結果有一位醫生的女兒真的跟他結婚,一同來到台灣。後來八田與一因為受派到菲律賓去,船在半途被美國潛水艇攻擊而喪失生命。他的太太也因此跳烏山頭水庫自殺。)結果有一為非常賢淑的女孩跟他結婚。他們結婚後就繼續準備前往非洲。經過了五年的時間,孩子也生了兩個。一個三歲、一個一歲。當他們再次準備前往非洲奈及利亞的時候,很多親友都出來反對,包括他們雙方的父母都苦勸他們不要去。開始時,大家都以為宮崎   亮會因為孩子逐漸長大,而放棄前往非洲的念頭。但沒有想到他們夫婦有堅定的信心,一點都不曾改變。可是勸他們放棄去非洲的壓力越來越大,後來他的父母甚至提出這樣的說法:「你們大人不考慮孩子受教育的事嗎?再過兩三年,孩子要上學了,怎麼辦?」宮崎  亮醫師回答說:「父母的行為如果端正,孩子的教育已經完成一半,其他一半已經不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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