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講:信仰是用來自省

經文:羅馬書二:1-16


    羅馬書從第一章十八節開始,直到第八章三十九節,這段經文都是使徒保羅在解說一個重要的主題:「因信而得以跟上帝有合宜關係的人將得生命。」(也就是和合本譯文所說的:「義人必因信得生。」)在這段經文中,我們可以將它分成幾個部份來看:一、也是最重要的部份,乃是從第一章十八節到五章十一節,這部份的主題就是談到「因信稱義」的內容,尤其是在第三章廿一節至四章廿五節這部份,都是在說明「因信稱義」的意義。二、從第五章十二節開始,到第八章三十九節止。是在談有關生命和生活的關係。他特別強調人的生命活著,是在基督裡才有意義可言。在這段經文中使徒保羅在解釋罪的意義,比較凸顯的地方,是他將罪給予人格化,是會管理、掌控人的心思意念的一股詭異力量。

    現在我們所讀的這段經文,可以分成兩段來看,就是第一至十六節的部份,另一部份是第十七至廿九節。這一章主要是從猶太人的問題開始切入,使徒保羅特別提到有關猶太人最引以為傲的法律來談到罪的問題,似乎他的對象是猶太人。如果是,那麼我們可以這樣了解:在羅馬城內的基督徒,有許多人他們是猶太人,雖然他們已經相信了耶穌就是他們生命的救主了,但是卻對摩西法律的傳統看為至寶,甚至有時是勝過基督救贖的恩典。這種問題就像在耶路撒冷那些基督徒非常在意要求外邦人守割禮的事件一樣。如果不是這樣,就是羅馬的基督徒也有人被摩西法律的傳統所困擾,而有關這方面的問題被使徒保羅所風聞,因此,他很願意與他們一起來討論有關這方面的事。這是我們羅馬書第二章的主要內容。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所讀這段經文的內容:

第一至四節:
朋友啊,你評斷別人,不管你是誰,都是不可原諒的。你評斷別人,而自己所做的卻跟他們一樣,你就是定自己的罪了。2我們知道,上帝審判做這種事的人是沒有錯的。3可是,朋友啊,你用來評斷別人的事正是你自己所做的!你想你能夠逃避上帝的審判嗎?4是不是你輕視他的仁慈、寬容,和忍耐?你應該曉得上帝是仁慈的,因為他要你悔改!


    如果我們沒有忘記,應該會記得耶穌基督曾講過這樣的話:「你們要完全,正像你們的天父是完全的。」(馬太福音五:48)這句話很清楚地說道:我們不是按照人的標準,而是要以上帝的標準來看我們自己。天父是完全的,我們人就要以天父的完全來作為我們努力的目標。如果我們以人的標準來衡量,很快地就會產生標準上的差異,且容易為此發生爭端。但是,也因為要用上帝的標準-完全,結果我們發現我們每一個人都是很不完全的存在。這就跟詩篇的詩人所說的:「上主從天上察看世上的人,要看看有明智的沒有,有沒有尋求他的人。可是人人偏離正路;個個同樣的腐敗。沒有行善的人,連一個也沒有。」(詩篇十四:2-3)在這樣的前提下,我們可以看到我們自己的軟弱,當我們要批評別人的時候,就會看出自己很可能就像我們所批判的人一樣。

    雖然在這裡開始並沒有說是針對猶太人說的,不過我們從第九節開始用「先是猶太人,然後外邦人」這樣的句子來看,顯然這是對猶太人說的話。

    我們知道猶太人向來相當瞧不起外邦人,因此,常常論斷外邦人的是是非非。原因是猶太人一直認為自己乃是上帝的選民,身份很特別。這是用一種帶有相當優越感的民族性在看人與人之間共存的關係。因此,使徒保羅一開始就用這樣的句子:「你這論斷人的。」(和合本這樣的譯文比較貼切,明顯指出對象,且帶有責備的韻味。現代中文譯本用「你評斷別人」,在開場白的語氣上顯得弱了些。)他用這樣的句子,有意要指出作為一個猶太人,雖然貴為上帝的選民,但是並不是用來驕傲的,或是用來專門在指摘別人的長短,或是非的。尤其是當自己在評斷別人的時候,自己卻是跟別人所行的一樣的腳步、路線,那這又有甚麼好立場呢!當猶太人在說外邦人因為不信上帝而犯了罪,將會為自己帶來滅亡時,使徒保羅在這裡提醒猶太人,他們也差不了多少。如果我們用先知以賽亞或是先知耶利米的話來看,就會清楚先知們在譴責的正是猶太人,說他們只不過是在嘴巴上相信上帝,內心並不盡然是這樣。先知以賽亞就這樣說:

「這人民認為他們在敬拜我呢!他們用唇舌尊敬我,他們的心卻遠離我。他們的宗教僅是人間的一些規條傳統,熟讀背誦而已。」(以賽亞書廿九:13)


這跟先知耶利米所說的「他們嘴裡常提起你,心裡卻沒有你」(耶利米書十二:2)是一樣的。如果宗教信仰僅是這種停留在嘴唇的地步,那跟沒有信的人並沒有差別。先知阿摩司的話更清楚地指出上帝的態度是這樣的:「在地上萬族中,我只認識你們;因此,我必追討你們的一切罪孽。」(參考和合本譯文,阿摩司三:2)換句話說,上帝審判人,並不會因為猶太人是上帝的選民就享有特權(豁免權),沒有,相反地,依照先知阿摩司的話來看,就是因為他們是選民,還犯了那麼多的罪,因此上帝必不會放過他們,因為上帝只認識他們。在使徒保羅的眼中,沒有人在上帝的面前有特權,大家都是一樣。

    第四節可以看出使徒保羅的態度是很嚴謹的,且提出的問題是犀利的;他在質疑猶太人之所以會如此「明知」卻又「故犯」,一定是有原因,這原因莫非是吃定了上帝?也就是在利用上帝的「仁慈、寬容,和忍耐」?

    這裡所謂的「仁慈」,指的是上帝給予人悔改的機會。彼得書信的作者也這樣說:「要以我們的主的容忍作為你們得救的機會。」(彼得後書三:15)

    寬容,這在原來的字意是指暫停的意思。現在用於此,表明的是上帝對祂的選民所犯的罪,暫時不追究,因為是希望他們會趕快悔改。

    忍耐,這是指一再堅持下去。用在這裡就是說:上帝為了猶太人的罪,本來早就要審判懲罰的,卻是一再容忍下去,繼續容忍,為的都是希望他們能夠早日悔改過來才會再堅持,再繼續下去。


第五至十一節:
5 可是你的心頑固剛硬,為自己招來更多的忿怒,以致在上帝的義憤和公義的審判來到的日子受更重的刑罰。6 因為上帝要按照每一個人的行為報應他。7 有些人恆心行善,追求從上帝來的尊貴、榮耀,和不朽的生命;這樣的人,上帝將以永恆的生命賜給他們。8 至於那些自私、拒絕真理、反而隨從不義的人,上帝的義憤和懲罰要臨到他們。9 所有作惡的人將逃不了患難和痛苦,先是猶太人,然後外邦人。10 但是,所有行善的人,他要賜給他們尊貴、榮耀,和平安,先是猶太人,然後外邦人。11因為上帝是不偏待人的。


    如果我們不注意,很容易被第六、七節的「上帝要按照每一個人的行為報應他」這句話所困惑,因為使徒保羅最重要的一個信念:人是因為信而得永生的生命,並不是靠著行為。現在在這裡卻說「上帝要按照每一個人的行為報應他」,這到底怎麼說呢?其實,如果我們細心地讀使徒保羅的書信,我們就會發現使徒保羅的基本態度應該是:信心和行為是一體的二面。一個人的信心是從他的行為反映出來。常常有人以為使徒保羅是一切以信心為依歸,一切外表的善工都可以擺在一邊。這對使徒保羅來說並不是正確的認識。我們可以這樣說,如果將信心和行為分開,這樣的宗教信仰是最危險的。就像我們在前面已經提過的,舊約時代的先知們之所以會嚴厲譴責以色列人民遠離了上帝的教訓,譴責他們是只會用嘴唇敬拜上帝,心卻遠離上帝,就是因為他們並沒有依照與上帝所立的約去行。如果有人問一個猶太人相不相信上帝?他們一定會說:「我當然相信,打死我,我也相信。」但是,他們所行動出來的,卻是與他們的「相信」相違背,差距甚遠。

    這段經文也給我們看到使徒保羅將人分成兩種:其一是「恆心行善,追求從上帝來的尊貴、榮耀和不朽的生命」的人,其二是「自私、拒絕真理、反而隨從不義的人」。使徒保羅認為不論是甚麼樣的人,都逃離不了上帝對每一個人的審判,而這種審判是公平的,沒有人可以例外。這裡使徒保羅用「偏待」,原本是用來形容一個主人悅納了跪在他面前的僕人所呈現的禮物,並且用手托起低著頭的僕人的臉,告訴這位僕人說:「我很喜歡你的禮物。」以表示主人對這位僕人很特別的意思,這叫做「偏待」之意。如今,使徒保羅用此字在這裡,為的是形容上帝不會對哪一個人用這種方式來對待,不會因為這人行善比較多,就用手托起他的下巴,表示悅納。也不會因為這個人比較壞,就特別用甚麼法來制裁他,不,不會這樣。而是誰該負責,誰就要以面對上帝的審判心情接受上帝的審判。換句話說,上帝不會對某些人有特別寵愛、偏待的態度。使徒保羅這麼說,為的是要讓猶太人知道,他們雖然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並不特別,上帝對他們不會比較特別,都與其他民族一樣。這豈不是也就是施洗約翰對當時擁擠著要讓他洗禮的猶太人說的:

「你們這些毒蛇!上帝的審判快要到了,你們以為能夠逃避嗎?要用行為證明你們已經悔改。不要自以為亞伯拉罕是你們的祖宗就可以逃避審判。我告訴你們,上帝能夠拿這些石頭為亞伯拉罕造出子孫來!」(路加福音三:7-8)

從施洗約翰的話我們可以知道一個重要的信息:在上帝眼中,所有的人都一樣重要,沒有甚麼分別。


第十二至十六節:
12 外邦人沒有摩西的法律,他們犯罪就不在法律下滅亡;猶太人有法律,他們犯罪就按照法律受審判。13 因為上帝宣判為無罪的,不是單聽法律的人,而是實行法律的人。14 外邦人沒有法律;但是當他們本著天性做了合乎法律的事,他們就是自己的法律,雖然他們並沒有法律。15 他們的行為顯明了法律的要求是寫在他們心裏的。他們的良知也證明這是對的;因為他們的思想有時候譴責自己,有時候為自己辯護。16 所以,按照我所傳的福音,上帝在末日要藉著基督耶穌,針對著人心中的隱祕,實行審判。


這一段話很可能是針對一些外邦人所說的;這些外邦人可能在信了耶穌基督後,從那些猶太人的基督徒學習到有關摩西法律的問題,因此,他們提出了一種很特別的看法:猶太人因為有摩西法律在約束他們,所以,當他們違背了摩西的教訓後,他們就會受到摩西的法律制裁。但是,外邦人就不必受到這種摩西的法律約束。因此,使徒保羅在這裡開始就對持這種觀點的人提出他的見解,他認為:不論是猶太人或是外邦人,都要站在同一個基礎上接受上帝的審判。摩西法律不會是猶太人的護身符,使他們免受災禍。同樣的,外邦人也不會因為沒有摩西法律而被加倍懲罰。一個人雖然是外邦人,他們也會從他們心裡知道上帝在創造時所賦予的認知特性,「所以人沒有甚麼藉口」(羅馬書一:19-20)。這種上帝在創造之時已經賦予的,也就是一個人的「良知」。這種「良知」不一定是來自外在的力量才會形成,而是作為一個人,一出生,上帝就已經在那人的內心中寫進了這些特有的「本性」。這種「良知」,或是「本性」,我們也可以稱之為「非文字性的法律」,我們一般人所謂的「是非之心」,這也是英國出名的學者魯益士(C.S.Lewis)在他所寫的書「Mere Christianity」乙書中所說的:「兩個人發生爭吵,雖然聽起來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是,他們兩人都應該知道是非在哪裡。」他用「自然律」這個名詞來說明我們前面所說的「良知」。他說:「當一個人接受了基督教的教義,皈依了基督之後,他的生活和他所皈依的信仰不相配時,說這個人是個不好的基督徒,倒不如說這個人不是基督徒來得恰當。」

    我們同樣可以從這個觀點來看使徒保羅就是如此在看那些自命清高的猶太人。我們看到使徒保羅的努力,他希望那些自視很高的猶太人也會謙卑下來,不要太驕傲說:「我們有摩西的法律,因為我們與上帝之間有特殊的關係。」使徒保羅希望這些祖先所傳留下來的法律規章,可以幫助他們更知道如何將生命的永生之道鋪陳出來,而不是用來作為誇耀種族的優越感,或是成為人為非作歹的一個藉口。其實,這種看法在耶穌基督的教訓中已經很清楚地提出過,在路加福音書中有記載耶穌基督告訴一位專門教導法律的的教師,若是要取得永生的生命,最好的方式就是認真、確實地將法律的規定實踐出來。因為在摩西的法律中,已經有上帝的旨意在其中。當那個法律教師很認真地告訴耶穌基督他所知道的摩西法律精神時,耶穌基督只淡淡回一句話:「你去,照樣做吧!」(路加福音十:25-37)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這段經文所帶來的信息:

一、基督教的信仰不是讓我們用來與不同信仰的人做比較「好」、「壞」之用的,乃是用來反省我們生命中每一日的腳步。

    我們看到使徒保羅在這裡告訴那些自命清高的猶太人基督徒,他們雖然擁有摩西的法律傳統,但是這些並不表示他們就比其他人民聖潔,或是比較高尚,或是比較接近上帝的國,不,這些都不具有任何救恩的保證。同樣的,在外邦人的基督徒,雖然沒有摩西法律上的約束,但是也並不表示他們就可以逃離對人違反上帝旨意的審判。在使徒保羅看來,任何一個人若是做了上帝所不喜歡的事,都將受到上帝對人生命的審判。無論是誰,都必須毫無掩遮面對上帝!

    我常常看到許多信耶穌基督的人,很喜歡用「不信耶穌基督的人會滅亡」這種態度來看待那些非基督徒,這實在是件很不好的事。一個人是否會滅亡,不得永生,這不是我們的權柄,這權柄是屬於上帝的,不是我們人的範圍。我們沒有資格去論斷那些沒有信耶穌為基督的人,因為我們也是罪人,也是不完全的人,我們也會時常犯罪。固然,我們因為相信耶穌基督,所以我們對生命存有一絲得拯救的希望。這種希望就是在於我們會知道時刻反省每一日生活的腳步,是否合乎上帝的旨意和教訓,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我們信耶穌基督為我們生命的救主,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在這裡,並不用來說別人會「滅亡」,或是說別人比我們還可憐。依照使徒保羅的看法,我們和所有沒有信耶穌基督的人都一樣,都要面對上帝的審判!唯一使我們安慰的,乃是聖經應允我們:信耶穌基督將使我們有得救的恩惠。我們的主要工作,就是告訴人:來信耶穌基督,你的生命就有得救的盼望。不是告訴人說:你不信,你會滅亡。不是這樣。


二、我們的信仰應該幫助我們更知道如何活出有見證的一個社會公民。

    使徒保羅最為詬病的,乃是作為一個猶太人,不能見證出摩西法律的意義,卻只能誇耀擁有這部法律。甚至有人以為因為有摩西法律,所以可以避開法律中所沒有的規定和責任。使徒保羅就是最討厭猶太人中有這樣思想的人。這種情形在耶穌基督的時代就曾發生過,因此,耶穌基督曾很不客氣地說當時的猶太宗教領袖們,故意將摩西的法律曲解,逃避了人應盡的責任,例如對父母盡孝的責任問題(馬可福音七:9-13)。

    就像我在前面已經提起過的,英國學者魯益士教授所說的:一個人如果不會將他所皈依的基督教信仰見證出來,說這個人是基督徒,倒不如說這個人不是基督徒比較恰當些。確實是這樣啊。作為一個基督徒應該有比一般人更好的社會道德責任。我們應該有這樣的認識:信耶穌基督,不是用來逃避我們對當今社會的責任,而是強化我們維護社會道德的責任,使我們對社會的苦難更具有使命感,這才是信耶穌基督最為重要的意義。基督的教會不是我們生活在這混亂時代和社會中的避風港,絕對不是!基督的教會乃是一個訓練福音精兵的基地,為的是要讓這些基督精兵透過基督教會,使基督徒成為社會改造的勇士,使我們的社會因為基督徒的存在而更體會出上帝創造、拯救的慈愛。


(講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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