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講:藉著基督有拯救

經文:羅馬書七:1-25


讀羅馬書,可以讓我們體會到使徒保羅不只在談論基督教信仰的基本概念,更重要的乃是使徒保羅也透過羅馬書在做自我的剖析;我們看到他很清楚地說明他內心深處的意念。我們在今天所讀的經文中看到他說過的名言,就是:「我所願意的善,我偏不去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反而去做。」(十九節)然後,他說:「我真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使我死亡的身體呢?」(廿四節)這句話可以明顯看出他有著非常痛苦的信仰心路歷程,在他的內心中有很大的掙扎。當他通過這樣的掙扎後,他說:「感謝上帝,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他能夠救我。」(廿五節)這句話可以說是他的生命體驗,是旁人無法給予否定的。

但是我們也知道,對一個猶太人說遵守摩西法律不能使人得救,簡直就是告訴猶太人說摩西的法律沒有功用一樣,這對猶太人來說是無法接受的。耶穌基督受到法利賽人和經學教師的排擠,甚至到最後將他釘死在十字架上,都是因為他們與耶穌基督對傳統摩西法律的觀點在認知上有極大的誤差。現在使徒保羅則是一再強調摩西法律幫助人的,乃是使人知道罪,卻不是使人從罪中得到赦免的憑據,也不是使人得到上帝憐憫的道路,這對猶太人來說是件很難理解的事。因為猶太人在傳統上是認為遵守摩西法律乃是進入永恆生命的惟一捷徑。但是使徒保羅顯然將這樣的捷徑給予否定了,也因此,差點就被猶太人活活把他打死。我們在使

徒行傳看到這樣的記事說:

「以色列人哪,來幫一手吧!這個人到處說教,反對以色列人民和摩西的法律,也反對這聖殿,現在他居然帶著希臘人進入聖殿,污辱了神聖的地方!」

這時候,全城騷動,群眾都跑過來,抓住保羅,把他從聖殿裡拖出去;殿門立刻都關閉起來。(使徒行傳廿一:28、30)


    想想看,使徒保羅本身是法利賽派的人,且曾受過嚴格的猶太教育的人(使徒行傳廿二:3),他會這樣主張,必定有他很特別的經驗,這樣的經驗使他深深感受到摩西法律和上帝之間的極大差距,他才會這樣的強調。我們已經說過這個特別的經驗就是他在大馬士革的特別際遇。

就像我在前面已經說過的,羅馬書從第五章開始到第八章,是談論到有關一個信基督耶穌的人,應該怎樣活出不一樣的品格來,與過去的不一樣,在使徒保羅看來這是非常重要的事。

在第六章,使徒保羅提到一個人若與基督耶穌緊緊結合在一起,就是一個從罪惡中脫離出來的人,他會更加珍惜所得到的這種脫離罪惡的恩典,因為這些恩典乃是上帝白白所給予的,這樣的人不會亂用上帝所賜給予的恩典,相反的,他會因為上帝這樣大而無比的愛,願意將自己完全奉獻給上帝,使自己作為「義的奴僕,成為聖潔的器皿」(六:19)。

現在我們讀羅馬書第七章,在這一章中,使徒保羅繼續在第一部份用夫妻的關係,論說到有關人在法律之下,與在上帝恩典之下,二者之間生命意義的差別。然後他繼續說到一個活在法律之下的人,他生命的無奈和苦楚。他剖析出他自己內心的世界,其實這也正是我們一般人最軟弱的地方,使徒保羅將之清楚地說明出來。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所讀的經文內容:

第一至三節:
1 弟兄姊妹們,你們都是懂法律的人,所以你們一定會明白我所要說明的:法律對人的約束是人活著的時候才有效力。2 舉例說,一個已婚的女人,只要丈夫活著,就在法律的約束之下;丈夫死了,她就不再受這種法律的限制。3 因此,丈夫活著的時候,她要是跟別的男人同居就要被當作淫婦;如果丈夫死了,她在法律上是一個自由的人,要是再跟別的男人結婚,並不算犯姦淫。


使徒保羅在這裡說「你們都是懂法律的人」,這句話基本上已是先肯定羅馬教會的信徒都是猶太人了;不過,也可說羅馬教會組成份子都是受過當時被看成最先進的「希羅文化」教育的人,因此對傳承摩西的法律,是作為一個猶太人必然懂得的事務,而設若是受過「希羅文化」的人來說,對當時講究社會秩序甚嚴的羅馬世界也必然清楚。

現在使徒保羅採用婚姻作比喻來說明他要表達的有關守法律的主題;他強調一個主要觀點:法律對活著的人有用,對已經死去的人是毫無作用可言。

我們要注意的乃是猶太人在看婚姻的關係,是以男性為主體的,只有男人才可以提出離婚的要求,女人是沒有這樣的權利的(申命記廿四:1)。因為他們的看法裡,女人是附屬於男人的「財產」的一部份。再者,使徒保羅的觀念中,基督乃是教會婚姻中的「男人」一般(以弗所書五:25-32)。因此,將「基督」用在第三節裡來看時,就會清楚了使徒保羅所要表達的意義。


第四至六節:
4 弟兄姊妹們,你們的情形也是這樣。在法律上說,你們已經死了,因為你們是基督身體的一部分;現在你們是屬於那位從死裏復活的主,使我們能夠好好地為上帝工作。5 當我們還照著人的本性生活時,摩西的法律激起了我們罪的慾念,在我們的肢體中發作,結果是死亡。6 但是,現在法律已經不能拘束我們;因為從管束我們的法律來說,我們已經死了。我們不再依照法律條文的舊方式,而是依照聖靈的新指示來事奉上帝。


第四節說到「在法律上說,你們已經死了」這句話,是指耶穌基督已經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死了。但是這是法律上可以這樣判定耶穌基督,但是上帝卻是生命的主,使耶穌基督復活起來則不是法律可以做得到的。一個永恆的生命與法律上的生命完全不同的地方就在這裡;因為法律的結果就是使一個犯了罪的人死去。但是,在上帝的大愛中,一個罪人卻可以得到生命的復活,這就是上帝在基督耶穌裡奇妙的作為。這一點絕對不是法律可以辦得到的,而這卻是作為一個基督徒所承受到最大的恩典。使徒保羅就是要告訴大家這一個奇妙恩典。我們現在作為一個基督徒,就好像是跟基督耶穌同釘死在十字架上一樣,那些因為罪所帶來的死,已經在十字架上結束了,現在活著的乃是與復活的基督耶穌同在一起。這就好像一個妻子,其丈夫已經去世了,現在她可以不再受到原有與丈夫之間的約的關係,她可以開始有個新的婚姻關係,這新的婚姻乃是與基督耶穌有「夫妻」的約的關係。


第七至十一節:
7 那麼,我們可以說法律本身是罪嗎?當然不可!然而,藉著法律,我才知道罪是甚麼。要不是法律說「不可貪心」,我就不知道貪心是甚麼。8 罪藉著法律的命令,尋找機會,在我心裏激發各種貪慾。沒有法律,罪就無機可乘。9 我從前生活在法律之外;後來有了法律的命令,罪就活躍起來,10 結果我在罪中死了。原來法律的命令是要使人得生命的;可是,對我來講,它反而帶來死亡。11 因為罪藉著法律的命令找機會誘騙我,也藉著法律的命令置我於死地。


這段經文給我們更清楚使徒保羅的努力,為要讓我們明白甚麼是法律的功用;我們也從這段話中可以看出必定有人誤解了使徒保羅的話,以為依照使徒保羅的話來看,那法律的功用就是讓人死囉?這樣法律有甚麼用?不就乾脆廢棄掉算了。使徒保羅很清楚地說:當然不可!在使徒保羅的理念裡,罪,一直是個很狡猾的誘惑力,它會使人在無意中陷落入它陷阱裡而不能自拔。

使徒保羅舉出「貪心」作例子;這裡的貪心,原意是指著一切不合法的慾望,使徒保羅比較傾向於指著肉體上的情慾來說。但是,我們可以從使徒保羅在此章後段中所提起的,已經不是單指著肉體的情慾上說的,而是整個人的性情、慾望而言。他在這裡用貪心這樣的字眼,我們可以從創世記中人類犯罪的背景,那就是蛇對人的誘惑來解讀;原本在伊甸園裡是沒有犯罪的,可是因為有了「禁令」的存在,蛇逮到了機會來誘惑人,使人進入了蛇的陷阱裡。原本人是沒有這樣的念頭的,可是蛇帶出了這個貪心的誘惑,使人落入蛇的圈套。蛇激起了人的貪慾之念,使人走向了背叛的道路。原本那棵「禁止」吃的果樹,是讓人知道規矩和分界,但是罪卻趁機而入。

換句話說,使徒保羅在提醒我們知道,罪是深藏在人的內心深處,並不是人沒有罪,而是每個人都有罪(羅馬書三:23)。現在卻因為法律的出現,使罪逮到了機會可以切入人的心靈裡來誘惑人離棄上帝的愛。

我們可以了解使徒保羅之所以會有這樣強烈的罪惡感存在,乃是因為以前他不覺得在逼害基督徒時是錯誤的,是因為遇到了復活的基督耶穌,他才發現原來的法律所規定的,不但沒有讓他在生命裡得到完美,反而是陷入更深的罪惡中。因此,他喜歡將「死」與「活」做對比。法律成為「死」的漩渦,但是在基督耶穌裡,「活」是生命的主軸。在法律以前,罪沒有機會,但是有了法律之後,人開始積極為了達成法律的完美,結果不但沒有得到完美,反而變成了罪的奴僕,使自己墮落了。但是在基督耶穌裡,人找到了生命的新希望。


第十二至十三節:
12 摩西的法律本身是神聖的;法律的命令是神聖、公平,和良善的。13 這樣說來,是那良善的使我死亡嗎?當然不是!是罪!只是罪藉著那良善的,帶來死亡,為要使罪的真面目更加明顯。藉著法律的命令,罪的惡性就變本加厲了。


我們看到使徒保羅在努力的方向,就是要告訴我們知道罪最大的特色,就是隱藏在法律中,讓人以為尋求法律的能力,可以得到美好的果實。其實我們都常聽到一句話,形容一個人很厲害的手法,就是知法玩法。法律確實是很厲害的,會玩的人可以把它當成利器來攻擊敵人,但是我們卻常常發現這種人結果總是不但傷害了別人,也使自己受到更大的傷害。我們豈不是也常聽到這樣的話,說某一個人很會鑽法律的漏洞嗎?確實是這樣,人無論訂出怎樣嚴密的法律,都會有人把它的缺點找出來。當一個人在積極找出這樣的漏洞時,其實他已經是被罪所誘惑了。

使徒保羅在這裡說「法律的命令是神聖、公平,和良善的」這句話時,他是在說明訂出法律的目的原本是要讓大家有一個守則,可以彼此相互協助,也是要使人知道如何生活出一個和諧的規範出來。可惜,人的動機是這樣,現在卻變成罪惡的溫床,更是墮落的誘因。結果法律讓我們看到的乃是人犯罪的真面目,更難看!


第十四至二十節:
14 我們知道,摩西的法律是屬靈的;但是我是必朽的人,已經賣給罪作奴隸。15 我竟不明白我所做的;因為我所願意的,我偏不去做;我所恨惡的,我反而去做。16 我若做了我不願意做的事,我就不得不承認法律是對的。17 既然這樣,我所做的並不真的是我在做,而是在我裏面的罪做的。18 我也知道,在我裏面,就是在我的本性裏面,沒有良善。因為,我有行善的意願,卻沒有行善的能力。19 我所願意的善,我偏不去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反而去做。20 如果我做了我不願意做的,就表示這不是我做的,而是那在我裏面的罪做的。

我們要注意的乃是從第十四節開始,所用的動詞都是現在式的。在前面所用的動詞乃過去式。這種差別所代表的意義很不相同;有人說在前面一段經文所代表的使徒保羅過去的生活,他在為法律當執行者的時候的經驗。後段經文所代表的乃是他遇到復活的基督耶穌之後的內心感觸,他一直是個勇敢的戰士,一直在與罪惡鬥爭,且是不停地在鬥爭,直到現在還在鬥爭。

第十四節讓我們知道,使徒保羅肯定摩西法律乃是聖潔的、屬靈的,因為它是出自上帝的命令而有的;他的看法並不是摩西法律有甚麼差錯,或是甚麼不好,不好的乃是人自己。他用「我是必朽的人」這句子,在和合本用「我是屬乎肉體的」,也可以當作「我不是屬靈的」。在希臘文化的思想裡,肉體乃是屬於敗壞的領域。這種敗壞就跟罪結合在一起。

這一段經文可以說是使徒保羅對罪最好的詮釋;一個人的最大軟弱,也是最大的痛苦,就是去做他並不想要做的事,而他應該去做的事,他卻反而不去做。我們可以清楚了解使徒保羅這樣說,乃是建立在一個基本的觀念上,那就是人變成罪的奴僕,他必須聽從罪的使喚;罪使喚人去做人並不想做的事。每當做了之後才來懊悔自己為甚麼要這樣做,但是已經來不及了。好多時候,人想要好好做些有意義、有見證的事,但是,卻總是在停留在想的階段,連動作都沒有。


第廿一至廿五節:
21 因此,我發覺有一個法則在作祟:當我願意行善的時候,邪惡老是糾纏著我。22 我的內心原喜愛上帝的法則,23 我的身體卻受另一個法則的驅使│這法則跟我內心所喜愛的法則交戰,使我不能脫離那束縛我的罪的法則;這法則在我身體裏作祟。24 我真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使我死亡的身體呢?25 感謝上帝,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他能夠救我。我的情況就是這樣:我自己只能在心靈上順服上帝的法則,而我的肉體卻服從罪的法則。


這一段可以說是在進一步為前面一段做詮釋;我們可以看出使徒保羅內心深處的感受,他用「我真苦啊」這句簡單的話就已經描述得淋漓盡致了。先知以賽亞也有這樣的感受,他說:

「我完了,我慘啦!因為我嘴裡的每一句話都不潔淨;我周圍的人所講的話也一樣不潔淨。況且,我還親眼看見了君王-上主、萬軍的統帥!」(以賽亞書六:5)


先知以賽亞這種說法已經清楚地指出當人面對著上帝時,人就會發現自己的污穢之嚴重已經到了極大的狀況。
在猶太人的拉比有這樣的看法;他們認為在人的內心中有兩種力量,其一是邪惡的,這種邪惡的力量在人還是小孩的時候,它不會顯明出來,是隱藏的。另一種力量就是良善的力量,這種良善的力量等到人變成「法律之子」的時候,也就是一個人十三歲時(猶太人在十三歲時,開始要擔當聖殿的責任),這種力量就開始活躍起來。換句話說,在十三歲時,人開始會辨認所謂的「善」與「惡」。而這兩種力量都會在人的內心中爭取主導權。因此,拉比教導猶太人,對付這種邪惡力量掌控人心的方式,最好的方法就是學習法律,將法律學習熟透,就會知道如何去排除這種邪惡力量的誘惑。

這是拉比的看法,使徒保羅卻不存這種想法;他認為這種看法是不正確的,也不會實現,因為人是腐敗的,本身就是罪的溫床。學習更多的法律,只會使人發現自己的罪惡更多,惡念更深。他的經驗讓他堅信,人要脫離罪的誘惑,惟一的途徑就是「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他能夠救我們」。

我們從第廿五節也看到使徒保羅是有濃厚的希臘思想,將人分成兩個單元在看待;其一就是肉體的,另一是心靈的。前者是敗壞的,後者是潔淨的,因為是屬於上帝的。基本上使徒保羅的看法裡,屬於肉體的人是無法對自己的生命有自主的能力。不過我們要注意的乃是使徒保羅在說肉體是敗壞的時候,他是指罪藏匿在肉體裡面而言。


讓我們來看看這章經文所帶來的信息:

一、沒有從內心的反省,只一味地講究法的完整性,這樣的人最後很容易變成惟法是問的人,不但會對人性缺少關懷,也會失去基督教信仰應該有的基本態度-憐憫。


我們看到使徒保羅很清楚地表明一個基本的觀念:一個人若想要在信仰上與上帝建立合宜的關係,就必須建立在基督耶穌的救恩上。他一再強調人的軟弱,就是人會時常無法克制自己,使自己成為一個真正脫離罪的誘惑的人,他認為這根本就是不可能,因此他用「我真是苦啊」這樣的話來形容一個人內心的痛苦。

其實我們可以從一個常常犯罪的人身上看到這樣的現象;當他假釋出來後,會一再犯罪,因為他根本無法對自己的生命做主人,罪已經在他身上取得滋生的機會和空間。這也是人很軟弱的地方。因此,當我們的社會在討論受刑人出獄後的問題時,很多人都對假釋的問題提出各種看法,其中最常聽到的意見就是加重刑罰的處分。但是很少人想到我們整個社會提供了怎樣的生活環境?我們的社會是否提供了一個人反省的機會?如果沒有提供改變生活的機會或環境,即使我們用最嚴厲的刑罰-死刑,也無法使問題不再發生。

我還記得台灣第一件搶劫銀行的案件發生,搶劫犯李師科被抓到後,很多人就說一定要用死刑來嚇阻這樣的行為。但是我們發現李師科是槍斃了,但是搶劫銀行的事件不但沒有受到嚇阻,反而是案件越來越多。同樣發生光天化日下公然搶劫行人的事件也是這樣,第一次發生在高雄澄清湖附近的時候,抓到搶犯時大家也是一樣認為此風不可長,判了死刑。但是今天白天公然在路上搶劫的案件是越來越多,且是年紀越來越年輕。綁票的案子也是如此。其實我們整個社會最缺乏的乃是反省的能力。這在社會如此,在教會裡亦然。

過去有四年的時間在監獄工作,我曾帶領關山教會的兄姊用最大的愛心來關心受刑人,希望透過這樣的愛,能幫助受刑人認知我們的社會還在關心他們。我就發現有不少受刑人在回去之前都會到教會來走一趟,或是在回家去探親時,也會到教會來走走看看。

使徒保羅就是從親身體驗到基督耶穌的愛,才發現過去惟法是問的作為根本就是錯誤的行為。


二、我們都是有罪的人,別老是往別人身上找錯誤,應該往我們自己身上看自身的軟弱。

我們看到使徒保羅的名言:「我所願意的善,我偏不去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反而去做。」他說他的內心一直是這樣在交戰著。這是一種生命的苦難,很難解決,惟有回到基督的愛裡才有辦法得到拯救。

其實我們大家都有這樣的經驗;明明是不可以的事,我們還是會去做,明明知道是不可以行的,我們還是會為了要做這種不該做的事找出理由來,以合理化自己的行為。以我自己的例子來說,打孩子就是個例子。我曾對太太說一定不要再打孩子,在外國讀書的時候就曾寫信告訴太太以前對孩子大小聲、打孩子,都是不對。回國後一定不要再打他們。但是,回國的第一件事就是打孩子。一直到現在想起這樣的事總會有很深的罪惡感。一直到孩子上了國中時,我還是會打他們,可是每次打了孩子後,我就會後悔很久、很久。可是已經打了啊!人就是這樣的軟弱。如果我們反省一下,我相信我們每個人都會有類似不同的事件發生在我們身上,這些事件都不是我們喜歡的,但是卻也常是我們一再重犯的。

因此,我想我們應該不是用許多時間在尋找別人的罪惡,或是犯甚麼罪。而是先來反省我們自己做了甚麼使上帝蒙羞的事?約翰福音第八章耶穌基督曾對那些口口聲聲要用石頭打死那位因為被捉姦在床的婦女時,耶穌基督就是這樣對那些人說:「你們當中誰沒有犯過罪,誰就先拿石頭打她。」(約翰福音八:7)結果聖經說:「他們聽見這話,就一個一個溜走,從年紀大的先走。」(八:9)確實是這樣,當大家在指責那位犯姦淫罪的婦女時,其實耶穌基督也在提醒大家,那位婦女只不過是被逮到的人而已,誰心裡沒有犯姦淫?上帝很清楚。

作為一個基督徒應該有一個認識:信仰不是用來指責別人犯罪的,而是用來反省我們自己的。
                                 
(講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廿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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