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講:律法的功用

經文:約翰八:1-20

  這是一個我們很熟悉的聖經故事,描述一個在犯姦淫時被人逮到的女人,她被人帶到耶穌基督的面前,後來因耶穌基督的解圍,使她得以免於被人用石頭打死。

  這段一至十一節的故事,新譯中文版聖經已經用括弧記號標示出來,並且加上了這段註解說:

  「有些古卷沒有括弧內這一段;另有些古卷把這一段放在約翰福音廿一章廿四節之後;也有些古卷放在路加福音廿一章卅八節之後;有古卷放在約翰福音七章卅六節之後。」

  如果,我們依此註解所說,將此段故事放在約翰福音廿一章廿四節之後,它變成是附加的事蹟之一,可有可無,因已是約翰福音的最末,再接下去是約翰福音書作者的總結語:「耶穌還做了許多別的事,要是一一詳細記錄下來,我想整個世界也容納不下那麼多的書。」(廿五節)約翰福音書作者很清楚的說明出他的看法,無論再填多少有關耶穌基督的題材,都無損他編寫此書的本意:讓我們知道耶穌就是基督,是上帝的兒子。

  若是將此段故事擺放在路加福音廿一章卅八節之後,則會讓我們讀起來較連貫;因路加福音廿一章卅七至卅八節說:「耶穌白天都在聖殿教導人,晚上出城,在橄欖山過夜;群眾一早就上聖殿,要聽耶穌講道。」然後接下約翰福音第八章這個故事,因這故事的地點是在「大家都回家去了;耶穌卻到橄欖山去。第二天一早,他回到聖殿;」然後在第二節後半句:「群眾都來找他,他就開始教導他們。」這樣故事讀起來情節會較暢順。使人有一氣呵成之感。可惜在路加福音書裡沒有類似的故事資料,否則路加福音書的作者應該會如此善加處理才對,因他在編寫該書時,是「按照次序」的。(一:3)

  而將這段記事放在約翰福音書七章卅六節之後時,是延續耶穌基督當時在耶路撒冷的工作。新約聖經學者巴克萊(William Barlay)的見解是,放在約翰音第八章十五節之後比較好;八章十五節:「你們是以人的標準來判斷人;我卻不判斷任何人。」然後接下這個故事可凸顯耶穌基督說這教訓的意義。

  不論是如何編排,這篇故事有很值得我們去深思、探討的地方。

  第三節:經學教師和法利賽人帶來一個女人;她是在行淫時被抓到的。他們叫她站在中間。

  經學教師和法利賽人,是當時猶太人宗教領袖,也是飽學之士。因此,他們必是很有把握、自信。他們帶這位「在行淫時被抓到的」女人來找耶穌基督,主要目的是要「陷害」他,(第六節)向他的權威挑戰。因為耶穌基督的所言所行,已經足夠構成他們把他治罪;他不守「安息日的戒律,而且說上帝是他自己的父親,把自己當作跟上帝平等。」(五:18)可是,由於「聽耶穌教訓的人都很驚奇,因為他的教訓滿有權威,跟一般經學教師不同。」(馬可一:22)如今,群眾聚集在耶路撒冷聖殿,聖殿是當時人們宗教、政治、文化、社會等活動的中心,這麼多人圍繞在他身邊,看在這些自以為權威的經學教師和法利賽人眼中,心裡必定不是滋味。他們在想,如果能消滅他的權威,就能重建他們在一般民眾心中的威風。

  第四至五節:問耶穌:「老師,這個女人在行淫時被抓到。摩西在法律上命令我們,這樣的女人應該用石頭打死。你認為怎樣?」

  「老師」,這種對耶穌基督的稱呼,表面上是滿有禮貌,但內心是存著鬼主意。耶穌基督不會因他們對他這種虛偽的尊稱而受迷惑。

  他們提醒耶穌基督,這個女人不是他們冤枉她,而是她「正行淫之時被拿的。」(和合本譯文)更嚴肅的是他們搬出摩西的律法來討教耶穌基督。如果耶穌基督膽敢在眾人面前說出違反摩西律法的話,眾人必定不會接受、支持,他們就可以公然在眾人面前逮捕他,他們雖然是宗教或民間的領袖,他們仍然害怕民眾,因民眾相信耶穌基督。(參考馬可福音十一:32、十二:12)因此,在他們看來,搬出摩西律法是最有效的方法。

  依照摩西律法的規定,確實,這個行淫的女人是該用石頭打死;在申命記廿二章廿二節至廿三節可能是他們所引用的法律條文,利未記廿章十節也有類似條文,申命記很清楚的記明,必須用石頭打死這種人。但是,若依利未記和申命記的條文,不只是女人要處死,是連男人也不能免除死刑的處罰。因此,他們只提女人來詢問耶穌基督的意見,而不是將「正在行淫」的男女都捉來,是件很奇怪的作法。

  猶太人有三種罪是必定判處死刑的:1.拜偶像,2.殺死人,3.姦淫。
  這個女人既然是「正在行淫」時被抓到,她的行為在當時的社會是很難被接受,因此,當她被捉到,且被經學教師和法利賽人帶到聖殿裡眾人當中,事實上,已不用再問耶穌基督這個女人當判何罪了,他們早已判她死刑了。但是,他們還是把這個「不潔淨的淫婦」帶到聖殿裡來找耶穌基督。真正的問題就在這裡,他們是為了如第六節所說的,想「陷害耶穌,找把柄控告他」,可以不擇手段、不守規矩,否則,他們是不會將這種在他們當時社會共認「不潔淨的淫婦」帶入耶路撒冷聖殿裡。

  耶穌基督既然能夠在耶路撒冷聖殿裡公開教導人,就表示他有一定的影響力、權威。我們在福音書中時常讀到法利賽人、祭司或經學教師在問耶穌基督的權威是從那裡來的;比較馬太廿一章廿三至廿七節、馬可十一章廿七至卅三節、路加廿章一至八節)他們甚至會認為耶穌基督之所以有能力「無非是倚仗鬼王別西卜罷了。」(參考馬太十一:22-32、馬可三:20-20、路加十一:14-23)

  猶太人是很敬重摩西律法的權威的,即使今天復國後的以色列國的憲法,也是依據摩西律法為基礎。經學教師就是教授摩西律法的,法利賽人則是最為敬虔在遵守摩西律法的人,他們連袂來找耶穌基督以摩西律法來詢問他,顯然已感受到傳統律法了解上的差異的嚴重性。

  第六至七節:這實在是一幅很美的圖案,他們一直在逼問耶穌基督,而他卻不加理睬他們,自己彎身在地上寫他的字。

  「他們還是不停地問他。」(第七節)信仰的經驗常常是如此,我們常遇到親朋好友一直不停地在問我們非常具有挑戰性的信仰問題,諸如:祈禱真的會傳到上帝那裡嗎?若是,他為什麼如此款待我?害我受到如此大遭遇?類似這樣的問題。我們的孩子也會這麼簡單的一句話問我們:「上帝在那裡?」然後不停地問。有時也會遇到來自我們內心的自我反問:「真的有復活嗎?」「真的有審判嗎?」若有,是將來的?或是現在的?然後接下去是「為什麼?」詩篇的作者告訴我們他親身的經驗,在他遭遇到嚴重挫拆、苦難時,他是「日夜哀哭,眼淚成為我的飲食;仇敵不斷地問我:你的上帝在哪裡?」(四十二篇三節)仇敵不一定是別人,常常是來自我們「自己家裡的人。」(馬太十:36)這「自己家裡的人」更可能是我們自己的內心。

  在那時,耶穌基督好像沒有不說話的自由,他被逼到必須回答這個看來似乎是很棘手的問題。於是他站起來,對他們說:「你們當中誰沒有犯過罪,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第七節)多麼簡潔有力的一句反質詢!「你們當中誰沒有犯過罪?」這句話正切中大家的要害,也把人性的弱點暴露無遺。我們讀過耶穌基督講過下列的話:

  「你們聽見古時候有這樣的教訓說:『不可姦淫。』但是我告訴你們,看見婦女而生邪念的,在心裡已經跟她犯姦淫了。」(馬太五:27-28)

  「你為什麼只看見你弟兄眼中的木屑,卻不管自己眼中的大樑呢?你眼中有大樑,怎能對你的弟兄說:『讓我來去掉你眼中的木屑『呢?你這偽善的人,先把你眼中的大樑移去,才能看得清楚怎樣把你弟兄眼中的木屑挑出來。」(馬太七:3-5)

  看吧!耶穌基督已對人與人之間互相指責的心態說出了新的詮釋--先從自我反省開始。他對「姦淫」這件事,把它從一般的道德行為規範提昇到人內心的心思意念,他在強調的是人內心的真實無欺,因為上帝希望人用「心靈和真誠敬拜他。」(約翰四:24)他當然知道這些經學教師與法利賽人在想什麼詭計,「因為他洞悉人的內心。」(約翰二:25)人是看外在行為的現象,人的法律也只能約束在人的外在行為,但是,耶穌基督希望我們把罪的了解提昇到意念上的、心靈上的層次。真正的宗教信仰應該是一種心靈的嚴肅洗禮,才能有「真誠」之「心靈」。因此,當這些猶太人的宗教領袖經學教師與法利賽人來詢問他,逼迫他表明對這位「正行淫之時被拿的」女人,有關摩西律法之態度時,他用這句:「你們當中誰沒有犯過罪,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對經學教學與法利賽人來說已經不是摩西律法可以抵擋得住的。

  「上主看見人類個個邪惡,始終心懷惡念,就後悔自己在地上造人。」(創世紀六:5-6)

  「上主從天上察看世上的人,要看看有明智的沒有,有沒有尋求他的人。可是人人都偏離正路;個個都同樣的腐敗。沒有行善的人,連一個也沒有。」(詩篇十四篇二至三節,參考五十三篇一至三節)

  詩篇,這是當時猶太人在聖殿或會堂敬拜上主時,必定會朗誦的詩,他們一定很熟悉這段出自他們所仰望懷念的政治領袖大衛王的信仰告白。他們既然熟悉,也一定知道耶穌基督提出的這句反詢問的話所要表達的意義;人如果沒有從內心來反省開始,如果沒有心靈的更新,再好的法律條文都可能成為害人的絆腳石。安息日的問題就是一個好的例子,人如果沒有真正敬虔的內心敬拜,安息日可能沒有辦法使感受到來自上主所賜「安息」的真諦,相反的,可能成為人宗教生活上的一種負擔。若有真正敬虔的心靈敬拜,安息日對人來說,應該是一種心靈的充滿、祝福。

  在當時,執行用石頭打死的方式,是先將犯人雙手捆綁於背後,從刑場的高塔(台)處推之下去。如果還沒有死,作證的人第一個可以先拿石頭向犯人的心臟處擲過去,若是仍還沒有死,再由其他證人持續打,直到犯人死去為止。

  另外,我前面已提過的,就是姦淫應該是兩個人的事,既然是「正行淫之時」被發現,為什麼是只有提到女的,而沒有男的?那男的在那裡?路加七章卅六至四十三節,記載有一個法利賽人請耶穌基督吃飯,有一個「一向過著罪惡的生活」的女人盛著香油來膏耶穌基督的腳。「一向過著罪惡的生活」的意思,很可能是指這個女人是曾經從事妓女的行業,也許是約翰福音此段文所指的這位正在「行淫」的女人。

  再參考約翰十八章卅一節,當時在羅馬帝國統治下的猶太人,並沒有判處死刑的權柄,若有,這個女人必定直接帶去執行了。同樣的事件也發生在耶穌基督的身上,猶太人因沒有判處死刑的權柄,因此,在祭司長和長老審問完後,必須再轉送彼拉多處去審判。要取得彼拉多判處耶穌基督死刑後,才能執行。這是羅馬帝國給各地分封的王或地方執行官的行政統治權。因此,當經學教師和法利賽人帶這個女人來見耶穌基督時,若依猶太人律法,不只是只有這位女人,而是應該連帶的帶與她苟合的男人來,一起論處。而若依羅馬帝國統治的法律,猶太人又沒有執行死刑之權。這樣,我們可以看出此案本身就是個巧妙的陷阱,耶穌基督若說「是,可以」,他們可以有藉口向羅馬總督提出控告,說他「教唆殺人」。若他說「不,不要」,他們可以在聖殿裡讓所有人成為見證人,說他「公然違背摩西律法。」對這些心懷不軌,一直在找隙縫要陷害他的猶太人權貴領袖,耶穌基督當然知之甚詳。因此,當他把問題的層次從法律道德規範提昇到心靈的範圍時,這些宗教領袖發覺不對勁了。

  第九節:「他們聽見這話,就一個一個溜走,從年紀大的先走,只剩下耶穌和那個還站在那裡的女人。」

  不錯,他們是一個一個溜走,年紀最大的先走,為什麼?可能是年紀愈大,愈發現自己罪孽深重吧!耶穌基督說:「凡不像小孩子一樣來接受上帝主權的人,絕不能成為他的子民。」(馬可十:15;RF;)看吧!「年紀大的」與年紀小的「小孩子」是個多麼大的差別啊!耶穌基督是向人的信仰良知提出挑戰,要大家把內心擺向上帝,面對著上帝的審判。結果「只剩下耶穌和那個站在那裡的女人。」然後,耶穌基督要她「別再犯罪!」(第十一節)

  在約翰福音作者的筆下,耶穌基督對事情評斷的態度是很明顯的;在八章十五至十六節記載:

  「你們是以人的標準來判斷人;我卻不判斷任何人,即使我判斷人,我的判斷也是正確的;因為我不是獨自判斷,而是那位差我來的父親跟我一起判斷。」

  以上帝作為標準來看事物,才會使人回到上帝的準則裡。耶穌基督曾說過:「你們要完全,正像你們的天父是完全的。」(馬太五:48)

  另一方面,我們看到這個女人是被人帶到當時猶太人宗教、社會、政治等生活最重要的活動中心--耶路撒冷聖殿,並且被擺放在眾人中間公然受審判,這種審判方式,依耶穌基督這種訴之於「內心」良知的準則來看時,其實,她已被判過刑了,對一個有良知的人來說是已夠重了,比起法律條文更具意義。

  我想這段經文可幫助我們思考幾件事:

  一、法律讓我們看到的,是外在行為的規範,信仰是讓我們看到實在的內心。

  真實的信仰不是用來論斷別人是非的,而是用來反省我們自己的。我們必須時刻建立這種觀念和生活態度:我們是面對上帝的審判,而上帝是在看人的內心。

  耶穌基督曾經指責過經學教師和法利賽人,因他們是對法律條文知悉熟稔,且確實是在遵守,但是內心並不是那麼一回事。他很不客氣的指責他們說:

   「上帝這樣說:
    這些人用嘴唇尊敬我,他們的心卻遠離我。
    他們竟把人的規例當作我的命令;
    他們敬拜我都是徒然!」(馬可七:6-7)

  這句話給我們這個時代的基督徒和教會是很重要的儆語,我們是否會如同當時的經學教師與法利賽人所犯的毛病一樣:「遵守古人的遺訓,而放棄了上帝的命令。」(馬可七:8)

  二、給予人悔改的機會和重要性,遠比判處死刑的重要性來得更重要。

  即使這個女人真的是「正行淫之時被拿的」,她的性命仍然是可貴的。如何幫助她從罪的當中走回來,這才是重要的。我們相信,在每一個人的內心深處都有上帝造人時的特別啟示。(參考羅馬書一:18-32)人可能在某種環境下,犯了在法律規範裡的重罪,而提供一個不同的環境,人仍然是會有改變的可能的。我們之所以反對用死刑來作為遏阻重罪案件的升高即是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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