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廿八講:基督徒可以離婚嗎?

經文:馬太福音十九:3—12

「基督徒可以離婚嗎?」

這是一個越來越嚴重的社會問題,也是近年來台灣教會所面臨的問題之一;我在(九六年)八月十六日將受邀請到台東池上台糖活動中心與布農中會台東地區的同工討論這個問題,他們邀請我的理由是:因為我曾在總會青年事工委員會出版的「使者雜誌」寫了一篇文章,名叫:「我願意為離婚再結婚者證婚」(該文同時刊載在嘉西週報1994年11月27日「牧師專欄」)。
他們給我的題目是:「探討福音書中猶太人婚姻與離婚制度」。同時受邀請的還有陳南州牧師,題目也是一樣。想想看,連原住民教會也要探討這個問題的時候,就可以想到今天的教會必定對這個問題感到事態嚴重,否則是不會這樣子的,因為原住民的教會一向是比平地教會保守許多。

有關婚姻的教訓,在馬太福音第五章卅一至卅二節耶穌基督之登山寶訓中,已經有說過。這兩節是這樣說的:

「又有這樣的教訓說:『凡要休棄妻子的,必須寫休書給她。』但是我告訴你們,除非妻子不貞,丈夫不能離棄她。因為要是妻子再嫁,他等於使妻子犯了姦淫;而娶她的男人也算犯了姦淫。」

這裡已經夠清楚地說出耶穌基督的立場了,並不是沒有條件的休妻(離婚),而是有附帶條件的,這條件很清楚地是在於「妻子不貞」之前提下。

有結婚,就必定會有離婚的案件發生,這不是今天才有的事情,看,早在耶穌基督的時代,那至少離開今天已有兩千年的時間了。如果我們依照聖經的記錄,則是從摩西的時代就已經發生了,因此才訂有規律來規範在怎樣的範圍內,可以離婚。這樣離開我們今天的時代,至少已經超過三千五百年前的時間,人類社會就已經有了這樣的社會問題。如果說基督徒不會有離婚的事發生,那是欺騙人的事。如果說基督徒的婚姻生活都很美滿,那也是騙人的說法。我們要承認基督徒並不比一般人堅強,有時是比非基督徒更軟弱呢。

我們都知道目前我們的教會訂有規矩:就是訂婚前要公佈兩個禮拜讓會友知道哪一位要跟哪一位訂婚了;結婚之前也是這樣,要公佈兩個禮拜讓大家知道。另外一點,結婚的事還得在小會裡登錄,讓小會知道哪一位男士要和哪一位女士結婚。因為結婚是一種帶有「誓約」的禮拜,不能隨便。就像是在舉行「告別禮拜」一樣,在教會看來都是很重要的禮拜。我們在舉行「告別禮拜」,也要在小會登錄,因為有一位會友離開了我們的教會。這就像詩人所說的:「在上主的心目中,他的一個子民死去是多麼悲痛的事!」(詩篇一一六:15)

我們現在所讀的這段經文,也同時記載在馬可福音書第十章二至十二節;如果我們比較一下這兩段經文的記載,就會發現有些不同的地方。我們也可以從這裡來瞭解一下猶太人對婚姻的態度和看法,其實是跟東方社會的人在看法上有其共通之處。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經文內容:

第三節:有些法利賽人來見耶穌,想陷害他,問他:「我們的法律准許丈夫用任何理由休棄妻子,對嗎?」

看,這裡又提到法利賽人來找耶穌基督,他們並不是存著請教問題的心意來找耶穌基督,而是存著「陷害」他的念頭來的;這不是第一次發生,我們曾經看到法利賽人對耶穌基督和稅吏一起吃飯,他們就批評(馬太福音九:10-13);有一個安息日耶穌基督和門徒們經過麥田,因為門徒們肚子餓摘麥穗來吃,法利賽人看了就很不舒服,認為他們犯了摩西的法律(馬太福音十二:1-8);有一次,也是安息日耶穌基督在猶太人的會堂裡醫治好了一個手枯乾的人,結果法利賽人很生氣,「計畫對付耶穌,要殺害他。」(馬太福音十二:9-14);而當耶穌基督醫治好一位被鬼附身導致身體又瞎又啞的人時,法利賽人又受不了,說耶穌基督會有這種能力是因為他「倚仗鬼王別西卜罷了。」(馬太福音十二:22-24);這些法利賽人雖然看到耶穌基督一再地行神蹟奇事,但是心中並不相信,他們有一次會合經學教師,要求耶穌基督再行神蹟給他們看,結果被耶穌基督斥責他們是「多麼邪惡、多麼沒有信心」,當然耶穌基督也就拒絕他們的要求(馬太福音十二:38-42);更有意思的是,地方上的這些法利賽人因為無法阻止人民追隨耶穌基督,認定耶穌基督的權威,因此,就有從當時的猶太宗教權威中心—耶路撒冷來的法利賽人和經學教師來見耶穌基督(這有可能是從地方反應到中央去的結果,這些人可能是因為聽到地方上的反應而派人來調查的),提出他的門徒不洗手就吃東西的問題,因為這樣的行為違反了「祖先的傳統」(馬太福音十五:1-9);在第十六章一節看到「有幾個法利賽人和撒都該人來見耶穌,想陷害他,所以要求他顯個神蹟,證明他所做的都是出於上帝。」以上等等例子都告訴我們法利賽人壓根兒就是對耶穌基督存有相當的偏見,所以作者很清楚地告訴我們這些法利賽人來問耶穌基督問題,不是他們想要瞭解問題的真相,而是要「想陷害他」。

再者,我們要注意的是:馬太福音書所記載法利賽人提出的問題跟馬可福音書記載的問題不太一樣;

馬太福音十九:3我們的法律准許丈夫用任何理由休棄妻子,對嗎?

馬可福音十:2請告訴我們,我的法律准許丈夫休棄妻子嗎?

我們這樣一比較馬上就清楚發現馬太福音書的記載跟馬可有很大的不同;前者多出了「用任何理由」這句子,這就使得原本馬可福音書所記載的詢問句完全成為不同的意思了。

依照馬可福音書的寫法,來詢問耶穌基督的法利賽人雖然是同樣用想「陷害他」的念頭來的,但是語句上是比馬太福音書所用的溫和多了。我們知道馬太福音書是寫給猶太人看的,作者是有意要讓讀者知道當時法利賽人對耶穌基督是多麼地不友善,因此,所用的句子完全不同於馬可福音的句型。

馬太福音書的寫法是這些法利賽人要耶穌基督直接對摩西法律提出批判。因此,在結語上用「對嗎」?而馬可福音書的寫法則是在問「准許嗎」?這是完全不同的句型啊。這有可能就是在法利賽人中也分成兩種不同的派系,他們對摩西的法律傳承上有不同的見解;一派主張較嚴格的學派叫沙脈(Shammai),認為必須是確實發現「妻子有不當的行為」才可以。但是另一派則是較寬鬆的學派叫希列(Hillel),認為只要丈夫「不喜歡」,看不慣就可以決定休妻。其實猶太人有一本後期出現的經典叫米示拿(Mishna),其中就有一章叫「極真」(Gittin)的,是專門在說明有關休妻離婚的事宜。例如:

沙脈學派的主張:無論誰都不可以休妻離婚,除非他親眼看見妻子有「不合理」的舉止。

這裡的所謂「不合理」正好是申命記第廿四章一節所說的「有可恥行為」同義。

希列學派則說:妻子為丈夫煮飯,若是煮壞了,就算是「不合理」了。或是丈夫看見另外一個女人,心裡喜悅她,覺得她美麗,而覺得自己的妻子不好看,這樣也可以把原來的妻子休掉。婦女若喜愛上街串門子,丈夫可以給她休書,並由妻子支付離婚費用。因為這是丈夫所「不喜歡」的事。

這裡的「不喜歡」正好是申命記第廿四章一節所說的「不喜歡她」之意。

這樣我們可以看出這些來問的法利賽人是屬於希列學派者,他們顯然故意想看耶穌基督怎樣處裡這個在猶太人中已經爭吵很久的問題。

我們知道耶穌基督對倫理的教訓是很嚴格的,他甚至是將人帶回到上帝的面前看人自己,作為內心反省的憑準。換句話說,就是要超越法律的條文及規律的信仰立場來看,而不是純粹從法律的要件看人生命生存現象。希列學派顯然有意要陷耶穌基督說出「不可以」這句話,這樣就跟摩西的法律相衝突,因為摩西的法律規定是:

「假使人娶了妻子後發現她有可恥行為而不喜歡她,寫了休書給她,叫她離開;假使這女子離開後再跟別人結婚,而第二個丈夫也不喜歡她,寫休書給她,叫她離開。」(申命記廿四:1-3)

這就是希列學派的法利賽人提出這個問題之背景,所以作者很清楚地表示這些法利賽人來找耶穌基督提出這個問題,其動機是「想陷害他」。」

第四至六節:耶穌回答:「你們沒有唸過這段經文嗎?『太初,創造主造男人又造女人。』上帝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跟妻子結合,兩個人成為一體。』既然這樣,夫妻不再是兩個人,而是一體。所以上帝所配合的,人不可拆開。」

我們又看到耶穌基督很喜歡用法利賽人或經學教師的方式來反問他們,因為他們來找耶穌基督的時候,通常都會用摩西法律的條文,或是用聖經的教訓來責問耶穌基督。因此,耶穌基督也就用摩西的法律條文來回問他們。例如第十五章一至九節有關祖先傳統的問題就是個好例子。

現在耶穌基督是直接用創造的故事來回答這些法利賽人的問題。我們知道馬太福音書是為猶太人而寫的一本福音書,因此作者寫作的特點又出現了,他記錄下來耶穌基督用創造的故事來解說夫妻間的關係,只要是猶太人一聽,或一看馬上會清楚其意。我們也發現耶穌基督不想進入法利賽人所設計的遊戲圈套裡,因為若是直接回答「對」或「不對」,都可能會造成更多的紛爭。但是他的回答不只是回答,而是還帶有教訓的功能。

第六節可以說是耶穌基督對婚姻關係的明確結論:不可分離,因為夫妻「是一體」的,而且更重要的是:夫妻的關係是「上帝所配合的」,這句話本身已經表明有「約」的內涵,不只是兩個人的關係,也不只是兩個家族的姻親關係,乃是有上帝參與在其中。這樣看來在耶穌基督的觀點裡:婚姻是神聖的。這也就是為甚麼我們的教會在舉行結婚禮拜時,有誓約的禮儀在裡面,其因就在此。

馬可福音書並沒有說耶穌基督提出有關創造的故事來說明夫妻的關係,而是直接用反問的方式來問這些法利賽人說:「摩西的命令是怎樣說的?」

第七至九節:法利賽人問他:「那麼,為甚麼摩西給我們一條誡命,說丈夫給妻子一張休書就可以休棄她呢?」

耶穌回答:「摩西准許你們休妻,是因為你們心腸太硬;但在創世之初並不是這樣的。我告訴你們,除非妻子不貞,任何人休棄妻子再去跟別的女人結婚,便是犯了姦淫。」

看吧,法利賽人的真正用意出來了;他們用摩西的法律來圍攻耶穌基督,他們時常自覺對摩西法律是擁有絕對的解釋權,因此他們反問耶穌基督如果是聖經這樣說的,那麼摩西為甚麼會給這樣的法律?換句話說:摩西所給的法律應該是根據上帝的教訓來的,耶穌基督對聖經的解釋難道會比摩西更有權威嗎?這是他們提出這問題的真正用意。在他們的想法裡,耶穌基督不可能說摩西錯了。

耶穌基督當然知道這些人的心中所想的是甚麼,因此,他就不客氣地直接指出他們的問題:把婦女當作是自己身上的附加物一般,沒有將妻子看成是屬於上帝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肋骨所創造出來之結合體。我們可以從當時的猶太人社會看到許多這樣的例子;例如他們規定女人不可以進入祭壇、聖所、至聖所。他們甚至在祈禱時都會說:「感謝上帝,我不是女人、外邦人、奴隸。」他們抓了正犯姦淫的女人,卻放走了與這女人同犯姦淫的男人(約翰福音八:3-11)。

現在我們看到耶穌基督很清楚地表明了他的態度是不許他們隨意休妻,因為他深深地知道當時的婦女很難獨立生活。可以說幾乎沒有這種空間。他認為摩西會同意離婚乃是因為他們心硬的緣故。這可能是因為摩西帶領以色列民出埃及時,那時他們是剛從奴隸之地出來,社會秩序尚未建立,且他們長久在埃及過奴隸生活,男人已夠卑賤了,女人的情況則更艱困,隨時有被主人姦污、賣掉的事發生。出埃及後到曠野,則時常發生大族或強者搶走弱者的情形。因此,摩西固然是被這種環境所妥協,但是耶穌基督卻明白地指出不是沒有條件的,必須是有前提條件下才可以離婚。他強調離婚絕對不是上帝原先創造的本意。

我們可以發現到馬太福音書在這裡是再次重複了第五章卅一至卅二節的山上教訓。但是馬可福音書則沒有這句:「除非妻子不貞,任何人休棄妻子,再去跟別的女人結婚,便是犯了姦淫。」其實不論是妻子不貞或是丈夫不貞,都已經破壞了原先結婚時所立的誓約了。除非是認罪、悔改而得到赦免,否則這樣的婚姻的存在已經是破壞了。

第十節:門徒說:「既然丈夫和妻子的關係是這樣,不結婚倒好。」

門徒們顯然對耶穌基督的教訓感到驚訝,因為傳統的猶太人是不會有這樣的想法的;在任何一個社會裡,除非有很強的反省能力者,否則既得的權力沒有人會輕易放棄,既得的利益很少有人會把自己所擁有的分享給別人。門徒們想到這樣一輩子和一個自己所不喜歡的女人生活在一起,那種痛苦簡直是對男人的一種羞辱,特別是在猶太人的社會裡,很快會被看成是無用、懦弱的男人,就像早期台灣社會在取笑一個男人時,常常說他是「怕老婆」的一樣。因此他們才會說出這句「不結婚倒好」的話。

第十一至第十二節:耶穌回答:「這樣的教訓並不是人人都能接受的,只有得到上帝特別恩賜的人才能接受。因為人不結婚的理由很多:有些人是生來不適於結婚的;有些人是人為的原因不能結婚;另有些人是為了天國的緣故而不結婚。能夠接受這教訓的人就接受吧!」

這是馬太福音書特有的資料,在馬可福音書就沒有出現;耶穌基督回答了門徒們對不結婚的看法,但是特別強調一個人不結婚,那是有特別恩賜的人才能作得到。他說出幾點不結婚的理由:其一是天生不合適結婚的;這是指著先天性的理由而言,可能跟殘缺的身體有關。其二是人為的因素;很可能是跟奴隸、囚犯、宮廷宦官(如太監)的身份有關係。其三是為了天國的緣故;是指那些甘願為了傳天國的福音而拒絕結婚的人。使徒保羅就屬於第三種的人。我們可以看看使徒保羅他自己這樣說:

「我想,一個男人能夠不結婚倒是好的。不過,既然有那麼多淫亂的事發生,每一個男人應該有自己的妻子;每一個女人應該有自己的丈夫。.事實上,我願意大家都像我一樣不結婚。但是,每一個人都從上帝領受了不同的恩賜,有人是這樣的,有人是那樣。

現在,我要向沒有結婚的人和寡婦說:能夠像我一樣過獨身生活倒是不錯的。如果你們不能抑制慾念,那就結婚好啦。與其慾火中燒,不如有嫁有娶。
對於已經結婚的人,我也有所吩咐;其實不是我的意思,而是主的命令: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要是離開了,就不可再嫁;不然,她必須再跟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哥林多前書七:1-11)

我們可以很清楚看到使徒保羅是主張獨身的人,但是他也認為這不是每個人都能夠做得到的。就像主耶穌所說的要這樣子守獨身的生活,是有特別恩賜的人,而每一個人的恩賜不同,因此不用勉強。保羅特別強調別因為要守獨身,反而犯了淫亂罪,因為無法過實在的獨生的生活,反而容易陷入誘惑中,那就更糟糕。

讓我們來看看這段經文給我們帶來的信息:

一、婚姻是帶有誓約的,不要太輕視的態度看誓約的重要性。

我們知道聖經中一再用上帝與祂的選民以色列民立下「夫妻的婚約」,上帝是以色列民的丈夫,以色列民是上帝的妻子。我們從何西阿書可以清楚地看到這樣的信息。我們也從該書中看到先知何西阿的妻子是像淫婦一般,一而再地外出浪蕩,但是做為丈夫的他,則是一再地呼籲他妻子回到他的身邊來,他願意再愛她、赦免她、接納她。先知何西阿就是用這種方式在表明上帝與祂的選民之間的關係,就如同夫妻的關係一般緊密到不可分。會這樣的原因只有一點:立約,且是立永遠的生命之約。

婚姻的關係也是這樣;每次結婚禮拜必定有「誓約」的部份,請大家注意的是:在誓約之前,有牧師的講道,講道後牧師會說:「現在你們兩人有聽見聖經這樣的教訓,你們若甘願,就可以用互相牽著右手來誓約。」我們很清楚地看到牧師必須是講聖經的教訓,而不是人的教訓。因為誓約是以聖經的教訓作為基礎。這也是我常常提醒要結婚的青年要注意之處。作為一個傳道人,我的職責是將聖經的道理傳達出來。而要結婚的人應該注意聽的是,聖經這樣的教訓是否能夠成為他立約的憑據,這才是最重要的。然後接下來就有至少兩條誓約文。第一條是這樣寫著:

「你有確信這個婚姻是從上帝所配合,歡喜承認接納.作為你的妻子(丈夫)嗎?」

請注意,這句「從上帝所配合」的話,意思就是因為是上帝所配合的,所以人不可以分開他,這也是在承認婚姻是與上帝的工作有關係,不單是因為戀愛的結果,也不只是由於媒人的牽線。我們在信仰裡認為這是上帝透過各種方式來促成這對青年彼此認識,並決定要結為夫妻,而上帝是他們結為夫妻的見證者!因此,這種誓約必須是用很敬虔的心、誠實的態度來立約。

我最擔心的是今天的青年常常忘了聖經的教訓,卻喜歡在禮拜堂的地方佈置得很花俏。也有人很喜歡請一些所謂名望的人,或社會仕紳來講祝賀的話,卻對上帝在聖經裡的教訓疏忽了。通常青年喜歡為新婚者唱祝歌,新婚者也喜歡一大堆人來唱祝歌,但是都沒有真正的用心在注意聽牧師講道和所問的誓約內容。當然牧師也要好好反省有沒有認真地準備講道,讓要立約者得到信息。但是,我真的擔心是越來越少人喜歡聽聖經的話來立約,這才是今天教會青年離婚越來越多的原因,因為他們總是把「約」疏忽了。這樣對婚姻的基礎是很危險的。

二、若是真的非要離婚不可,別忘了,不是一而再地述說對方的錯誤,而是自己要有認罪的心來悔改過去所立的約。

我知道今天的社會已經到了很危急的狀態,特別是對婚姻的觀念是越來越薄弱。夫妻吵架,動不動就會開口鬧著要離婚。我也知道有些婚姻的關係若繼續維繫下去,只會造成更大的傷害,對建立家庭的和諧並無助益,尤其是對於尚且年幼的孩子更是如此。但是無論如何,離婚總是不對的事,因為曾有過立約,如今要毀約,就必須用懺悔的心,用慚愧的心意來面對上帝,祈求上帝的赦免。而不是一再地述說對方的錯誤。因為我們不只是與對方立約,婚姻的約是有上帝參與在其中,我們要面對的是上帝對我們內心的審判,而不是一再記住對方的錯誤。是要先向上帝承認我們自己有錯誤。

三、任何人要結婚前都要先三思,尤其若那些已經離了婚的人,也要過一段時間後才能再結婚。至少這樣也讓自己有一段時間好好省思是否適合再結婚。

我一直認為結婚是一件很重要的生命課題,不是因為要滿足性慾的需要,更不能是因為「奉孩子的命令」而結婚,而必須好好思考問甚麼要結婚?我們都必須用嚴謹的態度看兩性間的問題。我會這樣建議的原因,是確實有些人就像耶穌基督所說的,是不適合結婚的人,這樣的人無法與人共同生活。對於離過婚的人要再結婚,若是在離婚後,沒有一段時間的冷靜思考、反省,很容易使自己再度重犯過去的錯誤,造成更多人的傷害。因為結婚除了有上帝作見證者外,至少有雙方的親人參與其中,是兩個家族的聯親。有了一段時間過後,自己經過反省後知道上次婚姻失敗的原由,必可使自己更加成熟,或是清楚用怎樣的態度與新的人立下永遠的約,重新建立新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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