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講:說十誡(一)
作者: 盧俊義牧師 日期: 2010-08-12 11:28
經文:出埃及記二十:1-20
出埃及記從第二十章開始,是談到以色列民族認為最為重要的法律-十誡。
在前一講我曾提過從第十九章開始,是在準備與上帝之間有一個重要的新關係,而以訂立「約」的關係做為主體,這個約也是與後代子孫有關係的永遠之約,不能改變。我們也可以這麼說:出埃及記所談的約,是將創世記中有關與上帝立約的事再次具體表明出來。另一方面,出埃及記的立約,是使創世記中個人與上帝之間的立約,提昇到整個民族與上帝立約,不再是個人的,乃是整個民族的。
我們現在所讀的這段經文是所謂的「十誡」法律。與這「十誡」經文很相似的經文出現在申命記第五章六至廿一節,但是當我們比較這兩段經文的時候,就會發現二者之間最大的差異,乃是在第四誡守安息日的述說上有所不同;在出埃及記是說因為上帝「在六天裡創造了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但在第七天休息」(出埃及記二十:11)。可是申命記是說以色列人曾經在埃及做過奴隸;上帝以大能大力把他們從那奴隸的土地搶救出來(申命記五:15)。另外,在孝敬父母的誡命上,申命記的作者特別強調那是因為「要遵照」上帝的命令而必須這樣行(申命記五:16),在出埃及記的記錄上則直接說「要孝敬父母」(出埃及記二十:12)。再一點是:十誡中的第十誡在出埃及記的說法是「不可貪圖別人的房屋」列為最優先,而在申命記則是將「不可貪戀別人的妻子」列入最先的禁令(申命記五:21)。
「十誡」這個名詞,很可能是從出埃及記第卅四章廿八節的「把這約的話---十條誡命寫在兩塊石版上」這句話引伸得來。它原本的字意是指「十句話」。
這十句話很可能就是這樣寫的:
1.不可敬拜別的神明。
2.不可為自己造任何偶像。
3.不可濫用我的名。
4.要謹守安息日為聖日。
5.要孝敬父母。
6.不可殺人。
7.不可姦淫。
8.不可偷竊。
9.不可作假證陷害人。
10.不可貪圖別人的財產。
我們很清楚從十誡中看到它的特點:是一幅明確的法律條文,不帶有任何條件性的。也就是這種「你不可作0,或是你要作0」形式,是一種非條件性的法律。不是「你若作0,我就給你0」這種附帶條件性的法律型態。但是不論是出埃及記的,或是申命記的十誡,都已經跟原來刻在石版上的「十句話」有了差別;現今的十誡已經不只是「十句話」而已,而是增添了許多話語,這些話語是後來才逐漸增添上去的。例如有關造偶像、守安息日等誡命上的增添語句,很可能就是後來為了要更顯明誡命的範圍、精神而引伸出來的解說句子。
長久以來,猶太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信義會,以及希臘正教和基督教改革宗(包括長老教會在內)對十誡的經文涵蓋範圍有不同的看法,我們可用下列圖表來區分:
猶太教天主教、基督教信義會希臘正教、基督教改革宗第一誡第二節:我是上主-你的上帝第三節:不可敬拜別的神明 第四至六節:不可為自己造任何偶像第三節:不可敬拜別的神明第二誡第三節:不可敬拜別的神明 第四至六節:不可為自己造任何偶像第七節:不可濫用我的名第四至六節:不可為自己造任何偶像第三誡第七節:不可濫用我的名。第八節:要謹守安息日為聖日。第七節:不可濫用我的名。第四誡第八節:要謹守安息日為聖日。第十二節:.要孝敬父母。第八節:要謹守安息日為聖日。第五誡第十二節:.要孝敬父母。第十三節:不可殺人。第十二節:.要孝敬父母。第六誡第十三節:不可殺人。第十四節:不可姦淫。第十三節:不可殺人。第七誡第十四節:不可姦淫。第十五節:不可偷竊。第十四節:不可姦淫。第八誡第十五節:不可偷竊。第十六節:不可作假證陷害人。第十五節:不可偷竊。第九誡第十六節:不可作假證陷害人。第十七節a:不可貪圖別人的房屋第十六節:不可作假證陷害人。第十誡第十七節:不可貪圖別人的財產。第十七節b:不可貪愛別人的妻子、奴婢、牛驢,或其他東西第十七節:不可貪圖別人的財產。
從前面圖表可以看出猶太教是將第二節看成第一誡,這一點是與基督教會最大的差異。我們從第二節看到猶太教之所以將「我是上主-你的上帝;我曾經領你從被奴役之地埃及出來」看成第一誡命,是可以理解的。因為這句話也是往後以色列人民在對他們的子孫介紹耶和華上帝時,必須提起的開場白句型(出埃及記十三:3、14)。但不論任何宗派如何將十誡分成不同的段落或誡條,都不會影響到十誡的本質。和它存在的功能,這一點才是這個誡命的重點。
我們現在所讀這一章經文是出自「以羅伊文獻」的資料,跟申命記派作者所寫的雖然有上述的不同,但是大致上說來還是一樣的架構,只是因為時間上的演進,和社會環境的變遷才會有像這種對安息日看法上的差異。即使是在今天,十誡仍舊是以色列國的立國基本精神,也是該國的憲法基礎。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所讀的這段經文內容:
第一至二節:上帝作了以下的指示:
「我是上主-你的上帝;我曾經領你從被奴役之地埃及出來。
這兩節經文可以說是十誡的前言。在猶太教看來,十誡的第一誡是由第二節開始,而不是我們所謂的前言。我們應該有的基本認識是:十誡並不是用來作為得救的記號,而是為了要讓以色列人民能遵守上帝的話,以及確實遵行他們和上帝之間所立的約,成為實實在在的選民。
「上帝作了指示」,這表示出摩西只能傳達上帝的話,不再增添任何自己的解說。這樣也說明了一個重要的認識:摩西是個先知,因為先知的職責乃是忠實於上帝的話語,上帝要他說甚麼,他就說甚麼(列王記上廿二:14)。
第二節的「我是上主-你的上帝」,這句話成為舊約聖經中描述上帝的宣言時的一個重要句型,尤其當上帝在宣告祂的命令時,都會用這句重要的「署名款」,用來表示這是出自上帝自己的話語,有鄭重宣佈的用意,讓聽者知道這絕對不是可以隨便的大事。在摩西的法律書以及在先知的作品中,我們很容易看到這樣的句子。例如利未記第十九章,民數記第十五章廿七至四十一節,申命記第五章,以賽亞書第廿一章十七節,廿二章十四節,廿五章一節等等,類似這樣的句型在先知文獻中俯拾皆是。
「我是上主」,在台語漢字以及和合本都用「我是耶和華」。由於以色列人民遵照傳統不直接稱呼上帝的名稱,因此,現代中文譯本都以「上主」來代替「耶和華」這個稱呼。全部舊約只有在「他的名字是…」的時候才用「耶和華」這名字。
「你的上帝」這句話也在表明上帝與以色列人民之關係是不可分的。這是因為在以色列人民和上帝之間有著約的緊密關係,這種關係即使是以色列人民想要拒絕也很困難,因為二者之間的約是「永遠的約」,是「生命之約」。
「我曾經領你從被奴役之地埃及出來」是更明確的宣告,在表明不只是與歷史的經驗有關,而且是讓以色列人民知道他們和上帝之間,是永遠不可分離的生命關係。因為他們能夠有今天的自由、生存,乃是上帝從埃及人的手中將他們拯救出來的。
第三節:我以外,不可敬拜別的神明。
這是第一條誡命,是整個十誡中最為重要的一條誡命。我們也可以這樣說,所有的十誡其實只有一條,就是這條「我以外,不可敬拜別的神明」誡命。在往後的九條誡命也可以說都是這一條誡命的延伸,因為這一條誡命若是不存在,再繼續說其他的誡命都將是沒有意義的事。
「我以外」,這句話有一個意思,就是不可能將其他的神明放在上帝的上面,或是將其他的神明用來敵對上帝,這是絕對被禁止的。這樣說來,一個人如果將另一種事物放在比上帝更高的位置,那就是違反這一條誡命。或是有人將另外的神明看為重要,那也是一樣在敵對上帝。這是要求將上帝放在最高的點、位置來看,不能有超過祂的任何事物出現。因此,當這條誡命在說「我以外,不可敬拜別的神明」時,所要表明的乃是:任何超越過對獨一無二的上帝的尊敬,就是違反這條誡命,絕對禁止!
申命記的作者用這樣的話說明人如何用「最高」的位階對待上帝,作者認為一個以色列人應該有這基本態度:
「以色列人哪,你們要留心聽!上主是我們的上帝;惟有他是上主。你們要以全心志、全情,全力愛上主-你們的上帝。今天我向你們頒佈的誡命,你們要放在心裡,殷勤教導你們的兒女。無論在家或出外,休息或工作,都要不斷地溫習這誡命。你們要把這誡命繫在手上,戴在額上,寫在家裡的門框和大門上。」(申命記六:4-9)
看,這段經文被看成是整本聖經的中心思想。它告訴我們建立正確的信仰態度,就是要用「全心、全情,全力量愛上主-你們的上帝」,這樣的人才是對上帝絕對忠誠。因此,一個人的生命不能存在有兩個以上的神明,也不可以用敷延的態度回應上帝的愛和呼召。耶穌基督就說過這樣的話:
「沒有人能夠伺候兩個主人。他要不是厭惡這個,喜愛那個,就是重視這個,輕看那個。你們不可能同時作上帝的僕人,又作錢財的奴隸。」(馬太福音六:24)
這就是我們在前面說過的,不能有二意的心,而是必須將上帝放在最高位階看,才能明白這誡命的精神,即使是在金錢與上帝之間作選擇也是如此。耶穌基督在譴責他那時代的人,說那個時代是個「邪惡、淫亂」的世代(馬太福音十六:4),因為在他們的心中有兩個以上的神明,人們的心中並不是真的以上帝為大,不是真的只有耶和華上帝在他們的生命而已。這就是耶穌基督所批判的,因為在先知文獻中,總是將上帝和以色列人民的關係定位在夫妻的關係,這樣就像一個作妻子的人不是只有一位丈夫,而是有兩個以上的丈夫一樣,是犯淫亂罪一般。
這樣我們可以清楚看出,對上帝必須絕對忠實,否則就是犯了第一條誡命,因為第一條誡命是一切誡命之母,喪失了對此誡命的忠誠,就無法說明人內心對上帝的聖潔。
這段經文給我們帶來很好的信息:
一、如果我們信耶和華上帝是我們生命中惟一的上帝,那麼我們就應該表現出對耶和華上帝絕對忠誠的信仰態度。
我們看到上帝頒給以色列人民的誡命中,開頭就說「我以外,不可敬拜別的神明」這句話,很清楚地規範出以色列人民對上帝應該有的信仰態度,就是對上帝必須有絕對忠誠的心。
今天我們接受十誡,也就是在宣告我們願意對上帝用絕對忠誠的心來回應祂對我們的愛。神學家保羅.田力克從說過一句很出名的話,他說:「信仰是生命終極的關懷。」意思就是一個人生命中「最關心」的是甚麼,那件他所「最關心」的事物就會變成他的信仰對象。這樣看來就更清楚了;如果一個人將他的事業看成是他生命中最大的關心對象,這樣的事業就會變成那個人的信仰對象,這對象就是事業,而不是創造宇宙萬物、生命的上帝,也不是拯救生命的上帝,而是幫助他賺錢的神明。請注意啦,在台灣社會,很容易看到因為「大家樂」、「六合彩」所造出來的神明,因為這些很多人相信這種神明可以幫助他們賺錢。但是基督教告訴我們的上帝並不是幫助我們賺錢,乃是告訴我們這位上帝是我們生命的主。
基督徒必須先建立對上帝的絕對忠誠之心,才能談得上他心中確實是尊主為大,否則其他的說詞都只是一種藉口罷了。
我常常在批判的一件事,就是現任的總統李登輝。他在一九九三年縣市長選舉的時候,為了使國民黨提名的林柏榕能順利當選台中市長,他陪伴當時另一位堅持出來參選的國民黨籍許素惠女士(張子源,前任台中市長之妻)到台中媽祖廟去解咒,原因是許素惠女士為了表明她是豁出去了,絕對競選到底不妥協,也不接受國民黨派員協調,因為林柏榕曾說出「污衊」她先生張子源的話。為了平息這樣的紛爭,李登輝出面說情,許素惠女士說她已經在媽祖廟發下咒語,無法改變。李登輝則去替她為此事說情,希望媽祖神明原諒許素惠女士的改變。問題就出在這裡:李登輝已經受洗了啊,他還是我們長老教會台北濟南教會的成人會員呢!怎麼可以到媽祖廟去燒香向媽祖神明祭拜替許素惠女士解咒?這樣的信仰態度,在我看來簡直就是一種污衊!
再舉另外一個例子:一九九五年十月廿二日下午,長老教會總會在台北國際會議聽舉行「宣教一三○年紀念感恩禮拜」。籌備單位一直認為如果能邀請到總統李登輝來參加是件很「光榮」的事;因此,就透過相關人士轉達這樣的邀請。禮拜在進行中,當聖餐在進行快結束時,李登輝來了,他沒有馬上進入禮拜會場,等聖餐過後來賓致詞時,他進入會場,總會主辦單位將台上所有牧長都請下台,讓李總統上台去講話,幾乎全場的人都站起來鼓掌歡迎。當李總統講完話後,馬上又下台出去,這時又是幾乎全場的人都站起來鼓掌歡送。我們必須很清楚注意一件事:這是在禮拜啊,即使是在報告事項中,或是在來賓致詞中,也都是在禮拜的程序。我們應該建立一個觀念:在教會裡,沒有誰比較大,或是誰比較小,沒有。大家在教會裡都是兄弟姊妹,都是有罪的人,都是等待上帝救恩的人。若是不能建立這樣明確的觀念,我們的教會就不能算是真的屬於基督的教會。我們的教會不能因為李登輝總統來參加,就說有榮耀,這是絕對錯誤的信仰觀念!看,他在禮拜中來、去態度,你想他是真的將上帝放在他眼中嗎?我深深不以為然!一個真的將上帝放在他眼中的總統,會知道謙卑,會知道要尊重禮拜中以上帝為最大。何況我們是以上帝的話做為我們長老教會基礎的教會,就更應該知道不是以人的身份來看教會的榮耀,而是以上帝的話來建立我們信仰的榮耀。
這也就是我這幾年來一再在告訴大家的,不論是喜事、喪事,我們都是以上帝的話做禮拜來回應上帝在我們的家庭、在我們個人身上的愛。因此,禮拜中沒有所謂的「來賓致詞」這種節目,因為在喜事中我們是以上帝的話作為祝賀的話;在喪事中我們也以上帝的話來安慰哀傷的人。講道的人就必須很忠實地傳出聖經的話語,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沒有任何人的話會比上帝在聖經中的話更能祝福人,或是安慰人。若我們不能建立這樣的觀念,我們就很難建立以上帝為中心、為主的信仰態度,而且也會很容易陷入以人的社會地位為光榮的錯誤信仰態度。
二、守不住「我以外,不可拜別的神明」這第一條誡命,就很難明白其他誡命的意義。
我說過這第一條誡命是所有誡命中的基礎,若是失去對這一條誡命的嚴格遵守,就很難體會或認知其他誡命的含意。
我常常發現,很多時候我們總是看其他的誡命遠勝過第一條誡命,這是很奇怪的信仰態度,也是錯誤的。例如:有些人很重視第七誡,常常在注意某某人是否犯了第七誡,或是違反第四誡,或是違反第九誡等等。違反這些誡命都不是應該有的信仰態度,但是,我認為一個人之所以會違犯這些誡命,其中一個主要因素,乃是因為這個人心中已經沒有尊主為大才會做出這樣的事。一個以上帝為中心、尊主為大的人,他不敢犯姦淫罪。我們看大衛王就是在最榮華富貴的時候,忘記了上帝的恩典,才會犯了姦淫及謀殺罪。他在犯了罪之後,很懊悔,寫了一首詩,詩中說:
「我知道我的過犯;我自覺常在罪惡中。我犯罪冒犯你,我得罪的是你;我作了你認為邪惡的事。」(詩篇五十一:3-4)
大衛王知道這是一件錯誤很嚴重的事,因為他做了傷天害理的事-奪人妻、害人夫,這樣的行為就是得罪上帝。因為這樣的行徑所表明出來的就是他心中已經沒有了上帝,他才敢這樣做!
同樣的,一個人會殺人,必定是因為他心目中認為上帝已經不存在,或是上帝「已經死了」,認為自己可以取代上帝處理別人的生命。他要自己申冤,他不再等待上帝的審判。一個人也因為心目中沒有上帝,才敢去犯姦淫的罪,因為在做這種事的人心中總是會這樣說:沒有人看見,沒有人知道我在做甚麼事。這種的人常常忘了一件重要的事:上帝總是在暗中察看我們每個人的言行舉止。一個人會作假見證去陷害別人,因為他們的心中在想:根本就沒有上帝!這樣的人不怕上帝,雖然表面上看來好像很敬虔的樣子,像是蠻有一回事地在參加各種敬拜聚會、祈禱等等,但是,他內心在問說:上帝在哪裡啊?我看不見。他的心中就是這樣說:我不相信有上帝!因此,他在作假見證時,心中不會害怕,他昧著良心在說謊言時,他不覺得羞恥。但是,我們都知道一件事實:一個有信仰的人,當他說謊言陷害別人時,就一直擔心上帝會很生氣,會對他施行報應。因此,真正心中敬畏上帝的人,是不會做出使上帝的名受到污衊的事。
因此,我們說第一誡就是所有誡命之母,所有的誡命都是以第一誡為基礎。當我們談十誡時,要先釐清我們的信仰內容,是否真的除了上帝以外,沒有別的神明在我們心中,這樣我們才能進一步地談到其他的誡命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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