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講:更高的道德情操
作者: 盧俊義牧師 日期: 2010-08-12 15:22
經文:馬太福音五:21—32.
「聽見耶穌教訓的人都很驚奇,因為他的教訓滿有權威,跟一般經學教師不同。(馬可福音一:22)」馬可福音書的作者用這樣一句很簡潔的話,描述眾人在聽了耶穌基督教訓後,他們所做出來的共同反應。為甚麼會這樣呢?
這是一個連當時的一般民眾都想要知道的問題(約翰福音七:15),也是當時宗教領袖們亟欲知道的答案,他們甚至從耶路撒冷派出代表到加利利去實地調查詳情(馬可福音三:22、七:1),就是為了要瞭解為甚麼耶穌基督那麼受眾人喜愛,且在整個巴勒斯坦地區造成了轟動,到處有人在傳述有關他的言行等各種事蹟(馬可福音三:7—8)。
當我們在讀耶穌基督的言論時,就會發現他在分析問題和解釋傳統上對許多法律的規定,有很不一樣的地方;他沒有說以前的人或是經學教師、法利賽人說錯了,或是說哪一條法律條文有問題,沒有,他沒有這樣說過。相反地,他卻是說「只要天地存在,法律的一點一畫都不能廢掉,直到萬事的終結」(馬太福音五:18)。雖然是這樣,我們還是看到摩西法律在他詮釋之下出來的就是不一樣。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所讀這段經文內容:
第廿一至廿二節:「你們聽說過,古人曾被禁戒:『不可殺人;殺人的該受法律的制裁。』但是我告訴你們,向弟兄動怒的,也要受裁判;罵弟兄為『廢物』的,得上法庭;罵弟兄為『蠢東西』的,也逃不了地獄的火刑。
在第二十節的地方,耶穌基督已經很清楚說出他要門徒們將對象放在法利賽人和經學教師的身上,這裡所說的「你們聽說過」,也就不難想像得到,指的就是法利賽人和經學教師的教訓之意。因為他們平常都在會堂或是聖殿教導人們有關摩西法律的事務。他們可以說是這方面領有「專業執照」的老師。
「不可殺人」,這是摩西法律中非常清楚的禁戒,也是我們所熟悉的第六誡:「不可殺人」(出埃及記二十:13,申命記五:17)。依照摩西的法律規定,殺人者是要被判處死刑的(出埃及記廿一:12,利未記廿四:17.21)。申命記則清楚說明有關審判糾紛案件的相關內容(申命記十七:8-13節)。
耶穌基督沒有否認這些法律的需要性和存在的重要性,但是,現在他說出更高的境界,就是以「動怒」作為準則,來看人和人之間的關係;摩西的法律是將之定位在具體的行動之後,例如有傷害到對方的行為,這是包括了對方的財產在內(利未記廿四17-22)。但是耶穌基督提出來的標準卻是不一定有具體的外在行為現象,而是來自內心的思考行動作準則—動怒。但是法律上無法明文定位「動怒」的範圍或定義,因此無法具體給予施以刑責。如果我們將「動怒」跟前面耶穌基督所說的「促進和平」是相對照,就會看出耶穌基督的用心,乃是在告訴我們人看外在的法則,上帝看人內心的動機,因為內心的怒氣是導致外在行為的具體反應,例如創世記第四章所描述的該隱,因「生氣」上帝(6節),而最後將他的弟弟殺死(8節)。
「罵弟兄為『廢物』的,得上法庭;罵弟兄為『蠢東西』的,也逃不了地獄的火刑」。這裡的「廢物」、「蠢東西」,在和合本的譯文是「拉加」、「摩利」。
所謂「廢物」(或是「拉加」),意思就是說「笨蛋」、「虛空」、「呆子」,我們知道聖經很清楚說所有的生命是來自上帝的創造,因此,當一個人罵令一個人說他是「廢物」、「呆子」的時候,已經不是在罵那個人了,而是在說上帝的創造有問題。用我們現在的話來說,就好像是這樣的一句話:「上帝怎麼會創造出你這樣一個廢物!」這話本身,已經不是在罵那個人而已,而是已經對上帝的創造有了輕謾的意味在裡面了。這樣對上帝輕謾的人,當然會受到猶太人最高法庭(Sanhedrin,三和林)的起訴。
所謂「蠢東西」,其意是指輕謾的意思,也是一種叛逆、背叛的態度。在詩篇第十四篇一節說:「狂傲的人自言自語:沒有上帝。」(請注意和合本用:「愚頑人心裡說:沒有上帝。」)這裡所用的「狂傲」或是「愚頑」的字眼,都是帶有輕謾之意,也是人對上帝的一種叛逆行為。如果以現代人的話來說,就是這樣:「別傻了,你還相信上帝啊!」說這種話的人,心中就是壓根兒沒有上帝,是輕侮上帝的態度。
「地獄的火刑」,這裡的「地獄」是指著「欣嫩谷」這個地方,是位於耶路撒冷西南方(參考約書亞記十五:8,列王記下卷廿三:10),從亞哈斯王起,人們將小孩在此處焚燒獻給摩洛神明(列王記下卷廿三:10)。以色列人非常憎惡此地。這地也是焚燒垃圾的地方,通常若是有人死後埋葬在此地,就是被他們看成一種最大的恥辱。後來逐漸地發展成用「欣嫩谷」這個名字來形容一個人死後,被上帝懲罰而來到這個被看為最不好的地方。
我們看到耶穌基督現在已經有了新的詮釋;他認為一個人「動怒」,其嚴重性不亞於「殺人」。若是罵弟兄的話裡用帶有輕藐上帝的語意在裡面—如「廢物」、「蠢東西」—其結果跟污辱上帝是差不多。約翰一書第三章十五節這樣說:「那恨自己弟兄的,就是殺人的;那殺人的,就沒有永恆的生命。」看吧,恨弟兄跟殺人是同一等級的嚴重,而殺人就如同被判入地獄一般,沒有永恆生命可言呢。
第廿三至廿四節:因此,你在祭壇前要獻供物給上帝的時候,要是想起有弟兄對你不滿,你就該把供物留在祭壇前,立刻去跟他講和,然後再回來把供物獻給上帝。
「祭壇」在這裡非常清楚地是指耶路撒冷聖殿裡獻祭的地方。耶穌基督已經夠清楚地表明出:和睦的愛,遠比獻祭的禮儀更重要。也就是說用帶有仇恨的心來獻祭,不如以帶有仁慈、平安的心來和別人相處。先知何西阿這樣說:「上主說:『我要求你們的,是堅定的愛,不是牛羊牲祭;我要的子民認識我,不要燒化祭。』(何西阿書六:6)」對人有堅定的愛,也就是對上帝的愛的回應。約翰一書的作者說:「如果有人說『我愛上帝』,卻恨他的弟兄,他就是撒謊的;他既然不愛那看得見的弟兄,怎麼能愛那看不見的上帝呢?(約翰一書四:20)」
第廿五至廿六節:「假如有人要控告你,把你拉上法庭,你該趁著還沒有到法庭之前跟他和解。不然,等到進了法庭,他就要把你交給法官,法官把你交給法警,關進監獄去。我告訴你,你得坐牢,等到你繳清罰款的最後一分錢。」
這一段經文也同時出現在路加福音第十二章五十七至五十九節。
這兩節可以說是進一步在解釋第廿三、廿四節;耶穌基督在強化與弟兄和好的重要性。在當時的羅馬法律是准許原告帶被告上法庭的,因此,耶穌基督這裡說要「趁著還沒有到法庭之前跟他和解」,其意甚明,就是不要等到被告進官府裡了,才要想和解,那是已經太慢了。
若是將這段經文用來看末世的景況,那意義就會更加明顯;因為這樣是清楚說出要趕快在現今掌握機會,否則明天可不一定會有機會,因為「那日子」(上帝審判之日)即將來臨,若是上帝的審判一到,那時才要悔改就已經來不及了。
第廿七至廿八節:「你們聽見古時候有這樣的教訓說:『不可姦淫。』但是我告訴你們,看見婦女而生邪念的,在心裡已經跟她犯姦淫了。
在十誡的第七誡:「不可姦淫。」在利未記第十八章裡有很詳細的說明與淫亂相關的法律禁令。猶太人其實對這些摩西法律是相當熟悉的,尤其是經學教師和法利賽人對摩西法律的細則更是如數家珍一般的清楚。如果我們看約翰福音第八章一至十一節,有關一位「在行淫時被抓到的」女人來問耶穌基督的意見,他們並且提醒耶穌基督,按照「摩西在法律命令」,「這樣的女人應該用石頭打死」。看,他們其實都很清楚甚麼叫做「姦淫」。可是我們卻看到耶穌基督對「姦淫」有更高的準則,這個準則就像前面已經說過的,是以人的內心意念來看的。不是停留在外表的行為而已。如果將「不可姦淫」和第十誡的「也不可貪心」放在一起看時,我們就會更清楚,第十誡是以意念上的貪婪作基礎而訂立的誡命。因此,如果只停留在第七誡的「不可姦淫」,是將這個規範縮小了它的範圍,並且給人有逃避法律條文的空間。但是,如果和第十誡的條文併在一起來瞭解,我們就會明白這是針對人內心的淫念說的。人心中的「淫亂」意念,會使人產生姦淫的行為出來,大衛王的例子我們應該清楚(撒母耳記下卷十一章)。
在耶穌基督的教訓中,他甚至將 「淫亂」用來指責當時的猶太人的信仰態度;他針對那些祈求神蹟的法利賽人和撒都該人說:「這時代的人竟是那麼邪惡、淫亂!你們要求神蹟嗎?除了約拿的神蹟,你們再也看不到別的神蹟了。(馬太福音十六:4)」他在說那個時代是個「邪惡、淫亂」的時代,意思就是在指責那個時代的人是個心中有「兩個上帝」的信仰態度,意思就是對上帝不夠忠實,是心中有邪念。人不一定到別的神殿去敬拜,但是不夠忠實的態度敬拜上帝,就是一種信仰上的「淫亂」啊。
第廿九至三十節:假如你的右眼使你犯罪,把它挖出來,扔掉!損失身體的一部份比整個身體陷入地獄要好得多。假如你的右手使你犯罪,把它砍下來,扔掉!損失肢體之一比整個身體下地獄要好得多。」
這是跟第廿三節一樣,讓我們看到一個衡量的準則;與其讓全部遭到損失,不如讓損失減到最小的狀況。
「犯罪」(和合本用「跌倒」),原本具有「絆腳石」的意思,就是使人陷入在罪惡的裡面(馬太福音十三:41,路加福音十七:1)。也含有「障礙物」之意,就是阻擋了人在信仰上的進步(羅馬書九:32-33、十六:17,彼得前書二:8)。
在這裡並不是真的叫我們按照字面的意思去行,因為挖掉眼、砍掉手並不表示我們就能得救了,而是我們要衡量自己在得救的路途上,是甚麼事使我們陷入罪惡中?是甚麼事阻礙了我們繼續追求真理,接近上帝的意念?基本上是要我們清楚:不要因小失大。得救的事若看為大,則其他的事相對的就是小了。
第卅一至卅二節:「又有這樣的教訓說:『凡要休棄妻子的,必須寫休書給她。』但是我告訴你們,除非不貞,丈夫不能離棄她。因為,要是妻子再嫁,他等於使妻子犯了姦淫;而娶她的男人也算犯了姦淫。」
這是繼續如同第廿一、廿七節一樣,對過去經學教師和法利賽人在解釋摩西法律上的看法之差異;第廿一至廿六節是與第六誡「不可殺人」之法律有關的誡命;而第廿七至三十節,提到有關第七誡的「不可姦淫」之誡命有關。現在是繼續延伸討論跟「淫亂」相關的問題—離婚。
我們知道猶太人是以男性為中心的社會,在他們的社會裡,女人和孩童的社會地位很微小。申命記第廿四章一節這樣寫著:「假使人娶了妻子後發現她有可恥行為而不喜歡她,寫了休書給她,叫她離開。」這裡要注意的是摩西法律是說「發現她有可恥行為」,這裡說的「可恥行為」是指有「外遇」,與人「通姦」,或是有違婦道行為之意。但是在法利賽人的解釋中就變樣了;他們為了要陷害耶穌基督而用這樣的問題來問他看法,他們問說:
「我們的法律准許丈夫用任何理由休棄妻子,對嗎?」(馬太福音十九:3)
另外在馬可福音書有這樣的寫法:
「請告訴我們,我們的法律准許丈夫休棄妻子嗎?」
耶穌反問:「摩西的命令是怎樣說的?」
他們回答:「摩西准許丈夫寫一張休書給妻子,就可以休棄她。」(馬可福音十:2-4)
看吧,法利賽人簡直就是曲解摩西法律啊,他們將摩西律法中原有的「有可恥行為」,變成了是「用任何理由」,這是何等大的差距啊!可說是完全相反的方向。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他們甚至認為只要「寫一張休書給妻子,就可以休棄妻子」,這種作法實在是很不人道的行為。其實耶穌基督是反對休棄妻子的;他曾對法利賽人很清楚地說出他對夫妻關係的看法是:「任何人休棄自己的妻子去跟別的女人結合就是犯姦淫;娶了被休棄的女人也是犯姦淫。」(路加福音十六:18)這已經是夠明白的態度了。他這段話是針對男人說的,因為猶太人的法律只准男人休棄妻子,而不准女人有離婚的念頭。當耶穌基督說 「除非妻子不貞,丈夫不能離棄她」時,只不過是將摩西法律的條文述說清楚而已,因為法利賽人早已將之變樣走調了。
這段經文給我們帶來好的信息:
一、要正確瞭解聖經—上帝的話,就必須是整體的、全面性的瞭解,而不是停留在字面上作斷章取義的解釋。
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認識。我們看到法利賽人或是經學教師,他們雖然是在教導人們認識聖經—上帝的話,但是他們最嚴重的問題,是將聖經—上帝的話給予曲解了。
這種情形也發生在中世紀的教會歷史裡,當時因為一般信徒沒有聖經可以讀,除了神職人員以外,信徒無法讀到聖經,結果就發生了教會最黑暗的時代,各式各樣的墮落行為在教會發生,貪婪、欺詐、權位鬥爭,以及對人生命的殘害事件等一一出現,到最後終於發生了教會改革運動。
今天的教會也有這樣的問題,就是有人甚少願意認真的來讀、研究聖經,一般信徒甚少願意撥出時間讀聖經,更嚴重的是連傳道者也漠視研究聖經。這樣很危險,因為這容易使我們對聖經的瞭解陷入一知半解的狀況中而不知,甚至是對聖經斷章取義,使聖經的本意走了樣,這對教會長遠來看是一個很大的危機啊。
若是我們真的愛教會,我們就應該培養閱讀聖經的習慣,不僅是每天讀聖經,並且應該有進一步研讀聖經的努力。我認為參加查經班是幫助我們認識聖經最好的方式,短時間裡看不出有甚麼效果,但是長遠來看,我們就會發現對聖經的瞭解會跟以前不一樣,因為查經才是避免我們對聖經—上帝的話作斷章取義的最好方法。
二、耶穌基督教導我們要有更高層次的信仰生活,使我們不只是在道德生活上有好見證,更在比道德層次高的階段上顯現出我們堅定的信心。
每一個社會都會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在那背景裡也有不同的道德標準在維繫那個社會的生活秩序。遵守道德生活規範是每一個人應該有的基本生活態度,對基督徒來說這是責無旁貸的事。
但是,我們必須要注意的是:基督教的信仰是要讓我們越過道德情操的界限,讓我們在生活態度上會比一般人更加嚴謹。這種嚴謹不是一種束縛,而是一種信仰的喜悅和力量;例如今天的社會,年輕人對性行為很隨便,我們看到「愛滋病」之所以會猖獗起來,就是因為性行為太隨便導致的結果。基督徒就必須對這種不應該有的性行為用信仰的毅力加以約束,不能因為法律允許「嫖妓」,就認為可以去作。或是因為今天的社會對男女之間作愛的行為規範逐漸放鬆,就認為「只要我喜歡,就可以作愛」,不,不能這樣。我們應該將標準放在聖經—上帝的話的層次來思考:上帝是否會喜歡我這樣做?讓我們的社會、家庭生活都是以上帝為中心來思考,這樣才是顯現出我們的信仰是我們的社會行為的準則。法律是將人的行為加以約束在一定範圍內,信仰則是讓我們將內心呈現在上帝面前來反省。因為我們所面對的是上帝對我們內心的審判,是從我們內心深處的呼聲來回應上帝的愛。
我們看到耶穌基督對他門徒說的話,他要他們別在傳統法律的字眼上停留,而要他們將那些法律上的精神活生生的見證出來,提昇到心靈的境界裡,讓「不可殺人」的事進階到「不可動怒」,讓「不可姦淫」提昇到「看見婦女而不生邪念」的階段,這必須由內心的省察才能達成,也是基督教信仰最重要的課程。讓我們一起來學習努力達成這樣的信仰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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