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卅四講:不誠實的結果
作者: 盧俊義牧師 日期: 2010-06-01 15:20
- 經文:創世記卅八:1—30
創世記第卅七章開始是在講約瑟的族長史,卻在剛開始進入時,就插入了第卅八章這篇有關猶大和媳婦亂倫的故事在這裡,讀起來總覺得怪怪的,因為這樣子將整個約瑟族長歷史的繼續性打斷,且又與約瑟的族長史沒有關係;就像第卅四章編入有關雅各的女兒底拿被強暴的故事,讓雅各的族長史好像突然間被割斷了一樣。不過,會編入這段故事在這裡,顯然是跟猶大這個家族後來在以色列民族歷史上佔舉足輕重的地位有關,因為猶大這個支派後來成為以色列民族發展的正統,以大衛王為首的君王都從這個支派出來(參考馬太福音一:3—6)。
從這篇猶大故事裡,我們至少可以看到有關猶大的後裔,原來是跟亂倫有關,就好像羅得的後代—摩押和亞捫—是出自亂倫的結果一樣。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早期希伯來人的祖先原本並不希望與迦南人有接觸,這可從以撒吩咐雅各「不要跟迦南女子結婚」(創世記廿八:1)的話看出來。但是,在猶大的支派中則是有不少族人與迦南人通婚,這一點至少也說明了後來在以色列人民中,有人強烈主張「民族主義」的看法是很值得反省的,因為在一個祖先本身已經有了外族血統的族群裡,一再講究血統傳承的重要性,對信仰本身並沒有特別意義。聖經告訴我們,上帝並不是因為血統的關係與人立約,而是因為人願意跟上帝和好,願意順服上帝的旨意,聽從上帝的帶領,這才是最重要的,這一點也是上帝與人立約的基本精神。
再者,聖經的作者將這個亂倫的故事露骨地描寫出來,讓我們看到一個重要的信息,就是聖經的作者並沒有因為上帝選民的關係,就將選民在信仰歷程中所犯的錯誤隱飾起來;相反地,是將所有的經過很清楚地記述下來,讓我們看到人軟弱的一面,看到人的缺點。從亞伯拉罕直到現在延續雅各成為後裔的繼承者的猶大,每個人都有缺點,就算是以色列人民所最懷念的大衛王,也有犯姦淫罪的惡行。這讓我們知道,沒有一個人在上帝面前是聖潔沒有瑕疵的,所有的人在上帝的面前都是不潔淨的。但是,上帝是慈愛與憐憫的上帝,在祂的帶領下,使人從犯罪的途中回來。這是聖經作者所要傳達給我們的信息。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所讀的經文內容:
第一至五節:大約在那時候,猶大離開祂的兄弟們,去跟一個亞杜蘭人希拉住在一起。猶大在那裡遇見迦南人書亞的女兒,就跟她結婚。她懷孕,生了一個兒子;猶大給他取名珥。她又懷孕,生了第二個兒子,取名俄南。她生了第三個兒子,取名示拉;示拉出生的時候,猶大在基悉。
雖然我在前面說這個故事與約瑟的故事沒有關連,但是作者用「大約在那時候」這句話,將約瑟被賣到埃及去的事件與猶大離開兄弟,獨自到外地去的時間給連在一起了。為甚麼猶大要離開他的兄弟?這點我們沒有資料,無法知悉。
亞杜蘭,這是位於伯利恒西南方約二十公里的地方,屬迦南人的地區。猶大在那兒娶妻,且生了三個兒子。這個娶迦南女子為妻的事件,也可看出早期亞伯拉罕對子孫的婚姻有嚴格要求,在雅各的兒子身上已經很難繼續這種要求了,因為他們在迦南地定居下來,與當地通婚也是一種必然的趨勢。再者,雅各不像祖父亞伯拉罕、父親以撒一樣,孩子少,可以一對一的要求。雅各總共生了十二個孩子,給他傷腦筋的兒子已足夠他忙碌了,若再要求娶媳婦的事,恐怕自己都會有力不從心。
第六至十一節:猶大給他的長子珥娶妻子,名叫塔瑪。珥的行為邪惡,得罪上主,上主就取了他的性命。於是猶大對珥的弟弟俄南說:「你去跟你大嫂同床,對她盡你作小叔的義務,好替你哥哥傳後。」但是俄南知道生下來的孩子不屬於他,所以每次跟她大嫂同床,都故意遺精在地上,避免替哥哥生孩子。
他這行為得罪了上主,上主也取了他的性命。於是猶大對兒媳婦塔瑪說:「你回娘家守寡吧,等我的兒子示拉成人。」他說這話,因為怕示拉會跟他兩個哥哥一樣死掉。於是塔瑪回娘家去了。
依照以色列人民的看法,「兄終弟及」這個觀念是很重要的,不只是為了財產繼承的問題,也關係到對孤寡者眷顧的態度,因此,它所含示的意義是一個族群共同維護族人免除貧困和家門無後的一種信仰精神。為此,若有人拒絕履行這種義務,等於是得罪上帝一樣,將會帶來嚴重的後果(十節)。雖然塔瑪是外國人(路得記裡的路得也是外國人),但是她已經被正式娶入猶大的家門,猶大的孩子就有義務盡這樣的責任。後來摩西的法律中很清楚地記載這種法律規定,凡是以色列的男人一定要盡這樣的責任,否則就可以在大庭廣眾面前羞辱他(申命記廿五:5—10)。
由於第二個兒子俄南也死了,使得猶大心裡起了恐慌,害怕最小的兒子示拉也因此而死去,因此就找了個藉口來拖延這件兄終弟及的事。不過那時可能示拉是真的年紀尚幼(十四節),所以塔瑪才會同意先回去娘家寄居。
第十二至至十四節:過了不久,猶大的妻子死了。等他守喪的時間過了,他跟他的朋友杜蘭人希拉一起到亭拿,到替他剪羊毛的人那裡。有人告訴塔瑪,她的公公要到亭拿剪羊毛,她就脫下守寡的喪服,用帕子蒙臉,坐在通往亭拿的伊拿印城門口;因為她知道猶大的幼子示拉已經成人,可是還沒有來娶她做妻子。
真正的問題是猶大的不誠實被塔瑪發現了;原先她接受公公猶大的建議先回娘家去,那時因為示拉年紀尚幼,不能娶她過門跟她同房,如今示拉已經成人,但是公公猶大卻是沒有按照習俗教示拉娶她過門。這件事一定使她感到不安,心中也不平。我們看到塔瑪是一個決心為猶大家族立後代的迦南女子,這樣的情節所要顯示出來的意義是很特別的;因為她跟約瑟在埃及宮廷官員波提乏的妻子那種淫蕩行為完全不同。更重要的是,作者有意顯示出以色列人沒有遵守法律規範,但是外國女子卻執意遵守摩西的法律,這樣的對比、寫照,是值得所有基督徒來反省的;老信徒是否比初信者更不知道守教會規律?
第十四節讓我看到當時有個很重要的習俗,就是寡婦有特別的衣服來表明身份。馬可福音第十二章四十至四十四節中,描述在耶路撒冷聖殿庫房奉獻箱的地方,有一位被耶穌基督稱讚的「窮寡婦」。原來寡婦有特別的衣服,讓人一看就知道。
第十四節提到「城門口」,這是當時民眾聚集的地方,人多。這也是當時社會辦理訴訟案件的場所,如同今日的法庭。
這種打扮成妓女,又守候在城門口,有如今天在一些風化區那些所謂「站壁女郎」一般。很可能在當時的城門口也有一處是供妓女活動的地方。
第十五至十九節:猶大看見她的時候,以為她是妓女,因為她蒙著臉。猶大不曉得她就是自己的媳婦,走到路邊找她,問她:「你要多少錢?」
她說:「你跟我睡覺要給我甚麼呢?」
他回答:「我從我的羊群中拿一隻小山羊給你。」
她說:「那好,在你送山羊來以前,你要留些東西做抵押。」
他問:「你要甚麼做抵押呢?」
她說:「你的印章、印章帶,和你的柺杖。」於是猶大把這些東西都交給塔瑪。他們同床;塔瑪就懷孕。塔瑪回娘家去,拿掉蒙臉的帕子,再穿上守寡的喪服。
在第十三節說到「剪羊毛的工作」,可能就是一個季節(參考撒母耳記上廿五:4、11),就像以色列人民的收穫節期一般。也可能是在剪羊毛的季節中,加入了宗教活動,而變成一種宗教節慶,如同以色列人民的「住棚節」(利未記第廿三章),因為在第廿一、廿二節所用的「娼妓」,原來是指專供寺廟慶典用的所謂「神妓」,與第十五節所用的「妓女」字眼不同。在迦南地方的人民,都會在宗教節慶中,請神妓助興。這種情形跟今天台灣許多廟會活動有脫衣舞孃在跳舞沒有甚麼分別。因此,有人認為塔瑪可能是回娘家去後,曾扮演了這種廟宇「娼妓」的角色。但是這種說法並不可靠。
第十八節中的「印章帶」,是當時以色列人社會中有地位的人身上所配戴的,通常是掛在胸前,顯示自己的身分高貴,也可以作為身分用。
柺杖,除了可以用來走路支撐外,也可作為防身之物。比較特別的是當時柺杖也是一種印信記號,因為每根柺杖的杖頭都有不同的設計,可作為身分的辨認記號。
我們可從塔瑪向猶大索取這些信物看出,她確實是個很有智慧的女子,當然她是有計畫進行這件事,所以知道如何透過這次同床事件來達到她的目的。現在塔瑪已經得到她所要的,因此她回到自己的家後,就趕快回復原狀穿上寡婦的衣服。
第二十至廿三節:猶大託他的朋友希拉送一隻小山羊去給那女人,要向她贖回抵押的東西,但是希拉找不到她。希拉問伊拿印地方的人:「路旁的那個寺廟娼妓哪裡去了?」
他們回答:「這地方從來沒有寺廟娼妓。」
希拉回到猶大那裡,對他說:「我找不到她。當地的人都說,這地方從來沒有寺廟娼妓。」
猶大說:「那些東西給她算了,免得我們被人譏笑。我有意送她山羊,可是你找不到她。」
猶大因為沒有想到那位假扮的妓女是他的媳婦,所以按照所約定的用一隻羊做買春的代價,這種價錢在當時確實是不錯的。從第廿三節來看,那些印章、印章帶、柺杖等信物本身,並不是甚麼值錢的東西,它們只是一種身分的代表而已。猶大沒有想到會有這樣的妓女,寧願拿那些信物,而放棄一隻山羊。
第廿四至廿六節:大約過了三個月,有人告訴猶大:「你的媳婦塔瑪當了妓女,而且已經懷孕。」
猶大怒喊:「把她拉出來,燒死她!」
她被拉出來的時候,託人告訴她公公:「我是從這些東西的主人懷了孕;你看看這些印章和印章帶,還有這根柺杖;這些東西是誰的?」
猶大認得這些東西,就說:「她有理。我沒有對她盡應盡的義務;我本應該叫我的兒子示拉跟她結婚。」從此以後,猶大就不再跟她同床。
是甚麼人告訴猶大?或是為甚麼說塔瑪是當了「妓女」?我們沒有資料。但是有可能因為她懷孕的事被發現(三個月的身孕,有可能會被看出來),因為塔瑪一直是穿著寡婦的衣服,這種要求穿寡婦的衣服,是古代防止寡婦不守貞節的一種方式。
按照摩西法律的規定,塔瑪若是真的與別人通姦,是要被處死(申命記廿二:20—24),後來演變成是祭司的女兒犯了姦淫罪時可以用火燒(利未記十九:9)。要注意的是摩西的法律規定不只是女人要處死,連男的也要處死。再者,我們看到猶大自己去嫖妓,卻又用另一種嚴肅的態度要求他的媳婦必須守寡婦貞節,這在今天看來是有雙重標準的偏見。可是,在那時代是男性中心的社會,這種要求並不會被認為不對。不過先知何西阿卻認為這種只會指責別人,忘了自己犯同樣污穢的事,並不會得到上帝的赦免(何西阿書四:14)。
塔瑪是個聰明女子,她將自己所收藏的猶大信物拿出來做證物,以表明自己的懷孕是有根源的;她要讓她的公公知道錯不在她,是在她公公自己。
第廿六節猶大承認自己的錯誤,是跟隱藏示拉已成年的事件有關。好像這件亂倫的事件的責任是在猶大,或是在當時的社會看來,既然猶大已經承認了,原本錯誤的亂倫事件反而變成合理的行為了。「從此以後,猶大不再跟她同床」這句話的意思已經很明白說出,塔瑪出此下策確實是為了要延續猶大家族的命脈,而不是因為淫亂的行為,而猶大也重視這件事。
第廿七至三十節:到了產期,他才知道她懷的是雙胞胎。她陣痛的時候,一個胎兒伸出一隻手來;接生婆抓著它,繫上紅線,說:「這一個是先出生的。」可是他把手縮回去,他的兄弟卻先出來。於是接生婆說:「你就是這樣搶著出來的!」就給孩子取名叫法勒斯。接著他的兄弟生出來,手上繫著紅線,因此取名叫謝拉。
這兩個孩子的出生,跟以掃和雅各的出生很相似,都是在母親的腹中就在相爭。我們也從這裡看到早期以色列人出生時,通常是由女人為孩子取名字的,特別是接生婆也會為所接生的嬰兒命名。
讓我們來想想這段故事所帶來的信息:
一、不誠實,受傷害的就是自己。
從雅各的族長歷史開始,我們就一再提起這個問題:人若是不誠實,所得到的,表面上看來好像很富有,或是有成就,但是其結果常常是相反的,很可能會因為欺騙、不誠實而付出更大的代價。雅各的事蹟已經給我們很好的例子。
現在我們看到雅各的孩子猶大,欺騙媳婦,沒有依照他曾答應要給媳婦的去行,而且那也是他應該盡的責任,結果導致亂倫事件發生,這是一件原本可以避免的事件啊。
在我們生活的社會裡,常常會看到有人為了一點小甜頭,就使盡一切力量要奪取,甚至是不擇手段,結果付出的卻是自己生命的苦頭。其實,上帝在每一個社會中,都有給予每一個族群應該有的生活規律,人如果依照那個規律去盡責任,那麼共同生活的秩序就不會亂。猶大的兒子,以及猶大本身不但沒有想到已經失去丈夫的嫂嫂、媳婦,還想辦法要逃避責任,結果是弄成了一個亂倫的結果,這不會是猶大原先所想要的結果。
二、小心生活中的每一個腳步,才不會使我們自己陷入在自己的網羅中。
猶大一定不會想到他所嫖妓的對象,竟然會是自己的媳婦;他也一定想不到他輕易將身上的信物交給那位與他同床做愛的女人,會是他的媳婦,結果作抵押的信物,反而變成他嫖妓的證物。雖然那些信物並不值錢,比不上他原本答應要付出的做愛費用—一隻小山羊,但是那些信物卻變成他犯罪的記號。
這也是我們生活中時常聽到,或是親自會經驗到的;我遇到一位年輕的傳道者,他常常偷偷地與一位女孩子做愛。第一次和那女孩子做愛的時候,他就用保險套,然後在保險套上簽名,他告訴那位女孩子說:「這是你的初夜,我特別在保險套上簽名送你做紀念。」那女孩子也覺得很有意思,就將那個保險套留下來,希望有一天他們正式結婚,洞房花燭夜時可以拿出來重溫就夢。
他們繼續來往,有好幾次那女孩子懷孕了,他就帶那女孩子去墮胎。因為到醫院去要登記,他就用假的名字。他想他這樣做一定很保險,又沒有人知道。後來有一天,這位女孩子發現這個傳道者用同樣的方法跟另一個女孩子來往,她就非常生氣,舉發這件事。事情鬧開了以後,這位傳道者一再否認與這位女孩子有做愛的行為。教會派員調查並問他,他也是堅決否認,並且說那個女孩子是個沒教養的女子,是人皆可夫,怎能賴到他身上來?就在那時候,那位女孩子突然間想到有一件東西是這位傳道者留給她的禮物—簽名保險套,於是將它拿給教會的調查小組看,確實是這位傳道者簽的名沒錯,證明他確實和這位女子有肉體關係,結果教會給予停職處分,因為他做了違反教會秩序的事情。
類似的事案例很多,所謂「老天有眼」,就是在說明人所做的每一件事都在上帝的眼中,人不能說「沒有人知道」這句話。俗語說得好:「若欲人不知,除非己莫為。」耶穌基督說:「一切隱藏的事都會被揭發;秘密的事也會被洩露。因此,你們在暗中所說的話會在光天化日下被人聽到:你們在密室中的耳語也會在屋頂上給宣佈出來。」(路加福音十二:2—3)
別小看我們每天所做的任何一件小事,它可能為我們帶來大的結果。也別以為我所做的事情很小、普通、不要緊,我們確實不知道上帝的意思。最好的方式,是讓我們用嚴謹的態度,來過每一天的生活,是個有規律,有信仰見證的生活。
三、我們要學習猶大勇敢認錯的態度。
當塔瑪將猶大留給她的信物舉證出來後,猶大很勇敢地說:「她有理。我沒有對他盡應盡的義務。」在和合本譯文:猶大承認說:「他比我更有義。」這裡的「義」,指的是規矩、行善之意。
一個人做錯事情,又不肯認錯,這是最糟糕的事,也是一個社會動亂的主要原因:因為不認錯,很容易造成欺騙和混亂的社會行為。我們看到猶大發現他的媳婦拿出他的信物後,第一句話馬上說他的媳婦是比他還要有規矩,比他還要對(有理)。另外一件案例,是大衛犯了姦淫罪,在先知拿單當面指責後,馬上說:「我得罪上主了!」(撒母耳記上十二:13)大衛王將自己所犯的罪看成是如同得罪上帝那樣的嚴重;也確實是很嚴重,因為他所做的是一件害人命,奪人妻的殘害生命事件。但是,他知道不對後,馬上就懺悔認錯了。
基督教信仰就是要我們認錯,讓我們知道自己的錯誤,並且勇敢地向上帝懺悔。上帝是聽罪人悔改聲音的上帝。就好像大衛王在他所寫的懺悔詩中寫說:「上帝啊,我獻上的祭是憂傷的靈;憂傷痛悔的心,你不拒絕。」(詩篇五十一:17)只要我們真心懺悔,上帝就會原諒我們的過錯。這一點正是我們要向猶大學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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