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巴比祈禱》是值得一看的好電影

四月十六日在台北開始上映的《為巴比祈禱》影片,確實是一部很好的電影,很值得一看。

這是一部真實故事改編的片子,描述一個高中生,他發覺自己有性向上的問題,起先很無法接受自己,曾試過要自殺了結生命,但沒有成功,被他的哥哥發現,並且知道了原因。雖然哥哥發誓不會把這件事讓父母知道,後來父母還是知道了,原因是哥哥認為大家都在同一個家庭,怎能不讓父母知道呢?何況一家人平時融洽生活在一起,弟弟的懊惱、困難,就是大家共同的負擔。

巴比的母親是個非常敬虔的基督信徒,當她知道自己的次子有這樣的問題後,第一個反應就是認為這樣有違聖經的教導,是犯罪的行為,會下地獄。另一方面,她去圖書館查閱這方面的書,也借了關於怎樣幫助同性戀的人能「改正」的書,希望兒子不會繼續在這種性向不清的情況中生活下去。但不論她多用心努力,都無法幫助巴比改變。而巴比更加痛苦,因為他也試著要改變自己,不要有「同志」傾向。因此,每當他母親給他任何建議,他都會去嘗試,當母親找所謂的「心理醫師」幫忙時,他也去了,父母親也都去了,甚至他們都接受醫師的建議,父親和他、哥哥等三個男人一起去爬山、露營等活動,結果還是沒有改變,卻使巴比越來越痛苦。因為所有的努力,都無法改變他有「同志」的性向。

最讓他深感罪惡的,就是他去教會參加青年聚會,常常會聽到傳道者說「同性戀」就是犯罪行為,他媽媽也一再這樣叮嚀、教導。後來他有一個表姊妹知道他有這方面的問題,特地來帶他去她家居住一些時日,在她那地方有「同志」俱樂部,他發覺在那裡讓自己心情很快樂,而且在那裡找到自己喜歡的「同志」朋友。

可是他內心依舊很掙扎,因為經常有「罪惡感」,使他無法安心。母親和教會牧師的話一再浮現在腦海中。後來母親甚至跟他說出狠話,說家裡不可能有「同志」這樣的孩子在。這對他來說,等於是趕他離開出生的家庭。而後來他也發現所愛的「同志」朋友背叛他,去跟別的「同志」交往,這讓他更是難過萬分。最後他選擇從高速公路的高架橋上自殺身亡,了結生命。

這件事當然讓他的家庭受到重大衝擊,母親幾乎發瘋。後來找到一位專門在關心「同志」的牧師,她很不客氣地質問該牧師,怎會允許信徒是「同志」。她要這位牧師解釋一下利未記第十八章22節,很清楚禁止這樣的行為。結果反而被牧師用同樣是摩西法律所禁止的條文,但大家並沒有同樣接受之經文來反駁回去,例如申命記第廿一章1821節,說若家裡有頑劣忤逆的兒子,勸誡不聽時,可以拿石頭打死這種孩子,但今天的父母可不會有人這樣做。牧師的反駁讓這當母親的感到驚訝。在這牧師的幫助下,她接觸到一個團契是由家裡同樣有「同志」孩子的人所組成,她才發現不是只有自己的孩子有這種問題,而是有不少父母都為此傷心過,但都因為彼此互相扶持、分享轉變這種痛苦的心境之經驗,才從堅決抗拒,到歡喜接納自己所生養的「同志」孩子。

我之所以會推薦大家去看這部片子,是因為這片子延伸出許多可討論的問題,牽涉到我們生活與生命之間的關係。例如我身為傳道者,就可以從該片子中看到傳道者若對聖經的解釋不很正確,僅看聖經的字面,就很可能會造成錯誤的了解,這影響信徒對生命的看法,不小心也會帶來大的誤差,或是在信仰態度上有所偏頗。聖經中有很多記事、規律等,都跟今天的時代相差很大,因此,不是要在一節文字表面上下功夫,而是要看整段經文所要表達的信息,甚至是該段經文形成的背景,這點是非常重要的。再者,聖經中有些要求跟以色列文化背景有密切關係,例如申命記第廿五章510節這段所謂「利未拉特婚姻條例」,要求當兄弟的,若是兄弟去世時未有留下子嗣,就要將兄弟之妻娶過門來,跟她同房,好為兄弟生下子嗣。這段法律就是後來被路得記,以及創世記第三十八章等作者用來寫該經書、故事的依據。摩西法律的這條規定,在伊斯蘭教發揮得很好,但在基督教國家或是基督徒,絕對不會這樣做,我們的社會和法律也都不允許。

有些記事不是要我們照聖經經文的字面去做,而是需要了解經文所帶來的信息。就像這段「利未拉特婚姻條例」,主要用意是當兄弟的,有責任照顧兄弟去世後,他家裡留下來的孤兒寡婦,以及照顧兄弟的財產,以免因為有繼承上的困難,導致兄弟的妻子淪落成為乞丐,或是妓女。摩西法律也規定身體有殘障者,不能當祭司,而我們今天的神學院不會說身體有缺陷的人不可以報考。同樣的,摩西法律也說豬是不潔淨的動物,不可以吃。我們台灣的文化中,豬是最好的肉品類之一,從豬頭到豬尾巴,連內臟都是上好食材。摩西法律說女人生理週期來時,就是不潔淨,不可以進入敬拜上帝的場所,台灣民間宗教也有這項要求,而且還維持著這傳統,但我們都知道婦女生理週期規律,才是健康,沒有才是有問題。我們的禮拜堂門口也不會有這項禁令,更不會有這樣的要求。類似這樣的例子實在不少,怎樣解釋得體,考驗著傳道者的功力。

這部片子並不想探討性向認同上跟一般人不相同的人,是不是病,它只要告訴我們,這個青年原本也有很要好的女朋友,但漸漸地他發現自己在性向的認同上,偏向同性,且後來更肯定自己就是同志。這並不是他的家庭有甚麼問題,也不是他的身體有甚麼毛病,更不是受其他同學或朋友影響學到性認同才會這樣,他是生性如此,不是他有罪,更不是他有甚麼錯。那為甚麼他的家庭不能接納他?為甚麼教會說他這樣的人是犯罪?

看過這片子的試映片之後,我一直在想這個問題:神學院應該先讓師生看這片子,然後老師在課堂上好好討論一下,學生畢業以後出去牧養教會時,需要用更多時間研究聖經,以便在講道傳講信息時,會更接近聖經原本的意思。

今天的基督教會應該用怎樣的態度看「同志」,這件事是非常重要的功課。不要動不動就把「同志」當作「罪人」看待。誰是「罪人」,說坦白些,我們都沒有資格去論斷,只有上帝才有權作這種判決。今天在基督教界最有權威的人,很可能是罪惡最重大的神職者。我們都必須謙卑的承認,在上帝面前,我們都是罪人。我這樣說,並不是說這樣教會就連一點規範都沒有了,今天的基督教會可說是整個社會中,紀律最嚴格的團體。我只想要強調,當我們社會大多數人在用奇異的眼光看待「同志」,甚至逼他們退縮到社會的角落中時,基督教會應該要展開雙手接納「同志」們進入我們的信仰團契裡,這才是正確的態度。我知道他們在現實的台灣社會中,若是「出櫃」(指公開讓人知道自己是「同志」之意),很容易會被同事,甚至同學排擠,我就遇到這樣的例子,這是無形中在逼他們走入更加孤獨的生活環境中,是非常殘忍的。因此,教會應該用更寬闊的胸襟來接納他們,進一步去關心他們,讓他們感受到基督教信息的中心:上帝愛世上所有的人,也包括了他們。

——台北東門教會週報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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