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導讀(31~69)

31.第十四章主要有兩點,一是再一次區分潔淨與不潔淨之動物。二是談及有關什一奉獻的事。

a. 在第1至2節,是關於習俗的問題,迦南人在辦理喪事時,家屬有剃頭和割傷自己身體的習俗,這種情形在先知耶利米的時代還存在(耶利米書十六:6、四十一:5),可見猶太人在迦南地居住久了,已經跟當地人的習俗參雜在一起了。由於以色列人如果誓願要當離俗人(拿細耳人)的時候,要留頭髮與鬍鬚,直到日期滿的時候,要剃掉。因此,這樣的規定或許是為了區分二者之間差異,以免混淆了,因為離俗人是分別為聖的,和辦喪事的哀傷完全不同。

b. 第3至21節是有關潔淨與不潔淨的動物,這在利未記第十一章有清楚記明。主要是要表達一點:上帝聖潔的子民,只吃潔淨的食物。

c. 第22至29節是有關十分之一奉獻的規定。在創世記第十四章20節,記載亞伯拉罕打勝仗回來後,取出十分之一的戰利品給祭司麥基洗德。雅各在伯特利的時候,曾向上帝許願,要把上帝賜給他的一切「獻上十分之一」(創世記廿八:22)。在本書第十二章也提起十分之一的奉獻條例(6、11、17節)。十分之一表示一個基本的意義:一切來自上帝,因此,應該有一份是屬於上帝的,換句話說,十分之一奉獻是在提醒以色列人民虧欠上帝的恩典。這十分之一有兩種用途:(1)是為利未人的需要,(2)是為了幫助那些外僑、孤兒和寡婦,也就是作為賙濟窮乏人的需要。

32.第十五章1至11節,這段經文也同時出現在利未記第廿五章1至7節。所謂安息年,這也是為了那些貧窮人所訂的法律,為的是要使貧窮的人有機會得到「重新再來」的機會,以免窮人因為擔負利息而一直承受生活的壓力。這條法律也在表示整體以色列人民就好像是一個大家庭,有錢的人,有義務和責任照顧貧窮的兄弟,這樣才不會因為向外人舉債,變成被外國人掌控的民族,甚至淪落成為負債的奴隸。

33.十五:12—18節,這是對待奴隸的條例,也同時記載在出埃及記第廿一章1 至11節。要善待奴隸,主要原因是以色列人民曾經在埃及當過奴隸,是上帝「釋放」了他們的緣故。

   要注意的是,這裡的奴隸和前面的舉債是相關的,因為欠錢舉債,有時必須以奴工來還債。因此,規定不可以讓一個人永遠成為奴隸,那不是上帝的愛。除非一個是自甘情願,而當一個人自甘情願當奴隸,是因為主人善待他,才會使這個人覺得有感恩圖報一生的必要。而當一個人心甘情願當奴隸的時候,在耳根穿洞終身為奴,也是在表示當這個奴工年老體衰時,主人不能拋棄他,因為主人有照顧奴隸的責任。

34.十五:19—23節,頭胎的家畜都是屬於上帝的,因此要獻給上帝。第22節的所謂「禮儀上是潔淨或不潔淨的」,是指當一個人因各種情況,變成不潔淨的人,例如觸摸到死人的屍體,或是婦女遇到生理週期來的時候。

35.第十六章分別提到三個以色列人民看為最重要的節日:逾越節、七七收穫節、住棚節等。這三個節期的規定也分別記載在出埃及記第十二章1至20節、利未記第廿三章15至21節、利未記第廿三章33至43節。要注意的是在第16 至17節,這裡說以色列男人每年至少這三次節期都要參加,且是「要到上主所選定的場所敬拜他」(2、5、7、11、15、16節),這也強化了只有一個敬拜場所的重要性。

36.從第十六章18節開始,到第十八章22節止,都是談及有關以色列社會領袖的問題。當一個領導者,非常重要的一件工作,就是如何排除人民彼此之間的糾紛,例如解決財產的問題、傷害的問題等。再者,作為一個以色列民族的領導者,必須帶領人民堅持遵守敬拜的誡命,這一點才是這段法律的基本精神所在。換句話說,這段經文也說明了一點:要當以色列人的社會領袖,基本條件是要有堅定的信仰,對信仰的事很清楚的認識,這樣的人才能在人民當中成為領導者。因為有好的信仰者,才不會接受賄賂(十六:19),因為他知道他的審判是代表著上帝在執行公義。另外一個特點:不可為自己積存金銀,貪圖財富(十七:17),因為這樣的領袖才不會驕傲,而忽略了貧窮受冤屈的人的冤枉。

   再者,禁止以色列人民去跟隨迦南地人民的習俗,相信那些占卜、觀兆、行法術、符咒、求問鬼神或死人的陰魂等。這些都是一般民間宗教信仰的特徵,在台灣也相當盛行。但是上帝禁止祂的子民去聽從、相信這些,因為上帝是選派忠實僕人傳達上帝的旨意,讓祂的子民明白上帝的話語。

37.第十九章主要是談及有關訴訟、糾紛的問題。分成兩個部份,一是有關人犯罪後,尋求庇護的方式。另一個是要控訴一個人,至少要有兩個以上的證人舉證才可以成立。

a. 第1至13節有關庇護城的設立,這是第四次提及,第一次在出埃及記第廿一章12至14節,第二次是在民數記第卅五章9至29節,第三次是在申命記第四章41至43節,這裡是第四次。在第四章是指約旦河東岸,也就是呂便、迦得、瑪拿西的地區各設一城,共計三城。現在這裡是說要在迦南地區域內另外設立三城,共計是六個城市作為庇護城,主要是讓那些無辜的人可以得到保護。

b. 有關證人的條例,規定必須要有兩個人以上舉證才算成立。這段經文也出現在民數記第卅五章30節、申命記第十七章6節。絕對不允許作假見證,即使有兩個人以上作證,但卻是作假證,採取的懲罰就是「報復」的方式──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列王紀上第廿一章記載以色列王亞哈的妻子王后耶洗碧,收買人作假見證,害死葡萄園主人拿伯。結果上帝差遣先知以利亞去譴責亞哈王,說狗在哪兒舔拿伯的血,也要在那兒舔亞哈的血(列王紀上廿一:19)。

38.第二十章談的都是有關戰爭生死的問題。在第七章17至26節已經談及有關進入迦南地會遇到戰爭的問題,現在更具體地論到相關的細節。以色列人民將進入迦南地必須面對的戰爭看成是「聖戰」。這「聖戰」的觀念不僅是因為迦南地是上帝所應允賞賜的土地,更重要的是在戰爭時,上帝會親自與他們一起和敵人打仗,這種觀念早在出埃及遇到亞瑪力人的時候,就已經提出來了。出埃及記第十七章16節這樣記載說:「高舉上主的旗幟!上主世世代代要和亞瑪力人作戰。」這種觀念也深刻在先知運動中,例如先知以賽亞就這樣說:「上主如同勇士上陣打仗;他整裝待發,準備作戰。他大聲呼喊,衝出陣前,向敵人顯耀威力。」(以賽亞書四十二:13)因為上帝就是以色列軍隊的總指揮官(耶利米書五十一:27—28)。也從「聖戰」的觀念中,我們看到以色列人民已經將整個民族完全和「耶和華宗教信仰」結合在一起,不能分開。有上帝的允許才能出征,有上帝的手扶持,這樣的戰爭才能得勝(民數記十四:39—45)。因此,在出征之前會由祭司先向軍隊說話(3—4節),這就像今天由軍隊牧師先帶領軍隊祈禱一樣。瞭解這樣的觀念後,讀詩篇第卅三篇16至19節就會清楚為甚麼詩人寫這樣的詩。這段詩這樣寫著:「君王不倚強大的軍旅獲勝;兵士不靠強大的力量保命。靠戰馬不能保證勝利;馬的威力救不了人。上主看顧敬畏他的人;他看顧仰賴他慈愛的人。他救他們脫離死亡,飢荒時保留他們的生命。」

a. 再者,雖說是民族的「聖戰」,但是也會考慮到人性上的軟弱問題;包括建造好新房子,尚未舉行奉獻禮,葡萄成熟尚未採收,以及已經訂婚尚未結婚者,也包括那些心有膽怯的人在內。

b. 第18節是整個思想中心,只要有違背信仰的,一律要剪除。因此,我們可以知道申命記是在回顧他們過去怎樣走過的路徑,不是在陳述即將要做的事。

c. 第18至19節是非常特別的法律,以今天的人的眼光或通用的話語來說,就是生態環境保護。看,只能吃果樹的果實,不可砍伐。即使要造攻打城牆的器具,也只能採用已經枯乾的樹木。在兩、三千年前的人會提出這樣的看法,也只有以色列這樣的民族。台灣即使到了今天還在砍伐樹木當室內的桌椅或壁飾呢!

d. 第廿一章10至14節應該是屬於前面戰爭的條例,談及有關女戰俘的問題。這些規定主要是在說明「潔淨禮儀」的必要性。再者,因為嫁給以色列人,這個女子和她的娘家幾乎就成了「斷絕」關係,因為她幾乎無法再回去娘家省親,因為宗教禮儀上的關係,每次接觸都會使她成為「不潔淨」的人,這對夫家來說是相當麻煩的事。因此,娶女戰俘,等於與娘家的關係「死」去一樣,為此舉哀表示關係的切斷,因為這女子已經完全歸化成以色列人了,即使以後離婚,也不可以把她當作外族人看待。

39.從第廿一章到第廿五章,可以說談的是屬於民事法律這方面的問題。

40.廿一:1—9節,有人的生命被謀害且被拋棄野地時,在不知兇手是誰的情況下,必須以殺一頭小母牛來表明與此事無關。以免無辜者生命的血污染了土地,而使土地受到連累,因為地上的血會向上帝控訴(參考創世記四:10—12)。不流無辜者的血,這是以色列人民非常重視的生活規範。

41.廿一:15—17節,這個條例有一個基本作用,防止作父親的讓妾的兒子承受長子財產。他會娶妾,很有可能是因為厭惡原先的妻子。因此,保護長子的名份成為這條法律的主要目地(參考創世記廿五:33)。台灣民俗中也有這句話:「長孫頂尾子。」意思是多分一份財產。

42.廿一:18—23節,對子女教導責任是屬於父母的。忤逆的孩子是父母生命的重大負擔。台灣近幾年來為了這樣的子女造成更大的社會負擔。嚴厲的教導在今天看來簡直難以接受,但是,孝敬父母成為以色列人民必須嚴守的誡命(五: 16),因為那是和上帝應許土地有密切關係,所以忤逆父母,等於是在輕視上帝所賞賜的土地一樣。

   對死刑犯雖然已經有「公開示眾」了,卻不可留屍在柱子上到隔天,主要原因是要保留土地的潔淨。土地是上帝所賞賜的,任何污穢土地的事,都該被禁止。

43.廿二:這一章包含了許多單獨的法律條文,像是在勸告、勉勵,不太像法律,例如1至4節,這是一種勉勵人怎樣與鄰人相處的箴言,也可以說是勸人誠實相待,因為發生在別人身上的事,也會發生在自己身上。如果用心讀,會發現確實相當富有人道的思想,即使在今天也無法跟得上他們設定這樣的法律水準。雖然是古老、且是為人設定的法律,卻是關懷到保育、生態環境的思想,例如(6至8、10節)。

a. 第5節禁止人穿異性的衣服或打扮,主要是要端正風俗,這很可能與當時迦南地民間宗教慶典活動時,有人以這種方式打扮(台灣民間宗教的招魂祭祀中也有),因此禁止是為了要避免受到迦南宗教信仰的影響。再者,也為了要禁止有「同性戀」者的行為發生(請參考利未記十八:22)。
b. 第12節可參考民數記第十五章37至41節。

44.廿二:13—30節,這段經文的背景是和誡命的第七誡有密切關係,也可以說是從第七誡延伸出來的,論及關於婚姻生活、社會倫理規範的問題,也包括了屬於家庭方面的倫理關係。最主要的重點在保障婦女的社會生活空間,因為古時候婦女的社會地位已經很低了,如果再被污辱的話,她們的生存空間幾乎微乎其微。因此,如果誣告或是強暴一個女子,等於是毀了這個女子的命一樣的嚴重。因此,誣告妻子不貞的丈夫,不但要被罰,還要被嚴格規定終身不得拋棄妻子,而在外面與別的女子有染的丈夫,也不會無事逍遙自在,他要接受法律嚴重的制裁。這樣的法律不但遠遠超過台灣早期社會的標準,甚至比近代的台灣社會還要進步。

a. 第22至24節可以比較參考約翰福音第八章1至11節,有關經學教師和法利賽人帶一位「正在行淫」被抓到的女人來詢問耶穌的處置態度。

b. 第30節雖然只有簡單的一條,但可以比較利未記第十八章的記載,其範圍更廣闊,包含了女方的親人。也可比較創世記第卅五章22節。

c. 從這章經文可以看出以色列人民在道德規範上,甚至是遠超過今天的時代,而這些是遠在古老的時代就已經開始在實施的法律。可以瞭解他們在信仰上看婚姻的關係,就像和上帝的關係一樣,婚姻關係必須是絕對的忠實。再者,迦南地的宗教信仰含有濃厚的性行為,因此,不可「亂性」也成為以色列人民與當地人民區隔出來的一個主要因素,為的是要「分別為聖」,因為他們是上帝的選民的緣故。

45.廿三:1—8節,耶和華宗教信仰一個最基本的信念,就是聖潔。如果會影響到聖潔的,都必須排除在外。抓住這個思想,就會明白他們為甚麼會訂出這樣的法律。例如第1至2節,是因為迦南人的民間宗教中,有這樣的人參與宗教祭祀禮儀,因此以色列人民就必須禁止,為的是要嚴格區別耶和華宗教信仰的絕對純潔。生殖器被閹割,這種人有的是屬於宮廷太監,而以色列人民後來因為亡國淪為奴隸後,也被徵入宮廷當太監。因此,先知以賽亞預言將來的日子,這些人將可以重新加入上主的聚會(以賽亞書五十六:4—5)。私生子,是因為不是正式婚姻生下的孩子,也就是屬於犯姦淫的孩子。雖然摩押和亞捫人出自羅得和女兒亂倫的後裔(創世記十九:30—38),也是屬於不潔淨的族群,但是更嚴重是他們在以色列人民出埃及入迦南地之途中,不但沒有協助,還設法要阻止他們前進。

46.廿三:9—14節,軍營必須保持潔淨,不是因為衛生的關係,而是因為上帝乃是以色列軍隊的總司令,是上帝在帶領他們打仗,因此,保持潔淨也等於是表明上帝在他們當中。

47.廿三:15—25節,我在前面說過,申命記是一本相當有人道的法律經書,從這段經文也可看到最好的例證,包括了善待奴隸、以及對飢餓的人,必須提供足夠的糧食(可以隨便吃園中的葡萄、麥穗),借錢給自己的同胞,不可索取利息,這些規定即使在今天這麼所謂「文明」的時代也是不可得。

48.廿四:1—5節,這是關於婚姻關係的問題,可以對照第廿二章13至29節來看。特別是要注意第1節,這是一直引起爭論的一節經文,在耶穌時代,法利賽人曾拿有關婚姻的問題來問耶穌(請參考馬太福音十九:1—12),其實就是因為對這節經文的看法迥異。原因是猶太人的經學教師分成兩派,(1)是沙麥派(Shammai),這是比較保守派的。(2)是稱為希列派(Hillel),這是比較自由派的。這兩派對聖經和摩西法律的解釋有很大的差別。以第1節為例,沙麥派的認為必須是除非妻子有「出軌」(婚外情、犯姦淫)了,才可以。但是希列派的人則認為只要不喜歡,即使是丈夫對妻子煮的飯菜味道有意見,或是對於妻子的穿著覺得不好看,都可以認為「可恥的行為」。在福音書中,對此問題的看法,耶穌是很清楚採用沙麥的觀點,認為「除非妻子不貞」(馬太福音十九:9)。

a. 在舊約聖經時代,夫妻關係屬於家庭內的事務,妻子往往被看成是屬於丈夫的財產,因此,有糾紛並不需要尋求法官(長老)的同意,只需給一份休書,就可以解除婚姻關係。被休的妻子可以憑著該休書再結婚。

b. 第5節看他們對於婚姻的重視,也可以從第5節看出來,即使是在戰爭中,剛結婚的人一年內都不可以徵召入伍(請參考二十:7)。耶穌的比喻中,往往用婚姻的宴席為例(馬太福音九:14—15、廿二:2、廿五:1—13),也是在表明當時猶太人對
於婚姻的重視。

49.廿四:6—22節,給窮人有個生存的空間和生命尊嚴,這一向是以色列人民被嚴格要求的,因為在他們的觀念裡,以色列人民原本是在埃及生活,一無所有,是上帝把他們搶救出來,因此,必須給予一無所有的人有生存權利,這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這段經文中,大多是在談及對貧窮人家的照顧,和應盡的責任。

a. 第6節,磨石,這是用來磨麥子的工具。如果將人的磨石拿走,等於是拿掉債務人的生活工具,就像今天的人拿走債務人的炊具一樣,是很不人道的。這樣的動作被嚴格禁止。

b. 第7節,不可以強迫的方式綁架窮人當奴隸,除非他為了還債自願成為奴隸來抵押債務。這一節可以比較出埃及記第廿一章16節。

c. 第8至9節,所謂患傳染性皮膚病,是指痲瘋病或是瘟疫,按照當時的規定,患者必須被隔離起來,這也是在當時醫藥常識或藥材相當缺乏的時代唯一可嚇阻傳染病繼續擴大的行動。無論是誰,即使是摩西的姊姊美莉安也是一樣,不能因為是摩西的姊姊就享有特權。要保持一個民族整體的福利、生存,就必須一視同仁。

d. 第10至13節不准進入債務人的家搜刮財物,必須是自己覺得可以抵押,親自拿出來才可以,尤其是衣服,那是遮蓋用的。因為在巴勒斯坦地方,早晚溫差甚大,白天還可以,夜晚貧窮人若是沒有外衣,就失去用來取暖的蓋被了。

   以上都可以說是以出埃及的歷史經驗作基礎,講到人和人之間的關係,是相當有人道的法律規範。

50.廿五:1—4節,這是舊約聖經第一次提到有關鞭刑的細則,規定只能鞭打三十九下,不能高過四十下,可能是因為對「四十」這個數目的「完全」之意義有特殊感情吧。因為摩西在埃及王宮「四十」年、在曠野「四十」年,帶以色列人民在曠野經過「四十」年。再者,不能超過「四十」下,也是在表示那是一個人所能忍受的最高能耐,如果超過,那個受刑的人會有生命的危險,因此,只能打到三十九下,以免因為多打一下,造成死亡,就變成死刑了(請參考哥林多後書十一:24)。

   第4節說明了申命記的特點,就是不僅關心人,也關心到動物的需要(請參考廿二:4、6—7)。新約時代,使徒保羅引用此節經文談及有關傳道者接受酬勞的事。

51.廿五:5—10節,有兩處經文和這段經文有密切關係,其一是創世記第三十八章猶大和他瑪的事件,另一是路得記,這兩處經文都是以這條法律作基礎。設定這樣的法律,最主要的目的在於保護已經過世但卻沒有子嗣可繼承財產,導致財產由別人家族繼承。再者,因為這緣故導致在宗族裡,這個家庭的名字因此消失。這樣的條例對守寡的女人來說,是相當重要的,至少她可以除去因無法繼承財產導致變成乞丐或是妓女的威脅。

52.廿五:11—19節,注意第11至12節,在當時的人觀念中,男性的生殖器,不僅是用來表示延續生命力,還表示生命的尊嚴(請參考創世記第廿四章,亞伯拉罕差遣他的老奴僕去哈蘭為以撒娶妻的故事,他要老奴僕必須將手放在亞伯拉罕的生殖器上發誓,表示願意用生命的力量、尊嚴作保證發誓之意)。因此,在吵架中,婦人用手抓別人的生殖器,表示要將那人斷絕後代的能力,且是踐踏了那人的生命尊嚴,這樣的動作絕不能被允許。

a. 第13至16節,用誠實的態度經商和在司法的工作上,被看成是替上帝行公義的責任。商,不厭詐,在摩西的法律中則是嚴格禁止。先知阿摩司的時代,以色列人民因為犯這樣的錯誤,被嚴詞譴責,甚至認為是與亡國有密切的關係(請參考阿摩司書五:10—24)。

b. 第17至19節,亞瑪力人,依照創世記第卅六章12節的記載,是以掃的後代。摩西帶以色列人民出埃及時,亞瑪力人曾攻打以色列人,被摩西派約書亞打敗(出埃及記十七:8—16),後來摩西要求記錄下來,讓後代子孫知道必須將此民族消滅。民數記第廿四章20節記載巴蘭的預言中,曾說:「亞瑪力本是最強大的國家,但最後一定淪亡。」。在士師的時代,他們曾聯合阿拉伯人和米甸人侵入以色列(士師記六:33),先知撒母耳的時代,曾吩咐以色列人要將他們消滅。撒母耳記上第三十章,記載大衛王曾親自率兵攻打亞瑪力人。由於亞瑪力人一直是以色列人民生存、安定的威脅,因此申命記作者寫下這段經文要後代子孫時刻記住此事,直到猶大王希西家時代,西緬支族的後代才殲滅了他們(歷代志上四:41—43)。

53.第廿六章主要內容是再次提醒有關奉獻的事。基本上,奉獻是要存真實敬虔的心,(1)將最先收成的各種土產奉獻給上帝。(2)必須再次提起出埃及的故事(這一直是以色列民族看成最為重要的一件事)。(3)感恩奉獻的時候,一定要記得邀請利未人和外僑一同歡樂,慶祝豐收的季節,因為他們沒有土地可播種和採收土產,邀請他們也是在提醒自己曾經在埃及如同外僑,和沒有耕地的人一樣。(4)因此,每三年要將收成的十分之一,分給利未人和外僑,以及孤兒寡婦。用現代的話語說,就是作為宗教稅(目前在德國、瑞士、北歐等國家都有這項稅賦)和社會福利之用。   第16至19節,這段經文可以說是結束摩西從第十二章至廿六章15節的演講(或是勸勉)。強調遵守上帝誡命的重要性。

54.第廿七至廿八兩章都是有關摩西要以色列人民用一項特別的禮儀,表示他們願意以嚴謹的生命態度,遵守與上帝之間的約。第廿七章1至10節提到要將上帝的「法律和教訓」都寫在「以巴路山」山上豎立起來的大石塊上面,上面要塗上石灰,這些「法律和教訓」也就是記載在本經書的第十二章至廿六章15節(但也有聖經學者認為是從五章開始)。這種將法律和誡命書寫在大石塊上面的情形,在古埃及的文化或是一些古老的民族活動中時常發現,例如聞名的「漢摩拉比法典」(The Code ofHammurabi)就是寫在石頭上面。

a. 第廿七章11至26節,是一種禮拜的儀式,由祭司大聲宣布誡命的內容,然後以色列人民必須大聲回應說:「阿們。」此句話的意思是:這是我心所願意接受的。這段經文所提的內容都是「詛咒」的。

b. 從第廿八章1至14節是和第15至68節相對照;前段落是肯定的,因為遵照上帝的旨意、誡命去行,上帝會賜一切福氣給以色列人民。相反的,如果他們違背上帝的旨意、誡命,則嚴重到連被人販賣當奴隸都不會有人買(廿八:68),換句話說,是只有死路一條這麼嚴重!這是相當嚴肅的警告,如同摩西在最後的時候,以「生死福禍」擺在以色列人民面前,讓他們自己選擇一樣(三十:15—20)。先知以賽亞也用這樣的話來形容遵守誡命與背叛之間的差別:「如果你們服從我,就能吃地上美好的產物
。如果你們拒絕我,背叛我,就要喪生刀下。我──上主這樣宣布了。」(以賽亞書一:19)
c. 請注意第廿八章53至57節,這段經文後來確實發生了,那是在主前五八八年,當巴比倫帝國國王尼布甲尼撒率兵包圍攻打耶路撒冷城時,因為圍城長達十八個月之久,最後是全城被毀,聖殿被焚。只留下最貧困的農民外,所有的人都被俘虜到巴比倫去當奴隸(請參考列王記下第廿五章)。就是在那段圍城的日子裡,猶太人民因為缺糧食,除了飢餓而死的外,甚至有的人是交換孩子烹煮來充飢(請參考耶利米書十九:9,耶利米哀歌四:9—10,以西結五:10)。從第15至68節整段關於敘述災禍的內容來看,也是先知運動中時常提起的,上帝要用「戰爭、飢荒、瘟疫」來懲罰背叛祂的人(請參考耶利米書十八:21,廿一:7、9,廿八:8,廿九:17—18,卅二:24、36)。

55.第廿九章至三十章是摩西第三段的講詞。這段經文主要是再次表明「重新立約」的內涵,從這一點可以看出以色列人民似乎有遺忘了過去立約的精神和背景。所謂「重新立約」,並不是有甚麼特殊的新內容,而是將過去的約再次提起,讓他們知道實況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因此,聖經學者認為這部份很可能是在被擄到巴比倫之後的作品,因為他們在亡國後有了深刻的反省,知道之所以國家會滅亡,是忘記了與上帝之間所立的約所致。

a. 第廿九章2至9節,是再次提起過去出埃及進入曠野的歷史。從這裡可以看出以色列人民對歷史的重視,因為忘掉出埃及的歷史,等於是忘掉上帝的救恩一樣的嚴重。

b. 從第10至15節,則是表明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約,是從祖先亞伯拉罕延續下來的,這約就是永遠的生命之約。遺忘了這約,等於和祖先的關係切斷了一樣的嚴重。在這部份要特別注意第11節,這一節說到訂立誓約,不僅僅是大人的事,也包括了小孩、外僑,以及那些做最卑賤工作的人都包括在裡面。換句話說,與上帝立約,是整個民族的事。
c. 廿九:16至29節,這段經文讀起來並不覺得陌生,因為這段經文主要還是在告訴以色列人民,在生與死、福與禍之間必須有個明確的選擇。第19節是很重要的一節,因為這節說明了與上帝立約,沒有任何人可以例外,任何一個人的背叛,都會影響到整體民族的存亡與興衰。換句話說,以色列人民和上帝之間的關係,是整體的關係,沒有個人可以獨自例外於這約。

56.第三十章可說是非常重要的一段信仰告白,摩西說他將整個民族的生與死、福與禍、存亡與興衰擺在以色列人民之前,也可從這裡看出他內心懇切的期盼,他要以色列人民在祝福和詛咒之間自作選擇。第3至5節明顯地說明申命記的背景是在亡國於巴比倫之後的信仰反省心得。他再次強調,遵行上帝的旨意、命令,將會得到祝福,相反的,就是滅亡。

a. 第11至14節,這是很有意思的一段話,每個時代都會發生在上帝的選民中,就是有人找了許多藉口,說遵守上帝的命令的困難,包括說那些法律窒礙難行啦、不合時宜啦等等這類的理由。但是摩西在這裡說,上帝的話都是可以遵行的,否則祂不會要祂的子民去實踐出來,他甚至告訴以色列人民,遵行上帝的法律,其容易之情況就像存在於我們的心中、口裡一樣的近,只要伸出手就可拿到,只要願意,想得到,也就可以做得到。使徒保羅也採用第14節這句話:「上帝的信息離你不遠,就在你口裡,就在你心裡。──如果你口裡宣認耶穌為主,心裡信上帝使他從死裡復活,你就會得救。」(羅馬書十:8—9)

b. 第15至20節,這段經文可以說是申命記的總結。從第卅一章至卅四章,是摩西的遺囑,是屬於附錄。

57.卅一:1—8節,摩西清楚自己在世上的時間已經近了,因此立約書亞接續他領導以色列人民。一百二十歲,創世記的作者認為這是上帝給人最長的年歲(創世記六:3)。這樣,摩西一生可以分成三個階段:(1)在埃及王宮長大(使徒行傳七:23),(2)在逃離埃及,寄居在米甸四十年,此時遇到上帝,差遣去埃及帶以色列人民出來(出埃及記七:7,使徒行傳七:30),(3)然後和以色列人民漂流四十年時間,在一百二十歲去世(申命記一:3、卅四:7)。

   設立約書亞作為接棒者,沒有特別的加上冠冕或甚麼禮物,唯一有的就是要他堅強、勇敢。在民數記第廿七章也記載摩西設立約書亞的經過,是在祭司以利亞撒和全體會眾的面前,公開宣告他繼承摩西帶領以色列人民的職位。

58.卅一:9—13節,如果比較第26節,就知道所要宣讀的這些法律書,並不是十條誡命,因為十條誡命是放在約櫃裡面(出埃及記廿五:16)。每七年要宣讀這些法律、誡命,為的是要讓全體人民,包括小孩子、外僑在內都要聽,主要目的是要傳承上帝的話語。

59.卅一:14—29節,這段經文中一再強調以色列人民會背叛上帝的事(16、20、27、29節),後來也證明上帝的擔憂確實是出現了。上帝要讓以色列人民知道,祂是依照與以色列人民的祖先所立的約去行,但是,以色列人民卻背叛了與上帝所立的約。

   再者,這段經文再次確認約書亞當以色列人民領袖的角色,以及強化了利未、祭司的重要性,因為他們對上帝的法律有「守護」的權責。

60.從第卅一章30節至第卅二章44節,是摩西以詩歌教導以色列人民(請參考卅一:22),透過這首詩歌來述說上帝和以色列人民之間「約」的關係,就是以色列人民背棄了與上帝之間所立的「約」。其實,這首詩也可以說是對以色列人民的控訴,因為他們後來還是背叛了上帝。我們可以這樣瞭解:(1)以色列人民在曠野時代時常違背上帝的旨意,或是抱怨摩西帶領他們出埃及在曠野受苦,因此,也預測到以後他們進入迦南地後,在當地文化的影響之下,必定會離棄上帝,去敬拜偶像神明,因此,這首詩是首預言的詩歌,為的是先警告他們。(2)這首詩歌可能是後來在亡國後,想起出埃及在曠野的經歷,以及他們離棄上帝後,導致亡國的命運,因此,用此首詩歌來作為後代子孫的警戒和教訓。

61.第卅二章一開始在第1節就是以「呼喚天地來作證」(參考三十:19),這是表明對上帝忠實,是人生存的基礎,否則就是自取滅亡。

62.卅二:2—6節,這段經文是整章詩歌的基礎架構,說出上帝創造的偉大和祂的慈愛,而以色列人民則是無知與愚昧。

63.卅二:7—14節,說出上帝揀選以色列人民,然後是像老鷹在照顧小鷹一般地呵護著,上帝看顧以色列人民就像祂看手上的明珠一般珍惜著。

64.卅二:15—18節,可是以色列人民是個忘恩負義的民族,以為自己的強壯是出於自己的能力,因此離棄了拯救他們出埃及的上帝,竟然去敬拜偶像,拜那些以人的手雕刻的神明,這是導致上帝大發怒氣的主要原因。

65.卅二:19—29節,上帝生氣了!祂懲罰以色列人民,用的就是先知文獻中一再提起的:飢餓、瘟疫、戰爭(請參考耶利米書十八:21、廿一:7、9、廿八:8)。

   第27節是整個懲罰的轉捩點,因為上帝實在太愛以色列人民,因此,這裡雖然說是在懲罰他們,實際上是顧念他們與上帝之間有約的關係,因此,雖然是嚴厲懲罰,但是上帝還是會留下「餘民」來繼續「約」的記號,這一點正好是先知運動中最主要的信息(請參考以賽亞書十一:11、卅七:31,耶利米書廿三:3,彌迦書:七:18,撒迦利亞八:11—12)。

66.卅二:30—43節,這段經文是繼續上段經文,在說明背叛的以色列人民於走投無路之時,應該會知道回到上帝這邊來,知道尋求上帝的寬恕與憐憫,這時,上帝還是會伸手救助他們的,同時也會記得那些敵對上帝之子民的人。這些人以為是他們自己有能力,忘記了他們也是上帝的僕人(請參考以賽亞書四十七:5—15)。

67.卅二:44—52節,第44節清楚說明了約書亞已經繼承了摩西帶領以色列人民的角色。特別注意第47節所說的,上帝的誡命不是空話,而是生命的泉源(請參考詩篇十九:7—10)。

   這段經文也說明摩西最後死亡的情形,他將死在「尼波山」上,這是一座高約九百公尺的山,位於約但河東岸的摩押之地,和耶利哥城相對,從這裡可以眺望迦南地。初代教會曾在這裡建造一座教堂以紀念摩西,可惜目前已成廢墟。他雖然是帶以色列人民出埃及的人,但卻無法進入迦南應許之地。

68.第卅三章是摩西為以色列人民祝福的詩歌。對以色列人來說,長輩的祝福是相當重要的,因為那等於是生命最後的財產,是不能取代或更改的(請參考創世記廿七:37)。

   這一章也是在回應創世記第四十九章雅各對十二個兒子的祝福。整首詩歌可以分成下列段落來看;一是第2至5節和第26至29節,這兩個段落都是在讚美上帝的詩歌,主要內容就是上帝乃是以色列人民惟一的上帝,沒有其他的上帝。二是第6至25節,這段中是對十二支派的祝福。不過在這段祝福的詩歌中,卻缺少對西緬支族的祝福,很有可能是因為寫這首詩歌時,西緬支族已經併入了猶大族。在第13節所謂的「約瑟支派」,約瑟有兩個兒子──以法蓮和瑪拿西。這兩個兒子被雅各接納為屬於十二個兒子(創世記四十八:5),各擁有一份產業,雅各這樣處分財產的主要原因,是因為約瑟對家族有極大貢獻。雖然約瑟不是長子,但卻得到兩份的財產,在某種意義上也已經類似長子的身分了。

69.第卅四章是記載摩西的死和安葬。也從這一章我們可以得知所謂「摩西五經」是出自摩西的手所寫的,這種說法並不正確。因為如果是摩西所寫的,他不會寫「上主把他埋在伯‧比珥城對面的摩押山谷;直到今天,沒有人知道他埋葬的地方」這樣的句子。

a. 這一章可以說是從出埃及記到申命記的一個總結,是摩西故事的完結篇。也許對摩西來說,沒有進入迦南地,只能隔岸觀望,是生命中一大遺憾,但是,這也說明了自古以來一個現象:開拓前程者,並不是享受者。他們的偉大在於開拓一個美好的遠景給後代子孫。摩西的故事可以留給我們深思此事的意義。他死的時候是一百二十歲,這也回應了創世記第六章3節所記載的,上帝因為人類持續犯罪,決定對人類的生命年齡設限的最高年歲。

b. 第9節是介紹約書亞,他「充滿智慧」,聖經作者在說「智慧」時,意思是指「認識」上帝。先知耶利米曾傳出上帝的話說:

 「上主這樣說:
 智者不可誇耀自己的智慧;
 勇士不可誇耀自己的力氣;
 富人不可誇耀自己的財富。
 人若要誇耀,
 應該誇耀認識我,明白我;
 因為我是上主,我有不變的愛。
 我執行公道,伸張正義;
 我喜愛的就是這些。
 我──上主這樣宣佈了。」
  (耶利米書九:23—24)

c. 第10至12節是對摩西「蓋棺論定」。他不僅是一位偉大的先知,且是一位深得上帝器重的先知,因為他不僅曾和上帝面對面說話,且能夠行神蹟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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