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導讀(31~59)
作者: 盧俊義牧師 日期: 2010-08-12 20:16
31.第十八章都是談到有關利未人的職責,和他們應得的酬勞。這一章也可說是利未記第一至七章、民數記第一至四章8節的總合。最主要是談及有關祭司在聖所裡的工作,以及他們的助手利未人應盡的責任,和享有的福利。
32.十八:1—7節,亞倫和利未人是上帝所揀選為聖所工作的僕人。利未人就是要服事祭司、幫助祭司從事祭典的事宜。除了祭司可以接觸聖所內的聖器或祭壇外,利未人不可碰觸。這是為了維護聖所的聖潔的緣故。
33.十八:8—20節,這段經文是有關祭司的酬勞所得來源,是來自人民對聖所的供物。這裡談到祭司可以從六個方面得到報酬;(1)人民為還願,或者是自願奉獻的細麵粉、橄欖油等,除了一小部份獻在祭壇上,其餘則歸給祭司。(2)素祭是屬於祭司的。(3)一部份的平安祭、贖罪祭,可以供給家人用。(4)初熟的農作物。(5)頭胎的牲畜,除獻燒化祭必須的部份外,剩餘的肉。(6)贖回長子的五塊銀子。
34.十八:21—32節,利未人所得到的報酬就是人民獻給上帝的十分之一,且這十分之一是人民獻上最好的。因為利未人不可以擁有永久的產業。
35.第十九章主要是記載有關如何舉行潔淨禮。在第1至10節記載準備潔淨禮的物品,就是用紅母牛燒化後的灰燼調成的水。然後,第11至22節談到如果因為有人去世,而必須觸摸到屍體的時候,該如何潔淨的禮儀。
紅母牛,是指一至五歲之間的母牛。所謂「紅母牛」,也有意思是表明「血」的含意,帶有贖罪的功能。這種牛就像台灣的「黃牛」,不是「水牛」。要特別注意的是宰殺這母牛,必須在營外,因為這不是為了要獻祭,而是為了要行潔淨禮之用。
36.第二十章也是很重要的一章,這一章告訴我們摩西和亞倫不能進入應允之地的原因,是因為他們並沒有完全聽從上帝的吩咐。發生這件事的地點是在尋的曠野。
a. 缺水,這是最麻煩的事,上次發生是記載在出埃及記第十五章22至25節,那裡的水是苦的,不能喝。但在第十七章則記載他們在汛的曠野,也同樣發生缺水,結果摩西用杖打擊磐石,水就出來。
b. 可是這裡並沒有說明摩西和亞倫是怎樣「沒有足夠信心承認」上帝的神聖大能,導致他們不能進入應允的土地,我們無法確知其因。是否因為上帝吩咐摩西是在人民面前,「對著磐石說話」(8節),而摩西卻是拿起杖擊打磐石?
37.二十:14—21節,這段經文說明了為甚麼以色列人民和以東人之間有世仇的原因。
以東人,這是以掃的後裔(創世記卅六:1)。因此,摩西對以東王特別說起他們之間是「親屬」關係。但是以東人顯然並不領情,他們拒絕摩西向他們借路,並且還「派出精銳的大軍來攻擊以色列人」。但是摩西並沒有為此尋求報復。他帶人民轉向前進。這兩個民族向來不和睦,特別是在掃羅當王的時代起就發生過戰爭(撒母耳記上十四: 47),在大衛王的時代,迫使以東臣服成為以色列帝國的附庸國(撒母耳記下八:13—14)。
38.二十:22—28節,說明亞倫去世,以及他的兒子以利亞撒繼承大祭司的職務。因為他在以色列人民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因此為他舉行三十天的喪期。摩西也是被人民如此尊敬(申命記卅四:8)。
39.廿一:1—3節,這段經文並沒有記載是甚麼原因使迦南人俘虜了一些以色列人。是否因為打仗,或是因為摸哨抓來的?注意第2節所說的,「無條件地把他們的城市獻給」上帝,意思是絕對不存留,要加以毀壞。換句話說,就是進行大屠殺、趕盡殺絕人民,並且將城裡所有的設施全部都破壞到無法使用之意。這種態度在早期社會被看成是「理所當然」的行為,當然在今天是不能這樣的對待。不過人類的歷史一再重複這樣的手段,只是過去用刀槍,今天用金錢、物資,方式不同而已。
40.廿一:4—9節,以色列人民一再抱怨缺水、食物,並且對於現有的食物(可能是嗎哪)感到厭煩。上帝對於以色列人民的怨言並沒有直接回答,而是用蛇進入他們當中,結果很多人因此死亡。當他們發現自己的錯誤而悔改時,上帝用銅蛇來寬恕他們。注意,這裡並沒有說上帝將這些咬死以色列人民的毒蛇殺死,而是讓牠繼續存在著,並且可以透過銅蛇尋求生命的得救。
41.廿一:10—35節,第14節提到「上主的戰記」這本書目前已經無資料可考察。這段描述以色列人民和亞摩利人戰爭的經文,也是以色列人民喜歡歌頌的故事,此篇故事記載在申命記第二章24至37節,以及士師記第十一章19至22節。亞摩利人拒絕以色列人借通道過路,就像以東人拒絕他們一般。但是這次摩西沒有像上次一樣,轉道前進。這次他帶軍隊攻打亞摩利人,並且佔了他們的土地。
在攻打巴珊的事件上也是手段相當殘酷,沒有留下任何殘餘的一個人,並且佔領了他們的土地。現在以色列人民已經控制了整個外約旦領土。準備要進入應許之地了。
42.從第廿二章開始,可以說是民數記的下篇。主要是在描寫以色列人民在約旦河東邊的際遇,並且準備進入迦南地。
第廿二章至廿四章,都是記載有關巴蘭的故事,是非常戲劇化的一段故事。
43.巴蘭是誰?這是聖經沒有說明的地方。他可以明白上帝的旨意,因此,受到摩押人和米甸人的首領的肯定,請他祝福他們的軍人,好讓他們能戰勝以色列人民。
第廿二章很有意思的說到巴蘭受差遣的經過。其實,作者在整個故事中所要表達的信息是:真正屬於上帝的僕人,必須遵照上帝的指示講話,而不是隨著自己的意思講話。這也是上帝對巴蘭一再提醒的一句話:「但是要照著我的話做。」巴蘭後來也是這樣回答巴勒王( 38節)。
44.第廿三章也是繼續巴蘭的故事。就像在第廿二章記載上帝對巴蘭所說的:「只可照著我要你說的話說。」(廿二: 20、35)後來巴蘭見到摩押國王巴勒時,也是這樣對巴勒說:「我只能說上帝要我說的話。」而這一句話就成為第廿三章的中心信息。
這一章是用兩首詩歌構成的,主要內容都是在重述上帝堅守祂對以色列人民所立的約,要賜福給以色列人民,使他們的後裔多如天上的星星,海邊的沙。上帝要保護雅各的後裔以色列人民,使以色列這個國家會強盛如同強悍的公獅。
巴蘭是被巴勒邀請來詛咒以色列人民的,現在卻是一再唱出上帝要保護以色列人民的詩歌,這當然使得巴勒不舒服,他希望巴蘭詛咒以色列人民(11節),至少巴蘭若不能詛咒以色列人民,也不能祝福他們。但是巴蘭很清楚地告訴巴勒,他「只能說上帝要他說的話」(12、26節),這也是先知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職責(請參考列王紀上廿二:14)。如果先知不傳達上帝的話,或是不忠實於上帝要他講的話,這樣的先知就不算是先知。
45.第廿四章主要也是由兩首詩歌組成。這兩首詩歌也是巴蘭的預言,說明上帝對他的子民以色列堅守所立的約,使以色列人民強盛,征服摩押以及鄰近的族群。然後在第20至25節,連續預言亞瑪力人、基尼人,以及後來的亞述帝國都將會滅亡。同樣的,巴蘭一再重述他的職責是:「我只能說上主要我說的話。」(13節)a. 第9節的後半句可以對照創世記第十二章3節,上帝呼召亞伯拉罕出哈蘭時,給予的應允。可以看出耶和華上帝是個守約的上帝,祂堅持所立的約是永遠的約,永不改變祂對揀選子民的愛和祝福。而第24節b句說出一個國家興起取代另一個國家,卻不如以色列這個民族所建立的國家永遠長存,因為有上帝與他們同在。
b. 從以上兩章記載巴蘭所預言的詩歌中,我們看到他原本受聘是要去詛咒以色列人民的,但他聽從上帝的話語,不但沒有詛咒,相反的是一再地祝福以色列。也因為這樣,他沒有從巴勒得到任何報酬。可能因此而心中不樂,就在回程途中,在批珥引誘許多以色列人民離棄上帝(卅一:16),這是他後來被摩西派出的祭司以利亞撒的兒子非尼哈,在攻擊米甸人之際,也殺了巴蘭的原因。這也是有許多人認為巴蘭不是先知,只是一個聽到上帝啟示話語的「術士」而已。
46.第廿五章記述的事件,比較第卅一章前段所敘述,則以色列人民離棄上帝的事件,是因為巴蘭的緣故。其實,這章是由兩個傳承的資料合編在一起;一是第1至5節,二是第6至18節。前段部份說是在什亭谷紮營的時候,因為參與摩押人敬拜他們的神明和批珥的地方神明巴力。結果許多以色列領袖因此喪生。參與敬拜,表示承認他們的神明,這是相當嚴重的背棄誡命。後段是有以色列人民犯淫亂罪,導致瘟疫害死許多以色列人民,後來被祭司以利亞撒的兒子非尼哈看見犯淫亂罪的人,他殺死那人才使得瘟疫病情停止。
a. 後段這裡也強調引誘以色列人民犯姦淫罪就是米甸的女人,在第15節特別強調這女子乃是米甸一個部族首領的女兒,意思是這件事不是單獨個人行為,而是整個部落的集體行動,才會因此淫亂事件導致集體死亡的慘痛結果。因此,這一章也可看出要進入迦南地之前,以色列人民要非常清楚自己是「聖潔的子民」,不准有任何淫亂、不潔的行為。瘟疫是上帝懲罰以色列人民犯罪的方式,這次的瘟疫是針對上述兩個事件所做的懲罰,結果有二萬四千人因此喪生。
b. 作者要強調的是,當以色列人民因為敬拜摩押神明時,引起了上帝的憤怒,導致瘟疫蔓延在人民中,此時的以色列人民不但沒有警醒,卻還與外邦的女子進行淫亂的行為,才有非尼哈殺死犯罪者的行動。這行動說明一件事:除去罪惡,回到聖潔的百姓身分。
47.第廿六章是關於第二次戶口普查。從第一章記載以色列人民第一次戶口普查之後,到現在快進入迦南地之前,再次舉行戶口普查是很重要的,因為這期間已經發生多次的瘟疫,以及想要竄奪摩西、亞倫領導地位的叛亂事件等,都死去不少人。
a. 第一次普查的結果,總人口數是六十萬三千五百五十人(一:46),這次是六十萬一千七百三十人(廿六:51)。比較這兩次的普查結果,人數並沒有甚麼成長,相反的,是減少了一千八百二十人。可見第十四章29節所說的「二十歲以上的人,沒有一人能進入」迦南地的預言已經實現(64節),許多人陸續在途中去世。而猶大支派一直是人數最多的一族。值得注意的是西緬支派從原有的五萬九千三百人(一:23),遞減到二萬二千二百人(廿六:14),成為全部十二支派中最弱小的一支,瑪拿西則是成長最多的一族。
b. 第52至56節是相當重要的一段經文,這裡說到進入迦南地後,分配土地的方式是依照人口多寡來分配土地的大小。再者,還要用抽籤的方式進行分配的工作。這都在說明一件事:公平。也從這段經文看出,此次的戶口普查和上次不同;上次是以軍事行動,將以色列人民組織化為重,此次,除了有上次的原因外,還有是為了分配土地和居住的地方。
c. 第64節特別提到這次戶口普查的人數,沒有一個是第一次戶口普查時的人。換句話說,第一次普查人口時,那些當年滿二十歲以上的,都已經去世了。
48.第廿七章是很重要的一章,主要談到兩件事:一是女孩子可以繼承財產。二是約書亞繼承摩西的領導地位。
a. 在瞭解第廿七章之前,必須先注意第廿六章33節所提起的:「希弗的兒子西羅非哈沒有兒子,只有女兒;他們的名字是瑪拉、挪阿、曷拉、密迦、得撒。」然後第廿七章一開始就接續談及有關繼承財產的問題。西羅非哈的這些女兒向摩西表示她們也需要繼承財產維護生活。這是非常進步的法律,因為在那樣早期的社會,女人是不能繼承財產的,就像以前台灣社會一樣,女人沒有繼承財產權。現在因為這些女子的要求,上帝要摩西接受她們的請求,但前題是「如果有人死了,沒有兒子」的時候,「他的女兒可以繼承他的產業」。
b. 第3節說西羅非哈之死是「因為自己的罪」,意思是「自然死」的。沒有參加可拉的叛亂(第十六章),表示是站在摩西這一邊,順服上帝法律的人。
49.廿七:12—23節,這段經文是在說明摩西年近老邁的時候,也是他要交代後事的時刻。第14節提到他和亞倫違背上帝的旨意,那是指第二十章1至13節發生在加低斯沒水的事件。那事件後沒多久,亞倫就去世了。現在上帝要摩西設立約書亞作為繼承他帶領以色列人民的領袖。是在大祭司以利亞撒和眾人面前公開設立的,是由摩西按手在約書亞頭上,設立並且公開宣佈約書亞的使命。申命記的作者說因為摩西的按手,使約書亞「充滿智慧」,且以色列人民聽從他(申命記卅四:9)。約書亞曾經是被派遣入迦南去窺探的十二個人之一,他和迦勒主張攻入迦南地,其他的人都反對(參考第十三至十四章)。因此,上帝告訴摩西說,約書亞是個「有才能的人」(18節)。
50.第廿八至廿九這兩章都是談到有關一整年中應該獻祭的條例。對這些禮儀條例已經在出埃及記第十二章、廿三章14節,利未記一至七章、廿三章,申命記十六章都有記載。但是,要注意的是這兩章最大的特色是談及全體民眾一起獻祭的時候應遵守的規定,不是指個人的獻祭行為。例如一個族,或是一個支派、家族等。
這裡總共談到九個時段、節期的獻祭條例;(1)每天早、晚要獻燒化祭(廿八:3—8)。(2)安息日要獻燒化祭和素祭(廿八:9—10)。(3)每月初一要獻燒化祭(廿八:11—15)。(4)逾越節(廿八:16),這裡沒有談到該獻甚麼,因為在出埃及記已經很清楚說明了該遵守的規定。(5)除酵節要獻燒化祭(廿八:17—25),且要守節期長達七天。(6)七七收穫節,也稱為「五旬節」,要獻燒化祭(廿八:26—31)。(7)新年獻燒化祭(廿九:1—6)。(8)贖罪祭獻燒化祭(廿九:7—11),這個節日要禁食,且不可工作。(9)住棚節要獻燒化祭,時間長達七天,這七天中都不可工作(廿九:12—38)。
51.第三十章是有關婦女許願、還願的獻祭條例,也是摩西五經中最特別的一章。從一個少女到未婚女子、寡婦或離婚者、已婚婦女等。這章一開始就明白表示:只要是發誓,就要照著所發的誓去遵行。一個尚未成年的少女,他的父親對她所發的誓有監護權。一個已經許配給人的女子,丈夫對她的發誓有表示意見的權利。但是寡婦或離婚的婦女則必須對自己所發的誓負責。
從以上的條例來看,以色列婦女在社會的地位還是很低,她們的男人有相當的影響權利。但相對的,男人有相當權利的時候,也同時在表示男人有責任照顧女人的安危。他不是隨便表示意見,而是要負起保護的責任。
52.第卅一章是一章常被用來質疑基督教聖經,尤其是舊約聖經中許多疑點的經文之一,詢問的題目是:上帝為甚麼要那樣殘忍,非將米甸人殺光不可?現在他們戰勝米甸人,也掠奪了他們所有的財物,且分配了財物,慈愛的上帝怎會允許祂的百姓這樣的行為?這確實是個很好的問題。
a. 或許可以這樣瞭解:作者要說明一件事,歷史上有過以色列人民和米甸人打仗,結果以色列人僅以一萬二千人就打勝了米甸人,並且俘虜、搜刮了他們所有財物。他們要表明一件事,以少數並沒有受過特殊訓練的軍隊就打贏了敵人,這若不是有上帝的幫助是不可能完成的。
b. 另一方面,這個事件也是要解釋為甚麼摩西要派人帶兵攻打米甸,理由是因為巴蘭的事件,米甸人曾想辦法要消滅以色列人,他們所用的方式是用女人來引誘男人離棄上帝(16節),這一點絕對是不能原諒的惡行。而因為巴蘭設計引誘以色列男人離棄上帝,結果上帝用瘟疫懲罰以色列人民,那次有兩萬四千人死亡(廿五:6—9)。
這一章主張消滅米甸人是有這個背景。
c. 分配從戰爭中所得到的戰利品,這在古代是很「正常」的行為。他們將這些戰利品分成兩部分;一是給人民總數的二分之一,在這部份又取其中的五十分之一給利未人,因他們不從事戰爭。另一部份是由參加戰爭的軍人所得,從軍人所得中拿百分之一給祭司。為甚麼差那麼多?很可能是祭司人數比起利未人少得太多。因為祭司只有來自亞倫家族的後裔,而利未人則是整個支派。
53.第卅二章是非常有意思的一章,因為這一章說明以色列人民中的呂便與迦得這兩個支族的人,尚未進入迦南地就想停腳,因為他們發現還有比迦南地更美的土地可供他們牧放家畜。另有一個可能,就是已經長達近四十年的曠野漂流、征戰的時間,人心也確實是會疲乏。因此,他們請求摩西准他們建造城池在迦南地外圍。再者,在第十三、十四章記載摩西曾派十二支派的代表先進入迦南地去窺探,結果回報的人,除了約書亞和迦勒主張攻打外,其餘的窺探者回報時,都述說當地人的雄偉高大,像是巨人,以色列人絕對打不贏他們。這樣的論調幾乎讓以色列人民的心破碎。為了此事,以色列人民確實是付出很大的代價,就是年滿二十歲以上的人都不能進入迦南地。因此,當呂便和迦得兩支派的代表來見摩西時,摩西相當不滿意。但他們理性地解釋原因,表明和害怕「巨人」的事無關,而是確實看到迦南地外圍的約旦河東邊的雅謝和基列之地更適合他們牧放家畜。摩西後來准他們的條件是:必須他們帶頭衝鋒陷陣攻打迦南地,幫助其他十個族佔領迦南地,然後他們才可以回來。
這一章說到以色列人民在進入迦南地之前,也發生彼此之間無法取得同樣的心志,因此,摩西用很有智慧的方式解決了這樣的危機。另外一點,呂便和迦得的後裔家畜比他族的人多,想的卻是自己眼前的利益,這充分表現出了人性上的弱點。在一個團體中,如果因為自己的財富擁有的比他人多,而表示不願跟隨他人前進的話,這樣的團體就很難合一、團結。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第1節將呂便排在第一位外,以後都是迦得排在呂便的前面,而呂便是雅各的長子,這有可能是當作者寫此資料時,迦得支族的發展已經遠超過呂便支族的勢力了。
54.第卅三章可以說是一段歷史的回顧資料,也可以說是漸漸接近迦南地時,作者用之來存檔,以留給後代子孫讓他們知道走過的路線。
四十年,這不是一段短的時間,尤其是一支人數上百萬的民族,帶著家當漂流四十年的時間,這可不是一件簡單的事,若不是有上帝的引導,若不是遭到掠奪、殺戮、瘟疫等,整個民族很可能早已經消滅了。因此,留下這些曾經走過的路線給後代子孫知道,對於教育下一代子孫確實是有相當重要的啟示功用。可惜的是,這些留下來的地點名字,如今大多數地方是已經不可考。
55.卅三:50—56節,這段經文很明顯說出以色列這個民族的態度,就是不希望與他族人混合在一起。為要區隔他們和當地居民之間的不同,以及保有對上帝最忠實的信仰,他們採取完全隔離當地人的政策,使迦南地完全變成以色列人民化。第一次發出這道命令,是在出埃及記第廿三章23節:「我的天使要在你前頭,領你進入亞摩利人、赫人、比利洗人、迦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的土地,而我要消滅他們。
」在申命記也有記載這樣的命令,且更清楚地說明,不准通婚,理由是恐怕在信仰上離棄了聖潔的上帝,跟隨當地人去拜偶像神明(申命記七:1—6、十二:29—31)。
56.第卅四章可以說是國界圖。說明了以色列人民進入迦南地後,所佔領的土地範圍。這個地圖表中,缺少了呂便、迦得,以及半支瑪拿西的家族,因為這兩個半支派是按照自己的意思留在約旦河東邊的土地。因此,在選派分配土地的代表就沒有他們的人員出來。
第13節說分配土地是用抽籤的方式,並且是依照人數的多寡分配土地。因此,人數多的,土地大,相對的是人少、地小(參考廿六:52—56)。這也就是他們為甚麼要在進入迦南地之前又進行一次戶口普查的原因。
57.第卅五章主要談到兩個主題,一是利未人進入迦南地後,因為他們沒有分配土地,因此,要從其他族群中的一些城鎮和周圍的牧場給利未人自己營生之用。總共有四十八個城市。每個支派所提供的,也是依據他們自己所得到的大小有別。依照約書亞記第廿一章的記載,他們有詳細安排哪些人分配在哪些城,但那些城原本就有其他族分配得到且居住。換句話說,並不是這四十八個城市都只有利未人居住,而是和其他族的人混合而居。而利未族人並不一定要居住在這四十八個城中,也可選擇其他願意提供的城市居住,他們是可自由地選擇。
另一個主題是從第9至34節,談到有關「庇護城」的條例。這也是以色列人民最特別的一項赦免罪犯的方式。他們總共設置六座城,作為庇護的用途。在約書亞記第二十章7至8節有記載這六座城的名字是:基低斯、示劍、亞巴城(就是希伯崙),以上三個是在約旦河西岸。在東岸的三座城是:比悉、拉末、哥蘭。特別要注意的是,這些庇護城是為那些非故意犯罪的人所設立的,包括那些寄居在他們當中的外僑在內。但是,如果是故意犯罪的人,則不適用。
58.第30節是重要的規定,控告一個人死刑罪,必須有兩個人以上作證人才有起訴的效力。
59.第卅六章可以對照第廿七章1至11節有關西羅非哈的女兒,請求摩西同意沒有兒子可繼承產業,但是有女子的家庭,應該可以由女兒繼承。而這一章則提出相對的問題,就是如果女子繼承產業,卻外嫁他族的人,則她本族的人將因此失去土地,她嫁過去的族人反而得到更多。摩西因此訂定:這樣的女子只能在自己的族人當中選擇婚姻的對象。不可跨族結婚。這樣規定的主要目地是要保持各族的土地不至於因為婚姻的關係而有變化。這樣的法律也保護了小族不至於被大族吞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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