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導讀(1~30)
作者: 盧俊義牧師 日期: 2010-06-03 18:12
1. 出埃及記第廿五至四十章,都是記載有關聖幕和聖幕裡面各項祭典所需用的物品製造方法,甚至包括祭司人員穿的服裝縫製方式。而利未記則是從第一章至七章記載有關祭典禮儀的事務。既然是和祭典有關,必定是出自「祭司」的作品。
2. 第一章,這是談到有關「燒化祭」的條例。燒化祭的祭品以家畜為主,包括牛、羊等,但田間的野獸,水中的魚類皆不可用作燒化祭之祭品。再者,這些獻祭的家禽牲畜,必須是完美、無殘缺的才可以(3、10節)。燒化祭的方式,是將整隻祭牲全部燒化,不可存留。
a. 第4節說獻祭牲的主人要將手放在祭物的頭上,然後親手將該祭牲殺掉,這是象徵著自己和祭品之間的關係相當密切,因為祭牲代表著主人,獻在上帝面前,表示贖罪。祭司要將該祭牲的血灑在祭壇的四周,尤其是必須塗抹在祭壇的四個凸起的角,因為這角有赦免罪行的功用,然後點火燒掉祭品。
b. 要注意的是,獻公牛是最大的燒化祭品,也被稱為「大祭」。除非是相當富貴的人能夠自己一個人獻公牛,通常獻公牛是部落或是家族為了要感恩,或是懺悔時才獻此「大祭」。一般人甚少獨自一個人獻一隻大公牛,而是獻一隻公羊,稱之為「小祭」。貧窮的人可以用鴿子代替,這種鴿子在當時的巴勒斯坦隨處可以抓得到。
3. 第二章是有關「素祭」的條例。所謂素祭,指的是沒有流血的祭品,像農作物等五穀雜糧之類所加工過的東西,例如細麵粉,就是用小麥磨碎,若是再加上橄欖油、乳香,就可製成極為可口的細麵餅。
a. 注意第9至10節,說獻上的素祭,是拿「一部份放在壇上燒」,「剩下的素祭要歸給亞倫系的祭司」,原因是祭司(利未支族)沒有土地可耕作,他們是專職於聖殿的事務,因此,要靠聖殿的獻祭養活。
b. 第11節特別提起不可在素祭裡含有「酵母」和蜂蜜,原因是「酵母」已經酸化、腐壞,表示不潔淨的意思。他們在出埃及的時候,就被禁止吃含有「酵母」的食物(參考出埃及記十二:8)。而蜂蜜,因為是甜的,也被看成會發酵的食物,因此也被禁止。
c. 取消了蜂蜜,相反的是用鹽。鹽可保存食物,也可以消毒,因此,被看成是和上帝之間保存「約」的象徵品。列王紀下第二章20至22節,記載先知以利沙用鹽潔淨污穢的水質。
4. 第三章是記載關於獻「平安祭」的條例。平安祭,是比燒化祭要次一級的祭,也可以說是個人祭。有兩種內涵,一是表示感恩,二表示還願(參考民數記六:14)。雖然是個人祭,也用在一個民族、團體感恩的時候獻此種祭。例如五旬節的時候,祭司要代表人民獻「贖罪祭」作平安祭(利未記廿三:19)。這個祭有一個特別的地方,就是燒掉祭牲的脂肪和內臟,肉可以留下來給獻祭者和祭司食用,和燒化祭全部燒掉不同。
和獻燒化祭一樣,選用祭牲品必須是沒有殘缺的才可以。這裡很清楚規定,不准吃動物的血之外,也不可以吃動物的脂肪。
5. 第四章至五章13節是關於獻「贖罪祭」的條例。基本上,贖罪祭是為了那些「無意中犯了罪」的人所設的條例。所謂「無意中犯了罪」,很清楚的是指非故意的行為。故意的犯罪,在以色列法律的觀點是相當嚴重的,等於是「侮慢上主」一樣,必須處死,「因為他藐視上帝的話,故意違犯他的命令」,被處死是應該的(參考民數記十五:30—31)。後來從這個贖罪祭發展出「贖罪日」(參考利未記十六:29—34),是全國性的節日,每年舉行一次,同時舉行禁食,並且停止一切的工作,包括外僑在內,都必須舉行遵守。換句話說,獻贖罪祭時,心情是沈重的,不准帶有絲毫歡樂的氣氛。
再者,獻祭的祭牲必須是沒有殘缺的,而平民獻贖罪祭,可用「母山羊」,但和燒化祭不同的地方是,贖罪祭只在聖幕祭壇上燒掉血、脂肪和部份內臟等物,其它的皮、肉等部份都帶到營外去燒掉。
6. 五:14—六:7節,這段經文是關於「贖過祭」,它和「贖罪祭」很類似。從第五章15節,以及第六章2至3節經文,可以知道這種罪主要是與「背信」有關。例如屬於上帝的東西,卻佔為己有;是屬於別人的物品,卻不肯歸還,或是偷竊、撒謊等行為。贖過祭的特點在償還的時候,必須加重百分之二十的負擔。
7. 六:8—13節,在第一章已經也提到關於「燒化祭」的規律。現在所提到的「燒化祭」,特別強調是「向亞倫和他的兒子們頒佈」的,因此,就成為祭司們必須謹守的條例。在第一章強調的是祭牲,這裡強調的是祭司的衣服,而有關祭司的服飾可以從出埃及記第廿八章40至42節看到清楚地記載。
另外,這段經文也強調祭壇上的火必須是永遠燃燒著,這樣表示獻給上帝的祭是永遠不斷,象徵著以色列人民與上帝之間的關係永不間斷。
8. 六:14—23節,這段是有關「素祭」的條例。在第二章已經有記載關於素祭的祭物製造的條例,在這裡則是強調祭司對素祭的儀式,以及祭典禮儀上的規律。注意第23節,素祭必須全部燒化,人不可吃。
9. 六:24—30節,有關「贖罪祭」的內容在第四章至五章13節有記載。這裡強調的是「贖罪祭」的神聖,只有祭司才能食用,且是必須在「聖幕的院子裡吃這祭牲」,其他的人不准吃。
10.第七章是關於前述有關各項祭典禮儀的總結,同時也補充了部份條例。
11.七:1—10節,有關「贖過祭」的條例在第五章14至六章7節也有記載。這段經文可以分成兩個部份,其一第1至6節,是談及沒有獻在祭壇上的「贖過祭」之祭牲物品,祭司可以吃,但必須在聖幕裡吃。其二是第7至10節,補充有關「贖罪祭」、「贖過祭」、「素祭」的條例。在第10節強調生的素祭品,要由亞倫後裔的祭司們平均分配,不可有人獨佔。
12.七:11—21節,有關「平安祭」的內容在第三章已有詳細記載。這「平安祭」最主要的意義在於表達感謝、讚美上帝的恩典。在第三章記載的是關於獻祭牲物品,在這裡則是獻上「無酵餅」,包括用橄欖油調和、抹過的厚餅、薄餅和餅。最特別的地方是,也可「獻上一些有酵的餅」(13節)。
另外,這段經文也詳細規範了獻祭行為上的「潔淨」與「不潔淨」的範圍。最主要是在獻祭的第三天,如果還有未吃完的祭物,就不可以再吃了,恐怕已經腐壞,吃了反而變成不潔淨。為了強化執行這個規定,甚至可將違反者驅逐(嚴重者甚至可以『褻瀆上帝』的罪名判處死刑)。這是相當嚴重的規律,很少人會故意觸犯。
13.七:22—27節,這段經文主要有兩項重要的規定,一是獻給上帝的祭牲脂肪,人絕對不可以食用。再者,凡是動物的血都不可食用。因為血代表著生命。
14.七:28—38節,這段經文應該是接在第21節之後,因為是討論有關「平安祭」的問題。在這,「平安祭」也被稱為「搖祭」,因為祭司要拿著祭牲品的胸部部份放在奉獻者的手中,然後祭司扶著奉獻者的雙手,同步走向祭壇,對著祭壇搖一搖,然後再走回來,如此來回數次,表示是真心、誠意的奉獻。
15.第八章是記載有關設立亞倫和他的後裔成為祭司的整個程序。有些學者認為比較像是出埃及記第四十章的延續,因為在出埃及記第四十章是完成聖幕的製造,接下來就是設立祭司的規律,這樣才算完整。不過在出埃及記第廿九章已有記載亞倫和他的後裔是祭司,並且也有記載如何設立祭司的條例。
a. 要注意的是,設立祭司的時候,全體以色列人民都必須集合在聖幕門口,由摩西當眾宣佈此項設立祭司的大事。這就很像今天在設立牧師一般,全體會友都必須參加。再者,這章經文規定祭司必須潔淨的規矩,然後才是進行獻祭儀式。這表明的是,祭司必須先潔淨自己之後,才能執行獻祭的工作。因為只有潔淨的雙手、腳、身體(1至13節),才能避免污穢了原本已經潔淨的祭物(14至36節)。而整個設立的時間是「七」天( 33節),這表示著祭司的職分是神聖的,因為祭司的工作是為了以色列人民和上帝之間的密切關係。
b. 從第9節可看出亞倫是被設立為「大祭司」,因為他帶著聖冠,和他的後裔戴著帽子有區別。還有,只有他身上是穿著胸牌,而這胸牌上鑲著十二塊寶石,每一塊上面刻著雅各一個兒子的名字,代表著以色列十二支派(請參考出埃及記廿八:15—30)。
c. 這章告訴我們只有亞倫和他的後裔才是屬於祭司的傳承者,但是,申命記則是擴大了範圍,認為只要是利未支派的族人都可成為祭司(請參考申命記十八:1—5)。祭司的主要工作,除了幫助獻祭的事務外,也是在「教導有關上帝的真知識。人民要到他們那裡學習我的旨意,因為他們是上主──萬軍統帥的使者。」(瑪拉基書二:7)
16.第九章是記載亞倫和他的子孫帶領以色列人民獻祭的事。由於亞倫等祭司們也是人,也是有罪的人。因此,必須先為自己獻上贖罪祭,然後才帶領人民獻上贖罪祭,接下來是帶領全體人民獻上平安祭。所有的禮儀是從向會眾宣布「今天上主要向你們顯現」開始,人民就是從「盼望」上帝的顯現開始,保持著熱情、敬虔的心境,等候上帝的顯現。最後他們確實等到了,上帝是以火焚燒了人民所獻的燒化祭(23—24節)。
17.第十章分成兩個部份,第一部份是第1至7節,談及有關亞倫兩個兒子干犯了獻祭的規律,結果因此被上帝咒詛而死。第二部份是從第8至20節,也是關於祭司方面的規律之事。
a. 亞倫的兒子拿答和亞比戶主要的問題是,將自己用的香獻給上帝,沒有將獻祭的香和自己使用的香區隔出來。出埃及記第三十章34至38節很清楚記載二者之間的區別,規定獻給上帝的「這香是至聖之物,不可用同一處方為自己配製同樣的香;它是獻給我(指上帝)的聖物。若有人配製這種香,自己享用,他必須從我子民中除名。」再者,祭壇上的火是沒有熄滅的,要「日夜不斷地燃燒,不可熄滅」(六: 13),這樣,取火種也必須從祭壇上引火,不可私自點火燒香獻給上帝,以表示聖潔之意。拿答和亞比戶的行為已經提供一個非常重要的信息,就是祭司必須嚴格遵守聖潔的規律,如果沒有這樣,就是污穢了上帝的祭壇。
b. 摩西吩咐亞倫的叔父(不是祭司)去處理屍體的事,同時禁止亞倫和他的兒子接觸屍體,為的都是要保持聖潔的緣故。而不可為自己的親人舉哀,因為他們是干犯獻祭的聖潔工作,換句話說,如果他們舉哀,表示的意義是對上帝懲罰違反神聖的人不滿。不舉哀,表示拿答和亞比戶兩人是罪有應得。
18.十:8—11節,祭司在執行獻祭的工作時,是禁酒的。為的是怕喝酒使他們在神聖的祭壇上亂了規律。這也就是有人認為拿答和亞比戶很可能就是因為喝醉酒的緣故,後來才訂出這個條例。
19.十:12—20節,這是繼續在說明祭司要保持聖潔的心,不可有隨便的態度,否則很容易使敬拜上帝的事變成輕浮、隨便。由於拿答和亞比戶的事件,使亞倫和他的另外兩個兒子感到不安、害怕,他們內心也因為這樣的事感到難過,因此,乾脆將所有獻祭之物都燒化掉,不吃。雖然摩西有譴責,但也接受亞倫的解釋,因為他遭到喪子之痛。
20.從第十一章到第十五章,都是在說明潔淨與不潔淨之間的區別。這樣詳細說明二者之間的差別,為的是要教導以色列人民遵守,好使自己真正地成為「分別為聖」的民族(參考十一:45)。如果將第十六章1節「亞倫的兩個兒子因向上主獻凡俗的香火被殺以後」,接續在第十章之後,讀起來也是很順暢。因此,有聖經學者認為這五章可能是為了要教導人民嚴格遵守潔淨、神聖的禮儀,以免再犯了拿答和亞比戶的事件而加入的。這樣,我們也可看出當時祭司的主要工作,就是在分別潔淨與否的事上,因為這關係到人民能否進入聖幕(或是聖殿)敬拜上帝的資格。這些區別所謂的「聖俗、潔淨與不潔淨」的主要目的,也是在對抗外邦人宗教信仰的侵犯,使以色列人民能完全回到耶和華上帝的領域中,真實地敬拜上帝。
21.第十一章是關於食物方面的潔淨條例。大概的區別方式如下:(1)各種外邦人所敬拜的動物,或那些因迷信認為有魔力的動物,都是屬於不潔淨的。(2肉食的動物和鳥類是屬於不潔淨的。(3)想像的不潔淨動物。例如鰻、鱔魚之類的,很像蛇。
其實,在看這章經文的時候,也要比較一下馬可福音第七章15節,以及使徒行傳第十章9至16節、羅馬書第十四章等經文教訓,才會比較有整體的明白。
22.第十二章談及有關產婦的潔淨問題。早期社會的人對於婦女生子的事覺得有神秘感,很可能和當時孩子的死亡率很高,因此,總會有一些規律、要求,好使產婦在該段時間內與一般人區隔出來,以免因為嬰兒受到不必要的感染發生意外。表面上看起來,似乎在生男育女的事上有了「不平等」的規定──生男的,總共休息四十天。生女的,共休息八十天,這提供了一個信息:男嬰比女嬰壯。再者,因為男嬰出生後第八天要接受割禮,因此,第八天就潔淨了。
再者,在這段所謂「不潔淨」的時間內,是不准有夫婦的性行為發生,否則連丈夫也變成不潔淨。這樣,對產婦確實是很大的幫助,可以達到充分的休息。
23.第十三、十四章是記載關於痲瘋病患的問題。這種病在古代被當成是最為嚴重的傳染病,在當時患此病的人可說是等於被判死刑一樣,因為這樣的病患,不僅不能參加聖殿的敬拜,也不能進入會堂,更嚴重的是,要從人群中被隔離出來,不准居住在社區裡(45至46節)。也因為這種病被當時的人看為幾乎就是「死罪」,所以用這麼長的篇幅詳細記載相關的規定。
a. 在這兩章中,有一部份是屬於祭司的職責,他要檢驗病患是否確實有痲瘋的病。同樣的,他也要檢驗病患是否得到痊癒(參考馬可福音一:40—45)。另外一部份是記載關於病患得到復原後,應該要有的「手續」。
b. 關於病症方面,第十三章指出下列七種是可能變成痲瘋病的患者:
(1)第1至8節:皮膚上有腫皰、癬,或發炎。
(2)第9至17節:皮膚上有白色,毛也變白、長濃。
(3)第18至23節:皮膚長瘡,原本已經好了,後來又發腫、白色,帶有紅白斑。
(4)第24至28節:被火灼傷,傷口變白或有紅白斑,傷口的毛變白,傷口陷入皮膚。
(5)第29至37節:頭上或下巴的患處陷入皮膚,患處的頭髮或鬍鬚變黃色,且稀疏。
(6)第38至39節:皮膚上有白色的斑點。
(7)第40至44節:掉了頭髮,而在掉了頭髮之處有白中帶紅的現象。
24.第十四章一開始讓我們看到當時的人認為痲瘋是會傳染的,因此,必須先將病患隔離出來。甚至祭司在檢驗的時候,也不可在社區裡,必須到城外檢查。這一章的重點在於:如果病患已經潔淨了,應該有的手續。可以分成兩部分;一是第3至8節,主要的方式是用血和水,表示人的罪已經被洗淨和贖了回來。二是第9至32節,獻上贖罪祭的禮儀。在祭司的看法裡,向痲瘋這樣大的病症,不是一般禮儀就可以取得平衡,因此,在潔淨的禮儀上,除了用「贖罪祭」之外,還要多加上三分之一的「量」來表示重要性。由於古代的觀念中,認為疾病是因為罪的關係所延伸出來,因此,獻「贖罪祭」乃是理所當然的方式,也是最好的方法。
這裡就牽涉到一個問題,如果真的是痲瘋,沒有藥物可治,那怎麼可能會得到醫治(如果沒有遇到像耶穌那樣有行神蹟能力者出現的話)?原因是,祭司因為不是醫生,「誤診」乃是平常事。因此,先隔離起來,等一般皮膚病好了之後,知道那不是痲瘋了,就認為是「痊癒」,才恢復這人「潔淨」之身,原因就是在此。
25.十四:33—53節,除了身體的問題外,也有關於居住房子方面的潔淨問題。由於當時的人認為房子也會有被痲瘋感染的問題出現,那時候的人無法瞭解潮濕的事,或是空氣流通的問題。不過今天我們已經知道,如果是真的傳染疾病,則不僅是人需要隔離起來,連居家環境確實也需要消毒,以防繼續傳染給出入該居住場所的人。
26.第十五章是有關男人、女人生理方面,且都是與性有關的問題。
a. 第1至15節,這是屬於男性的疾病,很可能與梅毒有關。這算是嚴重的病,需要被隔離起來,這種隔離雖然不是像痲瘋一樣到營外區域,卻不能與他人接觸,因為凡是與他接觸的人都屬於不潔淨的人。
b. 第16至17節,這是夢遺的事,因為是自然生理的事,只要沐浴與洗潔衣服就可以。
c. 第18節,男女性交的事。
d. 第19至23節,女人月經的問題。因為是屬於自然生理的問題,因此沐浴即可潔淨。
e. 第24節,禁止與經期間的女子性交。在這裡說是七天的不潔淨,但在第二十章18節則有更嚴厲的規定:「若有人跟經期內的女子有性關係,兩人都要被趕出社區,因為他們都觸犯了有關不潔淨的條例。」
f. 第25至30節,是屬於血漏症的病,例如經期過長的問題。
從上述情形我們看出,只要是屬於正常的生理現象,則用沐浴就可以潔淨。但是,若屬於是病症的一種,則需要用獻祭的行為表示悔改、感謝上帝憐憫的恩典。
27.第十六章是有關「贖罪日」的條例。從第1節來看,好像這個條例的產生與亞倫的兩個兒子──拿答和亞比戶──因為干犯了獻祭的禮儀,為了防止類似的情況發生,因此設定此條例。但是,這樣的說法被有些聖經學者提出質疑,主要理由之一是,如此重要的節日,為甚麼在其他的聖經中都沒有提起?這樣的問題迄今還是沒有比較好的結論。
a. 贖罪日,這可以說是猶太人最為莊重、嚴謹的節日,從第31節說:「這是至聖的日子;他們必須禁食,不可工作。這些條例是他們應該永遠遵守的。」就可看出,它的重要性了。因為「贖罪日」的條例是在表示神聖的上帝,與有罪的百姓建立和好關係的方式。是以色列人民從罪惡中出來,潔淨自己,使自己能與神聖的上帝親近。因此,沒有遵守「贖罪日」的人,就是忘記了上帝救恩的人,這樣的人不可能被接納在以色列人民中,因為這種態度等於是在藐視上帝的恩典。
b. 特別注意的事,平時大祭司是不進入至聖所的,但是每年的贖罪日這一天,必須進入至聖所。為了要進入這至聖的地方面見上帝,稍有不慎可能會死去。因此,通常大祭司會在腳上繫上一條細繩子和鈴子,每過一段時間,至聖所外的祭司們就要拉一下,看看在至聖所裡面的大祭司是否被上帝懲罰死去,以便拉出來。因為平常人是不准進入至聖所的。
c. 第20節「阿撒瀉勒」,這是外邦人在敬拜的一種「山羊鬼」(十七:7)的名字。傳說中,認為牠是墮落的天使,居住在曠野的地方。一般來說,是將「阿撒瀉勒」看成是贖罪的羔羊,就是將人的罪轉移到這隻羔羊身上,然後將之放逐在曠野中。
28.從第十七章到第廿六章,是利未記的第二部分,屬於「聖潔的法典」。在這十章中,都是以「耶和華上帝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這樣的句子為主軸,導引整個「聖潔的法典」的內容。
聖潔,有另外一個意義,就是「禁忌」。也就是不可以隨便之意。因此,違反聖潔的人「必須從上帝的子民中除名(或開除)。」
29.第十七章主要在說明兩件與獻祭相關且非常重要的規律,一是獻祭必須在聖幕的地方舉行。以前是在曠野的地方舉行,現在必須在聖幕門口,將之交給祭司執行獻祭的禮儀(十七:5)。因為曠野不是聖地,聖幕才是。曠野是當地原住民敬拜神靈的地方,聖幕是以色列人民敬奉上帝的處所。二是動物的血絕對不可以吃,也不可吃動物帶有血的肉,因為血是生命,具有贖罪的功能。不可以連動物的生命也摧毀掉,因為生命來自上帝的恩賜。
30.第十八章是有關兩性之間的性關係。從第3至5節很清楚地指出,以色列人民必須和別的民族有不一樣的生活態度。當埃及人在「性」的方面隨便時,以色列人民不可學他們。如今已經進入迦南地了,不但不可以將在埃及所看到的帶入生活中,也不可以從迦南人學習他們在性方面的習俗,這樣要求的主要目的,是要使以色列人民「分別為聖」,因為上帝是聖潔的上帝。
a. 以色列人將上帝和他們的關係比喻為夫妻關係,因此,談信仰的事非常堅持必須忠貞於上帝。將這種忠貞思想帶入生活倫理範圍中,也是以色列人民的特色。以第6節作基礎,直到第18節止,都是談及不可和自己的近親有任何性的關係。
b. 第21節可以看到當時的迦南人在獻祭給他們的神明時,會把自己的兒女殺死當作獻祭的物品獻給他們的神摩洛。先知耶利米曾譴責以色列人民曾學習這樣的方式(耶利米書卅二:35)。表示以色列人雖然清楚摩西法律嚴格禁止,人民還是會忘掉,或是學習異教的宗教禮儀。這是我們必須注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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