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導讀(31~45)
作者: 盧俊義牧師 日期: 2010-06-03 18:11
31.第十九章可說是規範了家庭生活、社區生活的態度,是一本道德教訓手冊,幾乎十誡裡所有的規定都出現在這章中。可以得知他們對於信仰落實在生活中看得非常重視。生活必須聖潔,因為上帝是聖潔的上帝(2節)。使徒保羅也這樣強調說:「不要被這世界同化,要讓上帝改造你們,更新你們的心思意念,好明察甚麼是他的旨意,知道甚麼是良善、完全,可蒙悅納的。」(羅馬書十二:2)。
a. 在社區生活中,法律的基礎就是以第18節作架構,談及不可有報復的心,只能「愛自己的鄰人,像愛自己一樣」,這是最基本的態度。當人說他愛上帝時,那是非常「抽象」的。可是,當人說他愛鄰人的時候,那是相當具體的,可以指出內容,也可以述說實情的。這些愛鄰人的條例在第32至36節明白指出內容,也在第9至10節中表現無遺。要注意的是「鄰人」,意思是包括了外僑、貧窮人在內。最特別的是這裡所謂的外僑,意思是非以色列人,因為以色列人曾在埃及當過奴隸,這樣的經驗對他們非常重要,知道寄居在外地生活的困境。在第13至14節中,看到非常進步的(現代化)思想,包括對工人的照顧,他們微薄的收入必須應付每天生活的需要,因此,延遲付工資乃是不道德的事。而且「不可阻礙盲人的路」,今天所謂的「無障礙空間」就是這個意思。
b. 注意第26至31節,都是與迦南人的民間宗教信仰行為有關,也在被嚴禁之列,包括念咒、占卜、招魂、問巫師、當神廟娼妓、紋身避邪等等,主要原因是生命的主宰是上帝,不是某些人。用這些方式來詢問生命意義的人,乃是對聖潔上帝的污辱,一概被禁止。
32.第二十章談及刑罰最高的懲處條例:不是死刑,就是從以色列人中開除。第1至8節以及27節,都是與忠貞的信仰有密切關係,必須用死刑──石頭刑──將褻瀆上帝的人處死。不是由祭司執行這項死刑,而是由人民執行。主要目的是要成為教訓,使人民都不敢如此公然違背上帝。聖潔的上帝絕對不允許有人將其他的神明和他擺在一起。
a. 第9節「咒罵父母」和第五誡的「要孝敬父母」相違背。
b. 第10至27節,這段都是規範性行為,以及家庭親屬倫理的關係。和第十八章6至23節的內容相似,但是第十八章只說「不可」,這裡則是明確說出違反這些規例者,都必須處死。
33.第廿一章是談及有關祭司的條例,主要在強調祭司的聖潔行為。以色列人看屍體是髒的,不潔淨的。因此,祭司不可觸摸任何屍體,除非是同一家庭中的關係者。而大祭司是連自己的父母之喪也不可以參加。比較特別的是第9節,祭司的女兒若是淪為妓女,則必須用火刑燒死,和犯姦淫用石頭刑罰不同。火刑被看成是如同地獄般的苦刑。
第16至24節強調祭司的條件必須身體健康、四肢五官都完整者。這就和在聖幕祭壇獻祭的祭牲一樣。因為殘缺表示不好,祭司也是這樣,必須是完整無缺點的身體者,才能有當祭司的資格。換句話說,必須將最好的獻給上帝。
34.第廿二章也是談祭司的條例。特別規範了祭司的食物和對食物應有的態度。
a. 第1至16節是嚴格規定祭司和祭司家屬可以吃獻祭的食物,但是如果因為不潔淨,例如觸摸到屍體等之類的事情,就不可以吃獻祭之物。再者,一般人也不能隨便吃祭壇上的食物,以免「聖俗」不分。這些都是在表明祭司和一般人有分別,因為祭司乃是「分別為聖」的人,必須在日常生活上更加嚴謹。
b. 第1至33節,獻祭牲,最重要的規定就是不可有殘缺的才可以。這都是要表達一件最基本的宗教情操:獻上最好的給上帝。先知瑪拉基就曾指責當時的猶太人,把瞎眼、跛腳、生病的牲畜獻在祭壇上(瑪拉基書一:6—14)。可見人心還是會這樣的墮落,藐視上帝的神聖。最特別的地方是在第25節,規定從外國人得到的祭牲不得作獻祭品,因為他們認為這樣的祭牲如同是有殘缺的一般。原因和飼養的習慣有密切關係。再者,外國人飼養的祭牲,也有可能已經敬拜過偶像神明,如果不小心買來當作祭牲時,就變成拿不潔淨的祭品獻給上帝一樣。
35.第廿三章是關於以色列人民重要的節期。這些節期都和上帝的賜福有密切關係,因此,他們將這些節期看成是感恩的活動。人的生命,就是要感恩,因為上帝是愛的上帝,如果沒有上帝的賜福,人所播種的無法收成,日子將因缺乏糧食很難過,生命會有危險。因此,每過一段時日,就必須透過節期提醒人民記得上帝的恩典,獻上感恩。
a.第一個節日──安息日(1至3節)。這和上帝的創造有密切關係,在創世記第一章很清楚記載,第七天是上帝「分別為聖」的日子(創世記二:3)。
b. 第二個節日──逾越節(4至5節)。這是以色列人看為最重要的節期活動,與整個民族的存亡有關係。
c. 第三個節日──除酵節(6至14節)。這節期是緊接著逾越節,包括逾越節前後共有八天的時間。要注意的是在第9至 14節所描述的獻上初熟的穀物原本是迦南人的節期活動,但是因為要區隔與迦南人的不同,將之與逾越節一起慶祝,且長達八天的時間。除酵節的第一天和最後一天都要聚集敬拜上帝。
d. 第四個節期──五旬節(收穫節,15至22節)。五旬節也可稱為「七七節」(申命記十六:10),是在逾越節後第七個禮拜。這段時間大概都是在收成的時期,穀物收成後,就要舉行感恩大會。注意第22節,再次提到第十九章9至10節所提到的規定,對貧窮和外僑要特別留心,疼愛他們。
e. 第五個節期──新年(23至25節)。新年是在秋天的時間開始,這一天要吹號角,聚集敬拜上帝,並且獻祭給上帝,整天都不可以工作。這和今天教會舉行「新春感恩禮拜」相同。
f. 第六個節期──贖罪日(26至32節)。在第十六章有非常清楚的資料說明這個節日的內容,包括獻祭的規例,以及應該遵行的條例。這裡強調的是,如果有人沒有遵行這節日,不會得到上帝的接納。這一天也被列為「安息日」,而且要禁食。除逾越節外,再來就是贖罪日最重要。
g. 第七個節期──住棚節(33至44節)。這節日連續七天,分成兩部分,一是嚴肅的守節期活動,包括獻祭、守安息日(不可作工)。然後第二部分是熱烈的慶祝活動。慶祝的活動是在搭起簡陋的帳棚舉行,為的是要回憶過去在摩西領導下出埃及入曠野時代的生活,使他們代代子孫不至於忘記上帝的恩典。
36.廿四:1—4節,有關聖幕裡燈臺要用的油,在出埃及記第廿七章20至21節有明確的記載。這裡規定聖幕的燈臺所用的油必須是最好的,再者,從下午太陽下山開始,到隔天太陽出來,聖幕裡的燈必須是亮著。燈光,表示上帝的同在。因此,絕對不可以讓燈熄了,而這項工作是由大祭司負責。
37.廿四:5—9節,有關獻供餅的條例。「十二」,代表著以色列民族十二個支派。注意,這些餅上面撒上最好的乳香,表示著它是最好、最香的餅。每個安息日更換一次。就像我們每個禮拜日奉獻最好的時間、服事在福音的事工上一樣。
38.廿四:10—16節,這是關於褻瀆上帝的條例。這段經文特別舉出一個實例作為判定的參考。以色列人有兩種死刑是用石頭打死的,一是此段所說的褻瀆上帝。二是淫亂罪。
39.廿四:17—23節,這段經文可說是「報復法則」。耶穌對此項的法律採取不同的看法,他認為應該用愛赦免欺負我們的人(參考馬太福音五:38—48)。
40.第廿五章主要談及兩個主題,就是安息年和禧年。就像每個安息日一樣,將之擴大至每七年有一年是安息年。而禧年,則是每七個七年,也就是第七個年之後的第五十年,稱之為禧年。
a. 安息年(1至7節、18至22節)最主要的一件事,就是田地要休耕,為的是讓土地休息一年。而在這休耕的一年中,土地自然生長出來的食物,是給工人、奴婢、外僑、動物都可以拿取,人可以吃。
b. 禧年(8至17節)是非常特別的,要把土地歸還給原所有人或他們的後代,奴隸可以自由回去。可以這樣說,禧年,就是一切都回到原點,從頭開始,因此,這一年也稱之為「聖年」。該年也不可耕種,連自然生長的穀物也不可收割。一切的工都必須停止,只吃休耕期間土地自然生長出來的土產。
c. 除上述經節,其他經節都是在述說有關安息年與禧年應該遵守的條例。這一章也讓我們看到以色列人禁止土地買賣,因為人是暫時居住在土地上,土地是屬於上帝的。貧窮人若需要,土地只是「抵押借款」,至親有責任將土地贖回。但到了禧年之時,就必須回歸原有的地主。再者,借錢給貧窮人也不得索取利息。即使他因貧窮而必須賣身為奴,在禧年到了的時候,也要讓他自由地離開。這恐怕是全世界最特別的法律是非常有人道思想的法律,對於貧窮人的保護,以及人和自然界的相互關係,提供了很好的借鏡。
41.利未記從第十七章至廿六章,是屬於所謂的「聖潔法典」。第廿六章也可以說是這部「聖潔法典」的結論。在這章結論中有共同的主題中心,就是「約」(9、12、15、42、44、45等節),而且以兩個面呈現出守約與背約之間所帶來的差距作主題詮釋,其一是論及以色列人民如果遵守與上帝之間的約,則上帝必定會賜福他們。其二剛好相反,就是以色列人民如果背棄與上帝之間的約,則他們將失去上帝的眷顧,會遭遇到的懲罰也將更加嚴重。也就是在賜福與詛咒之間有鮮明的對照。
42.廿六:1—13節,第1至2節可說是最基本的信仰要件。第1節表面文字上看起來似乎是說不可雕刻偶像,其實乃是說沒有任何其它神明可以成為敬拜的對象。也就是說,除了上帝以外,不可以有別的上帝。而第2節則是說真正尊奉上帝為獨一上帝的人,就會遵守安息日,因為守安息日是表示人的心中對賞賜生命的上帝尊敬。這樣的人,將會得到上帝的賜福,包括充滿著生命力,不但土地是這樣,人也是這樣。賜福,也同時在表示與上帝之間有不可分的關係(12節)。
43.廿六:14—39節,這段經文與前段剛好呈現相反的結果,原因就是毀壞與上帝之間關係者所會遇到的,是詛咒。會從與上帝之間不可分開的關係,變成「敵對」(17節)狀態。
a. 這段經文有個特點,就是漸進式地談到上帝的懲罰。可看出上帝不是一出手懲罰人就很重,而是漸漸地加重,以「罪加七倍懲罰」方式(18、21、24、28 節),逐一添加。在這段經文中,也看到聖經說明上帝懲罰人時,典型的方式是以「戰爭、飢荒、瘟疫」(19至20、25至26節)等三種方式進行。請注意第29節提到上帝在烈怒下的懲罰,是嚴重到「要餓得吃自己兒女的肉」,這表示飢荒或是因為戰爭缺糧的情況,已經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可參考列王紀下第六章29節、耶利米書第十九章9節、耶利米哀歌第四章10節、以西結第五章10節等經文都有提到這種災難的情況,後來確實發生在以色列人民中。
b. 再者,第34至35節說出一個很重要的事實,即:人若平時不守安息日,而利用該時間去工作,並不會因此得到更多,因為在上帝懲罰的日,這些都將收取回來,而且是加倍的收回。
44.廿六:40—46節,這段說出先知文獻的一個共同特色,在懲罰之後,上帝總是有憐憫、慈愛,對祂所揀選的人民會施予恩典、拯救。而這項拯救的行動是奠基在「約」的基礎上。重新立約(45節)是整個拯救行動的方案。但是,要得到上帝施恩拯救,必須是人先從認罪、悔改開始,才能贏得上帝的垂憐。
45.利未記到第46節是結束了。這一節也可以說是整段「聖潔法典」(第十七至廿六章)的總結。第廿七章可以說是附加上去的,可以將之看成是第六至七章的一部份。
a. 在這一章中可以看到二個主要的內容,一是關於還願的條例(1至29節),二是關於「十分之一」奉獻的規定(30至34節)。還願的部份,包括(1)奉獻人可用銀子代替,(2)祭物(不得包括頭胎牲畜,因為頭胎原本就是歸屬於上帝的),(3)房子,(4)土地,分成繼承的土地和買來的土地兩種。
b. 注意第28至29節,所謂「那無條件獻給上主的東西」,指的是已經分別為聖的對象,都不准再使用。牲畜就必須完全燒化掉。人的部份,原本可以用銀子代替,這部份則不可以。
c. 有關十分之一的奉獻,在以色列人民的要求上是相當嚴格的。比較特別的是這段經文說到,十分之一奉獻的東西,可以用再加上「五分之一」的價碼贖回來。後來在申命記規定這些「十分之一」的奉獻,除了提供給利未族人的需要外,還用來照顧貧窮的孤兒、寡婦、外僑之用(申命記十四: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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