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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二十四章

利未記第二十四章16節說:「凡褻瀆上主的人必須處死;全會眾要用石頭把他打死。無論是以色列人或在以色列的外僑,若有人詛咒上主,必須處死。」這和耶穌在約翰福音第八章1~11節中,為那位犯姦淫罪的婦女解圍時,對那些宗教領袖及眾人所說的:「你們當中誰沒有犯過罪,誰就先拿石頭打她。」是否有抵觸的地方?意即是沒有人有權利來拿這顆上帝所應許的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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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二十五章

利未記第二十五章1~7節提到安息年時,在第5節說「連自然生長節食的穀類都不可收割;連未經修整而結出的葡萄也不可摘」,但卻在第6~7節卻又說「自然出產的土產要給你們作食物」、「土地自然出產的,你們都可以吃」,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豈不是很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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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第二十七章

利未記第二十七章29節記載,獻給上主的人,不能贖回,必須處死。上帝何以同意以人的生命獻給祂為祭?這是否和當地的異教風俗有相似之處,而誤導了祂的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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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第一章

民數記第一章5~16節,和第20~46節,記載以色列家族的排列,其中迦得支族的登列順序先後不同。請問這有何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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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第十章

民數記第十章31~32節,既有雲彩引路,摩西何需嚮導?這段可能是後來加入的資料,好像多餘。還是表示神的應許以外,尚需要人的智慧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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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第二十一章

第二十一章
上帝既然不准人造偶像,為何又要造銅蛇醫治被蛇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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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二章

申命記第二章31~34節記載以色列人擊敗希實本王西宏,在第三章3節,他們又打敗了巴珊王噩,結果我們看到的是這些民族全都被以色列人殺滅。時代在變,環境也大大不同,這些事在現今的時代,實在是很難理解、接受的事──不分男女老幼,通通殺光,一個也沒有留下。這樣看起來,比起第二十世紀的獨裁專政政權豈不是更加殘忍?要怎樣才能瞭解這樣的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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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十八章

申命記第十八章3~4節:「獻牛羊作祭牲的時候,要把前腿、下顎,和肚分給祭司。你們也要把初收的五穀、酒、橄欖油,和羊毛分給他們。」為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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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二十三章

申命記第二十三章1節:「生殖器損傷或被閹割的人不得加入上主的聚會。」使徒行傳第八章26~40節記載衣索匹亞的一位太監到耶路撒冷去敬拜上帝。這樣,要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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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第三十三章

申命記第三十三章4節,描述摩西的祝福,卻又說「我們要遵行摩西所頒佈的法律;那是以色列最珍貴的國寶」,這樣是否有點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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