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導讀-第1252期

利未記第廿一至廿六章
1.第廿一章:
這章和第廿二章都是談及有關祭司應該要遵守的條例,而這第廿一章主要在強調祭司的聖潔行為。因為祭司代表著以色列人民獻祭給上帝,因此,若是祭司沒有遵守聖潔的條例,就會在獻祭的禮儀上隨便,或是不夠忠心,這樣,延伸出來的必定會讓以色列人民在敬拜上帝的事上輕忽,不慎重,甚至會離棄上帝去拜偶像,這種情形後來在進入迦南地後,過了一段時間就出現了。因此,對祭司有嚴格的要求是正確的,因為他們是以色列人民宗教信仰的領導者。
2.第廿一章1至9節:
由於以色列人民看屍體是髒的,不潔淨的。因此,祭司除非是同一家庭中的關係者,否則是不可觸摸任何屍體的。會有這樣的限制,都是圍繞在一個基本思維:上帝是聖潔的,因此,事奉的祭司也必須聖潔。這種聖潔就要從生活上最可能遇到,且會導致祭司在祭祀禮儀上有不潔淨的事發生開始注意,喪禮就是其中最直接,是家族倫理生活中最容易遇到,卻也是需要特別注意的事。
第1至4節,這裡很詳細寫出自己家中的對象,包括有「父母、兒女、兄弟,或未出嫁的姊妹等近親」,祭司可以參加這些親人之葬禮,但不可「參加姻親的葬禮玷污了自己」。
第5至6節,在第十九章27至28節就已經有清楚記載,不可以在親人去世時,有這種「剃頭、修鬍鬚,或是割自己的身體」等行為來表示哀悼,這很可能就是迦南地人民的習俗。特別這種割傷自己的身體,很多民間宗教會有這種行為,表示有神力附身,就像台灣廟會中的乩童。這在耶和華宗教信仰中是嚴厲禁止的。
第7至9節,祭司在性行為上必須嚴守聖潔規定,也就是在婚姻生活上必須絕對忠實,因為祭司是代表以色列人民敬拜上帝,而上帝和以色列人民之間有如夫妻一般,需要絕對忠實。這種忠實,包括祭司女兒的工作也是一樣,絕對不可以有人去當妓女。其實,不僅是祭司的女兒不可以淪為妓女,包括一般人民的女兒也都在禁止之列(參考十九:29)。因為若是當妓女,就很容易成為廟妓,在廟宇中服事迦南地的人,這等於羞辱身為上帝子民的聖潔記號。這裡很清楚規定,若是發現祭司的女兒成為妓女,就要用火燒死。
3.第廿一章10至15節:
這段經文是特別針對大祭司的規定,比起一般祭司是要嚴格更多。
第10節這裡開始就規定大祭司就算家裡發生親人去世,也不可以隨便,儀容必須保持和平時一樣。因為「蓬頭散髮、撕裂衣服」等這些舉動都在表示高度哀傷。
第11至12節,這裡規定就算自己的至親去世也是一樣,不可以在聖幕輪值的時候,回去奔喪,因為大祭司在輪值期間是屬於上帝的。保持聖潔之身,不可以接觸到去世者的身體,最好的方式,就是不回去。這主要觀念在表明:大祭司不是屬於自己,而是屬於上帝。因為他穿在身上的衣服有分別為聖的油膏過。
第13至15節,大祭司在婚姻上必須嚴謹,結婚的對象必須是處女,簡單說,就是不可以是寡婦、離過婚的女人、被玷污過的女人、或是妓女。只有這樣,才不會使自己的兒女成為被人閒言閒語的對象。
4.第廿一章16至24節:
這段經文強調祭司的條件必須身體健康、四肢五官都完整者。這就和在聖幕祭壇獻祭的祭牲一樣。因為有殘缺就表示不好、不完美,祭司就如同是「獻祭給上帝」的對象,因此必須有完整無缺點的身體,才能有當祭司的資格。換句話說,必須將最好的獻給上帝。
第16至20節,這裡很清楚說明雖然祭司是從亞倫後代的利未族人中挑選出來,但就像在挑選獻祭的牲畜一樣,必須是沒有殘缺的人才可以。這是「世世代代該遵守的條例」,只要是身體稍微有缺陷,就不可以當祭司接近祭壇主持獻祭的工作。因為他們獻祭的都是完美、沒有殘缺之物品。
第21至23節,身體有殘缺的利未家族的人雖然不可以獻祭,或是連靠近祭壇都不可以,但他卻可以分享獻祭後留下來給祭司食用的東西。因為利未族人就是倚靠這些獻祭物品過生活。
第24節,這裡很清楚交代必須將這些應該要遵守的規矩傳給後代子孫。包括所有以色列人民都必須清楚知道,這樣,就可以舉發任何違背上述規定的祭司。
5.第廿二章:
這一章是繼續第廿一章所談到的關於祭司應該遵守的規定。特別規範了祭司的食物和對食物應有的態度。
6.第廿二章1至16節:
這段經文很清楚嚴格規定祭司和祭司家屬可以吃獻祭的食物,但是如果不潔淨,例如觸摸到屍體等之類的事情,就不可以吃獻祭之物。
第1至3節,祭司主要工作就是透過獻祭,帶領以色列人民用聖潔的心敬拜上帝。因此,對上帝保持敬虔的心境,這是最基本的要求。而任何會玷污上帝神聖之名的行為、舉動或獻祭,都在嚴厲禁止之列。也就是祭司本身必須自律甚嚴,自己必須絕對忠實、不欺。
第4至8節,這裡清楚規定只要是一般民眾被列入不潔淨的,祭司更不用說,也是。例如患有痲瘋病、遺漏症的祭司,就不可以參與服事獻祭的工作。同樣的,為要保持潔淨,若觸摸到不潔淨的物品,也不可以。都要等到潔淨的時間到才可以進入聖幕參與獻祭的禮儀。因為有參與獻祭,所以可以吃獻祭之物。但沒有被放血過而自然死去或被野獸撕裂的動物之肉是不可以吃的,這不僅適用在祭司身上,也包括一般民眾都是。因為這種肉中有血。
第9至13節,這段經文規定祭司和家裡的人可以吃獻祭給上帝的食物。但若不是屬於祭司家裡的人就不可以,包括外出來寄居的人,還有雇工嫁出去的女兒也不可以。因為嫁出去的女兒就不算是祭司家裡的人,除非這女兒是守寡,或是離婚,且沒有兒女可以倚靠而回娘家的才可以。
第14至16節,若有不小心吃了祭司才可以吃的祭物,就要懲罰,這種懲罰是要賠償,用獻祭之物的原始價碼加上五分之一作賠償還給祭司。但祭司不是要得到這些錢,而是必須用這些錢替這個人辦理贖罪的禮儀。
7.第廿二章17至33節:
這裡再次強調無論是誰,只要是獻祭牲,最重要的規定就是不可獻有殘缺的才可以。這都是要表達一件最基本的宗教情操:獻最好的給上帝。
第17至25節,這段經文中很清楚說明,任何祭品都必須是沒有殘缺的,只有這樣才能取悅上帝。若是獻上有瑕疵的祭品,上帝會拒絕。這種獻上有瑕疵祭品之行為後來被先知瑪拉基公開指責,原來他們曾用偷來的,也獻上跛腳的(參考瑪拉基書一:13-14),這等於是在藐視上帝的神聖一樣,是非常錯誤的。
最特別的地方是在第25節,規定從外國人得到的祭牲不得作獻祭品,這樣的祭牲如同是有殘缺的一般,原因是和飼養的習慣有密切關係。再者,外國人飼養的祭牲,也有可能已經敬拜過偶像神明,如果不小心買來當作祭牲時,就變成拿不潔淨的祭品獻給上帝一樣。
第26至30節,這裡規定剛出生未滿八天的幼牛、幼羊等都不可以當作牲品獻祭,也不可以在同一天之內,將母牛和小牛,或是母羊和小羊給宰殺獻祭給上帝,且獻祭過的肉必須在當天吃完。
第31至33節,再次提醒是上帝帶領他們離開埃及奴隸之地,這位拯救者耶和華上帝,是與他們立過約的上帝。以色列人民必須嚴格遵守這約,永遠成為上帝的子民。
8.第廿三章:
這章是關於以色列人民重要的節期。這些節期都和上帝的賜福有密切關係,因此,他們將這些節期看成是感恩的活動。人的生命,就是要感恩,因為上帝是愛的上帝,如果沒有上帝的賜福,人即使有播種,也會因為欠缺雨水、涼風、日照而無法收成,人將因缺乏糧食而飢餓,生命則將遭遇死亡的威脅。因此,每過一段時日,就必須透過節期提醒人民記得上帝的恩典,獻上感恩。而感恩的方式,就是敬拜上帝。若是以今天來看,感謝上帝最好的方式,就是參加敬拜。
9.第廿三章1至4節:
這段經文是和守安息日有關係。遵守安息日也是十誡的第四誡(參考出埃及記二十:8-11),背景和創世記第二章1至3節有關。
第1至2節,這裡很清楚說明要遵守「宗教節期」,不論是甚麼節期,都要去敬拜上帝。當時是聖幕的時代,以及後來延伸出來的聖殿,敬拜的方式都是以獻祭為主。後在主前586年,以色列人民被擄到巴比倫去當奴隸,聖殿被摧毀之後,發展出「會堂」的聚會,就不能再以獻祭為敬拜的方式,改為用祈禱和讀聖經聆聽上帝的話語為主要方式。
第3至4節,這裡非常清楚提到守安息日,要停止一切工作,專心敬拜上帝。安息日是屬於上帝的。這樣的概念在今天的基督徒心中已經越來越薄弱。
10.第廿三章5至14節:
這段經文是關於守逾越節和除酵節有關的規定,相關的記事也記載在民數記第廿八章16至25節。這兩個節日是緊接在一起,不能分開。由於逾越節也是要吃沒有酵的食物,加上緊接下去的七天除酵節,因此,前後共計八天都是要吃無酵之物。
第5節,逾越節,也是每年的「正月十四日」。這節日的背景可以參考出埃及記第十二章1至11節,有詳細說明。
第6至8節,這是除酵節,共計有七天。在這七天當中都不可以吃有酵之食物。且第一天和第七天都是屬於上帝的,因此,要停止工作。
第9至14節,注意第11節提到的「安息日的次日」,意思是指逾越節的安息日,或是除酵節的安息日,跟平時的安息日不一樣。要獻上初熟的農作物給上帝。逾越節是在春分之後的第一個月圓之後,而逾越節後的七個禮拜就是五旬節,開始收割農作物。但也有些早熟的農作物,在春分之後就可以收割了,這時,要將之獻給上帝。和農作物同時獻上的,還有一隻沒有殘缺的小公綿羊。
11.第廿三章15至22節:
這是關於五旬節的慶典活動,這相關的節日之規定,也同時記載在民數記第廿八章26至31節。五旬節也可稱為「七七節」(參考出埃及記三十四:22,申命記十六:10),是在逾越節後的七個禮拜。由於一旬是10天,五旬就是五十天;這是從逾越節過七個禮拜的隔天。也是剛要開始收割成熟的農作物,這時就要舉行感恩大會,之後才收割。
第15至18節,收成的穀物要當作是素祭獻給上帝。這些素祭包括做好的餅,以及七隻一歲大的小綿羊、一頭小公牛、兩隻公綿羊等,一起獻給上帝。請注意,這些都是指整個部落、族群,而不是個人。每一家的部分,是只要帶兩塊餅。
第19至20節,另外還要獻上贖罪祭。這部份獻祭之後,要歸屬祭司所有。
第21節,五旬節只有一天,主要是在敬拜之後,隔天就開始積極採收。而五旬節當天是屬於安息日,不可以做任何工作。
第22節,這節特別提到要照顧窮人和外僑,使他們可以撿拾掉落的穀物,或是收割田邊的穀物。
12.第廿三章23至25節:
這三節是有關新年的節期。新年是在秋天的時間開始,這一天要吹號角,聚集敬拜上帝,並且獻祭給上帝,整天都不可以工作。這和今天教會舉行「新春感恩禮拜」相同。
13.第廿三章26至32節:
這是關於贖罪日的條例,在民數記第廿九章7至11節也有記載。在第十六章有非常清楚的資料說明這個節日的內容,包括獻祭的規例,以及應該遵行的條例。這裡強調的是,如果沒有遵行這節日,不會得到上帝的接納。這一天也被列為「安息日」,而且要禁食。除逾越節外,再來就是贖罪日最重要。
第26至28節,這裡強調「贖罪日」也是屬於安息日,意思是停止所有的工作,為的是要專心行「贖罪禮」。
第29至30節,這兩節很清楚表明贖罪日是要禁食的,也要停止工作,否則將會被上帝所遺棄。
第31至32節,守這節日有一天時間,不但這樣,還要把這節日傳承到後代子孫,不論居住在何處,都要遵守。
14.第廿三章33至44節:
這是關於住棚節的規定,有關這節日的記事也記載在民數記第廿九章12至40節。這節日可說和逾越節加上除酵節那樣,前後都是長達連續八天的時間。
這節日也可以稱之為「收藏節」,是因為農作物收成完畢,要獻上感恩給上帝的活動。
第33至36節,這節日的第一天是安息日,不可以做任何工作。且在這七天當中,要天天向上帝獻火祭。第八天還要再聚集一次敬拜上帝,也是安息日,不可以做任何工作。
第37至38節,因為是收割完成,準備要收藏穀物,因此,活動節期中必定有很多人會為來年而許願,也有是去年許願,如今得到而要還願的等等,都可以在這節期中獻祭給上帝。
第39至41節,第一天是特別的安息日,因此,要把收成最好的果實獻出來。再者,因為有收成,所以歡喜慶祝是免不了的,大家會拿著棕樹枝、茂密的樹枝載歌載舞地歡慶。
要注意第42節所提到的,大家要住在「棚子裡七天」,這是搭帳棚住在田地裡。因此,可以清楚知道,這是進入迦南地之後才有的慶典活動。因為進入迦南地之後,才有農事可言。在曠野漂流時期是沒有的。
第43節是非常重要的一節,這節表示住棚節已經改變了原先農作物收成的歡樂日子,而是要後代子孫記得上帝帶領以色列人民出埃及,進入曠野漂流的日子,上帝都與他們同在。後來這句話也被先知拿單用來禁止大衛王建造聖殿之用(參考撒母耳記下七:6-7)。
15.第廿四章:
這一章談到幾個重要的主題,一是有關聖幕裡使用的燈臺,和燈臺裡的油,再者也談及獻給上帝的供餅,最後是談到有關傷害別人的人,必須負擔的刑責。
16.第廿四章1至4節:
這段有關聖幕裡燈臺要用的油,在出埃及記第廿七章20至21節有明確的記載。
第1至2節,聖幕裡用的油,是最純淨的橄欖油,而且一般家庭不可以用同樣的油質。這樣才能分別出聖俗之間的差異。
第3節,這燈必須從下午太陽下山開始點燃,一直到隔天太陽出來,絕對不可以讓它熄滅。因為燈的光,表示有上帝的同在。因此,大祭司要負責管理注意,隨時都要查看是否還有燈油。
17.第廿四章5至9節:
這段經文是有關獻供餅的條例。在出埃及記第廿五章23至30節是有提到聖幕裡面需要供桌,但卻沒有提到供餅的事。現在這裡提到,也彌補了出埃及記記載的不足。
第5至7節,這裡說要用「十二公斤細麵粉烤成十二塊餅」,可以了解這「十二」,代表著以色列民族十二個支派。然後要在這些餅上面撒些最好的乳香,表示它是最好、最香的餅。
第8至9節,每個安息日要更換供餅一次。而這些供餅只有祭司才可以吃,一般人是不能食用的。大衛王在逃亡時,就是曾因為要求挪伯的亞希米勒祭司給他吃這個餅,結果掃羅為此大為生氣,下令將亞希米勒家族給屠殺殆盡(參考撒母耳記上廿一:6、廿二:18-19)。耶穌曾用大衛這個例子回應那些法利賽人質疑耶穌的門徒在安息日摘麥穗來吃的事(參考馬可福音二:23-26)。
18.第廿四章10至16節:
這是關於褻瀆上帝的條例。這段經文特別舉出一個實例作為判定的參考。以色列人有兩種死刑是用石頭打死的,一是此段所說的褻瀆上帝。二是淫亂罪。
第10至12節,這是用一個實例來說明甚麼樣的方式是褻瀆上帝的名。這裡說「在爭吵中」,示羅密「詛咒了上帝」,因此,被關了起來。
第13至16節,當見證者就必須出來,在眾人面前按手在該人的頭上,然後大家拿石頭將這褻瀆上帝的人活活地打死。這樣的懲罰包括居住在他們當中的外僑也一樣。
19.第廿四章17至23節:
這段經文可說是「報復法則」;也就是「以命償命」。這種方式在古老的遊牧民族非常管用。
第17節,殺人者必須償命,包括殺害別人的動物,也是一樣,必須償還動物,例如牛、羊等都要相同的賠償。
第18至22節,殺害動物可以賠償,但殺害人的性命,不是用賠償,而是用生命抵生命,且這法律適用包括寄居在以色列人民當中的外僑。
摩西在講完上述的法律規定之後,隨即把那褻瀆上帝的示羅密帶到營區外面,用石頭將之處死刑。
耶穌對此項的法律採取不同的看法,他認為應該用愛赦免欺負我們的人(參考馬太福音五:38-48)。
20.第廿五章:
主要談及兩個主題,就是安息年和禧年。就像每個安息日一樣,將之擴大至每七年有一年是安息年。而禧年,則是每七個七年,也就是第七個年之後的第五十年,稱之為禧年。這禧年提供了一個嶄新的條例,就是跟「贖回」這件事有關,包括贖回土地,也包括贖回奴隸的條例。
21.第廿五章1至7節:
這段經文是從安息日延伸出來的。
第1至3節,這裡很清楚,有農地可耕種,那是進入迦南地之後,因此,摩西先教導以色列人民必須學會讓土地也有「休息」的時候,這就是所謂的「休耕」。土地是有生命的,因此,也需要休息。
第4至7節,休耕期間,就是要「讓土地完全休息」。在休耕期間土地會自然地生出許多產品,這些自然生長出來的土產,都可以吃,而家裡的奴僕、外僑,和田間的野獸也都可以因此而有東西可吃。
22.第廿五章8至17節:
這段經文是關於「禧年」,所謂禧年,是指每逢五十年算一禧年。這是從「七」這個數字延伸出來的觀念。也可以說禧年是「大赦年」,讓大家都回歸到原點,也可說是所有法律中最特別的法典。
第8至9節,這裡提到「七個七年」,表示四十九年,這在第四十九年的「七月10日」,也就是贖罪日那天,就要派人到各地吹號,提醒大家注意次年就是五十禧年。
第10至12節,這裡很清楚規定,禧年就是「自由年」,所有過去買來的產業,包括奴隸等,都要釋放、歸還。換句話說,讓大家都重新再來。這一年不可以耕種,要讓土地完全休息,大家只能吃土地自然生長出來的糧食。
第13至17節,由於在禧年所有賣出之產業都會歸還,因此,買賣時不可以故意抬高物價,而且不可以想要佔自己同胞的便宜,因為五十禧年時,所有這些土地都要歸還給原有的持有人。
23.第廿五章18至22節:
這是屬於安息年的條例。設置這條例,其實是為了要讓以色列人民的社會,貧富差距縮到最小的狀態。因此,特別強調要遵守上帝所頒佈的法律和誡命,在這裡就是安息年的法律規定。
第18至19節,只要是依照上帝的法則去做,一定會得到上帝的賜福。只要上帝賜福土地,土地就會生產穀物,使聽從上帝教導的人不至於挨餓。
第20至22節,從第七日是安息日,延伸到第七年是安息年,土地要休耕,這時,有人會擔心那要吃甚麼?就像第18節所說的,只要遵照上帝的命令行事,上帝就會賜福給土地生出豐富的穀物,讓第六年所得到的「足夠三年吃用的糧食」。因為第七年休耕,第八年才耕種,要等到次年才有收成。這樣,第六年收成會足夠第六至八三年的需要。這也是要對上帝有絕對的信心。
24.第廿五章23至34節:
這是關於房地產的條例,對今天的人來說,依舊是很先進的法律規章。
第23節,「不可把土地賣斷」,理由是土地屬於上帝的。今天在一些國家規定很嚴格,不可以賣斷土地,除了以色列外,還有新加坡,都是禁止土地賣斷。以色列人民因為是上帝賞賜給他們迦南地居住,所以禁止賣斷土地。
第24至28節,這段經文說到至親有義務和責任,替自己貧窮而必須賣掉土地的親人贖回土地。這樣,宗族的土地才不會流失。如果沒有能力贖回,就只好等到禧年的時候來,所有買到土地的人,就必須主動地將買來的土地歸還回去。這樣,可以看出購買土地,其實就是買來耕種,而不是買來佔有,不可以這樣做。
第29至30節,這兩節經文是關於城內房子的規定。房子和土地不同,除非賣房子的人能在一年內贖回,否則該房子就變成買主擁有,即使是到了五十禧年,也不必歸還,因為房子可以作為永久基業保存。
第31節,這節是關於城外房子,在禧年時,就要像土地一樣,歸還給原有的房主。
第32至34節,這段經文是跟利未族人有關。他們可以不受時間的限制,任何時候,只要有能力,都可以贖回他們賣出的房子。就算他們沒有能力贖回,在禧年來時,買主也一樣,要歸還給他。而利未人居住的城之四周牧場不可以賣,因為那是他倚靠為生的土地。
25.第廿五章35至38節:
這段經文是非常人道的法律規定,即使在今天,也沒有這樣的法律出現。
第35節,任何以色列人民有義務和責任幫助貧窮到無法維持生活的同胞。這不是愛不愛心的問題,是責任。
第36至37節,借錢給自己的同胞,不可以索取利息。而賣糧食,也不可以索取不該有的利潤。這些都是為了要讓那些貧窮的同胞有生存空間。這樣,就不會有高利貸、地下錢莊的出現。後來,申命記稍微做了修改,說借錢或物品給自己的同胞不可以計算利息,但借錢給外族人,就可以計算利息(參考申命記廿三:19-20)。
第38節,會有這樣的規定,就是跟他們在埃及當過奴隸有關,那時,他們一無所有,是上帝賞賜給他們,他們才富裕起來。因此,想到今天有人困苦,就當想到自己過去在埃及當奴隸時,也是一樣困苦。
26.第廿五章39至55節:
前面談到土地、房子,現在談到人的問題。也就是有人因為貧窮而必須典押兒女或是自己為奴的時候應該要注意的事。
第39至42節,這是因為貧窮而必須賣自己為奴時,任何人都不可以輕看這種貧窮人,尤其是他雖然是自己為奴,買的人卻不可以將之當作奴隸。原因是以色列人民過去是當奴隸,被上帝拯救出來的。特別是在五十年的禧年來到時,就要讓他們自由地離開,包括他在賣身期間所有的兒女都要跟他一起離開,回到家族、故鄉去。
第43至46節,這段經文和前段相反,這裡指的向外族人買來的奴隸,就可以當作「產業」一般,留給自己的子孫。因為是向外族人買來的奴隸,這些奴隸就成為財產一樣。但每個以色列人民不是別人的產業。
第47至55節,這段經文是論及居住在以色列人民當中的外僑,若是因為富有而買了貧窮的以色列人民當奴隸,也必須依照規定,在五十禧年來到時,釋放他們回去。若是他的親友有能力可以贖回,就應該要贖回,或是當事人自己有能力時,也可以隨時贖回。買主要把以色列人民看做雇工,而不是看成奴隸。
27.第廿六章
利未記從第十七章至廿六章,是屬於所謂的「聖潔法典」。第廿六章也可說是這部「聖潔法典」的結論。在這章結論中有共同的主題中心,就是關於「約」的事(參考第9、12、15、42、44、45節等),而且以兩個面呈現出守約與背約之間所帶來的差距作主題詮釋,其一是論及以色列人民如果遵守與上帝之間的約,則上帝必定會賜福他們。其二剛好相反,就是以色列人民如果背棄與上帝之間的約,則他們將失去上帝的眷顧,遭遇到的懲罰也將更加嚴重。也就是在賜福與詛咒之間有鮮明的對照。
28.第廿六章1至13節:
這段經文是聽從上帝的命令和旨意行事。
第1至2節,這兩節可說是最基本的信仰要件。第1節表面文字上看起來似乎是說不可雕刻偶像,其實乃是說沒有任何其他神明可以成為敬拜的對象。也就是說,除了上帝以外,不可以有別的上帝。而第2節則是說真正尊奉上帝為獨一上帝的人,一定會遵守安息日,因為守安息日是表示人的心中對賞賜生命的上帝尊敬。這樣的人,將會得到上帝的賜福,包括充滿著生命力,不但土地是這樣,人也是這樣。
先知以西結說遵守安息日,就是在遵守與上帝之間立約的記號(參考以西結書二十:12、20)。
第3至5節,遵守上帝的法律誡命,就會蒙上帝的賜福。這賜福,表示沒有飢餓的威脅,土地會生產足夠的糧食。因此,遵守上帝的命令,等於生命會充滿著力量,永不匱乏。
第6至10節,這裡再次強調忠實於上帝命令的子民,都不會有生命的威脅,因為上帝就是最好的保護者,而且會使遵守上帝命令的人,充滿著生命力,可以生養眾多,遍滿大地。
第11至13節,這裡再次強調立約的重要性,上帝一定會遵守祂與以色列人民之間所立的約。祂要成為他們的上帝,而以色列人民是上帝的子民。上帝絕對不會離開祂的子民。但這些基本要件,就是遵守上帝的話和教導。
29.第廿六章14至39節:
這段經文與前段剛好呈現相反的結果,原因就是毀壞與上帝之間的約之關係者,會遇到的是詛咒;會從與上帝之間不可分開的關係,變成「敵對」的狀態。這段經文有個特點,就是漸進式地談到上帝的懲罰。可看出上帝不是一出手懲罰人就很重,而是漸漸地加重,以「罪加七倍懲罰」方式(參考第18、21、24、28節),逐一添加。在這段經文中,也看到聖經說明上帝懲罰人時,最典型的方式是以「戰爭、饑荒、瘟疫」(參考19至20節、第25至26節)等三種方式進行。
第14至17節,這裡談到背棄和上帝之間所立的約,必定會帶來災禍,這不僅是身體的問題,也包括了土地的生產會有不足的現象出現。而且,無法保護自己的同胞、部落,甚至民族、國家,會受到外族的侵犯。
第18至20節,「要是你們經歷了這些災難還不聽從我」,這句話很清楚表明前面一段的懲罰並不是最嚴重的,而是不知道悔改時,上帝會出手更加嚴重。這裡說上帝要把這樣的罪加重七倍算。懲罰就是加重七倍重。在這裡,土地就完全沒有生產,這樣,隨即就會發生饑荒的事,會威脅生命的安全。
第21至22節,「要是你們繼續固執,不聽從我」,這是比前段更嚴重,饑荒更嚴重,還會吃自己的兒女、牲畜,這樣,過去所累積的財富都將化為烏有。
第23至26節,前段說到上帝加重七倍的懲罰,都是在土地不出產、出現饑荒,現在則是出現敵人來攻打,有戰爭的事連續發生。只要發生戰爭,就會出現糧食短缺。
第27至35節,這段更嚴重,若是繼續違背上帝的命令,以色列人民將會遇到幾乎完全無法承受的苦難,除了吃自己的兒女充飢外,也將因為戰爭,使所有城市都變成廢墟,然後,被外國人俘虜去當奴隸。重演過去在埃及當奴隸的痛苦生活。這時候,非常諷刺的事發生了,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使土地真正的休耕。這表示土地因此而有安息年出現。這就說出一個很重要的事實,即:人若平時不守安息日,而利用安息日去工作,並不會因此得到更多,因為在上帝懲罰的日子,這些都將收取回來,而且是加倍的收回。
請注意第29節,這裡提到上帝在烈怒下的懲罰,是嚴重到「要餓得吃自己兒女的肉」,這表示饑荒或是因為戰爭缺糧的情況,已經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可參考列王紀下第六章29節、耶利米書第十九章9節、耶利米哀歌第四章10節、以西結書第五章10節等經文都有提到這種災難的情況,後來確實發生在以色列人民中。
第36至39節,這段經文說出違背上帝命令的子民,將會被擄到國外去當奴隸,且並不因為在國外當奴隸,就可以安心,還是一樣,經常生活在恐懼與不安中。
30.第廿六章40至46節:
這段說出在先知文獻中一個共同的特色,就是在懲罰之後,上帝總是有憐憫、慈愛,對祂所揀選的人民會施予恩典、拯救。而這項拯救的行動是奠基在「約」的基礎上。
第40至42節,「你們的後代將承認自己的罪過」,這表示在奴隸之地受苦之際,從反省中得知得罪上帝甚為嚴重。因此,會知道要謙卑下來,這時候,上帝會再次紀念以色列人民祖先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等與上帝之間所立的約,決定伸手救助。
第43至45節,但重新立約的要件,就是要先清除居住在該地上的以色列人民,讓他們去外國當奴隸,使土地得以安息。
第44節是很重要的一節,就是上帝並不會因此生氣就不再理會被擄到國外去的以色列人民,祂會繼續看顧他們、照顧他們,會像過去從埃及帶領他們出來一樣。只要時間到,就會再次伸手救助他們。
第46節,這節可說是利未記結束了。這一節也可以說是整段「聖潔法典」(第十七至廿六章)的總結。
第廿七章應該可以看成是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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