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導讀-第1306期
作者: 盧俊義牧師 日期: 2013-02-09 14:19
申命記第二十至廿九章
1.第二十章:這章談的都是有關戰爭生死的問題。在第七章17至26節已經談及有關進入迦南地必定會遇到戰爭,現在更具體地論到關於戰爭要注意的細節。以色列人民將進入迦南地必須面對的戰爭看成是「聖戰」。這「聖戰」的觀念不僅是因為迦南地是上帝所應允賞賜的土地,更重要的是在戰爭時,上帝會親自與他們一起和敵人打仗,這種觀念早在出埃及進入曠野時代,就已經建立起來。也從「聖戰」的觀念中,可以看到以色列人民已經將整個民族完全和「耶和華宗教信仰」結合在一起,不能分開。
2.第二十章1至9節:
這段經文很清楚說到,不要因為敵對的一方人多勢眾就害怕。因為這是上帝允許的戰爭,上帝一定會伸手參與,因此不用害怕。
第1至4節,很清楚,只要是上帝同意的戰爭,就會有上帝的幫助。在上帝帶領下的戰爭,跟軍隊的軍事武力強弱無關,因為上帝就是以色列軍隊的總指揮官(參考耶利米書五十一:27-28),這也是詩人的詩歌中所歌頌的(參考詩篇三十三:16-18)。若是沒有上帝允許,即使很有士氣,結果一樣只會慘敗(參考民數記十四:39-45),這也是以色列人民在曠野漂流期間親身的經驗。再者,既然是有上帝的允許才能出征,因此,在出征之前要由祭司先向軍隊進行鼓舞的說話,有如今天軍隊戰前的「精神訓話」一樣。
第5至7節,這幾節經文談到幾種不用出去戰爭的人,一是剛建造好房子而還沒有舉行新屋落成感恩禮拜的人,這也表示還沒有搬進去住之意;二是新栽種葡萄園還沒有收成初熟果子奉獻給上帝的人,而依照利未記第十九章23至25節的記載,能收到初熟果子是第四年之後的事;三是訂了婚但還沒有結婚的人,而依照申命記第廿四章5節的記載,結婚的那一年,是不能調去當兵的。
第8至9節,規定害怕打仗的人不要出征,因為這種人不但會影響士氣,也在表明對上帝沒有信心。這種人不但不可以出征,更不能擔任指揮官,或是帶兵官。
3.第二十章10至20節:
這段經文談到有關攻打敵方時,要注意的事項。
第10至15節,在開打之前要讓敵方有和談的機會,不要莽撞,以為自己既然有上帝同意出兵,就毫無顧忌。也要讓敵對一方有商討的空間,然後才決定是否要用武力進攻,或是要用和平的方式拿下對方城堡。
第16至18節,佔領了敵方的城堡,就要剷除該城堡內會影響到自己軍隊、人民信心、生活的各種誘惑物。不能因為打了勝仗,卻在生活和軍紀上墮落,遠離了上帝的教導。因為這戰爭既然是上帝所允許,就不能因為打了勝戰而遠離上帝的恩典。
第19至20節,這兩節是非常特別的法律,以今天的人的眼光或通用的話語來說,就是生態環境保護。只能吃果樹的果實,不可砍伐。即使要造攻打城牆的器具,也只能採用已經枯乾的樹木。在兩、三千年前的人會提出這樣的看法,也只有以色列這樣的民族。台灣即使到了今天還在砍伐樹頭當室內的桌椅或壁飾,這是很嚴重的錯誤。也從這裡可以看出,樹木和人的生存環境息息相關。
4.從第廿一章到第廿五章:
這段經文是談到屬於民事法律這方面的問題。
5.第廿一章:
這章談到有關尚未破案的命案(第1至9節)、女戰犯處置問題(第10至14節)、長子的權利(第15至17節),以及家中出現逆子的處理方式(第18至21節),以及死刑犯屍體處理方式(第22至23節)等。
6.第廿一章1至9節:
這段經文談到有關尚未破案的凶殺案,對屍體的處置方式。
第1節,這是指進入迦南地後,有固定的土地、城鎮。進入安定生活後,卻發生這種謀殺案,但找不到凶手,而凶手很惡劣,是將被害人棄屍荒郊野外。
第2至5節,因為還無法查出凶手是誰,因此,就需要先進行處理屍體的事。看該屍體距離哪個城鎮較近,由該城鎮的長老代表用獻祭的方式,表明和被殺害者的命案無關。而負責審判的祭司官員要監督這項獻祭禮儀,見證一切都有依照規矩辦理,這點有如現今的驗屍程序一樣。
第6至9節,距離該城鎮最近的長老,透過獻祭禮儀向上帝表明,此凶殺案確實不是該城鎮的人民所為,以免因為藏匿凶手,沒有交出來而遭受上帝嚴厲的懲罰。因為獻祭是獻給上帝,上帝清楚知道誰是真正的凶手。因此,這種獻祭禮儀也在表明一種誓咒。
7.第廿一章10至14節:
有戰爭就有俘虜,這段經文談到怎樣處理想要娶女性俘虜為妻的問題。古代社會女性地位甚低,戰俘更不用說。這裡提到的女性戰俘,就是打敗仗國家、民族的女性被抓去當奴隸,但若想納為妻妾,就應該注意的事項。
這段經文也可以看出以色列人民是可以跟外族人通婚的。特別是在所羅門王身上看到更多妻妾。
第10至13節,因為對方是外族人,也不是迦南女子,想要娶她為妻,可以,但需要舉行一種特別的潔淨禮,就是透過剃掉頭髮、剪指甲、換上衣服,表示她跟過去不一樣,已經變成以色列人民之一份子。這裡說要「為她父母舉哀一個月」,意思是指她跟原來的家族切斷了關係。其實,當俘虜就是這樣了,因為她幾乎無法再回去娘家省親。加上宗教禮儀上的關係,若是回去省親,等於是接觸「不潔淨」的人,這對夫家來說是相當麻煩的事。因此,娶女戰俘,等於讓女戰俘與娘家的關係「死」去一樣,為此舉哀也在表示關係的切斷,因為這女子已經完全歸化成以色列人了。
第14節,這節是保障女性俘虜變成妻妾之後最重要的條例,也就是當她被主人納為妻妾之後,就要尊重她是個自由人,而不能當作是俘虜或奴隸看待。因為她已經被正式迎娶過門,是以色列人民的媳婦。
8.第廿一章15至17節:
這是談到有關長子的權利問題。這個條例有一個基本作用,防止作父親的讓妾的兒子承受長子財產。他會娶妾,很有可能是因為厭惡原先的妻子。因此,保護長子的名份成為這條法律的主要目的。這條例很像台灣過去習俗的「長孫頂尾子」,意思是多分一份財產。
第15至16節,這裡看到「偏愛」妻妾的問題。以撒和麗百加就是因為偏愛各自喜歡的孩子,後來雅各也是偏愛蕾潔,結果造成更多家庭糾紛。這裡就清楚規定不可因為偏愛某個妻妾,就在分配財產上有偏差。這裡只強調對長子要特別保護,原因是長子要負起繼承家業的責任。
第17節,因為長子是要負起繼承家業的責任,在分配財產時,就要多給他一份,這是「長子的特權」。
9.第廿一章18至21節:
對子女的教導責任是屬於父母的,而家中有忤逆的孩子則是父母生命的重大負擔。這裡談到怎樣處置這種忤逆的孩子的問題。
第18至20節,這裡談到「頑劣忤逆」這一詞,表示對父母的勸勉不但不聽,且是故意去做「酗酒放蕩」的事。這裡的「放蕩」也在表示違反社會秩序,造成更多人的不安。這時候,父母既然無法管教,就應該將孩子帶到城裡審案的法官那兒,讓法官來處理,就像今天的少年法庭或是法院來處置一樣。
第21節,「城裡的居民就要用石頭打死他」,這等於是判處死刑一樣,是將這種忤逆的孩子看成犯了很嚴重的罪。這和十誡的第五誡「孝敬父母」的誡命有密切關係。之所以會判這麼重的刑罰,是因為那和上帝所應許的土地有密切關係,忤逆父母,等於是在輕視上帝所賞賜的土地一樣。
原本摩西法律中就已經規定,凡「咒罵父母」的,必須處死刑(參考出埃及記廿一:17),「毆打父母」的人,也是一樣要判處死刑(參考出埃及記廿一:15)。而這裡會那麼嚴厲的懲罰,對於年輕一代的子女也是個很重要的警惕,讓他們知道必須小心,否則父母若是控告到長老之處,對他們的生命將會是很大的威脅。
10.第廿一章22至23節:
這裡所說的「柱子」,也可說「樹木」。在舊約聖經中有好幾個例子都是如此處理囚犯或敵人,例如約書亞記第八章29節、第十章26至27節,撒母耳記下第四章12節;第廿一章13節等,這種處罰就像早期歐洲社會的「絞刑臺」一樣。將受刑人的屍體掛在柱子上「示眾」,有殺雞儆猴之作用。就像非利士人將掃羅的屍體「釘在伯‧珊的城牆上」一樣(參考撒母耳記上三十一:10)。這裡強調屍體必須當天埋葬,不可「留在柱上到第二天」。請注意,這裡的「第二天」,也表示在當天日落之前。因為以色列人民是從日落開始算第二天。
會有這樣的規定,跟舊約聖經時代對死去的屍體看法有關,他們認為屍體會傳染疾病,因此,摩西法律一再要求觸摸過屍體的人,必須在潔淨之後,才可以再出現於公眾面前(參考民數記五:2-3)。但這種作法並不是因為他們尊重死者,而是他們認為土地乃是上帝所賞賜,讓屍體在柱子上多停留一天,會污染上帝賞賜的土地。另外,停留過夜,可能會引來豺狼、秃鷹等野獸撕裂、吞噬屍體(參考創世記四十:19,撒母耳記下廿一:10),而玷污了土地(參考民數記三十五:34)。而上帝賞賜的土地是神聖的,是有上帝賜福的,因此,保持土地的神聖非常重要,這樣才能使土地有潔淨的生命力,養育上帝的子民(參考創世記三:17-19、四:11-12)。
11.第廿二章:
這一章包含了許多單獨的條例,像是在勸告、勉勵,不太像法律條文。因為在這裡並沒有提到若是違背這些條文,會受到的懲罰。
12.第廿二章1至12節:
這段經文共計列了九條的條文,這些條文都是和一般家庭生活相關的事件。
第1至3節,這是一種勉勵人怎樣與鄰人相處的箴言,也可以說是勸人誠實相待,不要有貪的念頭出現。因為發生在別人身上的事,也可能會發生在自己身上。而「羊」是當時社會的經濟來源,且是重要的祭牲。「驢」是重要的交通運輸工具,衣服是生活必須用品,也可能是窮人倚靠取暖不可或缺的重要東西。
第4節,可參考出埃及記第廿三章5節。「驢或牛跌倒了」,一個人的力量無法拉起來,必須有更多人來協助。
第5節,禁止人穿異性的衣服或打扮,主要是要端正風俗,很可能當時迦南地民間宗教慶典活動,有人以這種方式打扮,就像台灣民間宗教祭祀禮儀中,也有女人扮演著男人角色(例如「五子哭墓」)。為避免耶和華宗教也被混入這種行為,因此,禁止擴大範圍到一般生活中。若是對照申命記第廿三章17至18節來看,當時迦南地的寺廟已很盛行孌童、娼妓。因此,有這項禁令,也在表示需要嚴格保持神聖的行為,包括在衣著上的要求,以示對耶和華上帝的尊崇。同樣的,這項禁令不僅是用在宗教禮儀,也用在一般生活中。
第6至7節,這是非常人道的作法,因為取走母鳥,將會讓整窩的雛鳥死去。這裡雖然說「可以帶走小鳥」,其實意思是指看見母鳥在鳥巢裡撫育小鳥或孵蛋時,就不要去動,讓鳥兒的生命可以延續下去。
第8節,要在屋頂的四周設置欄杆,這項規定很可能跟以色列人民習慣在屋頂平台上祈禱、睡覺、聚會有關。也因為有這樣的生活習慣,他們的屋頂通常都建造得很堅固(參考列王紀下四:10)。有時他們也會在屋頂平台上曬穀子。而爬上屋頂的樓梯就在房子的外面,任何人都可以爬上屋頂。設置欄杆這項措施可以預防意外的傷亡發生。而在意外發生時,也可免除屋主「流人血」的罪名。
第9至11節,這三節說出了三項跟自然現象不搭配的禁令。這也說出了一個基本觀念:各歸其類,表明一種次序之意。利未記第十九章19節也很清楚提出這種生存的要件。「不可在葡萄園裡栽種別的農作物」,其原本之意是指同一果園不要有兩種果樹。在耶穌的比喻中,特別用這樣的比喻,說出結果沒有收成(參考路加福音十三:6)而不要讓「牛和驢並肩耕犂」,因為這是兩種不同的家畜動物,牛的耕種力比驢大。因此,若將兩者架在一起並肩耕種,只會造成事倍功半的結果,甚至更糟。因為這兩種力道不同的動物,很難同負一軛。「羊毛和細麻紗」,這是兩種不同的材質,一起混織成布,很容易使衣服變形。這些都在說明一個基本要件:有秩序,不混雜。上帝的子民應該知道秩序的重要性。
第12節,參考民數記第十五章37至41節的規定。有關衣裳要「縫上繸子」這條法令,是用在以色列成年人的男子身上。其主要目的是在提醒以色列人民,要記得上帝「一切的誡命,並且遵行」。而上帝的誡命中有兩項最重要,就是「愛上帝和愛鄰舍」(參考路加福音十:27)。耶穌就曾譴責過那些宗教領袖,故意將衣裳的繸子加長(參考馬太福音廿三:5),以顯示自己的地位,這是錯誤的信仰態度。因為若非真實遵行上帝的旨意,就算加長了這些繸子,也是枉然。
13.第廿二章13至30節:
這段經文的背景是和十誡的第七誡有密切關係,也可以說是從第七誡延伸出來的,論及婚姻生活、社會倫理規範的問題,也包括了屬於家庭方面的倫理關係。最主要的重點在保障婦女的社會生活空間,因為古時候婦女的社會地位已經很低了,如果再被污辱的話,她們的生存空間幾乎微乎其微。因此,如果誣告或是強暴一個女子,等於是毀了這個女子的命一樣嚴重。因此,誣告妻子不貞的丈夫,不但要被罰,還要被嚴格規定終身不得拋棄妻子,而在外面與別的女子有染的丈夫,也要接受法律嚴重的制裁。這樣的法律不但遠遠超過台灣早期社會的標準,甚至比近代的台灣社會還要進步。
第13至19節,這段經文很清楚說明羞辱一個良家婦女,這是一種很重的罪惡。「處女」用來表示一個女人的貞潔、規矩,沒有隨便放肆生活行為。羞辱這樣的妻子,誣告她,等於是在羞辱以色列人民的女人一樣嚴重,對於這樣的男人(丈夫)必須給予嚴厲懲罰。
第20至21節,這是和前段經文相對照,若是婚前女子已經跟別的人有性行為,當時社會認為這樣的女人已經犯了姦淫罪,也會帶給家裡父母羞恥。
第22至24節,可以參考約翰福音第八章1至11節,有關經學教師和法利賽人帶一位「正在行淫」被抓到的女人來詢問耶穌的處置態度。這裡強調不可以有混亂男女性關係的行為出現,必須是正當夫妻才可以有性關係。否則就會被看成是犯了淫亂罪,無論男女都要用石頭打死。
第25至27節,這是懲罰強暴無助婦女的罪刑,這種男人罪不可赦。
第28至29節,可參考出埃及記第廿二章16至17節。這是一項玷污罪刑,只因為女子還沒有確定婚姻的對象。因此,男人雖然有強姦的行為,只要願意娶該女子,就不算有罪。但只要娶過門,就終生不得休棄這個女人。
第30節,可以參考利未記第十八章的記載,其範圍更廣闊,包含了女方的親人。不可以和繼母有亂倫的行為。雅各的長子呂便就是做了這件事,被雅各詛咒,甚至因此失去長子的名份(參考創世記三十五:22、四十九:3-4,歷代志上五:1)。
從這段經文可以看出以色列人民在信仰上看婚姻的關係,就像和上帝之間有如「夫妻」的關係一樣,婚姻關係必須是絕對的忠實。迦南地的宗教信仰因為含有濃厚的性行為,因此,不可「亂性」也成為以色列人民與當地人民區隔出來的一個主要因素,為的是要「分別為聖」,已顯示出上帝選民是聖潔的族群。
14.第廿三章:
第廿三至廿五章大多數條例都是和生活規律有關。
15.第廿三章1至8節:
這段經文是談及耶和華宗教信仰一個最基本的信念,就是聖潔。如果會影響到聖潔的,都必須排除在外。抓住這個思想,就會明白他們為甚麼會訂出這樣的法律。
第1至2節,禁止「生殖器損傷或被閹割的人」加入聚會的行列,是因為迦南人的民間宗教中,參與宗教祭祀禮儀的人,都需要有這樣的記號。因此以色列人民就必須禁止,為的是要嚴格區別耶和華宗教信仰的絕對純潔。生殖器被閹割,這種人有的是屬於宮廷太監,而以色列人民後來因為亡國淪為奴隸後,也被徵入宮廷當太監(參考但以理書一:3-5)。因此,先知以賽亞預言將來的日子,這些人將可以重新加入上主的聚會(以賽亞書五十六:4-5)。而私生子,是因為不是正式婚姻生下的孩子,也就是屬於犯姦淫生下的孩子。這種人通常都會被以色列人民看成是外邦人。
第3至6節,這段經文提到亞們和摩押人的問題,摩押和亞捫人出自羅得和女兒亂倫的後裔(參考創世記十九:30-38),也是屬於不潔淨的族群,更嚴重的是他們在以色列人民出埃及入迦南地途中,不但沒有協助,還設法阻止他們前進,特別是摩押王還設計賄賂巴蘭去對以色列人民說詛咒的話,並且還用女子誘惑以色列人民跟著淫亂(參考民數記第廿二至廿五章)。
第7至8節,有關以東人的部分,可參考申命記第二章4至6節。所謂是「親族」,是因為以東人是以掃的後裔(參考創世記三十六:1),而以掃是雅各的哥哥。也不可以輕視埃及人,是因為以色列人民曾寄居在埃及,且在埃及期間,使整個民族壯大起來。
16.第廿三章9至14節:
這段經文談到打仗時,軍營必須保持潔淨,不是因為衛生的關係,而是因為上帝乃是以色列軍隊的總司令,是上帝在帶領他們打仗,因此,保持潔淨也等於是表明上帝在他們當中。
第9至11節,這段經文是有關男人夢遺的事,可參考利未記第十五章16至17節,這是因為牽涉到所謂「聖戰」的觀念。因為夢遺和意淫,或是夢見姦淫的事有關,對於「聖戰」會造成不潔淨。因此,必須透過洗滌來表示潔淨。
第12至14節,這裡所談的就跟衛生有關,特別是上帝是以色列軍隊的司令官,整個軍營的乾淨,也在表示聖潔的上帝與他們同在。因此,排泄物就必須要用掩埋的方式,可以保持空氣乾淨外,也在表明以色列軍隊的聖潔之意。
17.第廿三章15至25節:
從這段經文可看出申命記確實是一本相當人道的法律經書,在這段經文中看到包括善待奴隸,以及對飢餓的人,必須提供足夠的糧食(可以隨便吃園中的葡萄、麥穗),借錢給自己的同胞,不可索取利息等等,這些規定即使在今天這麼所謂「文明」的時代也是不可得。
第15至16節,這裡所說的奴隸,很可能是從外邦人的地區逃跑來尋求庇護的。在當時的社會,奴隸是主人的財產,且是貴重的財產。逃脫的奴隸被抓回去,若不是被拍賣他去,就是被主人打死。這裡規定以色列人民必須庇護這種奴隸,放他們自由,不但不可以據為己有,也不可以虐待他們。
第17至18節,這裡提到迦南地宗教行為,在廟裡有養廟妓。因此,上帝的子民以色列人民,絕對不可以有類似迦南人的宗教行為出現。
第19至20節,這段經文可以參考利未記第廿五章35至38節。這裡將自己的同胞和外國人區隔出來,主要在說明以色列人民是屬於上帝的選民,必須和外國人不相同,才能凸顯上帝子民的特殊性。
第21至23節,許願,表示向上帝祈求賜福。就像祈求上帝應允,結果獲得所祈求的,若此,一定要依照自己向上帝祈求時所說的去做。否則就等於是在撒謊、欺騙。
第24至25節,這是為了要照顧外出的人、貧窮人所設立的條例。讓窮人或是外出的人不至於因為貧窮而捱餓。也因為這樣,才不會在以色列人民當中,出現乞丐。但進入人家的園子,不可以有貪婪的心,要知道節制、知足。
18.第廿四章:
這章除了談到婚姻的關係外,也談及怎樣對待貧窮的同胞。
19.第廿四章1至5節:
這是關於婚姻關係的問題,可以對照第廿二章13至29節來看。
第1節,這是一直引起爭論的一節經文。曾有法利賽人拿關於離婚的問題來問耶穌(參考馬太福音十九:1-12),其實就是因為對這節經文的看法迥異。猶太人的經學教師分成兩派:(1)是「沙麥」學派(Shammai),這是比較保守派的。(2)是稱為「希列」學派(Hillel),這是比較自由派的。這兩派對聖經和摩西法律的解釋就有很大差別。以第1節為例,「沙麥」學派認為除非是妻子出軌(婚外情、犯姦淫)了,才可以離婚。但是「希列」學派的人認為只要丈夫看為不喜歡的,都可以認為妻子有「可恥的行為」。在福音書中,對此問題的看法,耶穌的態度很清楚,採用的是「沙麥」學派的觀點,認為「除非妻子不貞」(參考馬太福音十九:9)。
在舊約聖經時代,夫妻關係屬於家庭內的事務,妻子往往被看成是屬於丈夫的財產,因此,有糾紛並不需要尋求法官(長老)的同意,只需給一份休書,就可以解除婚姻關係。被休的妻子憑著該休書可以再結婚。
第2至4節,被丈夫休棄的妻子就不是父親的財產,因此,娶別人休棄的妻子可以節省一筆聘金。但這次丈夫若是再次休棄或是去世,導致這個女人單身,過去休棄她的男人就不可以再次把她娶回。因為婚姻是聖潔的,不是喜歡與不喜歡的問題,而是一種生命的約定,不可以隨便,否則就是犯姦淫的罪,是上帝所不喜歡的事。
第5節,在第二十章7節提到已經訂了婚還沒結婚的人,也不可以去當兵,恐怕戰死沙場。現在則是明文規定,剛結婚的人一年內都不可以將之徵召入伍。這主要用意,就是避免剛結婚還沒有生下兒女,就使女人成為寡婦,是一種殘忍的事。
20.第廿四章6至22節:
這段經文都是屬於社會生活的規範。
第6至7節,「磨石」,這是每個家庭生活必備的器具,拿走人家的磨石作抵押,等於是讓債務人陷入生活困境,是不對的。第7節也可參考出埃及記第廿一章16節,禁止欺壓窮乏人,將無法還債的窮人販賣為奴,是惡劣的行徑,應該處死。這跟以色列人民曾在埃及當過奴隸的經驗有關,主要在警告他們,不可以逼窮人走上絕路。
第8至9節,所謂「患了傳染性的皮膚病」,是指痲瘋病或是瘟疫,按照當時的規定,患者必須被隔離起來(參考利未記十三:45-46),這也是在當時醫藥常識或藥材相當缺乏的時代唯一可嚇阻傳染病繼續擴大的方式。無論是誰,即使是摩西的姊姊美莉安也是一樣(參考民數記第十二章),不能因為是摩西的姊姊就享有特權。要保持一個民族整體的福利、生存,就必須一視同仁。
第10至13節,不准進入債務人的家搜刮財物,必須是債務人自己覺得可以作為抵押的物品,親自拿出來給債權人才可以,尤其是衣服,那是遮蓋禦寒用的,絕對不可以作抵押品。因為在巴勒斯坦地方,早晚溫差甚大,白天還可以,夜晚貧窮人若是沒有外衣,就失去用來取暖的蓋被了。
第14至15節,這是對雇工生活的一種保障方式,避免窮乏的雇工陷入生活困境。就算是寄居在他們當中的外僑,也必須受到基本生活的保障。這也是一種不可以欺負外僑的法律規定。
第16節,這節清楚說明了誰犯罪,誰負責(參考耶利米書三十一:30),不可以牽連別人。這樣可以避免有權勢者對弱勢者抄家的惡劣行徑,或是因為與家人不和,而故意陷害入罪。
第17至22節,這段經文也可參考利未記第十九章9節、第廿三章22節等。在這裡特別一再重複提起要關心孤兒、寡婦、外僑等生活的需要,讓他們有基本生活的條件。因為他們都是社會上最弱勢的人。而會有這樣的規定,都和以色列人民過去在埃及當過奴隸,知道弱者被欺負或是被疏忽的生命苦難。這點和今天台灣對所謂「低收入戶」必須給予生活補助同樣的意思。
21.第廿五章:
這章法律規定比較零散,比較值得注意的,是在第5至10節的規定,說明了延續家族生命好保護土地。
22.第廿五章1至4節:
第1至3節的這段經文,是舊約聖經第一次提到有關鞭刑的細則,規定只能鞭打三十九下,不能超過四十下。這很可能是因為「四十」這個數目,表達的意思是指「完全」。因為摩西在埃及王宮「四十」年、在曠野「四十」年,帶以色列人民在曠野經過「四十」年。再者,不能超過「四十」下,也是在表示那是一個人所能忍受的最高能耐,如果超過,那個受刑的人會有生命的危險,因此,只能打到三十九下,以免因為多打一下,造成死亡,就變成死刑了。使徒保羅曾提起自己為了傳福音被鞭打過三十九下(參考哥林多後書十一:24)。
第4節,這節說明了申命記的特點,就是不僅關心人,也關心到動物的需要(參考廿二:4、6-7)。新約時代,使徒保羅曾引用此節經文談及有關傳道者接受酬勞的事(參考哥林多前書九:9,提摩太前書五:18)。
23.第廿五章5至10節:
這段經文也就是以色列人民所熟悉的所謂「利未拉特婚姻條例」(Levirate Marriage)。主要目的就是要保存祖先留下來的土地,以免因為沒有兒女而導致失去家族生存的基本要件。其實,這法律也是在保障寡婦的生活,以免陷入困境。
舊約聖經中有兩處經文記載和這段經文有密切關係,其一是創世記第三十八章猶大和他瑪的事件,另一是路得記,這兩處經文都是以這條法律作基礎。設定這樣的法律,最主要的目的在於保護已經過世但卻沒有子嗣可繼承財產的家族,避免財產由別人家族繼承。再者,也避免因為這緣故導致在宗族裡,這個家庭的名字因此消失。這樣的條例對守寡的女人來說,是相當重要的,至少她可以除去因無法繼承財產導致變成乞丐或是妓女的威脅。
第5至6節,這裡很清楚說明了「至親」應盡的責任,替兄弟保存生存的命脈,這沒有推諉的空間。
第7至10節,對於不願意負起照顧「至親」家裡寡婦的人,必須在公開的審判場合,也就是城門口之處,當眾羞辱這種人,方式是當眾吐口水在他的臉上,並且脫下他的一隻鞋子,讓城裡的人都瞧不起這樣的人。
24.第廿五章11至16節:
這段經文談到兩件事,一是吵架且有暴力的行為。另一是市場規律。
第11至12節,在當時的人觀念中,男性的生殖器,不僅是用來延續生命力,還表示生命的尊嚴(參考創世記第廿四章,亞伯拉罕差遣他的老奴僕去哈蘭為以撒娶妻的故事,他要老奴僕將手放在亞伯拉罕的生殖器上發誓,表示願意用生命的力量、尊嚴作保證之意)。因此,在吵架中,婦人用手抓別人的生殖器,表示要將那人斷絕繁衍後代的能力,且是踐踏了那人的生命尊嚴,這樣的動作絕不能被允許。
第13至16節,用誠實的態度經商和在司法的工作上,被看成是替上帝行公義的責任。商,不厭詐,在這裡摩西是嚴格禁止這種不誠實的行為。另一方面,公正的法碼也在表示司法審判的意思,若是沒有公正的司法,將會使弱勢者被欺壓。先知阿摩司的時代,以色列人民因為犯這樣的錯誤,被嚴詞譴責,甚至認為是與亡國有密切的關係(參考阿摩司書五:10-24)。
25.第廿五章17至19節:
這段經文很可能和以色列人民出埃及時的經驗有密切關係。
「亞瑪力人」,依照創世記第三十六章12節的記載,是以掃的後代。
摩西帶以色列人民出埃及時,亞瑪力人曾趁他們在最脆弱的時候來突擊以色列人民,被摩西派約書亞打敗(參考出埃及記十七:8-16),後來摩西要求將該場戰事給記錄下來,讓後代子孫知道必須將此民族消滅。民數記第廿四章20節記載巴蘭的預言中,曾說:「亞瑪力本是最強大的國家,但最後一定淪亡。」在士師的時代,他們曾聯合阿拉伯人和米甸人侵入以色列(參考士師記六:33),先知撒母耳的時代,曾吩咐以色列人要將他們消滅。撒母耳記上第三十章,記載大衛王曾親自率兵攻打亞瑪力人。由於亞瑪力人一直是以色列人民生存、安定的威脅,因此申命記作者寫下這段經文要後代子孫時刻記住此事,直到猶大王希西家時代,西緬支族的後代才殲滅了他們(參考歷代志上四:41-43)。
26.第廿六章:
主要內容是再次提醒有關奉獻的事。基本上,奉獻是要存真實敬虔的心,這樣的奉獻才會有意義。再者,奉獻不僅僅是用來感謝上帝,也是透過這樣的感謝,用來幫助真正需要的窮乏人,以彰顯上帝的愛和賜福。
27.第廿六章1至15節:
這段經文先談起奉獻的意義,是為了要表示對上帝的感謝。再來是用來幫助窮困的人以表示感謝上帝的愛。
第1至4節,這裡說要將最先收成的各種土產奉獻給上帝。而奉獻是和進入迦南應許之地,可以耕種有關。因為有土地可耕種,才有農作物可收成。這項獻祭是透過祭司將奉獻的收穫帶到祭壇前進行禮儀來表明。
第5至10節a句,這是獻祭時祭司要頌讚的禱詞。表明上帝是救主,祂用大能的手帶領以色列人民走出奴隸之地埃及,且賞賜給他們迦南地可居住、耕種,才有今天的收成。
第10節b句至11節,收成是一件喜悅的事,因此,也要邀請利未人和外僑一起歡樂。這二者都因為沒有土地可耕種,感受不出來這種收穫的喜悅。因此,邀請他們一起歡樂,也表示一種愛和分享。
第12至15節,這裡再次提到每第三年要將收成的十分之一,分給利未人和外僑,以及孤兒寡婦。前一次是在第十四章27至29節提過。真的這樣做,才可以對上帝說:「我沒有把神聖的十分之一捐留在家裡;我已經遵照你的誡命,把它分給利未人、外僑、孤兒,和寡婦。我沒有違背或忘記十分之一捐的條例。」用現代的話語說,就是作為宗教稅(目前在德國、瑞士、北歐等國家都有這項稅賦)和社會福利之用。
28.第廿六章16至19節:
這段經文可以說是結束摩西從第十二章至廿六章15節的演講(或是勸勉),他強調遵守上帝誡命的重要性。因為這才能表明上帝和以色列人民之間有約的關係存在。
第16至17節,摩西要以色列人民切實遵守上帝透過他頒佈給他們的誡命。
第18至19節,遵守上帝所頒佈的誡命、法律,等於是在承認自己和上帝之間有立約的關係,只有這樣才能蒙上帝的賜福,不但成為強壯的國家、民族,也將成為聖潔的子民。
29.第廿七章:
這一章和第廿八兩章,都是有關摩西要以色列人民用一項特別的禮儀,表示他們願意以嚴謹的生命態度,遵守與上帝之間的約。
30.第廿七章1至10節:
這段經文提到要將上帝的「法律和教訓」都寫在「以巴路山」山上豎立起來的大石塊上面,上面要塗上石灰,這些「法律和教訓」也就是記載在本經書的第十二章至廿六章15節(但也有聖經學者認為是從第五章開始)。這種將法律和誡命書寫在大石塊上面的情形,在古埃及的文化或是一些古老的民族活動中時常發現,例如聞名的「漢摩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就是寫在石頭上面。
第1節,在申命記中甚少提到摩西,僅有幾次是在第四章44至45節、第五章1節。現在再次提到,且是由摩西和以色列人民中的長老共同發表的聲明,表示這是非常重要,且是帶有共同承諾之代表性的話語。
第2至4節,這裡清楚命令以色列人民在越過約旦河之後,要用石頭立碑,將上帝的誡命刻寫在上面。而地點就是在「以巴路山」的山上,這應該是靠近示劍的地方。這裡再次強調迦南是塊肥沃的土地。
第5至8節,不論是豎立起來的石頭之碑,或是要刻寫誡命的鐵器,都必須是未曾使用過的新物品,表示聖潔之意。再者,也要在那地方建造一座祭壇敬拜上帝。這也在暗示著越過約旦河之後,要在示劍附近停留一段時間。
第9至10節,這兩節是表明要立約的序言,所有的人在立約時都必須用嚴謹、審慎的態度,安靜的心聽摩西和利未支族的祭司對以色列人民說話。這也表明了要透過獻祭敬拜上帝,而敬拜的主要用意,是在聽上帝的話語。這種「聽從」,就是去實踐上帝所頒佈的一切法律誡命。
31.第廿七章11至26節:
這段經文是禮拜儀式,由祭司大聲宣布誡命的內容。而方式是現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在禮拜中最常使用的「啟應文」。由主領者用「啟」,參與者「回應」。這裡是主祭者將誡命逐一唸出,然後以色列人民必須大聲回應說:「阿們。」此句「阿們」的意思是:這是我心所願意接受的,也可以說「這是我用誠實的心所說的話」。
第11至14節,這裡說以色列人民要分成兩邊,用這種相對應的方式,也可說是面對面。值得注意的是,若提到雅各的十二個兒子,就有利未和約瑟,但若是提到以色列十二支派,就用以法蓮和瑪拿西這兩個支派來取代利未和約瑟。但這裡很特別提到的名字是指雅各的兒子,沒有用支派的名稱。再者,將這十二個支派分成兩組分別站在兩邊山上成相對應的方式。這裡也提醒他們祝福和詛咒,都是跟上帝之間有約的關係。
第15節,這是十誡的第二誡。
第16節,這是十誡的第五誡。
第17節,可參考第十九章14節。這跟第八誡的不可偷竊有關係,也和第十誡的禁止貪心有關。
第18節,可參考利未記第十九章14節。「故意」表示明知故犯,是違背聖潔子民應該有的基本態度。這裡強調引領盲人誤入歧途,是非常不應該的行為。
第19節,可參考申命記第十章18節、第廿四章17節等。絕對不可以欺負貧困的人。
第20節,可參考第廿二章30節,利未記第十八章8節。這是禁止淫亂,特別是亂倫的行為。
第21節,可參考出埃及記第廿二章19節,利未記第二十章15節等。這是指不正確的性行為,也顯示在迦南地的宗教信仰中有這種行為出現,且敬拜的對象也有和獸類雜交的行為,這些都列為禁止要件。
第22節,可參考利未記第十八章9節、第二十章17節等,這是禁止亂倫行為。
第23節,可參考利未記第十八章17節、第二十章14節等,也是屬於亂倫的行為。
第24節,這是十誡的第六誡。也可參考出埃及記第廿一章14節。
第25節,可參考申命記第一章17節、第十六章19節等,另外可參考出埃及記第廿三章8節,利未記第十九章15、35節等。
第26節,這節是上述詛咒誓約的結語,表示要全部遵守上述宣佈的約定。所有上述的宣言都用「阿們」來回應,以表示誠心誠意地遵守。
32.第廿八章:
第廿八章1至14節是和第15至68節相對照;前段落是肯定的,因為遵照上帝的旨意、誡命去行,上帝會賜一切福氣給以色列人民。相反的,如果他們違背上 帝的旨意、誡命時,會嚴重到連被人販賣當奴隸都不會有人買(第68節)。換句話說,是只有死路一條這麼嚴重,這是相當嚴肅的警告,如同摩西在最後以「生死福禍」擺在以色列人民面前,讓他們自己選擇一樣(參考申命記三十:15-20)。先知以賽亞也用這樣的話來形容遵守誡命與背叛之間的差別:「如果你們服從我,就能吃地上美好的產物。如果你們拒絕我,背叛我,就要喪生刀下。我──上主這樣宣布了。」(以賽亞書一:19)
33.第廿八章1至14節:
這段經文是屬於祝福的部分。
第1至2節,「聽從上帝的話」這是所有誡命的基礎。因為上帝是以色列人民生存的基礎,是上帝帶領他們離開奴隸之地,且賞賜給他們肥沃的土地可以自由居住、生活。因此,立約就是在表明承認上帝是他們生命的主宰。
第3至6節,這裡先說到上帝的賜福有城鎮、田園,這表示土地之意。接著是人口增加,表示力量增強,也連帶的是五穀豐收、牲畜繁生,接著就是「平安」,表示沒有生活或是生命的疑慮。
第7節,這節回應第6節的「平安」,表示有上帝眷顧、保守,即使有敵人來侵犯,上帝也會替他們擊退這些來侵犯的敵人,使他們落荒而逃。
第8節,這節回應了第3至6節所提起的。
第9至10節,這是典型的立約之語,表示以色列人民若遵行上帝的命令、誡命、法律,就表示他們真是上帝揀選的子民。因為是上帝的子民,使想要欺負他們的人看見了都會懼怕。因為上帝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神。
第11至12節,只要是確實遵行上帝的旨意、命令,上帝一定會賜福使他們充滿著生命力量,不但子孫延綿不會停止,且是糧食足夠,永不缺乏。而且還可以幫助鄰國足夠有餘。這樣,就不會成為他國的奴隸(向別國借糧食之意)。
第13至14節,忠實於上帝,遵守祂的誡命,最基本的態度,就是不離棄上帝,去拜偶像神明。
34.第廿八章15至68節:
這段漫長的經文都是談到有關違背與上帝所立的約,沒有確實去遵行上帝的誡命、法律,必定會遭殃,甚至導致滅國,人民被擄去當奴隸。
第15節,這節是這段經文的序言,說明若是背棄上帝,違背祂的旨意,就會有下列的災難臨身。
第16至19節,這段經文和本章第3至6節相對照。表示違背上帝的命令,將會帶來土地荒廢,生不出五穀,人口減少,表示生命力脆弱,且事事都帶來詛咒,和前面的帶來祝福相反。
第20至24節,這裡提到上帝的詛咒,包括了傳染病猖獗,影響所及包括死亡威脅嚴重,氣候的變化所帶來的,不是豐沛的雨水,相反的是風沙、灰塵。這些都是對人和生存環境極大的致命傷。
第25至37節,這段經文可看出違背上帝旨意所帶來的慘狀,是瘟疫橫行,導致人民百病叢生;栽種的無法收成,因為敵人來侵犯,而且會被擄去當奴隸,收成將白白供給敵人享受,而自己的女兒被劫去當妓女等,受盡羞辱的折磨。
第38至52節,田園會遭遇到荒廢,導致饑荒接踵而來,在吃不飽的情況下,變成體弱多病,不再是個強壯的民族。這時候,敵人很輕易地就可以俘虜他們他去,沒有任何人會憐恤他們,別以為有堅強的城池就可以安心,不是,沒有上帝的庇護、保守,一切都將成為空虛,所擁有的一切都將失落。
第53至57節,這段經文所敘述的慘狀,後來確實發生了,那是在主前588年,當巴比倫帝國國王尼布甲尼撒率兵包圍攻打耶路撒冷城時,因為圍城長達十八個月之久,最後是全城被毀,聖殿被焚。只留下最貧困的農民外,所有的人都被俘虜到巴比倫去當奴隸(參考列王紀下第廿五章)。就是在那段圍城的日子裡,猶太人民因為缺糧食,除了飢餓而死的外,甚至有的人是交換孩子烹煮來充飢(參考耶利米書十九:9,耶利米哀歌四:9-10,以西結書五:10)。
從第15至68 節整段關於敘述災禍的內容來看,也是先知耶利米時代一再提起的警語,上帝要用「戰爭、飢荒、瘟疫」來懲罰背叛祂的人(請參考耶利米書十八:21,廿一:7、9,廿八:8,廿九:17-18,三十二:24、36)。
35.第廿九章:
第廿九至三十這兩章是摩西第三段的講詞。在這段講詞中,最主要是再次表明「重新立約」的重要性,也從這一點可看出以色列人民似乎遺忘了過去立約的精神和背景。所謂 「重新立約」,並不是有甚麼特殊的新內容,而是將過去的約再次提起,讓他們知道實況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因此,聖經學者認為這部份很可能是在被擄到巴比倫之後的作品,因為他們在亡國後有了深刻的反省,知道之所以國家會滅亡,是忘記了與上帝之間所立的約所致。
36.第廿九章1至9節:
這段經文是再次提起過去出埃及進入曠野的歷史。從這裡可以看出以色列人民對歷史的重視,因為忘掉出埃及的歷史,等於是忘掉上帝的救恩一樣的嚴重。
第1節,這節提起何烈山的約,也提起在約旦河東岸摩押平原再次立約的經過。這也在表明往後以色列人民每年都會有一次,將和上帝間所立的約重複敘述一次。
第2至4節,重新敘述在出埃及之前,發生在埃及國王和人民身上的災難,用此來提醒以色列人民謹記一點:不聽從上帝的話,發生在埃及人身上的災難,也會發生在他們身上。
第5至8節,這段經文是述說他們在離開埃及之後,進入曠野漂流四十年期間所遇到的經歷之濃縮。
第9節,再次提醒以色列人民要確實遵守上帝的誡命。
37.第廿九章10至15節:
這段經文表明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與上帝之間的約。這約是從祖先亞伯拉罕延續下來的,是永遠的生命之約。遺忘了這約,等於和祖先的關係切斷了一樣的嚴重。
第10至12節,重新立約的對象,包括了所有的人,有族群中的領袖,也有一般平民,且是男女老幼,以及外僑(指奴隸)都包括在內,大家都要參與立約。換句話說,與上帝立約,是整個民族的事。
第13至15節,這約是從祖先亞伯拉罕、以撒、雅各延續下來的,因為這是永遠的約,不會中斷。這句「接受你們作他的子民,他要作你們的上帝」,是典型的立約之語,表示雙方的關係。值得注意的,是第15節說這約將會延續到後代子孫。這也是為甚麼要教導代代子孫認識上帝的話語之因。
38.第廿九章16至29節:
這段經文讀起來並不陌生,因為這段經文主要還是在告訴以色列人民,在生與死、福與禍之間必須有個明確的選擇。
第16至18節,這裡先述說以色列人民過去在埃及的生活景況,就是忘記了上帝,去拜偶像,結果是一片悽慘。因此,現在立約就是要表明絕對不會再像過去一樣,離棄上帝,去拜偶像神明,絕對不會這樣。
第19至21節,這段經文說明了與上帝立約,沒有任何人可以例外,任何一個人的背叛,都會影響到整體民族的存亡與興衰。換句話說,以色列人民和上帝之間的關係,是整個民族生死存亡的關係,沒有個人可以獨自例外於這個生命之約。若有人不聽從,上帝要懲罰的是整個民族,前面所提起的各項詛咒都會降臨。
第22至28節,這裡很清楚,上帝對與祂立約的子民絕對不會手軟,一定會嚴厲教導,對不遵從所立之約的子民,會用更嚴厲的方式給予懲罰。這就像先知阿摩司所說的:「在全世界那麼多國家中,我選上了你們,你們還犯了那麼多的罪;正因為這緣故,我一定要懲罰。」(阿摩司書三:2)
第29節,這節強調上帝所頒佈的法令、誡命,就是祂的啟示,只要確實遵行,就會明白祂的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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