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導讀-第1251期

利未記第十四至二十章
1.第十四章:
這章一開始就說到痲瘋病被當時的人認為是一種會傳染的疾病,因此,必須先將病患隔離出來。甚至祭司在檢驗的時候,也不可在社區裡,必須到城外檢查。
這裡就牽涉到一個問題,如果痲瘋真的沒有藥物可治,那怎麼可能會得到醫治(如果沒有遇到像耶穌那樣有行神蹟能力者出現的話)?由於祭司不是醫生,「誤診」是常有的事。因此,先隔離起來,等一般皮膚病好了之後,知道那不是痲瘋了,就可認為是「痊癒」,才恢復這人「潔淨」之身,原因就是在此。
2.第十四章1至32節:
這段經文是有關痲瘋病症好了之後,應該有的處理方式。這段經文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來看:一是第3至9節,主要的方式是用血和水,表示人的罪已經被洗淨和贖了回來。二是第10至32節,獻上贖罪祭的禮儀。在祭司的看法裡,像痲瘋這樣大的病症,不是一般禮儀就可以取得平衡,因此,在潔淨的禮儀上,除了用「贖罪祭」之外,還要多加上三分之一的「量」來表示重要性。這是由於古代觀念中認為:疾病是因為犯罪所延伸出來的懲罰,因此,獻「贖罪祭」乃是理所當然的方式,也是最好的方法。
第1至2節,就像第十三章所記載的,若是有人發現身上皮膚有異樣,就需要帶去給祭司檢驗,看是否是痲瘋的症狀。同樣,若被診斷並不是痲瘋病,也需要回到祭司那裡去確認才可以。
第3至9節,這段經文很清楚說明所有檢驗的過程,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祭司要帶這個人「到營外檢查」,這也是一種預防萬一沒有完全痊癒的話,以免又擴大感染的措施。再者,依照第十三章46節的規定,被判定是痲瘋病的人,原本就需要住在營外。因此,當這個人發現自己的病已經好了,他還不能進城內,需要留在營外等祭司去檢查,通過之後才可以入城內去。
除了獻祭的鳥兩隻外,也需要香柏木、一條朱紅線、一根牛膝草的嫩枝。鳥的血要灑在病人的身上「七次」,表示完全潔淨之意。然後他需要將身上所有的毛髮都剃掉,然後沐浴、洗滌衣服,住在帳棚外七天。之後又再次剃掉身上所有的毛,然後再次洗滌衣服、沐浴等,這樣才算完成潔淨禮。
第10至20節,當祭司宣佈這個人已經完全痊癒之後,這個人就必須依照必要的禮儀獻上感恩的祭,除了獻燒化祭的兩隻小公羊、一隻小母羊外,也需要獻素祭的三公斤調和著橄欖油的細麵粉、三分之一公升的橄欖油。而潔淨禮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用橄欖油倒在那人頭上,並且用獻牲祭的血抹在那人的右耳垂、右手大拇指、右腳的大拇指上,用這種方式表示潔淨。而這個禮儀也就是所謂的潔淨禮。
第21至32節,這段經文是針對那些貧窮人家所規定的潔淨禮。與前面的差別,是這裡可用一隻小公羊作贖過祭即可,再者細麵粉只需要一公斤。另外是用兩隻鴿子或是斑鳩取代一隻小公羊、一隻小母羊。其它動作都相同。
其實,就算一隻小公羊,對貧窮人來說也是很大的負擔。但能被宣佈潔淨是一種生命枷鎖的解脫,至少這個人可以回到家裡,如同被法官宣判沒罪獲釋一樣,是生命極大的喜悅。
3.第十四章33至57節:
  除了身體的問題外,也有關於居住房子方面的潔淨問題。當時的人認為房子也會有被痲瘋感染的情形出現,因為那時候的人無法瞭解潮濕的事,或是空氣流通的問題。不過今天的人已經知道,如果真的是傳染病,則不僅是人需要被隔離出來,連居家環境也需要消毒,以防繼續傳染給出入該居住場所的人。
第33至42節,「房子有發霉的現象」,祭司就要命令把屋內所有的物品都搬出來,然後緊閉「七天」,之後若是發現有繼續蔓延、擴大發霉範圍的情況,那就需要把那些石頭移開,石頭上外層的石灰層刮掉,將刮下來的灰塵給倒在垃圾堆處。然後要換上新的石頭,且塗上新的石灰層。
第43至47節,如果換上新的石頭,塗抹上去的石灰層繼續發霉,這就表示該房子真的很嚴重,需要把整間房子打掉,全部都重新建造過。因為那是不潔淨的房子,當然就不准任何人進去居住或是碰觸到。
第48至53節,相對於前一段經文的不潔淨,這段是潔淨的房子,就要舉行潔淨禮,同樣的需要用獻祭來表示,包括兩隻鳥、一塊香柏木、一條朱紅線,和一根牛膝草的嫩枝,蘸鳥的血灑房子七次。
第54至57節,前面敘述的都是和潔淨與不潔淨的規定有關。從人到房子,都需要灑血七次,用這種方式表示潔淨。七次,表示的是完美、有上帝賜福之意。
4.第十五章:
這是有關男人、女人生理方面,且都是與性器官之功能有關的問題。
5.第十五章1至18節:
這段落是屬於男性的疾病,很可能與梅毒有關。這算是嚴重的病,需要被隔離起來,這種隔離雖然不是像痲瘋一樣到營外區域,卻不能與他人接觸,因為凡是與他接觸的人都是屬於不潔淨的人。
第1至4節,所謂「遺漏症」,是指男性的精液,但也可能是因為淋病引起的分泌物。這個男人就是屬於不潔淨的,因此,他摸過、躺過、坐過等,都算是不潔淨。
第5至12節,除了當事人是屬於不潔淨之外,任何人碰觸到這個人所接觸過的東西也都算不潔淨。碰觸者必須沐浴、洗滌衣服等,且是不潔淨到「當天傍晚」,也就是當天結束。若是被病人本身碰觸到,被碰觸到的人都屬於不潔淨,連他碰觸到的物品都屬於不潔淨。
第13至15節,若是這個病人已經痊癒,就需要等候「七天」時間,這七天當中,他必須每天都依照規定洗滌衣服、沐浴。然後在第八天才能帶著獻祭的鴿子或斑鳩去給祭司,為他舉行潔淨禮。
第16至17節,這是夢遺的事,因為是自然生理的事,只要沐浴與洗潔衣服就可以。
第18節,男女性交的事。
6.第十五章19至32節:
這段是有關女人的生理週期來時,被認為是屬於不潔淨的。但若是超過生理週期的期間仍然繼續流血,這就有「犯罪」的問題,需要行潔淨禮。若是在正常的期間內,屬於生理上的自然現象,就不需要行潔淨禮。
第19至23節,女人月經的問題。因為是屬於自然生理的現象,有七天的時間是屬於不潔淨,在這段期間,她碰觸過、坐過、躺過的,都算是不潔淨,但這些並不是病症。因此,只要沐浴即可潔淨。
第24節,禁止與經期間的女子性交,否則與之接觸的男人也算是不潔淨,同樣有七天的不潔淨。在這裡說是七天的不潔淨,但在第二十章18節則有更嚴厲的規定:「若有人跟經期內的女子有性關係,兩人都要被趕出社區,因為他們都觸犯了有關不潔淨的條例。」
第25至30節,是屬於血漏症的病,例如經期過了,卻還沒有停止流血的問題。這就是屬於一種病症。在新約馬可福音第五章25至34節這段經文中,記載一位患了血漏症長達十二年的女人,這段期間她是非常痛苦的,因為不能接觸到任何物品,否則被她觸摸過的東西都將會變成不潔淨。但她觸摸到耶穌的衣服,不但沒有使耶穌變成不潔淨,相反的,她的血漏病反而好了起來。有這種病症的女人康復之後,就需要舉行潔淨禮,牲品很簡單,就是兩隻鴿子或是斑鳩即可。
從上述情形可清楚看出,只要是屬於正常的生理現象,則用沐浴就可以潔淨。但若屬於是病症的一種,則需要用獻祭的行為表示悔改,並且感謝上帝憐憫的恩典。
7.第十六章:
這章是「贖罪日」的條例。表面上看來好像是跟第1節所提起和亞倫的兩個兒子──拿答和亞比戶有關,他們兩人因為干犯了獻祭的禮儀,為了防止類似的情況發生,因此設定此條例。其實,贖罪日所要表明的信仰意義才是最重要的主軸,已經不是拿答和亞比戶干犯上帝規定的問題。應該是說從拿答和亞比戶干犯上帝規定的獻祭條例,顯示出來的是所有的人干犯上帝的教導,這點才是設立贖罪日的重點。
贖罪日之重要性,從第31節說:「這是至聖的日子;他們必須禁食,不可工作。這些條例是他們應該永遠遵守的。」可看出來。因為「贖罪日」的條例是在表示:神聖的上帝,與有罪的百姓建立和好關係的方式。是以色列人民從罪惡中出來,潔淨自己,使自己能與神聖的上帝親近。因此,沒有遵守「贖罪日」的人,就是忘記了上帝救恩的人,這樣的人不可能被接納在以色列人民中,因為這種態度等於是在藐視上帝的恩典。
8.第十六章1至19節:
這段經文述說贖罪日獻祭的條例,包括祭司應該要遵守的獻祭禮儀、規矩,以及表達的意義。
第1至4節,在這裡開始就說會設立「贖罪日」的緣由,是和亞倫的兩個兒子獻祭違反規定有關,這可參考利未記第十章1至3節。
這裡規定亞倫要進入上帝的至聖所之前,必須先用一頭小公牛作贖罪祭、一隻公綿羊作燒化祭之後,才可以進入聖幕的至聖所處。然後,亞倫要穿祭司的整套禮服才可以,表示這是個神聖的節日。可以這樣了解:平時大祭司是不進入至聖所的,只有每年的贖罪日這一天,必須進入至聖所。為了要進入這至聖的地方面見上帝,稍有不慎可能會死去。
第5至10節,全體以色列人民要準備的獻祭牲品是兩隻公山羊作贖罪祭、一隻公綿羊作燒化祭。第8節提到亞倫要在聖幕門口「抽籤」,這可能就是用「土明」和「烏陵」。用這種抽籤方式來看哪一隻公山羊要獻給上帝,哪一隻要獻給「阿撒瀉勒」,這名字表示「挪開」、「解散」。因此,這隻要獻給「阿撒瀉勒」的羊,所象徵的意義就是把罪挪開、解散,不再來纏繞在人的身上,這樣,贖罪祭獻完之後,也在表示這個人就從罪惡中得到脫離了。
第11至14節,這裡規定亞倫進入至聖所要晉見上帝時,必須用點燃的香之煙遮住「約櫃的蓋子」,因為上帝就在那地方和主祭者見面。這種方式在表明沒有親眼見到上帝的面,否則會死亡(參考出埃及記三十三:20)。
第15至19節,這裡強調聖幕是在以色列人民營區的當中,而在亞倫進入聖幕到出來期間,都不准有人進入聖幕中,只有亞倫一個人在其中。羔羊的血用來潔淨聖幕內的約櫃蓋上面和約櫃前,用這種方式表明贖罪。免不了的,公牛的血要塗抹在祭壇的四角,而祭壇上灑血需要七次,這些都在表明贖罪日獻祭的整個禮儀。
9.第十六章20至28節:
這段經文是和被抽籤決定出來的那隻代表著人的罪,用來獻給「阿撒瀉勒」的公山羊之命運。
第20至22節,因為「阿撒瀉勒」表示挪開、解散,可以離去之意。因此,祭司就要把雙手放在這隻公山羊的頭上,承認自己的罪過和所有邪惡的事。然後指派一個人將這隻公山羊帶到曠野去放走,這樣,這隻公山羊就會跑離以色列人民,逃到沒有人去的地方。
第23至28節,獻完贖罪日的祭典禮儀之後,亞倫就要換上另一套衣服,那是為人民獻燒化祭的服裝。而那位趕獻給「阿撒瀉勒」公山羊的人,回來後就要洗滌衣服、潔身沐浴,原因是他和充滿著罪過記號的那隻公山羊接觸過,所以已經不潔淨了。
10.第十六章29至34節:
這裡清楚說明贖罪日該遵守的規矩,特別強調禁食,不可工作,舉行潔淨禮儀。換句話說,整天都不進食、停工,然後全心全意地遵守祭祀禮儀,幾乎就和逾越節相同。
第29至31節,這裡規定贖罪日的時間是在每年七月10日。再者,除了全體以色列人民外,包括住在他們當中的外僑等,都必須禁食,也不可工作。用這種方式表示非常神聖之意。這是個「至聖的日子」,因此,只能專心敬拜上帝。並且要將這個重大的節日列為「應該永遠遵守的」日子。
第32至34節,有關大祭司和祭司在贖罪日該做的事,一點也不可以疏忽,將之列為「必須永遠遵守」的禮儀規定,因為這是為了贖罪之需。若是沒有這麼嚴謹遵守,就得不到上帝赦免、贖罪的效果。
11.從第十七章到第廿六章:
這段經文是利未記的第二部分,被稱之為「聖潔的法典」。在這十章中,都是以「耶和華上帝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這樣的句子為主軸,論述整部「聖潔的法典」的內容。
聖潔,有另外一個意義,就是「禁忌」。也就是不可以隨便之意。因此,任何違反聖潔規律的人,都「必須從上帝的子民中除名(或開除)」。
12.第十七章:
這章主要在說明兩件與獻祭相關且非常重要的規律,一是獻祭必須在聖幕的地方舉行。以前是在曠野的地方舉行,現在必須在聖幕門口,將之交給祭司執行獻祭的禮儀(第5節)。因為曠野不是聖地,聖幕才是。曠野是當地原住民敬拜神靈的地方,聖幕是以色列人民敬奉上帝的處所。二是動物的血絕對不可以吃,也不可吃帶有血的動物肉,因為血是生命,具有贖罪的功能。
13.第十七章1至9節:
這段經文詳細描述必須遵守宰殺獻祭動物的地點,就是只能在聖幕門口處,不可隨便在其它地方。
第1至4節,這裡很清楚,不是把獻祭動物的血流出來就算了,宰殺要獻祭的動物,必須在聖幕的門口,這和迦南地以及曠野居民,是在各自家裡宰殺獻祭的牲畜不同。這也是一種分別為聖的方式,表示耶和華宗教信仰的特別處。獻給耶和華上帝的牲品,連宰殺的地點都必須聖化才可以。
第5至7節,在沒有聖幕之前,他們設立祭壇獻祭,現在聖幕已經造好了,聖幕裡面有約櫃,因此,聖幕之處,就成為神聖的地方,而獻祭就是敬拜上帝。因此,所有要獻祭的牲品都必須帶到聖幕前準備。
再者,祭司必須用宰殺動物流出來的血,灑在祭壇的四周,這也有聖化的用意。注意第7節所提到的「山羊鬼」,這是指曠野的鬼神,是曠野遊牧民族所敬拜的神。嚴厲禁止以色列人民也向這個鬼神獻祭。
第8至9節,這兩節很清楚說明,除了在聖幕門口獻祭以外,其它地方都不可以作為獻祭之用,包括居住在他們當中的外僑也要遵守這個條例。
14.第十七章10至16節:
這經文提到動物的血之意義,是代表著生命,因此,禁止任何人吃帶有血的肉。
第10至12節,從第10節就可看出這條禁令的嚴肅性,若有發現以色列人民,或是居住在他們當中的外僑吃了「帶血的肉」,等於是和上帝敵對,這表示在抵抗上帝,可說是相當嚴重的行為。這裡特別強調之所以會這樣嚴厲禁止之因,是因為血代表著生命,可以用來「為人民贖罪」。
第13至14節,這兩節進一步說明狩獵獲得的潔淨野獸或鳥,必須在捕獵得到之後,隨即就放血,且是要「放盡牠的血,用土掩蓋起來」,原因是血代表著生命,不能讓之露白於日光之下,這樣完成之後才可以宰殺來吃。而這樣做,也等於是在表示「回歸塵土」之意,因為動物也是上帝用塵土製造的(參考創世記二:19)。
第15至16節,這裡提到自然死去,或是被野獸撕裂而死去的動物,因為肉中含有血,吃了這樣的肉,等於是不潔淨,就必須依照規定洗滌衣服、沐浴,否則就得承擔自己犯罪的後果。
15.第十八章:
這章是有關兩性之間的性關係。從這章的第3至5節就很清楚地指出,以色列人民必須和別的民族有不一樣的生活態度。當埃及人在「性」的方面隨便時,以色列人民不可學他們。如今已經進入迦南地了,不但不可以將在埃及所看到的帶入生活中,也不可以從迦南人學習他們在性方面的習俗,這樣要求的主要目的,是要使以色列人民「分別為聖」,因為上帝是聖潔的上帝。再者,以色列人將上帝和他們的關係比喻為夫妻關係,因此,談信仰的事非常堅持必須忠貞於上帝。將這種忠貞思想帶入生活倫理範圍中,也是以色列人民的特色。
16.第十八章1至18節:
這段經文談及有關怎樣維護親人彼此之間的關係,絕對禁止有亂倫的現象出現。因為亂倫表示婚姻關係不正常,這也會影響到以色列人民對上帝(丈夫)的忠實。
第1至5節,不論以色列人民過去在埃及看到的、學到的是甚麼習俗,或是後來上帝會帶領他們進入迦南地,也是一樣,不可以將在埃及學到的習俗,或是將迦南人的生活樣式帶入以色列人民當中。而是要遵守上帝頒給以色列人民的典章律例過生活。這樣才能得到上帝的賜福而「存活」下去。
第6節,以這一節作基礎,直到第18節止,都是談及不可和自己的近親有任何性的關係。若是有,都被列入在亂倫的範圍內。
第7至8節,這裡說不可和自己的母親,以及父親的妾有任何性行為,那是屬於亂倫的事。雅各的大兒子呂便就是做了這件事,引起雅各相當的忿怒(參考創世記三十五:22),後來雅各還為此事詛咒呂便,廢了他長子的名份(參考創世記四十九:3-4)。
第9至11節,不可以和自己的姊妹有任何性行為,即使是同父異母的姊妹也在禁止之列,這也同時包括了自己的孫女。因為這牽涉到亂倫的問題。
第12至14節,這裡規定不可和自己的姑媽、姨媽、嬸嬸、伯母等有任何性行為,若有發生,也是屬於亂倫的範圍。
第15至16節,自己的媳婦、嫂嫂、弟媳婦等,也不可以有任何性關係。
第17節,這節要注意,所謂「有過性關係那女人的女兒、孫女或外孫女」,這些都列入禁止,這是為了要防範與母女同時有性行為,這也可能牽涉到買賣女子賣淫的事。
第18節,這裡規定不可以同時娶姊妹為妻妾。
17.第十八章19至30節:
這段經文是禁止不正當的性行為。
第19至20節,因為女人的經期被認為是不潔淨的,若是與不潔淨的女人有性關係,也等於使自己也污穢了。若是和別人的妻子有性行為,等於是通姦,這是犯姦淫罪。
第21節,可以看到當時的迦南人在獻祭給他們的神明時,會把自己的兒女殺死當作獻祭的物品獻給他們的神摩洛。先知耶利米曾譴責以色列人民曾學習這樣的方式(參考耶利米書三十二:35)。表示以色列人雖然清楚摩西法律嚴格禁止,人民還是會忘掉,或是學習異族的宗教禮儀。
第22至23節,這兩節都清楚規定,不可以有錯誤的性行為關係,特別是人和野獸的行為。
第24至25節,這段經文說出上帝之所以會將迦南人驅逐離開,讓以色列人民進入居住,主要理由就是亂倫嚴重,亂七八糟的性關係。沒有正當的性關係,就等於在污穢土地一樣。原因是土地乃上帝所賞賜,人若沒有正確的性行為,等於在羞辱上帝賞賜土地的聖潔。因為居住的土地若是有秩序,就不會有亂倫的事發生,這樣的社會,才會健康。
第26至29節,以色列人民就是和迦南地的人不一樣,是分別為聖的選民。若是沒有見證出上帝選民的特別之處,上帝就不會讓他們擁有迦南地可居住。若有人這樣做,表示這個人是藐視上帝的命令,這樣的人,必須從以色列人民當中給開除。
第30節,上帝要以色列人民必須嚴格遵守祂的命令,只有這樣才能永遠生存在上帝賞賜給他們居住的土地上。
18.從獻祭的禮儀來看:
最早出埃及進入曠野時,是每走到一個地方停留下來,摩西就帶領以色列人民建造祭壇敬拜上帝。現在利未記則是看見以色列人民在曠野的移動,跟原先快步移動已經有了大轉變,他們有時會在一個有水泉之地停留一段時間。因此,開始有了建造聖幕敬拜上帝,而所有獻祭之家畜、動物都必須在聖幕門口處宰殺,物品也必須帶到聖幕門口去燒獻給上帝。直到申命記,則是清楚指出獻祭必須到指定敬拜上帝的地方去辦理。
19.第十九章:
這章可說是規範了家庭、社區等生活的態度,是一本道德教訓手冊,幾乎十誡裡所有的規定都出現在這章中。從這裡可看出摩西對以色列人民的信仰要求,重視必須落實在生活中。因此,一再強調以色列人民必須有聖潔的生活,因為上帝是聖潔的上帝。新約時代,使徒保羅也這樣強調:「不要被這世界同化,要讓上帝改造你們,更新你們的心思意念,好明察甚麼是他的旨意,知道甚麼是良善、完全,可蒙悅納的。」(羅馬書十二:2)。雅各書第一章27節這樣說:「在父上帝眼中,那純潔沒有缺點的虔誠便是:照顧苦難中的孤兒寡婦和保守自己不受世界的腐化。」從上述經文就可以看出早期基督教會對信徒的社會生活之要求也是很高。
在這章中也另有一個特色,就是每個段落都會重複敘述一句:「我是上主-你們的上帝。」這句話其實就是約的基本模式。換句話說,上帝用這種句型在告訴以色列人民:必須嚴格遵守這些生活規律,才能證明以色列人民和上帝之間是有立約的子民,他們是屬於上帝的。
20.第十九章1至10節:
這段經文開始就談及聖潔的基礎,因為上帝是聖潔的,所以,上帝揀選的子民就必須聖潔。
第3節,「每一個人都必須孝順父母」,這句話是十誡的第五誡(參考出埃及記二十:12)。而這句「嚴守安息日」,這句話是十誡的第四誡(參考出埃及記二十:8-11)。
第4節,這節是十誡的第一和第二誡,可參考出埃及記第二十章3至6節。
第5至8節,這段經文可參考利未記第三章1節、第七章15至18節等。在第廿二章29至30節又再次強調。
第9至10節,這兩節特別強調對貧困人家的關心,要留田邊的穀物和掉落的穗子給窮人,葡萄園的果實也是一樣,掉落在地上的葡萄,是留給窮人撿拾的。這主要用意,就是從他們過去在埃及當奴隸和客旅的經驗來學習,知道怎樣幫助貧困者的需要。
21.第十九章11至22節:
這段經文仍舊以十誡為主軸,要以色列人民嚴格遵守才不至於羞辱了上帝的聖名。
第11至12節,這是十誡的第三誡、第八誡,和第九誡。「撒謊」、「發假誓」等,都牽涉到濫用上帝的名,以及作假見證等違背誡命的行為(參考出埃及記二十:7、15、16)。
第13至14節,這是對同胞基本的愛,而工人每天的工資是他全家生活的需要。延遲發放,等於是陷該家庭於困境。也從這兩節看到非常進步的(現代化)思想,包括對工人的照顧,他們微薄的收入必須應付每天生活的需要,因此,延遲付工資乃是不道德的事。馬太福音第二十章1至15節記載耶穌的比喻,說太陽一下山,葡萄園主人馬上就發工資給工人。
第15至16節,施行公義,給予公道的審判,這是維繫整個社會安寧的基礎,也在表示人的心中有上帝。因為上帝是公義的,祂一心要伸張正義(參考以賽亞書四十二:21、四十五:19),也要求所揀選的子民要維護公道、伸張正義(參考創世記十八:19,以賽亞書四十二:1、6)。
第17至18節,對親人和鄰舍的愛,就是坦白、誠實以對。隱瞞事實真相,只會帶來更壞的結果。在社區生活中,法律的基礎就是以第18節作架構,談及不可有報復的心,只能「愛自己的鄰人,像愛自己一樣」,這是最基本的態度。這裡說到「要愛自己的鄰人,像愛自己一樣」,這句話更貼切的比喻出現在路加福音第十章30至37節,耶穌回應來詢問獲得永恆生命之途徑的法律教師所說的比喻。
第19節,這節可以參考創世記第一章所提起的,上帝創造萬物都各有其類,分門別類非常清楚。混亂了這些類別,只會帶來更多的混亂而已。
第20至22節,保持對奴僕的基本尊敬,這是非常重要的態度,不可因為對方是奴僕,就可以隨便性侵。
22.第十九章23至37節:
這段經文更明確說明了進入迦南地之後,應該顯明身為以色列人民和其他民族的不同,也就是要「分別為聖」,這樣才能顯明上帝選民的意義。
第23至25節,這是牽涉到放租田地的規律,因為剛栽種的果樹都需要經過三年才會結出果實。因此,沒有收成的這前三年,就不應該收租金,第四年算是初熟果實,應該要獻給上帝,第五年才是屬於自己所得。這種租賃方式,比現今的社會更進步。
第26至28節,注意第26至31節都是與迦南人的民間宗教信仰行為有關,也在被嚴禁之列,包括念咒、占卜、招魂、問巫師、當神廟娼妓、紋身避邪等等,主要原因是:生命的主宰是上帝,不是某些宗教師。用這些方式來詢問生命意義的人,乃是對聖潔上帝的污辱,一概被禁止。
從第26至28節這三節就可清楚看出迦南地的人的習俗,包括吃帶有血的肉,也看到當地宗教習俗有占卜、念咒等宗教禮儀。剃掉頭髮和修鬍鬚,這些都是和當地的宗教行為有關,因此,分別為聖,就是和當地宗教行為不一樣。而在身上刺花紋、割傷自己的身體,都和違背上帝用祂的形像造人有關。
第29節,這是迦南地宗教行為,也是淫亂的行為。當地人認為能在神廟裡男女性交,將會使田地物產更豐富。但真正使物產豐富的,是來自上帝賞賜的雨水、日光和涼風。不是通過性交來得到。
第30節,這是十誡的第四誡(參考出埃及記二十:8-11)。
第31節,這是迦南地的宗教行為。在台灣民間宗教裡也相當盛行。
第32節,尊敬年老者,這是普世的社會生活法則。
第33至34節,摩西五經中一再提起以色列人民要記住自己過去曾在埃及當過奴隸,用這種方式來愛寄居在他們當中,特別是賣身為奴的人,因自己有受苦的經驗,就知道不該重複這種苦難在別人身上。因此,善待外僑就成為重要的生活功課。
第35至36節,「公平的度、量、衡」,不僅是用在買賣行為上,更需要用在司法的事務上,這樣才能建立一個公平的社會生活秩序。
第37節,是這一章的總結,要知道這是上帝所吩咐的,一定要確實遵守。
23.第二十章:
在第十八至十九章談到社會生活規律後,這一章談及違反前述的規律時,應該有的刑罰,而最高的懲處條例若不是死刑,就是從以色列人中開除。只有這樣才不會羞辱了上帝的聖名。
24.第二十章1至8節:
這段經文以及27節,都是與忠貞的信仰有密切關係,必須用石頭處死的死刑來懲罰。
第1至3節,這是迦南地宗教信仰的行為,他們會獻祭兒女給神明,尤其是發生了天然災難,或是瘟疫等傳染病時,這種獻人為祭的宗教祭祀就會發生。為了要嚴格執行禁止之令,這裡說必須用石頭的死刑來懲罰。
第4至5節,這兩節清楚說明,若是有發現這樣的行為而不舉發,將連累整個族群,這可看出每個人都有社會責任,將那些違背法律規範的人舉發出來。
其實,後來以色列人民進入迦南地之後,就發生國王親自這樣做(參考列王紀下十六:3、十七:17、廿一:5),而人民並沒有起來抗拒,甚至連祭司都沒有盡責任,結果是整個國家離棄上帝越來越遠而導致滅亡。
第6至8節,「召鬼魂或問巫師」,這些都是迦南地宗教行為,以色列人民必須嚴格區別出來,不能有這種類似的宗教行為出現。必須「聖化」自己,因為上帝是聖的。
25.第二十章9至21節:
這段經文就是將第十八章有關防範淫亂的規範進一步說明懲治方式。
第9節,「咒罵父母」是和違背十誡的第五誡「要孝敬父母」戒律有關。
第10至16節,這段大部分都和第十八章6至23節相關。在這段經文中包括:通姦罪(第10節)、亂倫(第11至14節)、同性相姦(第13節)、與獸類苟合(第15至16節)等。
第17至18節,這段落談及近親的問題,包括有:禁止與自己的姊妹結婚,因為是一種亂倫的行為,而跟自己異父或異母之姊妹結婚也在禁止之內,跟經期內的婦女有性關係,被視為不潔淨。懲治的方式,就是公開羞辱他們,或是將他們趕出社區,以維護社區的潔淨。
第19至21節,這裡包括有:和自己的姑媽、姨媽、伯母、叔母、嫂嫂或弟媳婦等有性關係,這些都是亂倫的行為。亂倫,就是唯一死刑。
26.第二十章22至27節:
這段經文很清楚說明以色列人民必須確實地從迦南人當中區別出來,這樣才能表明上帝子民的聖潔。
第22至23節,再次強調不可以隨從迦南地人的習俗,只有這樣才能使以色列人民謹守上帝的命令而不偏離。
第24節,上帝賞賜給以色列人民居住的迦南土地,是美好的。因此,以色列人民應該知道怎樣使自己像美好的土地一樣,顯示出美好的樣式。
第25節,聖潔的子民,應該知道怎樣辨別潔淨與否的食物。這樣,在日常生活中就會保持聖潔的樣式。
第26節,以色列人民必須聖潔,因為上帝是聖潔的,以色列人民是分別為聖的子民。
第27節,這節可以參考第6節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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