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導讀-第1250期
作者: 盧俊義牧師 日期: 2012-12-09 00:34
1.第七章:
這章是關於前述六章所記載各項祭典禮儀的總結,同時也補充了部份條例。
2.第七章1至10節:
這段經文是關於「贖過祭」的條例,在第五章14節至第六章7節也有記載這方面的條例。這段經文可以分成兩個部份,一是第1至6節,談及沒有獻在祭壇上的「贖過祭」之祭牲物品,祭司可以吃,但必須在聖幕裡吃。二是第7至10節,補充有關「贖罪祭」、「贖過祭」,和「素祭」的條例。
第1至6節,特別強調「贖過祭」是「至聖的」,表示非常重要之意。「贖過祭」的牲品是公綿羊(參考五:15、18、六:6)。因此,需要帶到獻燒化祭的祭壇宰殺。必須將內臟部份全部洗滌乾淨,特別是全部的脂肪都要獻上,但肉可以供給祭司和家中的男子在「神聖的場所」,也就是聖幕食用。
第7至10節,在第7至8節提到關於獻這些贖罪祭和贖過祭的肉和皮都是屬於主祭者所有。第9節是關於熟的素祭,和第10節生的素祭等,也是屬於祭司的,由祭司們平分,意即不可有人獨佔。
3.第七章11至21節:
這段經文是有關「平安祭」的內容,在第三章已有詳細記載。這「平安祭」最主要的意義在於表達感謝和讚美上帝的恩典。在第三章記載的是關於獻祭牲物品,在這裡則是獻上「無酵餅」,包括用橄欖油調和且抹過的厚餅、薄餅和餅。最特別的地方是,也可「獻上一些有酵的餅」(第13節)。再者,這段經文也詳細規範獻祭行為上的「潔淨」和「不潔淨」的範圍。
第11至14節,是有關獻感恩的平安祭條例。這裡規定除了獻上牲祭外,還要獻上「無酵的餅」。比較特別的地方,是除了無酵餅,也要獻上「有酵的餅」。
第15節,說牲祭的肉必須當天吃完,不可留到隔天。
第16至21節,是關於獻還願的平安祭或是自願祭,這種祭的肉,就可以留到隔天才吃完。但不可以留到第三天,必須燒毀。原因是在獻祭的第三天,如果還有未吃完的祭物,恐怕已經腐壞,祭司吃了身體反而變成不潔淨。為了強化執行這個規定,甚至可將違反者驅逐(嚴重者甚至可以『褻瀆上帝』的罪名判處死刑)。這是相當嚴重的規律,很少人會故意觸犯。
4.第七章22至27節:
這段經文主要有兩項重要的規定,一是獻給上帝的祭牲脂肪,人絕對不可以食用。再者,凡是動物的血都不可食用。因為血代表著生命。
第22至23節,明確指出獻給上帝的動物之脂肪「都不可以吃」。
第24節,包括自然死去或是被野獸咬死的動物的脂肪也不可吃,只可以用來當作其它的用途,例如當作點燈的材料。
第25節,很嚴厲規定,誰吃了獻祭動物的脂肪,誰就「必須從上帝的子民中開除」,表示他不再是以色列人。
第26至27節,規定動物的血也是一樣,不可以吃。依照第十七章11節的說明,血代表著生命,可以用來贖罪用。若是有人吃了動物的血,也是一樣要從上帝子民中「開除」。
5.第七章28至38節:
這段經文應該接在第21節之後,因為是討論有關「平安祭」的問題。在這裡,「平安祭」也被稱為「搖祭」,因為祭司要拿著祭牲品的胸部部位放在奉獻者的手中,然後祭司扶著奉獻者的雙手,同步走向祭壇,對著祭壇搖一搖,然後再走回來,如此來回數次,表示是真心、誠意的奉獻。
第28至36節,再次談到平安祭的事。第30節提到「搖祭」(參考中文《和合本》),就是在獻祭時,雙手捧著祭品前後搖晃;向前搖,表示獻給上帝,向後搖,表示懇請上帝接受。搖祭的部份,因為沒有放在祭壇上燒獻,所以這部份的祭品舉行祭典之後,分給亞倫的後裔,也就是祭司均分。既然是均分,就表示大祭司並沒有任何特權可以分得更多,大家都一樣。
但要注意的是,說分配給亞倫的後裔時,也表示參與祭祀禮儀有份的利未人也可以和祭司分得一樣多的祭品。因為他們都是參與協助的工作者,在上帝面前和祭司都一樣。這裡很清楚說,以色列人必須嚴守這個條例。因為利未人和祭司就是倚靠這部份過生活。
第37至38節,是從第一章到第七章的五個祭,包括燒化祭、素祭、贖罪祭、贖過祭,以及平安祭等之相關獻祭禮儀的總結。這些祭祀禮儀是在「西奈山」交給摩西頒佈給以色列人的。
6.第八章:
從第八章開始,一直到第十章,都是有關祭司方面的條例,而在第十章1至7節還特別記載亞倫的兒子拿答和亞比戶,因為違背祭司獻祭的條例,而在聖幕中被火燒死,用這樣的實例來警告所有祭司必須嚴格遵守獻祭的禮儀規定。
這章是記載有關設立亞倫和他的後裔成為祭司的整個程序。有些學者認為比較像出埃及記第四十章的延續,因為在出埃及記第四十章是完成聖幕的製造,接下來就是設立祭司的規律,這樣才算完整。不過在出埃及記第廿九章已有記載亞倫和他的後裔是祭司,並且也記載如何設立祭司的條例。
要注意的是,設立祭司的時候,全體以色列人都必須集合在聖幕門口,由摩西當眾宣佈此項設立祭司的大事。這就很像今天在設立牧師一樣,全體會友都必須參加。再者,這章經文規定祭司必須潔淨的規矩,然後才是進行獻祭儀式。這表明的是:祭司必須先潔淨自己之後,才能執行獻祭的工作。因為只有潔淨的雙手、腳、身體(第1至13節),才能避免污穢了原本已經潔淨的祭物(第14至36節)。而整個設立的時間是「七」天(第33節),這表示著祭司的職分是神聖的,因為祭司的工作是為了以色列人和上帝之間的密切關係。
這章說只有亞倫和他的後裔才是屬於祭司的傳承者,但後來申命記則是擴大了範圍,認為只要是利未支派的族人都可成為祭司(參考申命記十八:1─5)。祭司的主要工作,除了幫助獻祭的事務外,「祭司的責任在教導有關上帝的真知識。人民要到他們那裡學習上主的旨意,因為他們是上主──萬軍統帥的使者。」(瑪拉基書二:7)
這一章因為都是講祭司的事,因此,都會重複一句話:「這一切都遵照上主的命令做了。」(八:9、13、17、29、34、36)這表示祭司的規律就是要遵照上帝的旨意,否則就等於是在羞辱上帝。
7.第八章1至13節:
這段經文是設立祭司的規定。
第1至5節,「亞倫和他的兒子」,這表示後來的利未族人中,可以被推舉出來當祭司的人。設立的方式,就是帶祭司到上帝的聖幕前,然後召集所有以色列人到聖幕前聚會,表示這是全體以色列人的大事。被設立的祭司要帶所要穿的「聖服」,按立用的「聖油、一頭贖罪祭的小公牛、兩隻公綿羊,和一籃無酵餅」。
第6至9節,被按立為祭司者,必須先「沐浴」,表示潔身。在這段經文中記載祭司應該穿的衣服、帽子、配件等等。特別要注意的是胸牌中有「烏陵」和「土明」,這兩項東西是用來測知上帝的旨意之聖物。但已經無法明白是怎樣的物引或樣式。從第9節可看出亞倫被設立為「大祭司」,因為他帶著聖冠,和他的後裔戴著帽子有區別。還有,只有他身上是穿著胸牌,而這胸牌上鑲著十二塊寶石,每一塊上面刻著雅各一個兒子的名字,代表著以色列十二支派(參考出埃及記廿八:15─30)。
第10至13節,設立祭司時,需要拿聖油塗抹聖幕裡面所有的器物,然後把聖油倒在祭司的頭上,依照出埃及記第三十章30節,亞倫的兒子也需要用聖油膏在頭上。這種動作在表明分別為聖。
8.第八章14至21節:
這段經文是談及設立祭司之後,再來就是辦理獻祭的禮儀。獻祭,表示感恩。
第14至17節,要把小公牛的血塗抹在祭壇的四角,剩下的要倒在祭壇的基座上,表示這祭壇也分別為聖。而這隻小公牛的部份內臟需要燒獻,但皮、肉、腸子等都要拿到營外去焚燒。
第18至21節,另外要帶一隻公綿羊,將全隻都要燒獻給上帝。
9.第八章22至29節:
這段經文談及獻祭另一隻公綿羊的事。
第22至24節,特別提到要把這第二隻公綿羊的血抹在亞倫,和他的兒子的「右耳垂、右手的大拇指,和在腳的大拇指上」,這表示傾聽上帝的話,做上帝命令的事,走上帝旨意的道路。
第25至27節,亞倫的兒子要把該獻給上帝的這隻公綿羊的部位,加上一塊無酵餅抹上橄欖油,和一塊薄餅,放在脂肪和右腿上,這些都要全部作「特別的禮物獻給上主」。
第28至29節,整個獻祭過程是在表明上帝喜悅這些祭司。這樣前面談及亞倫和他的兒子,後來就是大祭司和祭司之意。
10.第八章30至36節:
這段是按立祭司之後,祭司應該有七天的時間,都是在重複上述這些獻祭禮儀,等七天都做完上述禮儀之後,才真正的成為祭司。
第30至33節,提到聖油和血要灑在大祭司和祭司的衣服上,表示分別為聖之意。然後要留在聖幕門口吃祭物,沒有吃完的都要燒掉,這樣設立祭司的禮儀共計有七天之久。
第34至36節,特別強調祭司主要是在替人民贖罪,因此,若沒有依照上帝命令去做,「一定死亡」,這表示獻祭的禮儀是不可隨便的,且設立祭司的規定絕對不可輕漫,因為祭司的工作是神聖的。
11.第九章:
這章是記載亞倫和他的子孫帶領以色列人獻祭的事。由於亞倫等祭司們也是人,也是有罪的人。因此,必須先為自己獻上贖罪祭,然後才帶領人民獻上贖罪祭,接下來是帶領全體人民獻上平安祭。所有的禮儀從向會眾宣布「今天上主要向你們顯現」開始,人民就是從「盼望」上帝的顯現開始,保持著熱情、敬虔的心境,等候上帝的顯現。
12.第九章1至7節:
前面說,長達七天之久設立大祭司和祭司。現在換成祭司帶領人民獻祭。
第1至4節,摩西召集亞倫和他兒子,以及長老們,要他們辦理獻祭的事,是用一隻小公牛和一隻公綿羊,都必須是「沒有殘缺的」才可以。最先要辦理的,就是「贖罪祭」。因為是要獻給上帝的。接續也是一頭小公牛和一隻公綿羊是作獻「平安祭」。第4節,摩西說第八天這一天,上帝要向大家顯現。摩西是上帝忠實的僕人,上帝讓他知道甚麼時候要顯現給以色列人看見。
第5至7節,為了要和上帝見面,全體以色列人都聚集在聖幕前敬拜上帝。摩西要亞倫為人民向上帝獻「贖罪祭和燒化祭」,這是為祭司本身,以及以色列人贖罪。
13.第九章8至14節:
這段是描述亞倫當大祭司,和他兒子當祭司後,怎樣帶領人民向上帝獻祭的工作。這是獻燒化祭,牲祭品是小公牛。
第8至11節,前面都是摩西在主導,現在亞倫已經被按立為大祭司,就由他帶領他的兒子主持獻祭的工作。
第12至14節,這幾節是獻燒化祭。亞倫負責主持獻祭,他的兒子協助他。
14.第九章15至24節:
這段是亞倫和他兒子為人民獻上贖罪祭。牲祭品是公山羊。
第15至16節,亞倫要用為自己獻贖罪祭的方式(參考九:2-4),為以色列人民獻贖罪祭。
第17節,這是為人民獻素祭的規定。
第18至21節,這是獻平安祭。
第22至24節,當亞倫獻祭之後,他「舉手祝福」以色列人。然後摩西和亞倫同時進入聖幕,摩西從聖幕出來時,也祝福以色列人。最讓以色列人感到興奮的,就在這時,上帝向以色列人顯現,並將亞倫帶領以色列人獻在祭壇上的燒化祭和脂肪降下天火燒化,讓以色列人大受激勵。因為他們看見上帝降臨並且顯現在他們面前。
15.第十章:
這章可分成兩個部份,第一部份是第1至7節,談及有關亞倫兩個兒子干犯了獻祭的規律,結果因此被上帝咒詛而死。第二部份是第8至20節,也是有關祭司規律的事。
在第八章整章都談及設立祭司的條例,一再重複一句話:「這一切都遵照上主的命令做了。」這句話很清楚在表明:誰被設立為祭司,他就必須依照規矩辦理敬拜上帝的工作,一點也馬虎不得。因為這是為了要敬拜上帝。因此,摩西向亞倫和他的兒子提出嚴厲的警告:若辦裡獻祭禮儀時,有違背上帝的命令,一定會死(參考八:35)
然後在第九章談及設立祭司之後,他們很確實地操練怎樣帶領人民辦理獻祭的禮儀,因此,只要確實遵照上帝命令辦理,上帝就會從聖幕中顯現出來,並且賜福給以色列人。如果沒有遵照上帝的命令,上帝就不會顯現,表示上帝不會接納以色列人,他們就會失去上帝的賜福。
亞倫的兒子拿答和亞比戶,果真違背上帝的命令辦理獻祭禮儀時,褻瀆上帝的神聖,而喪失了生命。這也是對所有即將被設立祭司們的利未族的嚴厲警告。
16.第十章1至7節:
這段經文談及亞倫的兩個兒子-拿答,他是長子;亞比戶,他是次子。因為沒有依照上帝的命令辦理獻祭,結果被上帝懲罰而死在聖幕裡。
第1至3節,亞倫的這兩個兒子「拿自己的香爐,盛滿了火,燒了香」獻給上帝。這種香爐是平底的淺盤,用來承載燒著的炭火。然後將香料放在炭火上面。第1節就很清楚指出,拿答和亞比戶所拿的是「凡俗的香火」,這已經違背上帝的命令,沒有把自己家裡用的香,和要獻給上帝的香給區隔出來,這樣的祭司,一定會被上帝從以色列人中給除名(參考出埃及記三十:34-38)。現在拿答和亞比戶竟然敢違背上帝的命令,表示他們並沒有真心敬畏上帝,這顯然是故意的態度。結果不但所燒獻的香被上帝拒絕,甚至被上帝嚴厲懲罰而死在聖幕中。
再者,祭壇上的火是不可以熄滅的,要「日夜不斷地燃燒,不可熄滅」(參考利未記六:13),這樣,所取的火種也必須從祭壇上引火,不可私自點火燒香獻給上帝,以表示聖潔之意。
第4至5節,因為依照上帝的命令,祭司不可以接觸到屍體(參考利未記廿一:11),因此,摩西叫亞倫的叔父烏薛的兒子米沙利和以利撒反進入聖幕中,將拿答和亞比戶的屍體抬出送到以色列人民紮營區域的外面去。
第6至7節,摩西吩咐亞倫的叔父(不是祭司)去處理屍體的事,同時禁止亞倫和他的兒子接觸屍體,為的是要保持聖潔的緣故。而且不可為自己的親人舉哀,因為他們是干犯獻祭的聖潔工作,換句話說,如果他們舉哀,表示的意義是對上帝懲罰違反神聖的人不滿。不舉哀,表示拿答和亞比戶兩人是罪有應得。摩西再次利用這機會嚴厲警告亞倫和他的兒子,強調他們既然被設立為祭司,就已經「成聖了」,就必須嚴謹地遵照上帝的命令辦理祭司禮儀。其實,拿答和亞比戶的行為已經提供一個非常重要的信息:祭司必須嚴格遵守聖潔的規律,如果沒有這樣,就是污穢了上帝的祭壇。這也是對往後所有祭司嚴厲警告。
17.第十章8至20節:
摩西再次清楚地告誡亞倫和他的兒子,需要注意祭司的聖潔和規律,否則一定會再出現問題而遭遇上帝的重罰。
第8至11節,很清楚規定,祭司在執行獻祭的工作時是禁酒的,不論是淡酒或是烈酒都嚴禁。為的是怕喝酒使他們在神聖的祭壇上亂了規律。這也就是有人認為拿答和亞比戶很可能就是因為喝醉酒的緣故,後來才訂出這個條例。
第12至15節,規定祭司接受獻祭的物品,必須注意吃的地方是在祭壇邊,因為那些食物是「至聖的」。但他們的家屬所得到之祭物,必須在經過潔淨禮儀之處食用。換句話說,祭司和他們的家屬,也要重視聖潔禮儀,不能隨便。
第16至20節,繼續在說明祭司要保持聖潔的心,不可有隨便的態度,否則很容易使敬拜上帝的事變成輕浮、隨便。由於拿答和亞比戶的事件,使亞倫和他的另外兩個兒子感到不安、害怕,他們內心也因為這樣的事感到難過,因此,乾脆將所有獻祭之物都燒化掉,不吃。雖然摩西有譴責,但也接受亞倫的解釋,因為他遭到喪子之痛。
18.從第十一章到第十五章,都在說明潔淨與不潔淨之間的區別。
詳細說明二者之間的差別,為的是要教導以色列人遵守,好使自己真正地成為「分別為聖」的民族(參考十一:45)。如果將第十六章1節「亞倫的兩個兒子因向上主獻凡俗的香火被殺以後」,接續在第十章之後,讀起來也很順暢。因此,有聖經學者認為這五章可能是為要教導人民嚴格遵守潔淨、神聖的禮儀,以免再犯拿答和亞比戶的事件而加入的。若此,也可看出當時祭司的主要工作,就是在分別潔淨與否的事,因為這關係到人民能否進入聖幕(或是聖殿)敬拜上帝的資格。這些區別所謂的「聖俗、潔淨與不潔淨」主要目的,也是在對抗外邦人宗教信仰的侵犯,使以色列人完全回到耶和華上帝的領域中,真實地敬拜上帝。
19.第十一章:
這章是有關潔淨食物方面的條例。大概的區別方式如下:各種外邦人所敬拜的動物,或那些因迷信認為有魔力的動物,都屬於不潔淨的。肉食的動物和鳥類是屬於不潔淨的。想像中屬於不潔淨的動物,例如:鰻、鱔魚之類的,因為樣子很像蛇,也列在不潔淨的食物之列。
其實,在看這章經文的時候,也要對照一下馬可福音第七章15節、使徒行傳第十章9至16節、羅馬書第十四章等經文的教導,整體才會比較明白。
20.第十一章1至12節:
這段經文是有關平時常見的動物,以及魚類的潔淨與否之別。
第1至8節,這裡列出家畜動物有腳蹄的,其腳蹄必須是分瓣,還有其胃必須反芻,這樣才能列為潔淨動物而食之,否則就列入不潔淨的動物,不可以吃。
對台灣人喜歡的豬,在這裡說豬是屬於不潔淨的動物不可吃,原因是沒有反芻。這可能和中東地帶曾發生吃豬而發生瘟疫,或可能是因為豬在中東地帶,常被用來獻祭給異教神明之用,為要區隔而有的規定。對於喜歡豬肉的台灣人並不是很適合。
第9至12節,這裡清楚寫出魚類必須是有鰭、鱗的才可以吃。但今天的科技已經使遠洋漁船可以撈捕深海魚類,例如:鮪魚、土魠等,都是沒有鱗的魚,又台灣人最喜歡的鰻魚、鱔魚等,因為樣式很像蛇,而蛇被看成是誘惑者、撒但、魔鬼。因此,這種魚也因為沒有鱗被列在不潔淨動物之類。
21.第十一章13至23節:
這段經文是屬於鳥類和昆蟲類。
第13至19節,規定那些是屬於不可以吃的鳥類,相對的,沒有列出來的鳥類,就是可以吃的。
第20至23節,規定「有翅膀的昆蟲,除了會跳的,都是不潔淨」的,也不可以吃。
22.第十一章24至38節:
這段經文提醒觸摸到動物的屍體,就算是不潔淨,並且詳細說明這些不潔淨的動物屍體碰觸到的物品,都算不潔淨等規律。
第24至28節,進一步說明,任何人只要碰觸到上述這些不潔淨動物時,都算不潔淨,他必須「把衣服洗滌乾淨,可是他仍然不潔淨到傍晚」。
第29至38節,更進一步地說明,這些不潔淨的動物碰觸到的東西也算不潔淨,必須要慎重處理。
23.第十一章39至47節:
這裡談的是屬於自然死去的可吃動物,以及地上的爬蟲和用肚子爬之類的也在禁食之列。
第39至40節,雖然是潔淨可吃的動物,但卻因為自然死去,就必須看成不潔淨,不論觸摸到,或是不注意而吃了,都算不潔淨,需要洗滌衣服,也要不潔淨到傍晚。
第41至43節,是屬於爬蟲類,用「肚子爬的」,像是蚯蚓等都不可以吃。
第44至45節,可作為整章經文的結語,表示會這樣強調,是因為上帝是聖潔的,以色列人也必須這樣聖潔(參考十九:1-2)。
第46至47節,再次強調上述這些「動物、鳥類、魚類,和爬蟲類」等,可吃與否,都必須要清楚注意到,以免玷污自己,也影響到與聖潔上帝之間的關係。
這一章都一再重複強調,只要是不潔淨的,不但不可以吃,連觸摸都不可以。
24.第十二章:
這章談及有關產婦的潔淨問題。早期社會對於婦女生子的事覺得有神秘感,很可能和當時孩子的死亡率很高有密切關係。因此,總會有一些規律、要求,好使產婦在該段時間內與一般人區隔出來,以免因為嬰兒受到不必要的感染發生意外。表面上看起來,似乎在生男育女的事上有了「不平等」的規定──生男的,總共休息四十天;生女的,共休息八十天,這提供了一個信息:男嬰比女嬰壯。再者,因為男嬰出生後第八天要接受割禮,因此,第八天就潔淨了。
再者,在這段所謂「不潔淨」的時間內,不准夫婦有性行為發生,否則連丈夫也變成不潔淨。這樣,對產婦確實是很大的幫助,可以達到充分的休息。
25.第十二章1至5節:
這段經文是關於生下男女嬰兒的產婦,需要保持潔淨的規定。
第1至4節,這裡說產婦生下男嬰,只有七天不潔淨,因為第八天,男嬰就必須接受割禮(參考創世記十七:12),而割禮表示聖潔,是和神聖的上帝立約之記號。因此,割禮之後,男嬰就屬於聖潔的子民。但為了產婦的安全,必須再等三十三天,等流血停止了,才算潔淨。
第5節,若生女嬰,不潔淨時間多出男嬰一倍,有十四天。且要等六十六天,也是比生男嬰多出一倍的時間,是屬於不潔淨。
會有這樣的差別,很可能對男女之間的認知有關,也可能是因為女嬰後來會有月經,需要更多休息。但可看出給予臨盆的婦女有更多休息時間,對她們的復原是有好處。
26.第十二章6至8節:
這段經文是規定產婦生育潔淨之後,必須獻上感恩的祭。
第6至7節,產婦獻上感恩的祭,這種祭被看成是潔淨禮。
第8節,特別為了那些貧困家庭的婦女著想,可用兩隻斑鳩或鴿子作為感恩和贖罪祭之用。
27.第十三章:
這章和第十四章都是記載關於痲瘋病患,以及發霉的衣物的問題。在這兩章中,有一部份是屬於祭司的職責,他要檢驗病患是否確實有痲瘋病。同樣的,他也要檢驗病患是否得到痊癒(參考馬可福音一:40-45)。另外一部份是記載關於病患得到復原後,應該要有的「手續」。
痲瘋這種病,在古代被當成最為嚴重的傳染病,在當時患此病的人可說是等於被判死刑一樣,因為那時候的人看這種病,會傳染,卻不知道該怎樣醫治,甚至會看成是上帝嚴重責罰的一種病(參考民數記第十二章)。患這種病的人,不僅不能參加聖殿的敬拜,也不能進入會堂,更嚴重的是,要從人群中被隔離出來,不准居住在社區裡(參考第45至46節)。也因為這種病被當時的人看為幾乎就是「死罪」,所以用這麼長的篇幅詳細記載相關的規定。
28.第十三章1至8節:
這是第一種被列為可能是痲瘋病症的人。
第1至3節,皮膚上有腫皰、癬,或發炎,是屬於痲瘋病徵,必須嚴格檢查。
第1至6節,這種嚴格檢查時間,分成兩個階段,每個階段七天,這樣共計長達十四天。前一段要從家庭和人群社區中隔離出來,若沒有惡化,也沒有蔓延的現象,後七天重複檢視,若果真不是,就可以宣佈這個人是潔淨的。這個人就必須「洗滌衣服」。
第7至8節,但即使宣佈這個人是潔淨的,以後若發現有「再度蔓延」的現象出現,經過檢查確實,就是屬於痲瘋病,負責檢查的祭司就要宣佈給大家知道。
29.第十三章9至17節:
這段經文是關於痲瘋病人,必須被帶到祭司那裡去做進一步的檢查確認。
第9至10節,提到皮膚患處變成「白色,毛也變白,又有膿」,這就是屬於慢性痲瘋病。但這種人可以不用隔離出來。
第11至15節,經過祭司檢查之後,有發現患者痲瘋病散發到表皮,且蔓延全身、「傷口有裂開」,這確認是「長了痲瘋」。但在第13節和第15節等,都提到若只停留在皮膚上,這不能算是不潔淨。除非患處已經深入,使傷口裂開,就算不潔淨。
第16至17節,若有人後來好轉,就必須回到祭司的地方重新檢驗,若確實痲瘋病徵已經消除,就要宣佈這個人潔淨了。這也是為甚麼被耶穌治好的痲瘋病人,耶穌要他趕緊去給祭司檢驗之因(參考馬可福音一:44)。
30.第十三章18至23節:
這段經文談到有關皮膚上長瘡的問題。
第18至20節,長瘡的病復發,有發腫、白色且帶有紅白斑點,且有蔓延的情形,這時經過祭司檢查後確認,就是屬於痲瘋病。
第21至23節,若患處沒有惡化、蔓延,只是瘡皰而已,這樣是屬於潔淨的。
31.第十三章24至37節:
這是因為被火灼傷,以及皮膚有介癬的現象之規定。
第24至28節,若是因為被火灼傷,導致傷口有了變白或有紅白斑,傷口的毛變白,傷口陷入皮膚,這種就是痲瘋病徵。若沒有這種現象,就必須先隔離觀察七天,若確實有蔓延的現象,就是屬於痲瘋。反之,就是潔淨的。
第29至37節,因為頭部長癬的現象是男女都會有,因此,這裡就很清楚描述檢查的規定。若症狀尚且不明顯,有懷疑時,就要先隔離七天。而且為了要檢查清楚,患者必須先剃掉頭髮或是鬍鬚,以利明確檢查。在隔離七天之後,若沒有蔓延現象,皮膚也沒有凹陷下去,就不算是。反之,就算是痲瘋。
32.第十三章38至46節:
這段經文提到掉頭髮的現象,以及上述病症被確定是痲瘋時,應該要辦理的規定。
第38至39節,提到皮膚上有白色班點,就要接受祭司的檢查。
第40至44節,若單純掉頭髮,那是沒有問題。但若掉頭髮禿頭處的皮膚有「白中帶紅的症狀」之病變,經過檢查確認後,就是痲瘋病。
第45至46節,這兩節提到只要是痲瘋病人,就必須隔離出來。讓他們居住在「營外」,每當遇見人,就要喊叫:「不潔淨,不潔淨!」這是為了避免傳染。
33.第十三章47至59節:
這段經文談到有關痲瘋病人所穿的衣服、蓋過的棉被等,都需要檢查清楚是否有留下病菌。而檢查的過程都和檢查痲瘋病人相同。其實,衣服、棉被等物不會傳染。但在古代,醫藥欠缺時代,為了要預防傳染導致瘟疫發生,這樣做也是一種防範的措施。
第47至52節,這裡說痲瘋病人穿過或用過的衣物,不論是麻紗或羊毛,以及皮革物品,若有發霉的現象,就要先行隔離七天,若發現這些霉菌有蔓延,就確定是不潔淨之物,必須燒毀。
第53至59節,反之,就要先清除乾淨,經過七天之後,再次檢查,確定不是時,這些有發過霉的物品也是不潔淨的,要把發霉的部份撕下來,其餘的可用。但若確定蔓延了,就要燒毀。